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特大水污染案 评析

合集下载

全国10大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案例解析

全国10大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案例解析

全国10大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案例解析/html/20091030094227.html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暴发。

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

据此,我们对有关事件进行了全面扫描,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了集中梳理,现汇报解析如下:一、关于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的情况通报在环境形势处于“总体好转,局部恶化”的大背景下,有关环境污染问题和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群体性事件,成为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

选择影响较大的1 0个事件和案例予以剖析:(一)四川沱江特大水污染案,3人被判环境监管失职罪2 004年2—4月,四川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将工业废水排入沱江干流水域,造成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5市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

经农业部长江中上游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仅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就达1569万余元。

9月9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分别对涉及沱江水污染事故的被告人何立光、吴贵鑫、李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和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等环境监管失职案做出一审判决。

相关责任人最高获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二)浙江东阳画水镇化工污染,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2005年4月1 0日,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爆发大规模冲突。

东阳市政府将数家化工厂、农药厂迁到当地建成“化工工业园”。

据农民投诉,自从化工厂迁入后,环境严重污染,稻田不生,山林被“毒死”。

盐城市自来水污染事件

盐城市自来水污染事件

以上是我对这一事件的一点体会, 以上是我对这一事件的一点体会, 与大家共勉! 与大家共勉!
谢谢大家! 谢谢大家!

盐城市水质污染事件 背后的思考
水厂净二装置运行三班班长濮军文
背景资料: 背景资料: 负责盐城市区供水的盐城汇津水务公 司共有三座居民水厂, 司共有三座居民水厂,每日出厂水二十五 万吨,实际供水十五万吨, 万吨,实际供水十五万吨,其中取源新洋 港的城西水厂和越河水厂分别日产三点五 万吨、一点五万吨。 万吨、一点五万吨。取源自通榆河的城东 水厂日产十万吨。 水厂日产十万吨。
6点45分,占全市供水 点 分 量70%的城西水厂值班人 的城西水厂值班人 员突然发现水有一股强烈 的异味。 的异味。很快组织检测人 员对原水和出水的水质进 行了检测, 行了检测,发现原水已受 酚类化合物污染, 酚类化合物污染,第一次 检测的指标已经达到了 0.120mg/l,远远超过国际 , 标准0.002mg/l。为此迅速 标准 。 采取了减压处理。 采取了减压处理。
近年来,不只是盐城地区曾发生多起水污染 近年来 不只是盐城地区曾发生多起水污染 事故,全国7大水系总体中度污染,用环保 事故,全国 大水系总体中度污染, 大水系总体中度污染 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的话说:江河的 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的话说: 污染什么颜色都有,真可谓“七彩江河” 污染什么颜色都有,真可谓“七彩江河”。 我们作为扬子环保人深感责任重大, 我们作为扬子环保人深感责任重大,要保 证安全排出合格水,同时, 证安全排出合格水,同时,要保持排出合 格水的安全性,为维护我们的母亲河—— 格水的安全性,为维护我们的母亲河 长江清澈而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长江清澈而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事件经过: 事件经过: 2月20日早晨六 月 日早晨六 点多, 点多,正是市民们做 早饭的时候。 早饭的时候。就在此 时,盐城市的许多居 民家中传出了这样的 惊叫声: 惊叫声:“自来水有 味” 从水龙头放出的 自来水颜色略黄, 自来水颜色略黄,散 发出一股农药味。 发出一股农药味。

盐城水污染

盐城水污染

早晨6时许,许多盐城市民在做饭时发现自来水带有强烈的农药味,而且农药气味越来越浓。

6时20分,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原市自来水总公司)接到用户反映,水中有农药味。

水务公司立即通知城东、城西、越河3家制水厂检查水样,随即发现,城西水厂和越河水厂出厂的自来水确有强烈农药味。

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负责人说,7时,他带领相关人员到水厂位于蟒蛇河下游新洋港的取水口检查,发现水面上泛着雾气,且空气中漂浮着明显的农药味,比其他河水里的味重得多。

