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反垄断法成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针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详细探讨违反反垄断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罚款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巨额罚款。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达到违法所得的数倍之高。
罚款旨在惩罚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相应的罚款金额将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对于实施价格垄断、分割市场、限制生产等违法行为,罚款金额通常较高。
二、行政责任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监管部门将承担重要的行政责任。
监管部门有权对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材料等。
除了调查措施,监管部门还有权采取惩戒手段,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违法所得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如撤销相关执照、暂停业务经营等。
三、刑事责任严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制裁,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价格垄断、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拘留、有期徒刑以及罚金等惩罚措施。
对于罪行较重的行为,如组织、策划、实施垄断案件,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可能面临数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巨额罚金。
四、民事责任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受到反垄断法违法行为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
民事责任是通过法院判决违法方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方的损失。
赔偿金额通常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同时还可以考虑对被侵权方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将承担多重法律责任。
罚款、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等惩罚手段将联合发力,以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关于反垄断民事责任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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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垄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价格垄断现象也日益凸显。
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从而操纵市场价格,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反该法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价格垄断的法律后果。
一、价格垄断的法律定义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商品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操纵商品价格:包括提高、降低商品价格,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操纵商品价格。
2. 操纵价格指数:通过操纵价格指数,影响市场对商品价格的认识和预期。
3. 操纵市场供应:通过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经营者供应商品,操纵市场价格。
4. 操纵市场需求:通过限制或者排除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操纵市场价格。
二、价格垄断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价格垄断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5. 行业信誉受损价格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使得经营者行业信誉受损,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6. 国际形象受损价格垄断行为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损害了国家形象,可能导致国际社会对我国企业的信任度降低。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态 , 非填 补 损 害这 一 原 则 所 能 统 领 。把 传 统 民法 中 远
这 一 规 定 的 核 心 问 题 并 非 在 于 立 法 技 术 的 粗 疏 ,而 是 在 立 法 理 念 上 没 有 辨 识 反 垄 断 损 害赔 偿 与
民事 损 害 赔 偿 的极 大差 异 , 以及 由 此 引 申 出 的 对 于
南通 大 学学 报 ・ 会 科 学版 社
第2 7卷 第 1期 双 月 刊 2 1 0 1年 1月 出 版
反 垄 断 损 害 赔 偿 责 任 研 究
张 骏
( 华侨 大学 法 学 院 ,福 建 泉 州 3 2 2 ) 6 0 1
摘 要 : 垄断损 害赔偿 责任 与 民事损 害赔偿 责任有着 明显 的区别。两者有着截 然不 同的 目的 : 反 两者的
二、 反垄 断损害赔 偿与 民事损 害赔偿 的差异
断 行为 , 他 人造成 损失 的 , 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给 依
偿要赔 什么, 不是 依处罚 原则, 不依 阻吓原 则, 并 也 而
依据 ‘ 衡 之考量 ’ 均 。此 种 考 量 系 以受 害 人 之 利 益 为
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制度程雪军同济大学中德学院经济法硕士【摘要】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损害赔偿制度是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本文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并与我国现实相结合,提出双倍损害赔偿、简化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限制传统抗辩、引入“判决前利息”制度、简化证明损失和因果关系。
【关键词】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损害赔偿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直接肯定了私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诉权。
但纵观《反垄断法》,对作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核心的损害赔偿。
法律却鲜有直接的规定。
法贵于行,只有明确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才能使法律的初衷得以彰显。
一、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损害赔偿的重要性1.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重要性。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以公共执行为主,私人执行并没发挥出预期效果,但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如此重要。
首先,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有授予私人诉权,才能真正维护公民权利。
其次,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比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容易发现违法行为,作为案件受害人的私人更具有诉讼的积极性。
再次,私人诉讼会对反垄断法执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有助于防范“政府失灵”。
最后,私人诉讼可以更好地使得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从而得以实现经济自由、经济民主、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
2.确定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
