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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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21 年 0 01 2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r a ieJ un l
F b2 e .01 1
总第 1 2期 第 0 6 2期
S r l .6 .2 e i 1 2 NoO a No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⑥ 李丽娟
( 门市 中山房地产开发公司 , 厦 福建 厦门、 60 4 3 10 )
【 图分 类 号 】 D 2 .9 【 中 9 22 文献 标 识 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0 —0 6 2 1 )2 0 9 - 1 0 9 3 3 ( 0 10 - 0 8 0


反 垄 断 法 与经 营 者 集 中
这种情形发生的可能性是极低的 。可以说 , 在世界范围内,
市场竞争是个 客观的弹性范畴 。在既定环境下 , 它和
意 味着某些优秀 的市场主体必 然会获得发展壮大 , 资源会 通过市场配置 自然地 向他们手 中集 中。换言之 , 经营者集
中是市场竞争 的 自然产物 ,这一产物 也确实对 中
进行法律规制 , 同时又要为这种规制设定范围。 但
制程序的一个缩影。然而, 这种运 作方式在 实践 中被证明
年度在 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2 0亿元人 民币 ,并且 其 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 年度在 中 国境 内的营业额 均超过 4亿元人民币。” 这 一标 准采 纳仅规定 了参与集 中的 当事人 的营业额
的最低数额 , 采纳的是 当事人标准。但是笔者认为, 当事 将
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10亿元人 民币 , 0 并且其 中至少两个 经营者上一会计年 度在 中国境 内的 营业额 均 超过 4亿元人民币;- )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09.29•【文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8年9月29日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为方便经营者申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订了相关指导意见,供经营者参考。

第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反垄断法》第20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申报标准,是指《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下列标准:(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第三条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包括单独控制权和共同控制权。

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控制权和决定性影响以下统称为“控制权”),取决于大量法律和事实因素。

集中协议和其他经营者的章程是重要判断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虽然从集中协议和章程中无法判断取得控制权,但由于其他股权分散等原因,实际上赋予了该经营者事实上的控制权,也属于经营者集中所指的控制权取得。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

论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什么事经营者集中我国2006年6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曾采取列举式说明经营者集中的涵义:“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资产;(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在反垄断法上,“经营者集中规制”中的“经营者”是十分广泛的,包括任何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无论是合并、集中还是结合,都是表示经济力量的聚集,当事方间形成一种支配与被支配或控制与被控制的新关系,资产购买、股份收购、企业合并、合同约定、人事安排、企业合营等,都是聚集经济力量的重要方式现状:“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对利润最大化追求的内在要求和外在竞争压力的结果,也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乔治·斯蒂伯格曾说过:“一个企业通过合并其竞争对手的途径成为巨型企业是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个突出现象”,“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合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任何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生产过度分散,造成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低效益。

而在规模经济下,企业的资源可以得到合理的配置,减少消耗,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减少竞争对手。

从宏观上看,经营者集中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进步。

因此,在相当一段时期内,经营者集中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另一方面,经营者集中有其固有的弊端:集中会导致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从而导致垄断。

垄断会限制竞争,甚至窒息竞争。

而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经济的发展。

所以,对国家经济发展而言,经营者集中有利有弊,在立法上如何进行安排,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四节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单选题]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是()。

A.参与集中的(江南博哥)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B.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C.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D.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达到4亿元人民币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非“达到”)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非“全球”)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选项AB不选);(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非“达到”)4亿元人民币(选项D不选)。

[单选题]3.甲公司与乙公司进行合并,向执法机构提交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材料。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执法机构应实施两阶段审查制B.执法机构的初步审查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C.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经营者同意延长期限的,第二阶段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18.09.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8.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反垄断
正文
关于施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的说明
(2018年9月29日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效率和透明度,方便经营者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

《申报表》于2012年7月7日起施行,2018年9月29日进行修订。

2009年1月5日发布施行的《经营者集中申报表》同时废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继续有效,其规定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不一致的,以《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为准。

在上述《申报表》施行之后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如申报人能够证明申报文件资料的实质性准备和制作工作开始于《申报表》发布之前,且改用《申报表》对
申报将造成显著额外负担的,可不采用《申报表》。