水务公司立即向盐城市政府以及水利、环保等部门报告,并采取了紧急停水措施,全力排放城西水厂已经生产的管网水以及刚刚存贮在蓄水池里的水。

接到报告后,盐城市政府第一时间组织环保、卫生、海事等相关部门会办,采取各项紧急措施,启用通榆河的水源,加大城东水厂的生产能力,限制部分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启用深井水以保障市民生活用水。

据了解,盐城市区50万人的生活用水靠汇津水务有限公司所属的城东、城西、越河3家制水厂统一供水,水源分别来自通榆运河和新洋港,日供水量约20万吨。

受污染的越河水厂和城西水厂水源就来自新洋港。

盐城市卫生监督所所长丁昌慧说,据初步检测,城西水厂的水源被酚类化合物质污染。

据江苏省环保厅专家说,目前水中含量超标最严重的就是挥发酚。

含量最高的时间出现在早上8时,原水取水口的水中含挥发酚量达到0.2mg/L,而正常含量为0.002mg/L,超标100倍;中午12时,超标60多倍;晚上7时左右,超标仍有40多倍。

据悉,酚类为原生质毒,属高毒物质,人体摄入一定量会出现急性中毒症状。

据了解,目前尚未发现有市民出现中毒等不适现象。

记者在盐城街头看到,受水污染影响,一些学校已提前放假,食堂不再提供晚饭;一些浴室、饭店也已关门歇业。

经初步调查,这家名为“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位于取水口上游约11公里处,生产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印染助剂等化工产品,还曾被评为“盐城市十大标兵企业”。

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

盐城自来水污染事件

自来水厂水质监测形同虚设
盐城市区的供水是由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下辖城西、越河
和城东三个水厂。2月20日晨6点40分,城西水厂的工作人员发现流入 管网的自来水有刺鼻异味。7点20分,盐城市紧急采取停水措施,将同在
新洋港河取水的城西、越河两个水厂全部关闭。经检验,出现异味的原因是
水厂原水受酚类化合物污染,所产自来水不能饮用。 22日上午,国家环保部应急与调查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志敏带领调查组
纸上治污方法没能阻止事故发生
实际上,盐城市对来自水源地上游化工企业的污染威胁并非没有预见,也出 台过貌似周全的整治计划。
2008年12月18日,盐城市政府通过了《建设盐城“清水 走廊”三年行动方案》,基本内容就是用3年时间确保蟒蛇河、通榆河、
射阳河境内三条主要河流断面水质达到地表二类、三类标准。其中的蟒蛇河 就是这次受污染水厂水源地新洋港河的别称。《方案》要求在2009年底 前关闭或搬迁
有工业排污口,关闭搬迁全区境内所有规定关闭搬迁的化工企业。很明显,该方
案仅仅停留在了纸上。 目前,盐城市委、市政府还没有公布哪些政府官员应对这起事故负责,但盐 城市政府秘书长薛偊已经在2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一旦确定责 任,盐城市委市政府一定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网易新闻
沿河保护区内所有化工和重污染企业。据了解,这次造成污染的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就在关 闭搬迁计划之列。
在这个方案中,明确要求建立“河长制”,即由河段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担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河长对河道的水质目标负总责, 实行分段监控,分段管理,分段考核,逐段移交,共同保障水质安全。同时, 《方案》还提出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建成全市水质监控网络,将全市所有城市集 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和跨市及境内县际交界断面全部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以提 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防范能力,同时对跨界水污染补偿提供数据支撑。 然而不管这个方案描摹的未来多么美好,污染事故已经实际发生却是不争的事 实。实际上,事故发生地盐都区2008年5月就出台了饮用水源整治方案,提 出在2008年年底前,就应该取缔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蟒蛇河、新洋港沿岸所

