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改程序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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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

试论宪法修订案中首次强调尊重和保护人权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问题演讲范文内容提要:随着XX年新《宪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人权法制建设又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本文着重从特殊群体的人权的宪法保护的问题方面进行探讨,试图论述本次修宪的不足及对修宪的完善提出的一些浅薄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修正案特殊群体人权XX年3月,随着新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新的宪法修正案经全体人大代表表决以高票通过了。

在这次的修正案中,最令人鼓舞的一条便是将《宪法》第33条第三款改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将原来的第三款作为第四款置于其后。

正如大多数媒体所言,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

这也是在我国政府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我国人权的又一成功。

然而,《由于宪法》作为我国根本****,其性质直接决定了这部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不可能非常具体、详细,所以,当我看到整个修正案中只有这一条是直接关于人权保障时,又不无感慨。

因为这次修宪虽然规定了保障人权的条款,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

另外,由于保障人权的另一重要方面就是保障特殊群体的人权,而这次修宪中并未曾涉及。

也许有人会疑问,原来《宪法》的第45条、第48条不是已经对特殊群体的权利作出保障性规定了么?即便这次修宪中未再次涉及,也无妨呀。

但是本人却认为:首先,并非一切特殊群体都已经被《宪法》所保护,《宪法》只保护了其中的一部分,如老年人、残疾人、妇女。

特殊群体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某些群体在社会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生存状况。

那些由于自身或社会原因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被称为特殊。

特殊主要表现为经济力量、政治力量、文化力量的低下,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低下使得他们在社会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体现为一种特殊。

其特征表现为: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

因此,不论在哪个国家,特殊群体的外延都是很广泛的。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2)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2)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2)宪法论文范文篇三:《人权及宪法规范中的隐私权》摘要:《世界人权宣言》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确立了隐私权人权规范保护的一般模式,并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了落实。

通过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解释,《欧洲人权公约》对隐私权的规范保护更为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参照人权文件的保护模式,各成文宪法国家通过释宪、修宪、制宪等分别从隐私权客体内容的角度对隐私权进行规范保护。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宪法文本对隐私权客体内容的保护与人权保护的价值相连,具有开放性,满足了当代社会隐私权保护的实际需要,代表了隐私权规范保护的发展方向。

关键词:人权文件;成文宪法;隐私权从世界范围看,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上的认定,各种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国成文宪法及人权法律中都有关于隐私权的规范内容。

只不过由于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相当晚出,人权文件及各国宪法文本中的隐私权规定呈现了直接与隐私权的客体内容相连的特性。

隐私权进入人权和成文宪法规范是对隐私权基本人权地位的直接肯认,也由此构建了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实际可能,对我国隐私权的宪法规范保护也起到了示范和借鉴作用。

本文通过对各国际性、区域性人权文件,各成文宪法中的隐私权具体规定的统计分析,尝试概括出隐私权宪法规范保护的类型模式,并分析其特征。

一、国际、区域性人权文件中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基本人权地位在《世界人权宣言》中有明确的体现,并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得到了落实。

各种区域性人权公约也都对隐私权做了专门规定,而尤其以《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最具特色。

(一)《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般保护模式《世界人权宣言》(UDHR)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该条被认为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直接依据,并被原样搬到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的第17条规定中。

浅谈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一)

浅谈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一)

浅谈对宪法修改的几点意见(一)我国现行的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后历经三次以“修正案”的方式作出的修改,共有17条条文。

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召开以及我国在新世纪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的制定,修改现行宪法的呼声正日益高涨。

学者普遍认为,现行宪法的某些规定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甚至制约和限制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制度的良性发展。

如果宪法不加以适时适当的修改,就无法体现宪法所追求的最高法律价值,更难以指导其他法律调整各项社会秩序,规范各项法律关系。

虽然形势的发展有“逼”着宪法修改的趋势,但修改的原因、哪些法律属于宪法的范畴需要加以修改、如何修改宪法却并不仅仅是一个实践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理性的思考。

否则,盲目修改,只会导致宪法权威的丧失以及对宪法功能的损害,从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下面笔者仅就宪法修改的原因、哪些法律属于宪法的范畴需要加以修改以及如何修改宪法谈谈几点浅薄的意见,与各位学者切磋。