问题及建议请发至*************.cn。

附件:1.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表
2.填表说明。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

经营者集中行为的法律规制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

这一现象既可能带来经济效益,促进市场竞争和创新,也可能引发垄断问题,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

因此,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至关重要。

经营者集中,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常见的形式包括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

当这种集中达到一定规模和程度时,就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那么,为什么要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呢?首先,过度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当少数几个大型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时,它们可能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操纵价格、限制产量、排斥竞争对手,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经营者集中可能削弱市场的竞争活力。

新的企业进入市场的难度增加,创新的动力也可能受到抑制,这不利于经济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查因素等。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通常是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等指标来确定的。

如果达到了法定的申报标准,经营者就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

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查程序方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

初步审查一般在30 日内完成,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到90 日。

进一步审查则在90 日内完成,如果存在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

在审查过程中,执法机构会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经营者、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审查因素是法律规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研究

吸收其他公 司而继续存 在 ,而 吸收各公 司 主体资格 同时 消灭的公 司 的公 司 , 与合并 的原有 各公司均归 于消灭的公 司合并 。 参 ( )经营者 通过 取得 股权方 式 取得对 其他 经 营者 的控制 权 。 2
也可能被 更换 、重新培 训或解 雇 。在这样 的情 况下对参 与集 中的企
业寻求自身发展的正当行为而这种事后惩戒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干扰了一些守法的企业对自身行为合法性的必要信心另一方面也股份那么它就可以决定该企业的绝大多数事宜施加支配性的影会助长一些意图通过经营者集中实现袭断目的企业的投机心理
社会腰囊
反 垄 断 法 中经营 者 集 中 申报 研 究
根据 《 司法 》的规定 ,如果 一个企 业取 得另一 个企 业5 %以上 的 干 扰 了一 些守法 的企业对 自身行 为合 法性 的必要信 心 ,另一方面也 公 0 股份 ,那么它 就可 以决定 该企业 的绝大 多数 事宜 ,施 加支配 性的影 会助 长一 些意图通过经 营者集 中实现 垄断 目的企业的投机心理 。 响。也 即通常所称 的控股 。 ( ) 3 经营者通过取得资产 的方式取得对 其他经 营者 的控制权 。
合并 。新设合 并 ,是指 两个或 两个 以上的公 司合并后 ,成立 一个新 业 进行重 新拆分 ,并使 被收购 企业恢 复到 以前 独立竞 争者的地位将 会 耗费惊 人的时 间和成 本 ;最 后 ,大部分 的集 中交易其 实都属于企 业 寻求 自身发展 的正 当行为 ,而这种 事后惩戒 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
本 ,提高企业 的市场竞 争力 ,另一方 面经营者 集 中达到 占据 市场支 够 证明某 一项集 中将会导 致更 高的价格 ,或者 阻碍创新 的发生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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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

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

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

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一)垄断的内涵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

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以及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立法情况《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予以预防和制止的垄断行为包括:1.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②二、经营者集中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1. 经营者合并;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弊端经营者集中对于竞争和经济发展的弊端,在于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导致市场上只存在几个甚至只有一个经营者,大大增加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和垄断协议行为发生的危险性,使其他竞争者的处境变得不妙,同时也造成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大大提高。

笔者个人认为,伴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今天的国家安全逐步转移向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方面,外国投资者运用经营者集中这种直接的投资方式,就某一程度而言是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但是外国投资者的并购行为也有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对于外资垄断这一经济强权的警惕是必须的,大量的生产要素的涌入和流出,造成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其负面效应表现为我国民族企业市场份额缩小,人才流失、失业增加,削弱了我国自身财富创造和技术创新主体及其能力。

三、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概述(一)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内涵我国《反垄断法》第四章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了有条件批准制度,所谓的有条件批准制度,即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

《反垄断法》第28条:”经营这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这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的,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做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这两条分别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目的经营者集中救济的目的在于修正经营者集中交易的结果,消除经营者集中交易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损害,从而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或维持市场竞争的同时允许实现相关集中收益,因此得到比直接作出禁止或批准集中更好的结果,救济制度要求的是弥补竞争强度,而非单纯的回到合并前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因素《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我国商务部对于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g.)③的审查决定,是我国第一个政府有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的案件。

