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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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进行投标若干前置条件

招标人进行投标若干前置条件

招标人进行投标若干前置条件前置条件一前置条件二前置条件三:承包人工作3.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若有需要双方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开工一周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施工过程中每月25日提供本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材料和资金计划;每周例会前提交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

按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及资料等清单详见相关规定。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并达到宁波市标化工地标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中;施工期间按当地派出所对工地治安的要求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做好与派出所的配合工作;施工期间协调好邻近居民、企事业单位的关系,避免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的投诉,由此产生的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和材料、样板等封样房1间;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现场办公用房2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根据工程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因工程施工引起的交通、环卫、城管、环保等要求的行政执法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政府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承包人与之相关处理不当而发生的罚款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物业公司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如有损坏,承包人承担责任和修复费用;承包人有责任督促、监督各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承包人若未做好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工作,则赔偿相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1)承包人在勘察施工现场时已对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得到充分了解,在施工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道路、古树名木造成损害,相应的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2)若承包人施工不当而导致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破坏,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免费承担对邻近建筑物、道路、管线等的必要变形观测和保护工作;4)若施工期间挖掘出地下文物或地下管线时,承包人应积极、无偿地做好现场保护;承包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5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招标与投标规定

招标与投标规定

招标与投标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定义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条件招标人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条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内容。

第七条招标程序招标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招标: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3.组织踏勘现场;4.召开投标预备会;5.发售招标文件;6.接受投标人的投标;7.确定中标人;8.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保障。

第九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保证金、投标授权委托书、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投标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第十一条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二条投标禁止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2.低于成本报价竞标;3.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报价;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盖章且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5.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6.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7.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邀请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

邀请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

邀请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引言概述:邀请招标条件和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是招标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影响着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

在制定这些条件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从邀请招标条件和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邀请招标条件1.1 招标范围:邀请招标条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招标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的物。

1.2 资格要求:邀请招标条件应明确招标人的资格要求,确保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招标。

1.3 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条件应规定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费用及提交时间,确保招标人能够及时获取并提交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2.1 招标方式:招标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招标,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方式。

2.2 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诚意和参与度。

2.3 投标评审:招标人应设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结果选择最终中标人。

三、相关规定3.1 法律法规:邀请招标条件和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2 透明公开:招标人应公开招标信息,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避免任何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3 保密性: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和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不当竞争的发生。

四、注意事项4.1 询价公告:邀请招标条件应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确保广泛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

4.2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如需修改招标文件,应及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4.3 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在招标结束后应及时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返还。

五、总结通过严格遵守邀请招标条件和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可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有权参与招投标活动。

具体来说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一些规模较小的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投标,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具备精神疾病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2. 拥有必要的投标资质和资格,例如相应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3. 了解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具备一定的招投标知识和经验;4. 未参与任何违法行为,如串标、围标等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人可以参与招投标活动,但在某些情况下,个人可能无法享受与单位相同的权益和保障。

例如在签订合同后,单位可以提供更好的履约担保和售后服务,而个人则可能面临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因此在参与招投标前,个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评估自己的实力和风险,做出明智的决策。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1)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此外法律法规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因此个人可以参与投标,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在参与投标之前,个人需要仔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投标。

同时个人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如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中国招投标法个人可以投标(2)根据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个人和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有权参与招投标活动。

具体来说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人参与一些规模较小的工程或服务项目的投标,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邀请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

邀请招标条件、招标人自主招标条件相关规定

邀请招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一)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一)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五)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工程招标投标的主体

工程招标投标的主体

工程招标投标的主体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主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2. 建筑工程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建设工程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它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人(即业主或建设单位)。

业主或建设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

建设工程投标人是指相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投标人一般包括: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咨询、监理单位等。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建设工程招标人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给相应中介服务机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委托的招标人的名义,向他人独立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与委托的招标人的一种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从事招标组织活动的中介组织。

它必须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3. 建筑工程招标人的资质、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人的资质:(1)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2)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办理招标事宜。

对强制招标项目,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自行招标的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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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招标人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成熟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招标在节约资金、保证质量方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一些日常大宗物资采购任务多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了自己的招标机构和队伍,通过招标采购企业日常生产所需的原料、设备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可以说,目前我国招投标事业中呈现的是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和自行组织招标并存的格局。

从这一现实情况出发,《招标投标法》对自主招标也给予了肯定,并对自主招标的条件进行了限定。

即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这里指出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必须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有编制招标的能力,二是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之所以这规定,是因为如果让那些对招标程序不熟悉、自身也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项目单位组织招标,会影响招标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而影响到招标质量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另外,也可防止项目单位借自行招标之机,行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针对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强制招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情况,本款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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