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浅析——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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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目和标准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目和标准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和标准当今社会,医疗事故是⾮常常见的,⼀旦发⽣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肯定是会涉及到赔偿的,因此,提前了解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有助于你在遇到相关纠纷时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

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

医疗事故致死赔偿哪些项⽬和标准1、医疗费(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的数额确定;(3)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的费⽤,可以与已经发⽣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可以待实际发⽣后另⾏起诉。

2、误⼯费(1)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2)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3、护理费(1)护理费根据护理⼈员的收⼊状况和护理⼈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员有收⼊的,参照误⼯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员没有收⼊或者雇佣护⼯的,参照当地护⼯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 护理⼈员原则上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员⼈数;4、住院伙⾷补助费住院伙⾷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般⼯作⼈员的出差伙⾷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1)交通费根据受害⼈及其必要的陪护⼈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的费⽤计算;(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费受害⼈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本⼈及其陪护⼈员实际发⽣的住宿费和伙⾷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活费(1)被扶养⼈⽣活费根据扶养⼈丧失劳动能⼒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和农村居民⼈均年⽣活消费⽀出标准计算;(2)被扶养⼈为未成年⼈的,计算⾄⼗⼋周岁;(3)被扶养⼈⽆劳动能⼒⼜⽆其他⽣活来源的,计算⼆⼗年;(4)六⼗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七⼗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精神损害抚慰⾦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段、场合、⾏为⽅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为所造成的后果;10、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平均⼯资标准,以六个⽉总额计算。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最新版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2023年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以便相关从业者、患者及其家属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档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实践,对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医疗事故定义及分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的不同,分别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比例。

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如下:1.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100%。

2.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90%。

3.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80%。

4.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赔偿金额为赔偿基础的70%。

四、赔偿基础及计算公式1. 赔偿基础: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为患者因医疗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额。

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 计算公式:医疗事故赔偿金额 = 赔偿基础 ×相应的赔偿比例。

五、附加赔偿项目1.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数额根据医疗事故等级、患者损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 死亡赔偿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计算。

六、其他相关规定1.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查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医疗相关案件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死亡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时,由于医院方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因并发症去世。

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操作规范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者过失。

在本案中,医院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张某最终去世,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包括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建议:对于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家属可以通过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建议家属收集好相关证据,并寻求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

案例二:误诊导致严重后果事实经过:李某患有胃病,前往某医院就诊。

由于医生误诊为普通胃炎,未给予及时有效的治疗,导致病情加重并最终发展成胃癌。

李某因此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律师解读:医生误诊指医生由于医疗技术、经验、认识等方面的原因,对患者疾病的判断和诊断错误,给予了不当治疗,或者延误了正确治疗时间,从而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生因误诊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发展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被误诊导致严重后果的患者应当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起诉医院及医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起诉过程中,需要收集好相关证据,例如病历、检查报告等,以证明误诊导致的损失。

案例三:跨性别群体遭遇性别歧视事实经过:某医院的王某因自我认同为女性并修改身份证上的性别信息,前往该医院进行变性手术。

然而,在手术前,医院以跨性别群体不属于医疗范畴为由拒绝提供手术服务,导致王某的权益受损。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确定的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单独适用于两性之间情感关系,不包括跨性别情感关系。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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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来确定的。

那么,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究竟有哪些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具体的计算方式是什么?▲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 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承受精神创伤而应获得的以货币方式支付的精神补偿,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

按照《医疗事故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主体为患者家属;如果患者残疾,该项赔偿的请求主体应为患者本人,而其家属无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3年。

更不是对死者的每一个近亲属都要计算一笔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计算年限时,可根据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残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级伤残赔偿3年、五至八级伤残赔偿2年、九至十级伤残赔偿1年的原则。

否则,如果一级伤残与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区别的话,似乎不公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对医疗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不直接向患方赔偿,患方也不能向医务人员索赔。

365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了解有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帮助。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的规定,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