江苏盐城市2009年2月20日水污染事件

江苏盐城市2009年2月20日水污染事件

江苏盐城市2009年2月20日水污染事件(来源《新闻1+1》)日前,盐城水污染事件端由查清,一家标兵化工厂偷排工业废水,引发一个城市大范围断水,背后深层次的原因到底何在,水污染事件频频发生,化工污染屡禁不止,如何从根本杜绝此类事件再度上演?对此,央视《新闻1+1》首席观察员白岩松表示:“看到的是一个企业偷排,这一个偷排就把事情的轻重度好像给说轻了,在我看来,这叫公然投毒。

”白岩松坦言:“贫穷,只顾眼前才是真正的污染源。

”白岩松:偷排行为实为“公然投毒”有相关报道说自来水厂对水污染是通过检测员用嗅觉来发现的。

对此白岩松表示:因为现在自来水厂变成企业了,也有节约成本的考虑,这是通过报道,而且是自来水厂人自己说的,每天也就是两三次的检测,而且我们这儿没有什么先进的检测设备,主要是来观测浓度和味道。

当时我看到这一块的时候,立即产生一点黑色幽默的感觉,如果我们的检测员今天感冒了怎么办?他今天感冒,鼻子不好使,就会推延好久才会发现,更何况有很多有害的物质是无色无味的,怎么办?水,人命关天,你一开场就已经说到了,所以怎么重视都不为过,表面上我们现在还是轻描淡写的,或者说查出来了,看到的是一个企业偷排,这一个偷排就把事情的轻重度好像给说轻了,在我看来,这叫公然投毒。

白岩松:贫穷,只顾眼前才是真正污染源当谈到污染仅仅是因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片面,追求经济造成的问题时,白岩松坦言:“很多因素都混杂在一起,比如就像你说的太湖,印象很深,当时是温家宝总理亲自到无锡去开了三湖治理的座谈会。

为什么要总理亲自去?因为一个太湖不止一个省,那边还有浙江,这边还有江苏。

多头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总理坐镇才能把这个问题给协调好。

中国的地理,很多的省市名字一听,给现在经济发展也留下了很多问题。

湖南、湖北是以湖当界,河南、河北上下游,上游着什么急啊?我干吗要付出那么大代价?因为它不直接危害我。

下游这块就是受害者,所以互相推诿。

多头管理,什么时候你都可以看到,既有环保局的人,又有水利部的人,到底怎么去协调。

江苏响水爆炸案,涉案中介机构错在哪里?

江苏响水爆炸案,涉案中介机构错在哪里?

2019 年 3 月21 日14 时48 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 78 人死亡、76 人重伤,640 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 万元。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作为为天嘉宜公司提供环评等服务的中介公司,到底错在了哪里?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1、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2017 年7 月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该报告意见是盐城市原环保局通过项目现场验收的依据之一。

2、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江苏省原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固废内容编制的通知》(苏环办〔2013〕283 号)要求,2017 年5月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将此工作转包给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但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论证报告。

3、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论证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杨钢、耿宏最终商定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此论证报告作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管理、执法的基础依据。

4、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的条件下复产。

为何同案不同判——由“盐城水污染案”、“亿鑫化工重大污染案”引发的思考

为何同案不同判——由“盐城水污染案”、“亿鑫化工重大污染案”引发的思考

关 键 词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重 大环 境 污 染 事故 罪 ;司 法 能动 ; 单位 犯 罪
中 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 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 8 0 5 2 1 ) 2 0 9 6 A 10 —7 9 ( 0 10 —0 2 —0


