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非机动车费用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宜府办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6月30日宜春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960号)、《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宜办字〔2019〕1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明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停车供求关系、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对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且收费标准视成本变化情况,调整周期不低于三年。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字〔201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8日沧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停车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定价目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沧政办〔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机动车、非机动车(含二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电动三轮车,下同)停放服务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和镇(以下统称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下)场所。
包括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公共停车场;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单位、个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场所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为机动车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
住宅物业非机动车清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停放管理的通知文号:PM-KH- DLYJ-ZXWH-110905-01尊敬的各位业主:根据龙安监委[2011]12号关于转发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集中居住区域电瓶车乱停乱放和违规充电问题专项整洁行动的通知》(成安委发[2011]41号)的通知精神。
为加强【东麓驿境】园区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管理,保持园区居住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禁在园区过道、楼道、门庭、住房屋内等随意充电、私搭乱接电线和存放任何易燃、可燃物品,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由此所带来的一切纠纷及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
进入小区的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请停放至各组团指定停放地点,具体停放位置如下:香郡(1栋-9栋):1幢侧面、9幢地下非机动车库品阁(31栋-36栋):36幢左侧面、33栋2单元侧面非机动车库电梯(10栋-12栋):电梯12栋负一楼地下非机动停车库多层(13栋-20栋):18栋地下非机动车库二、对小区内所有非机动车、电瓶车、三轮车等实行挂牌管理,一车双牌。
根据【东麓驿境】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非机动车服务费用收取明细如下:自行车包月5元∕辆电瓶车每10元∕辆,如需充电每月25元∕辆摩托车每月15元∕辆老年车、人力三轮车每月10元∕月请未办理非机动车出入号牌的业主主动到【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办理非机动车停放手续,如未办理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三、对停放在各单元楼道内和长期不使用及缺少零部件(如车座、车把、车轮等)的废旧自行车【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通知您于2011年9月8日(周四)前进行自行清理或回收。
逾期无人清理的废旧车辆将视为无主车辆,将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电话:028-*******【东麓驿境】物业服务中心2011年9月5日。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工业园区收费通知范文
尊敬的各位企业主: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决定,我们园区将于6月1日起实行车辆出入电子收费管理。
为确保收费工作有条不紊进行,特进行如下通知:
一、实行范围:园区内各入出口道路。
二、收费标准:
1. 小型车每次5元;
2. 中型车每次10元;
3. 大型车每次15元。
三、购买电子卡方式:
1. 去公司购买电子收费卡,可以一次性充值500元;
2. 也可以在我们园区管理中心购买,充值金额100元起。
四、使用方法:
1. 将收费卡放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驶入检查口时系统会自动扣费;
2. 出入园区时收费卡需要同步显示金额,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查验;
3. 收费卡失效需要及时补充充值。
五、此次收费措施实施目的是为了规范园区秩序,减少非法车辆进入,同时也为您提供一致化的服务。
感谢各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园区管理中心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84号 2008年4月23日)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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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

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第一篇: 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关于加强小区非机动车管理的公告尊敬的小区业主、住户:鉴于当前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单元楼道等场所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非机动车随意进出电梯轿厢, 严重影响小区公共安全与秩序, 损害小区公共设施与设备等突出问题, 根据小区“人车分流”建设规划设计原则与《文汇苑小区业主公约》关于车辆管理的约定, 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东海物业管理处反复研究论证, 决定在地下车库人防库改建地下非机动车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下同)一律停放地下非机动车库, 以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与公共安全, 保持小区环境整洁与舒适, 减少因非机动车进入电梯而导致的公共设施损坏、运行费用提高等不必要损失, 确保全体业主利益与小区文明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 改建地下非机动车库。
拟将小区地下车库西侧(民生银行下)人防库改造为地下非机动车库,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律依照机动车出入口出入地下车库, 即由东大门车库入口处指定的非机动车道进入, 严格按照非机动车行驶路线(指示标牌)推行, 有序停入地下非机动车库, 并由西大门车库出口处指定通道出门。
为方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用户, 地下非机动车库将划定专用车位并依次编号, 同时安装必要的充电设施。
非机动车用户必须事先到物业管理处登记, 领取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号码, 并按指定车位号码依次停放非机动车辆。
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及小区实际情况, 每个车位每月拟收取管理费与充电费5元。
2.自行车停放问题。
自行车一律从小区地面东、西门出入, 自行车出入小区大门必须下车推行。
自行车进入小区后, 必须通过自行车出入口停入单元所在地下车库, 不得在小区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单元楼道等公共场所停放, 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自行车若违章停放或随意进出电梯轿厢, 物业管理处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必要处理。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徐价费[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徐价费[2006]19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综[20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定和调整市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各区(贾汪区除外)价格主管部门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地区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一)政府定价1、定价范围。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2、定价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统一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3、计费办法。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外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的收费办法,机动车每停放8小时计费1次,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费;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违章查扣、交通事故车辆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按天(24小时,下同)计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费。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济价检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非机动车辆看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检字[2006]46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公安分局,济南市非机动车停车场:根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受理的群众投诉情况,目前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投诉较多,主要问题是:1、超标准收费。
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应为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每辆每次收取0.20元,但不少停车场实际执行自行车每辆每次收取0.30元、电瓶助力车每辆每次收取0.50元;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天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每辆每次应收取0.50元,但是有部分停车场却收取自行车、电瓶助力车看管费每辆每次1.00元。
2、部分停车场没有按规定悬挂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
3、部分停车场没按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将至,为规范我市停车场的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
望各停车场严格按照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公安局颁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停车看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1999]381号)和《关于停车场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济价检字[2004]164号)执行,必须做到:(一)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的标准收费;(三)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四)严格按规定要求出具收费票据。
“五一”节前后,物价和公安部门将联合对我市各停车场的收费情况,以明察暗访的形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标准收费和没有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停车场,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车场主要责任人给予解聘处理;对负责停车场的相关单位,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