英博集团是世界最大的啤酒生产商,在中国先后收购或入股金陵、珠江、温州双鹿啤酒等38家啤酒酿造厂。

而美国ab集团与之并列为世界最大啤酒集团,是青岛啤酒公司的战略投资者,收购了哈尔滨啤酒集团,拥有百威(武汉)97%的股份。

这一强强联手,如果不附加限制性条件,中国啤酒行业将形成非常集中的产业结构,整个产业将被国际最大啤酒集团控制,这样即使不是垄断,也是寡占,对于这样两家中国境外公司合并,在无理由禁止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附条件批准集中是无奈却最合适的选择。

2009年三月十八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第22号,就禁止可口可乐收购中国汇源公司审查决定予以公告,公告第四部分”竞争问题”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几种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以及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④这是我国商务部迄今为止唯一的禁止合并案。

可口可乐希望通过汇源渗透进果汁饮料市场以达到产品扩张,可口可乐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有大量的品牌忠实拥护者存在,如果顺利进入果汁饮料市场,这样的品牌忠诚度使得那些原本打算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可能就放弃了,如果仍旧打算进入的,其进入的成本就增加了。

细想下来,笔者认为商务部的此项决定不能一味认为是过于”杞人忧天”或是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可口可乐在此项集中中也并没有提出执法当局可以接受的条件,因此这项禁止的理由还是有效成立的。

四、总结我国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的并不是凡集中必申报的高压政策,《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豁免情形:一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

笔者认为,对于反垄断法律的运用及完善,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摸索,仍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探讨。

虽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一些成功经验,但是国情造就了我们无法照搬复刻。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中,概括性用语或是概括性加列举性用语并存的现象,给予实际操作中一定的不确定性。

譬如我们关于应予以预防的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申报材料的要求有”完备、完整、真实、准确”等,”可能具有”是一个怎样的衡量标准?什么样的材料又可以称之为”完备、完整、真实、准确”呢?这是非常具有主观判断的要求,这样的要求人为地给经营者申报设置了门槛,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审查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无形的门槛和自由裁量权,极有可能滋生腐败,造成不公平,也有可能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成本和大量的社会资源。

除了法规本身的完善之外,我们要注意的是,对于经营者集中的干预,已经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市场结构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国家安全的建设。

当今世界,看不见硝烟的战争早已打响,国际竞争早已转向了综合经济、文化等要素的国家安全竞争,国家安全的内涵不断拓宽加深。

在我国开放的产业中,不少耳熟能详的国内企业加入被收购的大潮中。

值得警醒的是,我们期待以市场换技术的预期构想似乎并不顺利,外资依旧掌握着核心研发,外商并购对于知名民族品牌的伤害也确有存在,甚至有些外商将重污染的加工产业迁入中国,这对我国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笔者认为,我国需要稳住心神,重新审视、研究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经验,使得垄断与竞争处于相对平衡的理想状态,保证国家经济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①[e] http:///articles/136204.htm,最后浏览日期2012年5月31日②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第四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20页③韩立余,《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merger remedy’)[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第一版,第259页④韩立余,《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merger remedy’)[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2月第一版,第264-265页参考文献:[1]韩赤风袁达松赵英军吴海航等,《中外反垄断法经典案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5月第一版[2] 金福海,《反垄断法疑难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9月第一版[3]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中心,《反垄断经典案例及中国法垄断执法调查》[m],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第一版[4] 叶高芬,《价格歧视行为的客观表现探究:中国电信反垄断案说起》[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2年1月第1期(总187期)[5] 孙曼曼,《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j],《商业研究》2011年20期[6] 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j],《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7] 刘宁元,《关于我国管制经营者集中的相关问题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 年第11 期[8] 慕亚平肖小月,《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探析》[j],《学术研究》2010年第4期[9] 潘志成,《中美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比较--以英博收购ab案为例展开》[j],《中外法学》vol.22,no.3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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