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13号营改增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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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

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探究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国家自2012年以来,逐步取消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征收方式的改革。

营改增的推行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和变化。

本文将探讨营改增后企业会计处理的变化,并分析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增值税的核算方式与营业税的差异在营改增之前,企业征收的是营业税,而现在改为增值税。

增值税是指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

增值税的税率一般有17%、13%和6%三档。

而营业税是按照企业销售额计征的,税率较高,一般为3-5%不等。

营改增后,企业对商品和服务收入的核算方式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进行税收核算。

企业需要掌握增值税的核算规则,如进项税、销项税、抵扣等内容,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

二、进项税的认定和管理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认真管理和控制进项税,以减少税负。

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商品和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

对于企业而言,进项税可以抵扣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所需缴纳的增值税,从而减少税负。

企业需要严格管理好进项税,确保可以顺利抵扣。

由于增值税抵扣的复杂性,企业需要加强对进项税的核算和管理,并严格按照增值税法规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提交。

否则,将可能面临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营改增后,企业需要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税负,尽可能合法合规地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税务筹划包括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结构、优化产品结构、降低成本等手段,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金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必须合法合规,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税款。

企业还需要严格遵守增值税法规,合规管理税务事务。

对于不同行业的企业,税务管理和筹划的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和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税务事务的正常运作和合规缴纳。

四、财务报表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的计提方式发生变化,需要对税收的计提和缴纳进行及时核算和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面临着一些特殊业务,这些特殊业务可能对企业的会计处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营改增企业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委托代征服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一些企业可能会选择委托代征服务,即将部分或全部的增值税申报、缴纳等工作委托给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1. 委托代征服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在委托代征服务后,需要支付一定的代征服务费用。

在会计处理时,应按照出纳原则,将代征服务费用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业务成本中,并按月或按季度予以核算和计提。

2. 委托代征服务票据的处理:企业应要求代征服务机构提供正规发票或其他合规票据,作为企业的进项发票。

在收到相关票据后,企业须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二、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租赁业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满足税务申报和会计核算的要求。

1. 租赁收入的会计处理:企业在租赁产权或租赁服务中获得的租金收入,按照增值税的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租金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并核算相应的增值税。

2. 租赁支出的会计处理:企业支付的租赁支出应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租赁支出列入相关的费用科目中,并按照增值税的政策核算相应的税费。

三、不动产开发业务的会计处理营改增政策对不动产开发业务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业务时需要注意会计处理的相关要求。

1. 转让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应根据购房合同和税务局的要求,按照增值税的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的销售价款列为主营业务收入,并按照增值税的政策核算相应的税费。

2. 持有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企业持有的房地产应按照会计政策进行入账和处理。

具体做法是将房地产列为资产科目,并按照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2012年08月13日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营改增”试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分析
, ,


主营 业 务成 本


等相 关科 目应 按 经营 业务 的
按 照 国家有 关营 业税 政 策
种 类进 行 明细核 算
允许 其 以取 得的全 部价 款 和 价 外 费

对于 期 末一次 性进 行 账 务处理 的企业 期 允许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少 的销项 税 额 应 交 增值税 ( 营 改 增 营 业务 成本

— 有 关规 定 允许 从 销 售 额 中
,
计人

应 交税 费

处理规 定 ) 的通 知) (财 会 12 0 对试 点地 区

号 以下简称
,

13
号文 )


,
扣 除其 支付 给非 试 点纳税 人价 款 的 少 的应缴 增值税 的
,
按 规定 扣减 销 售额 而减

营改增


涉及 的 会计 处理 作 出了 明确规 定
” , ,
借记

主营业


务 成本 等科 目 按 实际支付 或应 付的金 额 贷记 银 行存款

试 点 纳税 人提 供
,
应付 账款

等科 目

按 照 国家 有关营 业税 政策规 定差 额征 收营业 税的
,
对于 期末 一次 性进 行 账务 处理 的企 业
,
,
期 末时 按规 定 当

允 许其 以 取得 的全 部价 款和 价 外费 用

一 般 纳税 人会计 处 理 的操 作步 骤
,
首 先按 提 供应 税服 应交 税 费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营改增政策相关问题解答说明:本市的营改增试点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为了让大家有准对性地了解营改增带来的政策变化,结合本所实际工作特点,以问题解答的形式整理了相关政策要点,供大家学习时参考。

系统性的学习资料详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辅导》,请大家下载学习。

1、什么是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上述应税服务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有几家广告企业,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

2、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多少?(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我所代理记账企业中涉及营改增的几家广告企业,均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比原来6%的营业税相比,税负下降了3%多一点。

3、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哪几种?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开具的发票。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会计准则更新—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作者]CCH[发布日期]2013.08.02背景: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其相关政策,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改革旨在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此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将对我国经济活动带来重大的影响。

自2012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 110号)等相关规定,财政部于2012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对试点过程中涉及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企业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借记金额为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借记金额为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金额为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字体:【大】【中】【小】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等相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

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目前暂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式报送申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申报表填表口径和方法由上海市国税局另行明确。

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与本办法相关的财政负担机制、免抵税款调库方式另行明确。

特此公告。

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收讫营业款明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前期少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本期补报;前期多报应税服务营业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本期可以负数(或红字)数据冲减;也可用负数(或红字)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申报正数数据。

2.“序号”栏由4位流水号构成(如0001、0002、…,序号要与申报退税的资料装订顺序保持一致; 3.第1栏“应税服务代码” 及第2栏“应税服务名称”按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对应编码和服务名称填写; 4.第3栏“本期运输次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次数; 5.第4栏“自运舱单份数”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舱单份数;6.第5栏“自运提单(运单)份数或载客人数”为载货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所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自运提单或运单份数,载客运输的填写在该应税服务代码下,本所属期发生的国际运输所对应的载客人数; 7.第6栏“应税服务营业额(折人民币)”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尚未收取但以获得收取权利)的人民币金额,以其他币种结算的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 8.第7栏“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为服务出口企业支付给未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费用; 9.第8栏“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为应税服务营业额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即第6栏减第7栏; 10.第9栏“征税率”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法定增值税税率; 11.第10栏“退税率”为应税服务在代码库中对应的增值税退税率; 12.第11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第8栏×(第9栏-第10栏)计算填报; 13.第12栏“应税服务免抵退税计税金额乘退税率”按第8栏×第10栏计算填报;附件2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海关企业代码:企业名称: (公章)填表说明:1.对前期申报错误的,本期可进行调整。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13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7-5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2012年7月5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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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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