一、关于修改宪法的理由目前绝大多数成文宪法的国家都会在宪法条文中规定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只有极少数国家的宪法没有规定专门的宪法修改程序,或者直接将宪法称之为“永久宪法”,或者说对宪法的修改加以非常严格的限制。

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应该说是毋容置疑的。

问题的关键是,所有国家的宪法都不会明确地说,修改宪法的原因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宪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修改宪法。

从各国的宪政实践看,宪法修改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两点:一是为了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二是为了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

用一个词概括来说,就是“拾遗补漏”。

因为实际的社会瞬息万变,再高明的立法家也无法预料十年后或者五十年后的社会究竟是怎样的面貌,人们对宪法的认识是不是发生了改变,社会的各种基本矛盾和冲突又将如何变化。

为了适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对宪法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改之必要性再也不会有人怀疑。

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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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论文范文怎么写宪法是保护我们的法律,我们要遵守宪法法则。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宪法论文范文篇一:《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

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制度构建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

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

论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系一,浅谈自己对我国宪法现状的认识宪法监督机制是对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因此在完善宪法监督机制的前提下我们首先应该完善我国的宪法。

我国的宪法现在还不完善,有许多需要改善和调整的地方,使其稳定性还不够。

而美国的宪法制定的却很成功,甚至有将美国的成果直接归功于其一部完美的宪法。

其成功之处就在于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根本和最核心的价值观作为其内容。

如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这些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根基所在是最核心的价值关,是之所以维持其资本主义国家的原因所在。

正如威尔逊总统所说:“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永恒,就在于它简洁。

它是一块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

”可想而知,将一棵大树的根基作为宪法的内容谁还可以动摇宪法那?稳定的上层基础推动了经济基础和国家生活的稳定。

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注定是一个改革和多元化的社会。

多种元素的冲击需要我们之中和这样一个剧变的发展时期,需要我们找到自己根本的价值理念所在,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

只有抓住根基所在,才无以撼动我们的一切,才能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同样我国宪法的制定不仅仅需要简单简洁,还学要牢固我们的最核心最根基的价值理念,这样的宪法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这样的宪法才会称作一部好的宪法。

二,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明确宣布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规定了宪法监督的总的原则。

第5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论新时代宪法修改的意义

论新时代宪法修改的意义

论新时代宪法修改的意义
新时代是我国发展的重要阶段,也是我们国家向强盛走向的新篇章。

在这样的历史背
景下,对宪法进行修改,意义重大。

首先,修改宪法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必要举措。

新时代我国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的阶段,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修改宪法可以保证法治建设与时俱进,更
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宪法修改也是实现民主法治的必由之路,通过制度建设,保障公民权利,保护社会公正。

其次,修改宪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伟大成就得
益于改革的推进,而法治建设是改革的重要保障。

修改宪法可以在法律体系上规范改革进程,使改革更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改革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也是推进司法体
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第三,修改宪法是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体系的必要举措。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修改可以在法律体系上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规范国家治理方式,实现政治制度的现代化。

同时,宪法修改也可以提高国家治理效率和民众满意度,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修改宪法是推动国际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

中国是维护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球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修改宪法可以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加开放和透明,推动国
际法治进程,为国际社会树立更好的形象和地位。

综上所述,新时代宪法修改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可以推进民主法治,使之适应社会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构建现代化国家体系,提高治理效能,推动国际法治进程。

因此,我们
应该以开放的心态,积极参与宪法修改的讨论和实践,共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国家发展。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宪法-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与效力,是一切法律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往往出于法律的目的性或其它原因而违背了宪法中的相关规定,致使宪法根本法的地位与影响渐渐丧失,严重影响了宪法所倡导的立法原则与法制建设的实质。

对此,宪法监督制度的的产生显得非常的重要,尽管在我国现行的宪法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对宪法监督的相关内容予以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宪法监督制度在实际的运用中仍然出现了诸多的不足。

本文主要从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以及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全面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推动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关键词宪法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和完善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公众生活等各个领域,不仅涉及到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与权限,而且还涉及到公民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宪法的实施,对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履职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则能够有效地推动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宪法在社会中发挥出其根本法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制度是指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与权限对各种立法活动与行政活动所实施的合宪性审查与裁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其一,实施主体的特定性。