案 情 回顾
2 u 年 总 2期 0
第 1 9卷 ( 7 总 8期 )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 学社 会 科 学 版 ) 哲
J OURNAL OF J S TU ( i s p y a d S ca ce c s Ph l o h n o ilS in e ) o
N o. 2, 2 1 0 1
第 1 9卷
均 以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罪 判 处 。对 此 , 成 者 赞 认 为 , 工 企 业 的 排 污 行 为 后 果 严 重 , 须 严 化 必
惩 ; 对 者 则 表 示 , 了 加 重 处 罚 力 度 而 勉 强 反 为
经 济 损 失 。9月 1日山东 省 临 沂 市 罗 庄 区 法 院 以犯 有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罪 判 处 于 皓 有 期 徒 刑 1 1 年 , 时判决 于皓 、 长 贤、 同 许 于宗 友 三 被 告 共 同 赔 偿 国家 37 4 1 万元 人 民 币 的 经 济损 失 。
20 0 7年 1 月 底 至 2 0 1 0 9年 2月 1 6日期 间 , 原 盐 城 市 标 新 化 工 有 限公 司董 事 长 胡 文 标 、 生
产 厂 长 兼 车 间 主 任 丁 月 生 , 明 知 标 新 化 工 有 在
限 公 司 为 环 保 部 门 规 定 的 废 水 不 外 排 企 业 和 生 产 氯 代 醚 酮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钾 盐 废 水 含 有

hg关于盐城市城西水厂源水水质污染

hg关于盐城市城西水厂源水水质污染

关于盐城市城西水厂源水水质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情况的汇报盐城市卫生局(2009年2月21日)2月20日上午6:20,盐城市自来水公司城西水厂(水源位于蟒蛇河)发现出厂水有异味,经初步认定其源水水质受到污染,为确保供水安全,市政府于7:20停运城西水厂和越河水厂,同时增强城东水厂(水源位于通榆河,未受到污染)的供水能力。

盐城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按照《盐城市生活饮用水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成立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卫生局李学义局长担任组长,市卫生局许松柏副局长、市卫生局谷瑞先副局长、市卫生局刘正凯副调研员、市疾控中心徐杰主任、市卫生监督所丁昌慧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卫生局爱卫办、疾监处负责人和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相关业务骨干组成。

李学义局长对具体工作作出部署,要求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积极参加市政府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靠前指挥和协调,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求医疗、疾控、监督部门迅速成立医疗救治组、水质监测组、现场监督组,整合各部门的人、财、物资源,安排24小时值班,确保病人救治、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等各项工作及时、迅速、有效。

在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下,疾控、监督部门密切配合、加班加点、通宵达旦,每1小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1次监测结果,为领导决策提供了科学、准确的监测数据。

20日晚21:00,省卫生厅胡晓抒副厅长、省卫生厅应急办崔伟主任和省中心环境疾病防制科甄世祺副科长到达盐城后,连夜召开了卫生部门紧急会议,成立省市联合饮用水污染卫生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胡厅长充分肯定了市卫生局前一阶段的工作成绩,并对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加大对水质的检测力度,科学合理布点、调集各方面力量、疾控中心尽最大检测能力,连续开展水质检测;二是实行医疗机构门诊水性疾病零报告制度;三是搞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消除市民的恐慌心理;四是城西水厂恢复正常供水前要做全面水质评价,评价合格后才能正常供水,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盐城“2.20”特大水污染事件
盐城“2·20”水污染事件发生近6个月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涉案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以及该公司生产负责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了10年和6年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作出后,两被告人均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盐都区法院已将案件全部卷宗移送。

由于这是国内首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人进行刑事处罚案例,该案在判决后,迅速引起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罪名之争。

8月24日,记者专程来到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独家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就相关审判过程和定罪理由进行了深入了解。

法庭上罪名之辩
今年2月20日,盐城发生了震惊全国的水污染事件。

由于市区多处自来水取水口的水源被污染,直接造成自来水无法使用,影响到了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约20万居民用水安全,时间长达66小时40分钟。

盐城市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事件发生后,因位于城西水厂的水源地蟒蛇河附近的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有“有毒废水外排”的重大嫌疑,警方迅速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标及生产厂长丁月生加以控制,在初步掌握了相关犯罪证据后,于2月21日将胡文标、丁月生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事拘留。

3月2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两人正式批准逮捕,并于7月1日正式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7月14日,盐都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审理期间查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于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间,明知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系环保部门规定的“废水不外排”企业、明知在“氯代醚酮”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大量钾盐废水排放至公司北侧的五支河内,任其流经蟒蛇河污染盐城市城西、越河自来水厂取水口,致2009年2月20日盐城市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水长达66小时40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43.21万元。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对相关证人、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均予以了认可。