损害赔偿是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核心问题,只有解决好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促使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有效进行。
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不够发达,其重要原因在于:首先,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损害赔偿规定不够明确,无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次,私人在反垄断法诉讼中是弱势群体,诉讼成本高昂,举证困难,如果没有明确损害赔偿的激励。
就会出现私人诉讼的惰性。
最后,明确合理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会对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起到法律边界效应。
反垄断法中民事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

2011年第10期山东社会科学No.10总第194期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General No.194反垄断法中民事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马立钊毕金平(学术界杂志社,安徽合肥23005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摘要]在打击卡特尔违法行为中,反垄断法中宽恕制度已经成为反垄断法实施机构最为重要的调查工具。
该制度以减免行政和刑事责任为条件来诱使卡特尔违法者向反垄断法实施机构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但是,在实践中面临承担严重的后继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往往使得卡特尔违法者可能不去申请宽恕待遇,因此,为促进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实施,规定该制度的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后继民事损害赔偿对宽恕制度实施的影响。
[关键词]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民事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45[2011]10-0077-04一、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与民事损害赔偿上个世纪70年代末,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发展出一种独特的卡特尔调查工具即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
1993年,该制度在被修订之后成为了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发现新卡特尔违法行为最为重要的工具。
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参与卡特尔的行为人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反垄断法实施机构展开调查之前或之后,主动报告和揭发其参与的卡特尔,以获得从宽处理待遇的制度。
该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即反垄断实施机构以豁免卡特尔违法者的公法责任来诱使其报告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宽恕制度是一种促使卡特尔从内部瓦解和分裂的措施,对于卡特尔的形成和维持具有较强的威慑性,同时又节约了执法资源。
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主要对象是卡特尔违法行为。
卡特尔作为一种危害严重的反竞争行为,其不仅损害市场竞争机制,而且还会对消费者和相关竞争者造成损害,所以各国往往规定了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使得受害人的损失得以救济。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其还具有其他功能:一是增加垄断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和侦查概率即具有威慑功能;二是弥补公共实施机制的不足即补充功能。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追究和罚款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追究和罚款引言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反垄断案件中,法律追究和罚款是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制裁手段。
本文将分析中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者的法律追究和罚款规定,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一、法律追究垄断者在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者的法律追究主要体现在反垄断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诉讼三个方面。
1. 反垄断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6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对于符合《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市场监管机构还可采取强制分拆所持股权或者出售股权等措施。
2. 刑事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3条,从事垄断活动被视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可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如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罚金等。
其中,对于构成盗窃、抢劫或者故意杀人等犯罪的利用垄断地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将受到刑法中相应犯罪的处罚。
3. 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受违反反垄断法损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垄断者赔偿被侵权方的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赔偿。
二、罚款处罚措施罚款是对垄断者进行法律制裁的一种重要方式。
反垄断法规定了罚款的标准和程序。
1. 罚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6条规定,垄断者非法获取的利润可以按照不超过其非法所得的倍数进行罚款。
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规定的特定情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垄断者罚款不超过其上年销售额1%,或者对连续违法生产经营者罚款不超过其上年销售额10%。
2. 罚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49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分支机构对垄断者进行罚款时,需要经过认定违法行为、听证和作出处罚决定等程序。
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

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民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而在这些民事纠纷中,由于垄断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害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民事纠纷中的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垄断行为的定义及类型垄断行为是指市场上某个行业或企业控制了该市场的供应或需求,从而影响价格或产量的行为。
在中国,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定价、串通投标、拒绝交易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经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实施了垄断行为的企业,受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合理开支三部分。
受害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进行索赔。
三、垄断行为与经济损害赔偿案例分析以往的案例中,曾有一些企业因为垄断行为而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害的情况。
比如某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结果被判定为垄断行为并需赔偿受害方的损失。