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这是毫无疑问的。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引言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的错误行为或疏忽导致患者的不良后果或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事故赔偿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及赔偿项目,以帮助人们了解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相关事宜。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1. 一般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费:包括丧葬所需费用,如火化费、殡仪馆费用等;恢复费:指的是因医疗事故死亡造成患者家庭的经济支出,如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家庭生活费用等;精神抚慰金:用于弥补家属因患者死亡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和心理损害;抚养费:用于患者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等。

2. 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如果医疗事故死亡具有特殊性质,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几个特殊情况的赔偿标准:未成年人的赔偿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医疗事故死亡赔偿,会考虑到其未来的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等;家庭主要经济赡养人的赔偿标准:如果患者是家庭的主要经济赡养人,赔偿标准会根据他的收入、工作情况等进行评估;家庭经济状况的赔偿标准:考虑到患者家庭的经济状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项目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包括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2. 治疗后遗症赔偿费用:如果患者在医疗事故后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会计算相应的赔偿费用;3. 收入损失赔偿: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而导致家庭的收入减少或中断,会考虑相应的赔偿;4. 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用于弥补医疗事故死亡给患者家属造成的精神损害;5. 家属抚恤金:用于弥补患者家庭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法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具体的赔偿计算。

结论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以及赔偿项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

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分析两篇以下是职场范文网的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分析及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医疗事故纠纷案例及分析篇一案情XXX,现年十七岁,今年X月十四日因患外感和支气管哮喘病住X卫生院治疗。

当天晚上,由拉窗帘落下尘土引起哮喘发作,值班张医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素0.5毫克,口服氨茶硷1片,必嗽平2片,舒喘灵1片,很快缓解,哮喘停止,安然入睡。

十五日,十六日两天正常,没有打针吃药,中午还外出出买东西。

十六日晨因病房打扫卫生,又引起哮喘,张医师又给皮下注射肾上腺上素0.5毫升,又给氟美松10毫克,口服氨茶硷等药物后缓解,哮喘停止发作。

当日中午自己回家吃饭,十八、十九两天正常,还曾骑自行车去洗澡。

二十日上午自述“有点憋气”,我去值班室找到值班大夫李XX,其未作任何检查,给注射了肾上腺素0.5毫克~1.0毫克。

过一会儿,李医师问我女儿“还憋气吗?”我女儿回答:“不憋气了。

”稍后我女儿又闹心慌,当时我摸脉搏跳动是每分钟136次,我立即要求李大夫给打解救药,要求打激素(根据以往在其它医院治疗的经验)。

可是背曾两次找李医师,均不予理睬,约在七时二十五分李大夫叫护士又打肾上腺素。

这一下我可急了,立即阻止不让他们打。

我和李大夫吵起来了。

李大夫说:“我是大夫,还是你是大夫?”我说:“相隔时间太近了,还不到十分钟就打第二针肾上腺素,这和一起打有什么区别?”当时我女儿也不让打针,李医师说:“住我们医院,就要我们负责,你们要服从治疗!”这时护士问:“打不打?”李医师说:“打!”又是0.5毫克。

我发疯似地喊:“这针可是你让打的,出了一切后果由你负责。

”李医师:“由我负责”。

但是惧怕使我联想起前四年孩子在家里发病的时候,打了两次腺素差点丧命,由于发现得早,及时给打了氟美松10毫克才缓解,急送医院抢救才脱险。

所以,我这次强烈要求大夫给我女儿打氟美松。

李大夫说:“医院没有此药”,我追问:“平时门诊还有,为什么今天就没有了?”为了救我的女儿,我跑步回家(来回只需址分钟的路程),取回六支氟美松,交给了李医师。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一:概述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事故死亡赔偿的标准,以确保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赔偿责任1.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医疗事故死亡与其无关。

三:赔偿范围1. 医疗费用:包括医疗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以及因医疗事故导致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

2. 工资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工资损失,包括事故发生后的休假和资格损失。

3. 丧葬费用:包括火化、埋葬和悼念仪式等费用。

4. 供养费用: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家庭成员无法正常工作供养自己的费用。

5. 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或家属遭受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的赔偿。

6.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的身体损害,包括残疾、残废和畸形等。

7. 其他合理费用:由医疗事故直接造成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

四:赔偿标准1. 医疗费用:按照患者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为基础,进行全额赔偿。

