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

湖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导则(试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11月目录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3 -2.1一般术语与定义 (3)2.2其他术语与定义 (6)第三章基本规定.............................................................................- 8 -第四章海绵城市建设目标.............................................................- 9 -4.1一般规定 (9)4.2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 (9)4.3面源污染物控制目标 (11)4.4峰值径流控制目标 (11)4.5内涝防治目标 (11)4.6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 (12)第五章规划领引...........................................................................- 14 -5.1基本要求 (14)5.2总体规划层面 (14)5.3专项规划层面 (15)5.4详细规划层面 (16)第六章设计指引...........................................................................- 17 -6.1技术措施 (17)6.2建筑与小区 (18)6.3城市道路 (28)6.4城市绿地与广场 (32)6.5水系等 (37)第七章建设导引...........................................................................- 41 -7.1基本要求 (41)7.2建筑与小区 (42)7.3城市道路 (42)7.4城市绿地与广场 (43)7.5城市水系 (44)第八章维护管理...........................................................................- 45 -8.1基本要求 (45)8.2维护指引 (46)8.3管理机制 (46)附录A 湖州市多年平均每月降雨量及蒸发量...........................- 50 -附录B 湖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量(MM)........- 50 -附录C 湖州市主要低影响开发雨水设施植物应用名录...........- 51 -附录D 海绵城市建设参考设施...................................................- 57 -附录E 本导则用词说明................................................................- 68 -附录F 引用及参考文件名录........................................................- 69 -前言为规范湖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和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2016年10月)等有关文件要求,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编制了本导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湖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湖州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方位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高水平建设生态文明典范城市。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湖州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9.82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8.88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813.7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299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接轨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等长三角中心城市,联动嘉兴市共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
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夯实“太湖熟、天下足”农业空间基础。
保护太湖溇港、平原水乡和山区林区的生态本底,守护天目山、顾渚山等生态屏障,提升东西苕溪等流域水生态品质。
强化中心城区承载力和辐射力,完善县域中心城市功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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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3〕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3日湖州市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6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既违反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又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湖州市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包括:(一)城市、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城镇违法建筑);(二)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以下简称乡村违法建筑)。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7•【字号】湖政函〔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湖政函〔2006〕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查处中心城区规划区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意见》、《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精神,结合市区当前实际,对《湖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征用土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湖政函〔2003〕49号)作补充规定如下: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房面积为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应安置人口每人50平方米安置。
但超出安置基本标准面积部分,被拆迁人须向拆迁人支付650元/平方米(不包括层次差价)。
二、未经批准建造(包括加层、翻建)的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一)《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后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包括加层、翻建,下同)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乱搭滥建和违章建房的通告》(湖政通〔2004〕6号)发布之日(2004年4月15日)前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围墙、水泥场地等其它附属设施,按评估价的80%补偿(用于开办的食杂、餐饮等小店及家庭工厂的,只对房屋补偿)。
但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与原合法住房面积之和在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以内的,该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该房屋评估价80%的1.5倍给予补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湖政办发〔2015〕4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景观方案报规要点

景观方案报规要点1、评审要点总结:总图设计:、指标复核、专项设计、其他。
总图设计:交通流线设计、消防系统设计、封闭管控设计;指标复核:绿地率、集中绿地、户外活动场地;专项设计:垃圾回收设计、不利因素景观美化措施、植物设计、海绵城市设计;其他:红线外评审要点;1交通流线设计1、交通流线设计要求表达内容:小区出入口、车行动线、人行动・小区交通流线流畅,明确地面停线、地下车库出入口、地面机动车停车位、车位数量、位置及停车位铺装形管式。
控点、车禁系统2、消防系统设计2、消防系统设计要求・消防车道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与绿地表达内容:消防出入口、消防车道、不能重合。
消防登高场必须硬化消防登高面、消防回车场。
处理,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美观处理。
3、消防登高面设计意向图・消防车道设计应满足消防要求,与绿地不能重合。
消防登高场必须硬化处理,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美观处理。
4、总图设计——封闭管理设计表达内容:小区出入口、管控点、人行闸机、车进系统、地下车库出入口、围墙•5、总图设计——绿地率复核5.1、绿地率计算需满足相关规范,计算规范见下页5.2、绿地面积统计表格绿地面积分区、分类(公共绿地、铺装、水景)统计。
5.3、绿地率计算规范・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0%"日区改建绿地率不宜低于25%o•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墙面垂直绿化等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绿地率的20%o5.4、计算规范和范围:•架空层、阳台、雨棚和屋檐等各类建、构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绿地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地面积;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行道树或零星乔木以种植穴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墙算到墙脚。
•下列绿化或设施,一般不计入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但该建设项目设计批复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关于项目绿地率的建设标准:1)绿地内的垃圾房、箱式变、采光井、煤气调压箱、地下室透气孔及面积大•各类绿地中,绿化种植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其中水景面积不宜超过净于1irf的消防和电力等市政设施井盖;用地面积的5%,超过部分不得计入绿地面积,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景观组成部分的小品、亭台、曲廊、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地面积,但面积不应大于绿地面下沉式庭院)内的绿地;2)住宅建设项目底层院落内设置围挡的,其围挡院落;3)阳台绿化、室内绿化和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池;4)小区道路、组团道路、宅旁(宅间)道路和入户通道;5)游泳池、消防水池、嬉水池以及城市规划控制的溪、河等水体;关于项目绿地率的折算标准:6)停车场、消防登高面、消防通道等带功能属性铺设的植草砖及隐形场地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且乔灌木覆盖比例满足省级相关要求的,按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7)一书两证文件中要求同步实施的代征代建公共绿地;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Im以上,且覆土厚度1.5m以上的,按IO0%计8)用地范围内的蓝线水域(河道)、排水渠等非景观性水域不计入绿地面积。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0ca57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df.png)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湖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
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为目标,结合“三改一拆”、“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等工作,优化产业结构,改善城乡面貌,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有效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1.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优化城镇用地空间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发展,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2.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推进中心城市及小城市、中心镇等建设,充分发挥土地对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支撑作用,助推新型城镇化发展。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湖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勘察测绘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筑管理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退让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五章市政工程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管线工程第三节其他第六章城市景观第七章村庄建设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附件三经济技术指标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吴兴区和南浔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执行;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村庄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应当贯彻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历史文化资源的基本原则,应当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为依据,保护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保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登记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线索、古树名木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控制要求依法纳入城乡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设计宜贯穿城乡规划编制各阶段。
重要地块宜遵循自然环境与人工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地方特色与时代特点相和谐的原则开展城市设计。
经审定的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应加强其对详细规划的引导作用。
第五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交通和市政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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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送审稿)
湖州市建设局
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湖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湖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湖州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南浔城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危房翻建、临时建设、农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所在城镇及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湖州中心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
范围
第四条湖州中心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大类和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