这些案例的审理过程为我们理解垄断行为赔偿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四、如何进行经济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在确定经济损害赔偿金额时,需要考虑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垄断行为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害,可以通过市场价格差异等方式来计算;间接损失则是指因直接损失而导致的其他损失,如生产成本增加、市场份额减少等。
合理开支则是指为维护自身权益所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结语在民事纠纷中,垄断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而对于垄断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害,受害方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赔偿。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我们需要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同时,企业也应自律经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共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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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志刚, 中国人民银行徐式媛2011-12-20 21:09:19 来源:《人民司法》2011年第7期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对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为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和市场主体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确立了法律依据。
但该条规定的功能仅限于建立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对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中的具体问题,如原告资格、起诉条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问题均未作进一步的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后,如何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正确、稳妥地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已决案件的主要特点据统计,自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共9件。
[1]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考虑到反垄断法在本质上是经济法,以行政执法为法律的主要执行方式,与其他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反垄断法颁布实施1年左右的时间里就有9件,并不为少,这一数字也远高于我国同期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总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主体以反垄断法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的积极性还是比较高的。
从这9个案件中的原告性质看,既有经营者,也有消费者。
而以消费者身份起诉的原告,其本身还是律师。
律师以消费者的身份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有多种原因:一是因为律师法律意识比较强,以民事诉讼方式对垄断行为提起诉讼,也是其维护自身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
二是律师与法为伴,以法为业,如果普通消费者出于成本收益考虑而不愿意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投入时间精力的话,对律师而言,这本身也是其工作的一部分。
三是律师通过诉讼引发社会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关注,并以法律武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公益诉讼的性质,也推动了我国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的起步和发展。
从结案方式来看,以撤诉和驳回为主。
这样的结案方式对于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而言,均已实现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目标,但一定程度上却回避了法院对被告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实质性判断。
从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目的来看,反垄断法对原告的民事救济的目的应当已经得到实现,如有多起案件是以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金钱而了结的,给付金额甚至已远远超过了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足以实现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偿功能。
但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个别了结并未从根本上终止垄断行为。
由此看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推进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尚未完全显现。
笔者认为,原因并不在法院和法官,事实表明,反垄断实施伊始,人民法院就已经全面、积极地参与到反垄断法的实施中来,通过受理和审理反垄断案件,行使反垄断民事司法的职责。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其中,最集中、最典型的问题还是体现在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上。
二、审理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之难反垄断民事赔偿案件审理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适用难。
反垄断法的条文具有高度概括性,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对关键性的操作术语,反垄断法往往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属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何为不公平价格,法律并未作出确切解释,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和市场数据来界定。
在诉讼当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出于不同的利益需要分别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反垄断法在立法上的开放性赋予了反垄断制度的一种内在灵活性和演进性,与此同时,也给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带来宽泛的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
二是经济分析难。
评估一项垄断行为的市场效率需要复杂的经济学分析,对一些问题经济学理论本身也有争议,如一项具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究竟是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还是阻碍了市场竞争,降低了市场效率,在经济学理论上可能就存在争议。
在对垄断事实的认定中,法官通常要求当事人提供专家证言或者书面研究报告,而对争议事实的论证过程,基本上都是围绕经济学问题展开,对法官的判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在垄断损失的计算上,经济学家在对有限的市场数据进行收集的基础上,运用理论的抽象和假定分析得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肯定是有差异的。
因此,对垄断损失的计算也很难有严格的精确性。
三是原告胜诉难。
在法律没有就反垄断法的证明责任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原告须证明被告有垄断行为、原告有损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垄断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才有可能获得胜诉结果。
但就举证责任的承担而言,由于原告并不掌握被告的经营情况,因此,要以翔实的数据证明被告的垄断行为并非易事。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由于反垄断法不仅涉及原被告双方企业或个人,还涉及整个行业的竞争状况,要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垄断并就损失赔偿的数额提出裁判意见,必须极为慎重。
