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重要问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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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心得总结

学习宪法心得总结

学习宪法心得总结学习宪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制教育活动,对于我们每个公民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学习宪法,我深刻认识到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并且从中获得了以下心得总结。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它的确立和贯彻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至关重要。

学习宪法使我意识到,作为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尊重法律,以法律为准则行事,维护国家的法制秩序和社会稳定。

其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等。

学习宪法让我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并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意识到,权利与责任相伴而生,我们要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约束,不侵犯他人权益。

第三,宪法引导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宪法作为一个时代的产物,反映了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并为之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习宪法,我了解到宪法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我们要积极参与公民讨论和合法的社会行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改革。

最后,学习宪法培养了我对法治的信仰和法律意识。

宪法是法律的总章程,它塑造了社会的价值观和法治精神。

通过系统学习宪法,我深刻认识到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更加明白法律为社会稳定和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是每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综上所述,学习宪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它不仅是国家根本大法,也是我们履行公民责任、维护权益的基本准则。

我将继续学习宪法,不断提高法律意识,积极践行宪法精神,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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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范文(精选)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其地位至关重要。

学习宪法,不仅是遵守宪法,也是爱国主义、法治意识、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通过深入研究宪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很多关于宪法的基本知识、宪法历史、宪法修订和宪法的意义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对学宪法讲宪法的主题总结进行讨论。

一、宪法的基本知识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是必不可少的,这包括了宪法的定义、宪法的起源、宪法的特点、宪法的种类、宪法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宪法是一部规定国家治理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关键问题的法律文书。

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制定的一些基本法律,比如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宪法具有普遍性、根本性、稳定性、程序性、原则性和制约性等特点。

宪法的种类有正式宪法和非正式宪法之分,正式宪法是指制定程序经过特殊程序的宪法,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非正式宪法则是指没有相应的宪法文件的宪法,通常是由某些法律文书、惯例、裁决、解释或其他行为所形成的。

宪法的法律效力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并且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宪法相一致。

二、宪法的历史了解宪法的历史也是学习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不同国家所制定的宪法都有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

我国宪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清朝晚期和中华民国时期。

清朝晚期,慈禧太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民国时期,先后出现了《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大宪法》等一系列法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制定自己的宪法。

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变革和发展。

三、宪法的修订宪法的修订也是宪法的一个重要部分。

宪法修订是指对宪法进行修改或更新,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宪法修订的程序通常比较严格,一般需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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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通用6篇)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书面材料,它能帮我们理顺知识结构,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

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通用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学宪法讲宪法主题总结1根据区教育局文件精神,20xx年12月4日小壕兔中学举行首个首个宪法日。

深入的了解了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我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深入开展了一系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大师生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

现将我校开展活动情况汇报如下:一、高度重视,营造普法教育氛围。

利用电子白板播放“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弘扬宪法精神,做知法守法公民”等宣传标语,营造浓郁的宪法宣传氛围;全校师生每次进出教室都能看到,做到根植于心。

学校及时对“12·4”系列活动做了精心组织、全面安排。

在学校中营造了科学执教、民主执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良好环境;积极引导广大师生掌握基本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要求全体教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了解依法治国的相关要求,营造一个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形式多种多样。

在法制宣传日的活动过程中,我校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具体活动内容有:1.宪法晨读活动,各班利用晨会课时间,选择宪法序言及正文中的适当章节、条款,组织学生集体朗读。

2.举行特别升国旗仪式,升旗仪式上,由张斌华校长介绍国家宪法日、宣读宪法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全体师生参加升旗仪式;3.上一节宪法教育课,各班利用12月5日社团活动课进行宪法主题教育。

活动之后将活动过程性材料上交到教务处。

4.各室分管人员围绕活动主题,利用社团广播、小壕兔家校qq联系群、宣传栏等形式,营造宪法教育氛围。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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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大全一、宪法的含义和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章,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和法规的法源,是国家治理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

宪法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规范国家权力机构的运行。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机构的组织、职权和运行方式,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确保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

2、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公民享有言论、出版、宗教、信仰、集会等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规范国家机构与个人、单位的关系。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与个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机构的合法权力。

