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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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商业领域中存在着各种竞争问题,如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学界对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关系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中的重要性。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预防和打击市场上出现的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

其目的是保障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标准和制裁措施,包括限制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阻碍市场准入等行为。

2. 反垄断法的功能反垄断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合谋和垄断行为,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2)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通过扼制垄断行为,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3)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受益权,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在消费者利益下运行。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功能1.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针对商业领域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干扰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在于:(1)维护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了商业主体通过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确保市场竞争的公正和诚信。

(2)保护商业信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了企业的商业信誉,避免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造成的声誉损失。

(3)促进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鼓励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四、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与区别(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

首先,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

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

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

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从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反垄断立法规制的行为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反垄断法主要禁止垄断行为,有的国家也称之为限制竞争行为,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与特征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称的一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有害于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取欺诈、混淆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交易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专指狭义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根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可以概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

不正当竞争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所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只能是市场经营者。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特定情况下,也包括不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如企业内部职工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2、行为目的的明确性。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市场主体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区别。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竞争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即二者往往同为某类商品的经营者或者某类服务的提供者。

3、行为方式的不当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而法律对这种违法性的判断,往往采用公认的道德标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只要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禁止的行为。

4、危害后果的社会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整个市场秩序,具有了社会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5•【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配套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全文共30条,因此也可称作“司法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30条。

下面我向大家简单介绍这个《意见》的相关情况。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今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支持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该《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具有如下意义:第一,这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的重要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市场和法治的关系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等等。

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公平竞争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推出系列重大举措,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论文报告: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比较一、引言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经济领域中的重要法律。

两者均旨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但具体执行的方式有所不同。

本篇论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比分析这两种法律,同时列举五个案例进行分析。

二、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的目标。

对于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中少数企业通过掌握垄断地位来操纵市场,壮大自己的利益。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着眼于维护企业之间的竞争,防止从商业行为、价格策略等方面损害公平竞争。

三、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垄断行为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执行。

四、适用范围反垄断法主要适用于大型、国际化的企业,因为他们更容易垄断市场。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大小。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包括了对于个人商业行为的管制,因此更加广泛。

五、法律追溯性由于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因此在这方面的立法会出现法律追溯性的问题。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更加容易执行,也比较容易解决此类问题。

六、案例分析1、反垄断法案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被指控在天然气市场上有垄断地位,在天然气价格上没有足够的公正竞争。

该集团被处以50亿元的罚款,并要求其重新调整价格策略。

这个案例表明,在垄断形式中,反垄断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罚款这一方式,强制企业遵守法律规则。

2、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造假广告进行宣传,声称其产品拥有惊人的功效,但事实上并无法达到其宣传的效果。

该公司因此被控告侵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被判处罚款及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反垄断法案例:欧盟对谷歌开出了多笔罚单,称其利用其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运营能力。

这个案例表明,反垄断法不局限于国内经济领域,而是具有全球性的效力。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配合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主题活动,2022年11月29日,省法院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嫒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陈琪宏,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汤茂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处处长朱益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处长周书进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江苏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工作情况(2019-20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以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中央、省委关于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决策部署,切实贯彻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严厉惩治各类扰乱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创新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一、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体情况2019年至2022年10月底,江苏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纠纷3068件,年均增长23.02%,审结2107件,年均增长25.24%;受理垄断纠纷13件,审结5件。

案件呈现以下特点:1.从案件类型来看,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占绝对比例。

以2021年为例,全省法院新收的557件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这两类纠纷占84%。

其中,仿冒纠纷375件,占6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05件,占18%。

同时,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混合侵权纠纷占比较大。

2019-2021年审结的一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有459件涉及其他案由,占结案数的31.44%,其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413件。

2022-2023学年山东省六校联考高二下册期中思想政治模拟试卷(含解析)

2022-2023学年山东省六校联考高二下册期中思想政治模拟试卷(含解析)

2022-2023学年山东省六校联考高二下册期中思想政治模拟试卷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姓名、班级、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上。

2.回答选择题时,选出每小题答案后,用铅笔把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回答非选择题时,将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写在本试卷上无效。

3.考试结束后,将本试卷和答题卡一并交回。

4.本试卷主要考试内容:选择性必修1,选择性必修2第1~7课。

一、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48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乌克兰危机升级以来,美西方一再突破“红线”,开始向乌克兰提供坦克、远程火箭弹等具有强大杀伤力的武器。

而由军方、军火商及政客捆绑形成的美国“军工复合体”通过雇佣说客游说、组织学者发表报告等活动深度渗透到美国外交和国家安全决策中,让政客为战争"开绿不灯”。

对此,下列认识正确的是①煽动战争折射出美国“民主灯塔”的虚伪性内②美国的政党制度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③利益集团可以通过合法的活动影响国家政策④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是美国资产阶级代言人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当前,各主要力量采取的战略和政策引发了各不相同的发展走势,总体呈现出新兴大国相对上升、西方大国相对下降的态势。

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总量占世界的比重接近40%,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持续快速发展,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和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也不断提升。