因此,反垄断案件审理的时间可能很长,这无疑提高了原告的诉讼成本,比起在取证、资金实力均占优势的垄断企业而言,原告并不占优势。
三、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责任性质的考察民事责任是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基础,对民事违法主体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
根据民法理论,最主要的责任类型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并非因合同关系而起,故当属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该条文旨在明确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从该条文列举的权利类型看,没有将公平竞争权列入其中,但从该条文的文义解释及侵权法的一般理论来看,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不仅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所列举的民事权利,还包括受到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有学者将其称为民事法益。
以此为基础,民事主体基于反垄断法而享有的民事权益可被称为反垄断法益,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侵害反垄断法益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然而,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与普通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因为从性质上来说,反垄断法是经济法,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切地说是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
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与民商法中的民事责任有何差异?日本学者金泽良雄认为,民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着眼于民事权利的恢复;商法中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维护企业的存立及其经营,着眼于企业的营利性,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私益;经济法调整的标准并不在于私人方面,而在于公的方面,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是采用私法性的手段以达到一定的经济政策目的。
[2]关于反垄断法(日本称为禁止垄断法)所保护的法益,金泽良雄认为,禁止垄断法的规制已经超越了以私益为保护法益的市民法的限度,因此,其保护法益,非私益,应为公益,是作为公益的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公益,虽然日本的反垄断法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从本质上来看,反垄断法保护的主要还是公益。
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相比,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责任有其特殊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原告主体的不确定性。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是确定的,因此,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并不复杂。
而垄断行为的受害人为不特定人,由于垄断侵害具有“涟漪效应”,不仅直接作用于竞争者或者上下游的经营者、消费者,而且像涟漪一样渐次传递,间接受害者可能远远超过直接受害者,这给科学界定反垄断法上的原告资格带来困难。
第二,损害赔偿额计算的复杂性。
对于普通民事赔偿责任而言,一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具体的、可测度的,但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中,据以计算损失的价格包括了时间和市场多种不可重置的历史因素,要准确界定原告的损失是否是因为垄断行为导致的,难度很大。
因此,反垄断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民事责任,具有保护民事主体私益的功能,但由于其又属于经济法上的民事责任,还具有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公益功能。
这种责任和功能上的双重性对于解决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实务问题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责任的目标功能反垄断法的经济法性质和民事责任的私法性质,使得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实施目标上呈现出多元性,不同的目标对于反垄断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要求。
因此,有必要厘清反垄断法上民事赔偿责任的目标设定。
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反垄断法上的民事赔偿责任追求的目标功能包括以下四种:1.补偿。
即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应当向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补偿功能是民事责任的基本功能之一。
以补偿为目标,在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上,原告须举证证明其基于垄断行为所遭受的确切经济损失,法官应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主要依据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补偿的对象可以是一切基于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既包括同行业的其他竞争者,也包括消费者。
2.惩罚。
即通过对垄断行为实施主体的制裁,使其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
虽然民事责任也具备惩罚性功能,但根据侵权法的一般规定,均是以填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重心,惩罚功能并非民事责任的主要目标。
相反,刑事责任则体现出强烈的惩罚性功能,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规定基于垄断行为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此外,反垄断法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也具有惩罚性功能。
在国外立法例中,最为典型的惩罚性民事赔偿制度设计是美国的3倍损害赔偿制度,即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数额须按照原告实际损失额的3倍来计算。
显然,这种3倍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已经超越了补偿的范围,而把惩罚侵权人摆到了反垄断法民事司法救济的重要位置。
3.威慑。
即通过规定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应负的民事责任,责令实施了违法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损害赔偿,以此警示行为主体不要再次实施,并教育其他潜在的主体不要实施违法垄断行为,防止不法行为的再度出现,从而实现反垄断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
4.恢复。
即恢复因违法垄断行为而受到危害的市场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竞争秩序为目的,因此,不管是反垄断法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最终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制裁来恢复受违法垄断行为侵害的公平竞争秩序。
从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看,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体现的恢复功能最为直接,而以损害赔偿方式承担的民事责任体现的恢复功能则比较间接。
甚至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以给付个别原告远超过其损失的若干倍数额的财产为代价,换取原告的和解、撤诉行为,原告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获得了远超过其损失的额外收入,被告以赔偿起诉的原告一笔不算太高的费用为代价,换取司法干预的退出,从而继续实施违法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