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建筑企业收入确认中会计与增值税、所得税的实务处理

我们是总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对方按照工程施工进度80%支付工程款,2017年4月末,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量为1000万元(含税),甲方应支付800万元工程款。
结果甲方资金困难,只能支付50%即500万元,我们开发票应该开50%还是80%?会计处理应该按照多少?当期所得税收入应该确认多少?这是实务中一个典型的进度付款案例,不仅是进度付款,而且是比例付款,加上实际支付的缩水,使得建筑企业处理更加困惑。
1、会计核算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规定: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按照准则上述要求,既然双方确认的完工进度工程量为1000万元,则应该按照1000万元,减除增值税额确认企业当期项目会计收入,同时结转对应的当期项目成本。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第二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建筑业营改增后帐务处理及应用要点

建筑业营改增后帐务处理及应用要点作者:李忠英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8期2016 年5 月营改增实现全社会全行业全面执行,建筑业税率更是提高至11%,且建筑业实行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并存,导致帐务处理较为复杂,2016 年22 号文要求帐务处理按新日常申报填报需与帐面保持一致。
本文以一般纳税人为例对建筑业增值税的特殊处理进行解析,为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借鉴。
一、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建筑业实行增值税后征税规则遵循有关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
( 一)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 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 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 号文确认建筑施工企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2) 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3)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 开工日期须在2016 年4 月30 日前)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上情形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定,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 二)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1) 一般纳税人跨地经营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扣除支付分包后按2% 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2)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 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申报。
二、建筑业应交增值税核算建筑业营改增后应交营业税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明细科目被替换为应交增值税及税金及附加。
为更清楚核算应交未交增值税应在应交税费下设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等二级科目。
对于一般计税及简易计税帐务处理通过综合案例进行说明(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 年2 月A 公司按开具11% 发票收到工程款5575004 元,其中销售额5575004 元,销项税额613250.44 元;收到开具简易计税3% 发票的工程款9025924.6元,销售额8763033.59 元,税262891.01元;当月取得进项税额304474.81 元,外地预缴增值税46273.59 元;简易计税项目外地缴纳259129.01 元,本月应补税额266264.04 元三、建筑业分包业务帐务处理分包业务可以理解为建设工程业务的多层多方建设,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的规定以下情形为非法分包: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等。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一)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二)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三)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谈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摘要】本文根据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业务,拟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核算涉及会计科目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意在指导相关人员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施工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增值税核算涉及的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的核算主要涉及“应交税费”账户。
“应缴税费”账户下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和“代扣代交增值税”等九个二级明细科目。
其中,“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内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和“转出多交增值税”等八个专栏。
二、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核算(一)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待抵扣增值税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件)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四)进项税额”部分第1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收捐赠、接收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不动产或在建工程时,当年抵扣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剩余40%部分计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1: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2017年1月26日,公司购买不动产一幢,价款4 000 000元,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可抵扣增值税为440 000元。
【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营业税切换至增值税”[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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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后会计核算探讨】之“营业税切换至增值税”[会计实务优质文档]一、会计核算流程5月1日前为营业税,5月1日之后为增值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这种项目的基本处理思路是:1、将合同总收入按照两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依据进行划分,营业税部分不做变动,增值税对应部分价税分离,以两者之和作为合同预计总收入;2、营业税核算不当的,按照本公众号所发前文例1方法,视同本期发现的本期会计差错,调整“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3、营业税核算正确,亦即“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真实无误的反映了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除“工程结算”科目外,其余会计科目不需要调整。
5月1日以后新发生业务,按照本公众号所发前文例2方法处理。
4、“工程结算”科目调整的原则是,将该科目4月30日余额中超过营业税纳税基数的部分,对应的增值税剔除,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科目贷方;如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小于营业税纳税基数,应补提工程结算科目至二者相等。
二、案例例3 E公司于2015年4月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承接丙项目,合同总额18540万元,工期18个月,项目所在地与E公司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每月业主进行验工计价,支付计量工程量的90%,剩余10%的工程价款于竣工验收后一年支付,乙项目于2015年5月1日开工后,E公司与某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总额1483.2万元,每月对该分包企业计价,并支付计量工程量的100%。
2016年10月31日丙工程竣工结算,2017年10月31日业主支付尾款1854万元,同日E公司向其开具发票。
(一)4月30日资料同例1甲项目“工程结算”贷方余额:12347.64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借方余额:11680.2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借方余额: 1297.8万元应交营业税及附加:(11124-1112.4)×3.36%=336.39万元完工百分比: 70%累计确认收入:18540×70%=12978万元累计确认成本:16686×70%=11680.2万元(二)期初调整,将合同总收入以不同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划分两段:已交纳营业税工程量:11124万元剩余增值税工程量:(18540-11124)÷1.03=7200合同预计总收入:11124+7200=18324万元“工程结算”科目是会计核算中价税分离的对象,应将其余额中包含的未来的增值税税基对应的部分,进行价税分离,对应增值税额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待转税额—简易计税”的贷方。
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应该怎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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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会计科目的设置,除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是一样的。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设置的基本科目: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三级专栏:
借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财政部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

中国建筑“营改增”收入成本调整操作指南〔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实现中国建筑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准确计量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相关收入成本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和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特制定本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建筑股份所属从事境内建筑业务、房地产业务和金融业务单位。
2核算影响2.1建筑业务尚未发生预计总收入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
预计总成本需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按照扣除预计可抵扣税予以调整。
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的营业收入即视为调整为不含税价格。
2.2房地产业务5月1日以后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房地产物业,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营业收入。
2.3金融业务5月1日以后发生符合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营业收入,均转换为不含税价格确认。
3简易计税方法下收入成本核算3.1建筑业务3.1.1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尚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预计总收入,如新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明确为不含税价格,按照合同金额调整预计总收入。
如未签订补充合同或类似协议的,无法明确区分收入中是否包含税额的,认定为含税收入,按照以下公式折算。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不含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1+3%〕调整后预计总收入=5月1日前已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累计收入〔需考虑按照营改增造成的收入调减项见3.1.1.3〕+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收入〔除已经预交营业税外的预收项目见3.1.5,均需换算为不含税〕3.1.2预计总成本3.1.2.1简易计税方法情况下,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符合差额纳税的,应将预计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从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中扣减。
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尚未发生的预计分包成本/〔1+3%〕调整后的预计总成本=调整前预计总成本-尚未发生的预计总成本扣减项3.1.2.2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的现场经费、材料费用、租赁费用等不调整预计总成本。
会计经验:营改增的后续账务处理变动

营改增的后续账务处理变动工作生活中,税务可以说是实时变动,他不想像考证,三年一小变五年一大变。
就拿最经典的营改增举例,营改增变了好几年,结果初级的书本里才开始去掉营业税。
那么,就需要我们耳听八方,营改增的后续账务处理都有哪些跟以前不一样了呢?来张大纲图(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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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建筑企业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
[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实践中,建筑企业营改增前确认收入,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的账务调整,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二是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该两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进行账务调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分析和总结如下.
一、营改增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调整.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项第3款规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同时,《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一条第(八一)项规定:”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基于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认收入,但因未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为未计提营业税,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的账务调整如下: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账务调整.
借:主营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