2. 工资损失: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工作能力评估进行赔偿。

3. 丧葬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4. 供养费用:按照患者实际工资收入和家庭状况评估进行赔偿。

5.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用。

6.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关损失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工资收入。

7. 其他合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赔偿,需要提供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

五: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 医疗事故报告2. 医疗费用明细3. 工资损失证明4. 丧葬费用票据5. 供养费用证明6. 精神损害鉴定证明7. 人身损害鉴定证明8. 其他费用相关票据和证明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失误或其他过失导致患者死亡的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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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5期(总第107期)J o∞1al of t he P a ny s ch00l of C Pc Z}lengzh ou M uI li c ipal C oⅫ柑t tee N o.5,2010(Sm,107)法学研究医疗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浅析——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邹菲(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实务中对于患者死亡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是否支持,存在很大的分歧。

其不仅存在于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中,不同法官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终判决也存在显著的差异。

是否应当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裁判等分歧,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法规自身的缺陷和问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701(2010)05—0064—03依据国务院于2002年4月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第11项之规定,医疗损害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医疗纠纷能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按照什么标准赔偿,往往成为医患双方争执的焦点。

自《条例》实施以来,在患者死亡而又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基本按照《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认定。

而对于造成患者死亡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指经过相关机构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判决医方仍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未申请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但法院判决医方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各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分歧很大。

一、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焦点1.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同属侵权损害赔偿,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精神损害事实较之物质性的财产损害事实就难以认定。

有人认为,可以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

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存在,无需当事人加以证明。

只要加害人有侵害受害人相关民事权利的行为,就推定这种精神损害存在。

而“证实的精神损害”则不同,它不能推定存在,而需要受害人通过证据加以证明。

受害人接受心理咨询的事实、心理学家或医生的诊断、同事及家人的证言等通常能够作为证明受害人存在精神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的证据。

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没有一定的物理形态,受害者在事实上很难举证。

上述两种观点中,“名义上的精神损害”能较好地保护受害人的人格权益,但以“名义上”定义精神损害事实似乎牵强。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对损害事实应适用推定原则,由审案法官或合议庭以法律手段来推定损害是否发生而无须当事人证明,但法官必须依据社会普遍认可的常识作出判断。

由法官推定损害事实发生的规则,各国的司法实践普遍适用。

在英美法中,侵害名誉权案件的审理也不需受害人举证,只要受害人提出刊登了侵害名誉的书面文件,侵权行为即告成立¨J。

法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主要是运送旅客合同、旅馆接待客人合同、运送遗体合同、建筑合同、房屋重建合同、劳动合同等等旧J。

我国目前还没有把违反合同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列入法律规定当中。

2.关于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分歧。

通过对于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笔者发现实务中大部分法官对于此类情况下是否认定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持肯定观点,但是也有部分法院在少数案件中持不支持的态度。

如有些法院在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进行判决,认为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有些法院则在判决了死亡补偿费的情况下,认为死亡补偿费具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与精神损失费不能同时主张,而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酌定还是法定的分收稿日期:20l O一06—18作者简介:邹菲(1986一),女,山东青岛人,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歧。

有些法院在数额认定上依自由裁量权酌定,但是酌定所依据的法律有所不同。

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规定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酌定,有按照《民法通则》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有些法院在数额认定上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而数额计算依据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有些法院虽认为案件既不属医疗事故纠纷,故不能直接适用《条例》,而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进行处理,但在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以抚慰失去亲人的痛苦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参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也有法院在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2项、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然后再适用对死亡赔偿金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进行计算判决。

二、导致司法实务分歧的原因1.医疗损害赔偿双轨制与一元化之间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于医疗损害纠纷中的法律使用产生了双轨还是一元化之争论。

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关于医疗行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条例》就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就属于普通法,我们必须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

认为所谓“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应当解释为“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

二是认为实施“双轨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按《条例》的规定来进行,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仍应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予保护。

三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的司法解释后统一按其执行,即作为人身损害的一种,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均应适用。

由此,有关医疗损害赔偿双轨还是一元的法律适用分歧也延续到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裁判的法律适用中,造成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不宜确定或重复确定。