但对涉嫌的罪名提出了异议。

胡文标、丁月生委托的辩护人称,排放钾盐废水的行为系标新化工厂的单位行为,但刑法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并无单位犯罪之规定。

因此,既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
追究实施者个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现有证据表明两被告人对废水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无主观故意。

因此,本案应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单位犯罪),胡文标作为单位的主管人员、丁月生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则承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审判长、盐都区法院刑庭副庭长高爱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由于被告人胡文标、丁月生明知钾盐废水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仍大量排放,危害公共安全,并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确凿无疑的。

高爱军解释说,胡文标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第一次笔录中,甚至否认了他本人知道废水外排的情况,但在侦破过程中,该厂生产人员都指证排放行为是胡、丁两人指使的。

“开始,办案机关并不能明确其犯罪故意,但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相关证据不断发现,他主观上表现的犯罪故意更加明显,所以,虽然公安机关开始,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其刑事拘留,但最后向检察机关报捕的罪名,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检察机关在审查后,也以该罪名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高爱军同时回应了有关“法院迫于压力以投毒罪判决”之说。

他说,刑事拘留罪名和逮捕、判决罪名出现不同,是很正常的现象,整个案件的司法程序是极其慎重的,并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或上级领导和部门压力,才对被告人处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名。

据介绍,该案在8月7日宣判后,一直到8月17日才见诸于媒体,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较为低调,这是因为法院一直将本案视为普通刑事案件。

法官详说两罪区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记者了解到,胡文标的排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并不是发生在2月20日前那几天,较早前,盐城市相关环保部门就曾对他的违法排放行为作出过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

但因其主观上的故意明显,加上环保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疏于监管,从2007年11月底,胡文标就长期指使生产工人将有毒物质排放到附近的河道中,而该河道距离盐城市城西水厂的取水口仅10多公里。

高爱军说,胡文标对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是“明知”的,对将会引起的污染水源的后果也是知道的,这一点他本人在庭审中也承认。

问题就在于他明知有后果,却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作出处罚,要求其“限期整改”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污染事件发生的措施,也没有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加以补救,这和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犯罪构成的相关“要件”存在完全不同。

法院也是基于被告人的主观上“明知”和“放任”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的法律认定。

“事故”和“事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司法领域则是“谬以千里”。

他进一步解释说,对采取了环保措施,却由于突发性的管理、设备、技术上的问题,造成环境污染事件,才可以严格地说是“事故”,而本案胡文标的偷排行为,根本不是一个“事故”。

因此,对胡文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不仅仅是法律适用上的严格界定,还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问题的重视。

对于社会上将“投放危险物质罪”称之为“投毒罪”,高爱军特意对记者作出详细的“专业”说明:投毒罪在新刑法修订后,早已消失了,它已转化为多个罪名,如将有毒的饵料投入鱼
塘,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罪;在某人家里的水缸中投毒,则可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公共水井中投放有毒物质,则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侵权性犯罪,辩护人提出“单位犯罪”之说,认为首先是刑法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是虽然被告人排放有毒废水的动机是为单位利益,但犯罪动机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也不影响个人犯罪的成立。

高爱军分析说,本案在具体细节上,与其他污染事件有很多本质区别,如不细加注意,很容易发生一些“混淆”,但不能将其简单的归之于所谓的“同案不同判”,在同类案件中,由于主观故意上的差别,出现定性不同的情况是很正常的。

高爱军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环境污染行为的“震慑力”无疑是巨大的,这也是重典治理环境违法事件的标志性案件。

另据记者了解,与本案有关的7名政府官员此前已经被行政处分,另外盐都区环境监察局四分局原局长夏丛海、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原大队长崔建国均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被提起公诉,两案件分别由盐都区法院和阜宁县法院审理。

法制网盐城(江苏)8月24日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