宪法监督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特定国家机关,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二,监督的对象为与宪法规定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其三,监督的实质是合宪性监督,即对相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监督,以提高宪法的权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评判(一)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体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内容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了宪法作为我国根本法律制度以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权威地位,任何法律制度与行政活动均不得违法宪法的规定;其二,对宪法监督的总体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三,对宪法监督机关以及宪法监督机关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四,在宪法监督体系上主要以逐级监督和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其五,对监督方法进行了明确,主要以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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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程序完善论文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方式明确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惯例”上升为法律,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者仿照法律案,经人大审议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签署公布。

一、宪法修改程序的基础理论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指宪法在正式实施后,为了使其更好适应社会发展与需求,同时保持宪法一定的稳定性,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内容做全部或部分修改的程序。

程序正当是实体正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而且正当程序本身也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极少数国家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没有规定,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修宪程序应该比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格。

对于宪法修改程序的步骤,各国规定有些出入,理论界也存有多种观点,但通常认为包括提案、先决投票、审议、决议、公布五个阶段。

二、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缺陷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该条文只对修宪的提案权和通过人数作了规定,从现实需要来看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1、会期太短。

宪法修正案必须通过人大代表的足够时间的讨论和审议,但是我国现行宪法对相应程序的规定仍是空白。

现实中,全
国人大代表接近三千人,而开会时间仅仅有十五天,全国人大代表要在此短短时间内进行各项工作,可想而知,其对于宪法修改的注意力将会大打折扣。

2、对修宪提案的审议程序没有规定。

法律案的审议是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的。

但是在修宪提案的审议过程中,各代表团和各专门委员会对修宪提案的审议意见却没有一个法定的有权机构来进行搜集、整理,这导致了无论各代表团提出了多少审议意见,实际上都无法为宪法修正案草案采纳,这实际上是我国修宪程序上的一个严重缺失。

3、没有在辩论基础上对宪法修改提案的修改程序进行设置。

4、采用“捆绑式”表决方式。

对我国现行宪法四次修改的表决通过均由人大代表对修正案整体进行,难免使人大代表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全部同意,要么全部否认,一刀切,过于简单化。

5、公布程序未作规定。

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是修改宪法的最后一道程序。

就目前来看,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机关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如爱尔兰宪法,由国家元首公布。

第二种如巴西宪法,由代表机关公布。

第三种如美国宪法,由行政机关公布。

我国现行宪法对公布程序、方式和机关均未做出规定。

在宪法修改的实践中,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公布,虽然对漏洞的立法有所弥补,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有损公布效力。

另外,虽然审议和通过宪法修改草案可以比照普通法律进行,但目前我国仍存在一些立法技术性问题,这种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是
违背法治精神的。

三、对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完善的宪法修改程序对于保障宪法有效修改具有重要意义,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宪法修改本身是否合法与正当,从修改程序的完整性就可以判断。

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宪法修改程序的建议:
1、完善会期制度
对于宪法修改的会期大多数国家都做了较长的规定,我国宪法载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但对会期制度却未作出任何规定。

现实中较短的会期制度使得对修宪这种比较重大的议案无法进行充分讨论。

所以,延长会期可以有效保证修宪程序充分、连续进行。

2、对审议程序加以完善
宪法中只规定了宪法修改的提案和通过程序,对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程序没有作出规定。

对于审议程序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比照法律案的审议模式,设立修宪案的审议程序。

具体来说,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修宪工作委员会接收各代表团对修宪案提出的意见,或者委托法律委员会接收这些意见,修宪工作委员会或法律委员会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这样才能保证各代表团的意见能够被充分吸收。

3、设置宪法修改辩论程序
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人大代表享有提案权、发言权和表决权,但
因为缺失对辩论程序的规定,宪法修改的讨论和审议流于形式。

增设辩论程序,可以使人大代表充分行使其职权,既可以维护其代表尊严,又可以充分保证修宪结果民主公正。

4、细化表决程序
宪法修正案的每一条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各条因其内容上有差异,可以采取逐条表决的方式,借鉴国外经验,使得表决程序趋向科学、合理。

5、完善公布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未对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方式明确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把“宪法惯例”上升为法律,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或者仿照法律案,经人大审议通过之后,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负责签署公布。

参考文献:
[1]陈斯喜.完善宪法修改审议程序意见[J].法学研究,1999,(3):156.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56.
[3]张华.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宪政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1).
[4]李伯超.共和国宪法变迁史研究中的几个重要问题[J].湘潭大学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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