在对于造成患者死亡但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中,若是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则仍然应该适用《条例》,按照第二种观点的双轨制以及第三种观点,则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以及《人损赔偿解释》。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的适用存在争议j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项中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而在后来的《人损赔偿解释》中则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

但是按照《人损赔偿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但后者第8条、第9条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同死亡赔偿金区别,在适用时加剧了概念的混乱,造成有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同,有法官认为二者不同,有法官按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司法实务的分歧。

三、在我国确定抚慰金的必要性1.在我国确定抚慰金是人格权益保护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程度不断提高,人的尊严和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反映在立法上对人格权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广,保护也越来越周密、完善。

就人格权益来说,由不承认对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到承认精神损害赔偿。

另外,隐私权等民法通则未规定的人格权益也通过适用侵犯名誉权的形式予以保护。

而现在与民法通则制定时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完善人格权益立法的需要大大增强,作为人格权益受损后对此进行赔偿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重要内容的抚慰金自然应有自身的位置。

2.在我国确定抚慰金有利于全面、合理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例如受害人受伤后肢体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受害人在今后的长期生活中要忍受巨大的精神及肉体的痛苦,无法通过对造成的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予以弥补,但就这部分损害受害者却无权主张权利,对受害人显然不公。

从全面保护人格权益的角度来看,人的精神及财产利益都应得到应有尊重,侵犯精神方面合法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同样也应以一定方式补偿。

当然,金钱并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但至少可给受害人一定的精神上的慰藉。

由于抚慰金计算比较困难,需要法官认真斟酌和参考各种情况,因此必须慎重处理。

笔者认为,立法应严格限定抚慰金的范围,明确规定可以请求抚慰金的人格权益。

一般情况下,只有受害者本人有权请求,受害者死亡时抚慰金原则上不得继承,不过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因受害者死亡造成的精神痛苦请求抚慰金。

另外应根据我国的国情,研究制定抚慰金数额的计算标准,宜先大致规定一个数额标准,以免抚慰金数额过份悬殊。

四、解决司法实务分歧的建议1.患者利益的保护与医疗损害赔偿特殊性的利益衡量。

对患者生命权的切实保护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审判实践的根本出发点。

可65以认为全体近亲属共同享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具有遗产的性质旧1。

在我国现阶段,医疗机构的性质仍以社会公益为主,医疗机构这种高风险行业,整个社会应当对之持宽容态度。

另外,医疗界为了预防高额赔偿的出现,也可能会导致防御医疗现象出现,所以对于医疗行业进行特殊的规定,最终受益的是全社会公益。

所以,从平衡患者利益与医疗损害赔偿特殊性的角度出发,只有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才有助于最终推进社会的进步。

具体来说,在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死亡案件的时候,从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权利的角度,在医疗机构存在过失需要进行损害赔偿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数额不应按照《人损赔偿解释》等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来裁判。

对于这类案件,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如果不受《条例》限制,有可能出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可能获得较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反而可能获得较少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现象。

所以按照法律解释“举重以明轻”的原则,既然较重的医疗纠纷要受《条例》的制约,较轻的医疗纠纷亦应该受《条例》的约束。

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者死亡案件,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条例》的规定,尽量使赔偿数额与《条例》的规定衔接。

2.抚慰金适用中的继承问题。

抚慰金请求权是否可以继承,该问题在德国、日本曾引起广泛争议。

德国民法采取否定说,其理由为抚慰金原则上是对损害的赔偿,受害人所受的痛苦随其死亡而消逝,如随便允许抚慰金可以继承,则受害人常常由于自身未感受到损害或由于种种原因不行使此项请求权,仍允许继承人可以主张则违背情理M J。

日本法律继承否定说。

该说认为抚慰金请求权具一身专属性,与受害者的意思表明无关,在否定继承性的根据上又有两种见解,第一种主张死者对死亡的抚慰金请求权逻辑上不可能存在,因此不可能构成继承问题。

第二种以抚慰金的专属性为根据,认为抚慰金是以对受害者的精神苦痛的抚慰为目的,不能脱离受害者继承。

由此发生在受害者负伤后不久死亡的场合下,对受害者生前遭受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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