4、稳定国家政治生活。

宪法为国家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的制度和规则,为国家的政治生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原则,促进了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和发展。

二、宪法的主要内容我国宪法包括了宪法的总纲和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1、总纲。

宪法总纲规定了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宪法的权威和效力等内容,是宪法的总则和总章,是我国宪法的基本依据。

2、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和性质,国家元首和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职能和权力机构的运行方式等内容,是我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

3、国家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根本目标和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方向、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原则等内容,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指导和保障。

4、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

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分配,包括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的行政体制、国家的司法体制等内容,是国家的国体和国家权力的组织规范。

5、宪法的权威和效力。

宪法规定了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包括宪法的权威性质和宪法的效力范围、宪法法律的法律地位等内容,是宪法权威和效力的法律保障。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内容,是宪法的精神和要义,是国家政治生活中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宪法知识点总结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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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点总结大全宪法知识点总结:第一,宪法的起源和意义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的国王或国家元首制定了一些法律和规则,用来约束和规范国家行为。

宪法的意义在于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帮助建立了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

第二,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宪法具有权威性和普遍性,所有的法律和法规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了政府组织和权力的分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的制定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一般由宪法制定机构制定,并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公民投票通过。

宪法的修改也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一般由宪法制定机构提出,并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或公民投票通过。

第四,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包括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政府的组织和职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的修改和解释等内容。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政治制度,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实现了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宪法的作用和意义宪法起着国家的基本法律作用,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依据,规范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有序。

宪法的作用在于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了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六,宪法的发展和改革宪法的发展和改革是宪法领域的重要问题,宪法的发展是适应国家发展和变革的需要,更新宪法的内容和原则,完善宪法的制度和机制。

宪法的改革是为了保持国家政治制度的稳定和持续发展,解决宪法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完善和发展宪法的内容和原则。

总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帮助建立了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

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制定和修改、内容和作用、发展和改革等问题都是宪法研究和实践的重要内容。

宪法归纳总结

宪法归纳总结

宪法归纳总结在宪法归纳总结的文章中,重点是对宪法的内容进行整理和总结。

以下是对宪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的文章:宪法归纳总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国家治理的基石。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部分:总纲我国宪法以总纲部分作为开篇,规定了宪法的地位、宪法的任务和宪法的基础。

总纲明确指出,宪法法律效力最高,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二部分: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国务的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第三部分:基本权利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

其中,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自由等;经济权利包括私有财产权、劳动权等;社会权利包括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如维护国家安全、遵守宪法和法律等。

第四部分:国家制度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家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

多党制度是我国的政治制度特色之一,保障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第五部分:宪法的修改和监督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修改和宪法的监督机制。

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的监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总结:
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民主、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国家组织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立等。

在权力分立方面,宪法通常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权力机关,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如守法、纳税、保卫国家等。

4. 国家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国家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国等。

5. 地方自治和分权:宪法通常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方式,保障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

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分权和地方自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一般规定了修宪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修宪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保证宪法
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则是指对宪法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解释权的行使。

总之,宪法是指导和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宪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宪法作为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要基石。

以下是宪法的重要知识点总结:1. 宪法的定义和地位:宪法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的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规范和原则的总结。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权力机关及其职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 国家制度和权力机关: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制度模式,通常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

常见的国家制度包括总统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等。

权力机关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宪法规定了它们的职权和相互之间的制衡关系。

3. 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基础。

典型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财产、人身自由等。

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4. 宪法的修宪和解释:宪法是一个动态的法律文件,需要与时俱进地修正和解释。

修宪通常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确保修宪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宪法的解释是确保法律适用一致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5. 宪法的保护和实施:宪法的实施需要政府各部门和公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当建立有效的宪法监督和维护机制,保证宪法的执行力和实施力。

公民有责任遵守宪法,参与宪法事务,维护宪法秩序。

6.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而法律是宪法的补充和具体化。

法律应当与宪法保持一致,不能违反宪法的规定。

宪法对法律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和公民权利的基石。

充分了解和遵守宪法,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前提。

通过深入学习宪法的重要知识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和法律体系,积极参与国家的建设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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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重要问题总结投票选举的主持者:直接选举的是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的是人大主席团。