这说明①公平正义是各国人民在国际关系领域的共同追求②发展中国家群体崛起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③新兴大国是建立公正合理国际秩序的决定力量④国际力量对比新变化促使国际格局向多极化发展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3.一些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对外侵略、殖民、掠夺,给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带来深重苦难。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从未主动挑起一次冲突,从未侵占别国一寸土地,从未发动过一场代理人战争,从未参加过任何一个军事集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9.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作出系列重要论述,深刻指出要“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司法是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法治化、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一环。

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在2024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涉及固定商品价格及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搭售商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重要法律问题,涉及餐饮、数字电视、民用天然气、蔬菜批发等民生行业。

案例主要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紧扣民生福祉,积极发挥司法反垄断职能作用。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直接关系到民生福祉。

人民法院对被诉垄断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制止并对因垄断行为受损的经营者给予相应赔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上述案件的裁判,通过办好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键小事”,体现反垄断司法对于服务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作用,彰显反垄断法治精神对于规范民生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的积极意义。

二是明确规则引导,指引经营者依法有序开展竞争。

本次发布的“米线生产商”横向垄断协议案明确了联合抵制交易的认定;“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明确了搭售行为的认定;“天然气公司”捆绑交易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后发生的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及因搭售行为受到的损失的计算;“蔬菜批发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依据最新发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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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对紧急危害经营者正常运营或者严重影响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采取及时有效的行为保全措施,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切实加大侵权惩治力度。

以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为导向,努力实现侵权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协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赔1.59亿元。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判令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

二、加强公平竞争案件审判指导,完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不断细化完善竞争领域法律适用规则,出台保障公平竞争的司法解释16件。

制定涉商业秘密民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解释,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司法保护整体效能。

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细化侵权认定规则,统一裁判标准。

目前正在研究制定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适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配套出台维护公平竞争的司法政策文件10余项。

先后制定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划(2021-2025年)》等司法政策文件,全面贯彻公平竞争政策,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服务和保障国家战略实施,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集中发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公平竞争的法治意识,服务保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高质量发展一是规范数字经济竞争规则,规制资本无序扩张。

妥善审理涉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案件,明确司法规则、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研究完善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标准,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妥善审理“App唤醒策略”“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保护互联网领域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积极探索新兴领域保护规则,推动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公正审理证券金融信息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新类型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协同,着力形成监管工作合力一是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有效发挥司法监督职能,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强化反垄断执法司法。

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也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等给予指引,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是健全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会同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互联网监管等主管部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共同推动形成公平竞争保护合力。

指导各级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跨地域跨部门合作机制,助推区域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紧扣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全面推进公平竞争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我先介绍这些。

谢谢大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9月27日发布10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今天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典型案例各10件。

下面对这两类典型案例作一简要概括介绍:今天发布的10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4个特点:第一,严厉制裁垄断行为,努力消除和降低垄断行为风险。

在“驾校联营”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认定涉横向垄断协议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基本原则;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明确了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方法;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分别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和实施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标准。

这些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制裁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示范意义。

第二,规范权利行使行为,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司法审查规则。

在“涉沙格列汀片剂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强调了在非垄断案由案件中对于所谓“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予以反垄断审查的必要性,并明确了审查的路径及其限度。

在“无励磁开关专利侵权和解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横向垄断协议的分析判断标准。

在“涉中超联赛图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明确了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中的反垄断司法审查标准。

这些案件对于厘清专利权等排他性民事权利行使的合法边界,规范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具有指引价值。

第三,聚焦民生热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从公平竞争中获得实益。

在“幼儿园”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惠州市机动车检测行业协会”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威海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针对幼儿教育、机动车检测领域经营者达成价格同盟和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市场竞争行为,给予积极回应,依法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促进市场竞争活力,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市场竞争带来的利益。

这些案件彰显了反垄断司法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服务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

在“茂名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和“海南消防检测企业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中,分别明确了对违反反垄断法处以罚款的计罚基数“上一年度销售额”中的“上一年度”和“销售额”的原则性的理解与适用。

在“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中,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垄断行为人依法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

这些案件充分表明,人民法院通过支持和监督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履职,促进了反垄断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标准协调统一,提升了反垄断执法司法合力。

今天发布的10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3个特点:一是加大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主体间竞争日益激烈,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增多并向线上延伸,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带来新的冲击。

人民法院积极回应时代需求和市场竞争变化,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完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本次公布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广泛涉及线上线下多个领域,涵盖市场混淆、商业诋毁、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多种案件类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坚定决心。

二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体量不大,但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往往最先反映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审理结果直接影响消费者利益、行业布局甚至产业政策调整,社会关注度普遍较高。

本次公布的微信抽奖不正当竞争案、主播“陪伴式”直播奥运赛事节目等不正当竞争案,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

人民法院通过及时妥善处理上述不正当竞争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在充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是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的保护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近年来,人民法院正确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时发布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针对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存在的举证难、保密难等问题,合理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效遏制侵害商业秘密行为。

本次公布的“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即使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交易相对人仍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倡导诚实信用原则、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具有典型意义。

“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则是人民法院首次在案件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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