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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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法律制度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包括禁止价格操纵、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价格操纵价格操纵是垄断行为中的常见手段之一。

法律旨在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设置罚款和监管等措施来制止价格操纵行为。

例如,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同、公告等方式操纵产品和服务价格。

2.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行为。

这些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如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等。

法律应针对这些协议进行限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企业之间的水平垄断协议和竖直垄断协议都是违法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

法律可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方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限制和处罚。

二、法律应对反垄断问题的挑战尽管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解决垄断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全球垄断行为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有效应对全球垄断行为。

2.新经济领域的挑战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行为的出现。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S E G UH N B A 部 长 笔谈 H N B Z A G I NI T 省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中国反垄断法调整范围的立法思考与建议

一、合并立法还是分开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一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里,即采取合并立法的模式,而另一些国家,像德国、日本、韩国,是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里。

从理论上讲,采取合并立法和分别立法取决于立法技术问题。

可以合并立法,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部法律中进行规范,也可以在两部法律里面分别规范,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需要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不同性质,并进而需要注意其法律责任的差异。

也就是说,即使采取合并立法也需分别规定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性质上来看,有重大区别。

因此,鉴于我国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前例,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中不应当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中来。

二、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的问题所谓制定一部内容完备的反垄断法是指按照国际惯例,把应当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在我国反垄断法中体现出来。

也就是说,在我国即将制定的反垄断法中可以发挥我们立法的后发优势,吸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立法和执法的经验,不但规定禁止限制竞争的卡特尔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且需要对企业购并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控制做出规定。

甚至可以再向前进一步,在反垄断法立法中将不公正的交易方法也规定进来,并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

这样做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防范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使用不公正交易方法谋取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可以与垄断行为结合起来,共同形成轻重火力兼备的打击垄断行为的力量。

三、关于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程序、手段的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除了规定有实体性规范外,还有大量的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有人认为,有关反垄断法的执法机关的组织规范和程序性规范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程序法可以从广义的反垄断法角度来理解,而有关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规范是行政性规范,很难归属到反垄断法的范畴中来。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

论中国反垄断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摘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的目标和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

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在我国垄断现象有其特殊性,行政垄断特别突出,要出台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行政垄断Disscussing the state_quo and counter measure of china`s antimonopolyAbstract::The normal operation of market economy needs 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china can't fall away an effective competition policy either when it establishes and consummate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The aim and task of competition and letting market competitionand price mechanism exert effective regulation and control function .Of course ,the aim and task of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must be fulfilled on the basis of law .The department which is in charge of implementing competing policy should conduct according to law too.Thus ,establishing and consumma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bout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ntimonopoly law is becoming the basis and starting point of establishing effective competition system and protecting and accelerating competition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a country which transforms planed economy to market economy .The monopoly phenomenon is special in our country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 is very obtrusive in our country ,so it's an inevitable to formulate a high-quality antimonopoly law.Key words:monopoly antimonopoly law the administration monopolizing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所以关于反垄断的研究很丰富。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

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探讨跨国并购是指企业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跨国家界的合并和收购活动。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频繁和复杂,成为国际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跨国并购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问题,其中包括反垄断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我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核心,对于规范跨国并购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反垄断法律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反垄断法》,涉及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并购交易,必须报告给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和批准。

对于跨国并购来说,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市场竞争问题,尤其需要注意不同国家的反垄断监管机构对此类交易的处理方式和标准。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还要求合并和收购活动不能导致对市场竞争的限制。

根据《反垄断法》,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的垄断行为,以及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并购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对此,跨国并购需要仔细分析并购双方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存在竞争限制的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

在实践中,我国反垄断机构以及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机构在处理跨国并购中的反垄断问题时,通常会采取合作机制,包括信息共享、政策协调、案例介入等,以保证合并和收购活动能够在不妨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并购活动的反垄断问题不仅是国外企业在我国进行并购的问题,也包括我国企业在国外进行并购的问题。

对于我国企业而言,要在海外市场进行并购活动,同样要遵守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

这就需要我国企业在进行跨国并购活动时,充分了解和尊重当地国家的反垄断法律,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不良影响。

总之,跨国并购与我国反垄断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和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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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探讨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它所制约的垄断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那么,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底不存在垄断呢?回答当然是肯定的。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

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

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

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使得中国经济长期未能得到“来自竞争的繁荣”(63)。

(一)经济性垄断所谓经济性垄断,和美德日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的概念基本相同。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从经济性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

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

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

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

如,早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

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

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64)。

又如,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太原市最大的三家彩色扩印企业串联发起以“彩扩企业经理恳谈会”的名义,把全市三十多家彩扩企业经理召集在一起,以协调价格为名,作出共同涨价的决定。

致使该市彩冲扩费一夜之间涨了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65)。

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

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很可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

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私人企业在我国将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

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

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

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

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有利的。

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

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比如,当某种商品的供应,商品出口,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掌握在苛企业或某企业集团手中时,就可以认定为构成了垄断状态。

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的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能受到追究。

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的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

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的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的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

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构成违法。

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的法律规定。

因为象企业联合这种行为,极有发生经济性垄断,既限制了市场竞争,又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性。

因为企业自身利益的驱使是企业走联合之路的内在动因。

企业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进行联合经营,而大规模的联合就意味着经济力量的集中,经济力量的集中再发展下去就是垄断。

另外,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发生。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

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的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

(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

改革以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

行政集权严重制约企业活力,政企不分,条块分割,经济处于低效运转,完全排斥竞争机制。

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的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的合法、正当的竞争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的作用渗透到产、供、销的各个环节。

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

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的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

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的新条件。

如地方的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

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限制本地原料流到外地市场,以致在农副产品的收购上频繁发起各种“大战”,诸如“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烟叶大战”等等,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的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

这些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使用。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但在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

《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废止。

”《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

”《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规定:“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织。

”另外。

在《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都体现了反垄断的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目前正处在积极地研究探讨与酝酿阶段。

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已成为人们的共识。

鉴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的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

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的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配置资源。

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的。

这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的供求状况。

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的杠杆,但是价格的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的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的分配、发展的动力等方面。

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要出现结构性的、全局性的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

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作用,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的倾向。

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的顺利进行。

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

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的基本法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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