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的: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选举:任期届满2个月以前进行全国人大的推迟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县级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乡级人大没有常委会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行政公署县、自治县——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街道办事处(注:批准设立机关一般是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但区公所并非如此)议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委;6、最高院;7、最高检;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各专门委员会;4、本级人民政府;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6、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3、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4、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5、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由于权限问题,不能完整的发出,现补充之.人事决定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有: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副主席;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5、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只能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或批准的人员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注:助理审判员和助理检察员的任免由本院院长或检察长决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权决定的人员有:国务院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注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地位与部长相同)。

特别事务决定权:1、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2、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3、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总动员;5决定特赦;6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7、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除此项可以由全国人大决定外,其他全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注:上述特别事务决定以后,还必须由国家主席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派遣或招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事提名权:除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外,一般由本系统最高首长提名。

罢免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3个以上的代表团;2、1/10以上的代表对象:1、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国家主席3、国家副主席4、国务院组成人员5、中央军委组成人员6、最高院院长7、最高检检察长(3个机关的组成人员、4个人)地方各级人大:1、主席团;2、常委会;3、1/10以上代表联名(县级以上);1、主席团;2、1/5以上代表联名(乡级)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2、(县级以上)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上报)3、(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向常委会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期间:1、主席团;2、1/10以上代表可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

闭会期间:1、常委会主任会议;2、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提出罢免质询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1个代表团;2、30名以上代表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两院地方人大:1、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对象: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1、省级、自治州、设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2、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对象:1、本级人民政府2、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特别行政区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2、立法权3、独立的司法权4、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其他权利的来源: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央负责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主要官员(澳门包括检察长)行政长官资格: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1、年满40周岁;2、在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3、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4、中国公民(注:国家主席资格:1、中国公民;2、年满45周岁;3、享有政治权利――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主要官员任职资格:香港:1、在香港居住连续满15年;2、在外国无居留权;3、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4、中国公民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议员任职资格:香港:1、在外国无居留权;2、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非中国籍或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但不超过全体的20%)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立法会主席任职资格:香港:1、年满40周岁;2、在香港居住连续满20年;3、在外国无居留权;4、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5、中国公民澳门:1、在澳门居住连续满15年;2、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中国公民法院系统: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院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注,澳门设有检察院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保留条件:1、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2、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注:1、香港和澳门法的渊源的种类不同,香港为英美法系;澳门为大陆法系;2、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检察院负责检察工作)基本法的问题:提案权:1、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务院;3、香港特别行政区修改议案须经: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2/3多数;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

解释权:1、基本法的固有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员;2、特别行政区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自治条款”范围内享有自行解释权;3、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整个法院系统)只有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才可以解释基本法,且不能像内地最高院作出规范性文件形式的审判解;4、在必要的时候,只有终身法院有权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相关解释。

法律案提案权:全国人大:1、全国人大主席团;2、全国人大常委会;3、国务院;4、中央军委;5、最高院;6、最高检;7、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8、1个代表团;9、30名以上代表联名全国人大常委会:1、委员长会议;2、国务院;3、中央军委;4、最高院;5、最高检;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7、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1、国务院;2、中央军委;3、最高院;4、最高检;5、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其中1、2、3、4、6有权在发生冲突时提出法律审查)经济特区法规制定者为: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外,其余一般由该级人大常委会公布人大代表的代表人数比例:严格执行城镇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的有以下几个级别的选举;1、自治州、县、自治县(有例外,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2、省、自治区;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另外,不严格执行,只要求不相等比例的是:直辖市、市、市辖区对选民名单不服的救济程序:1、申诉;2、选举委3日内作出决定;3、不服决定,在选举日前5天向选区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4、法院实行一裁终局制(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是:1、各政党;2、各人民团体;3、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差额选举的比例:直选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1倍,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1/2倍名单的公布时间:1、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讨论——选举日5日以前正式公布;2、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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