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及申报制度

摘要:竞争对于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存在,而市场竞争高度集中则会带来垄断,使得市场得不到有效竞争;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在优化整合市场资源的同时,也埋下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协议的隐患。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作为应对垄断的机制之一,其审查集中效果是实施救济行为的前提,本文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尤其是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展开论述。

关键词:竞争垄断经营者集中救济集中申报制度

就上海而言,2011年电信宽带用户已突破380万①,随着网络使用需求和质量需求日益增长,相关的消费投诉也随之而来。关于电信行业由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导致信息不对称、服务存在霸王条款等的讨论也越来越多。

笔者认为,造成如今上网业务提供商如此状况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充分,其他运营商或是潜在的计划进入的经营者无论是技术还是资金支持上都相对缺乏竞争力,进入成本较高。应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垄断?企业间资本的联手集中合作我们应当如何监督、调控?下文中,笔者将就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及其中的审查环节展开相关论述。

一、垄断的概述

(一)垄断的内涵

垄断有合法与非法之分,目前各国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非法垄断。垄断包括行为与状态两种。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是

C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课后测验9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A. 横向垄断协议是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B. 相关市场的认定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首先需要认定的问题 C. 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执法的标准和规则是不同的 D.混合协议是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订立的关于购买、销售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限制竞争协议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下列有关全球反垄断立法发展的进程,描述不正确的是()。 A. 上世纪八十年代,北美、欧洲部分国家以及日本率先实行了反垄断法 B. 进入21世纪以来,实行反垄断法已逐渐成为世界通行趋势 C. 上世纪六十年代,日本实行反垄断法,是亚洲地区最早实行反垄断法的国家 D.澳大利亚于上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反垄断法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以下( )等方面因素。 A. 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B. 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C. 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D. 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 您的答案:D,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 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C,A,D 题目分数:10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 (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 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

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最后,立法机关采纳了第三种方案,于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没有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立法者与学术界对现阶段国家是否有必要制定反垄断法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这

经济法(2014)第11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十一章课后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国家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B.商务部负责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C.国家工商局负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D.商务部负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2.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可豁免的垄断协议的是()。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C.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过剩的 D.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3.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B.发生在境外市场的垄断行为均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 C.境内市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D.我国《反垄断法》的效力不仅及于发生在境内的垄断行为,还及于发生在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4.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以上()以下的罚款。 A.0.5% 10% B.1% 10% C.2% 10% D.3% 10% 5.根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定,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起计算。 A.侵害行为发生之日 B.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 C.造成损失之日 D.提起民事诉讼之日 6.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A.10万元 B.20万元 C.40万元 D.50万元 7.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采取()。 A.强制的事前申报模式 B.强制的事后申报模式 C.自愿决定是否事前申报的模式 D.自愿决定是否事后申报的模式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资料报告

目录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二、商务部审理的阶段 三、商务部审理可口可乐细节 四、辨析商务部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的相关理由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反垄断法案大事记 2008年9月3日,可口可乐公司宣布,计划以二十四亿美元收购在上市的汇源公司。 2008年9月4日,有调查显示,在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中,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 2008年11月3日,汇源发布声明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目前已正式送交商务部审批,预计审批结果有望在年底前出台。 2008年12月4日,商务部首次公开表态,已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2009年3月5日,汇源董事长朱新礼表示,可口可乐董事会部反对并购汇源的声音越来越多。但随后,上市的汇源果汁连夜发布澄清公告。 2009年3月10日,商务部部长德铭表示,商务部正在根据反垄断法依法审核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不会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二、商务部审理阶段 中华人民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1、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2、审查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12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1!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年的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写道:“本法所称的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互联网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困境 厦门大学郑鹏飞 【摘要】2008年8月起开始施行的《反垄断法》在日趋市场化的中国经济市场扮演着遏制垄断,维持公平竞争的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互联网经济独有的运行特点使得《反垄断法》在该行业的施行一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2008年的“唐山人人——百度”案到2010年“奇虎360——腾讯”案,互联网反垄断案总能引发社会各层对互联网垄断的激烈争论。《反垄断法》能否对于互联网行业做出有效调整成为互联网市场公平竞争,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晴雨表。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经济的特点,总结其对《反垄断法》的制约,试图探索《反垄断法》的调整方向。 【关键词】互联网;垄断;《反垄断法》;相关市场 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放松对中国这个巨大经济体的管制,中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的结果,我国经济在数十年间实现飞速增长。然而随着市场自由竞争的加剧,优胜劣汰,市场上出现了少数实力强劲的企业,他们掌握着相关市场内最重要的资源,通过规模经济效益形成了绝对的竞争优势,产生了垄断势力。更有甚者,利用市场主导者地位提高价格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阻碍公平竞争,从中获利。为了限制市场垄断势力,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我国于200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8月开始施行。 然而《反垄断法》的施行从一开始便遭遇了诸多挫折,集中体现在其对于近十年来发展壮大的互联网行业的不适应。 过去十多年间,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催生了迅猛发展的互联网行业,互联网经济也随之扬帆起航。互联网经济以其独特的运行模式和灵活的商业体验迅速成为中国经济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竞相争夺的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互联网形成了以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为代表性企业的诸强割据,激烈竞争的局面。然而随着强者越强的局面的形成,互联网行业屡屡传出起诉垄断的不和谐声音,并且社会上的激烈争辩并未随着审判的结束而终结,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工作的质疑与思考。 一、《反垄断法》及相关解释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8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垄断行为而并非由于市场自由竞争形成的垄断势力。 《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具体的垄断行为,它们是: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垄断势力的企业通过制定协议抬高产品价格,从而通过损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而获得较高利润。这是垄断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互联网行业内,许多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是免费向消费者开放的,所以该垄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董微 【内容提要】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行为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典型的反竞争行为,历来是各国反垄断法最为关注的重点之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⑴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我国反垄断法顺应发展的潮流,辟专章就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了规定。本文意图通过阐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原理,解读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及实际意义,指明其得失及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在总则第六条首先明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可以看成是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总括性规定。其后,反垄断法在第三章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题用了三个条文(第十七——十九条)对这一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条文数量虽然不多,内容却很丰富,这也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高度抽象、不易把握及专业性强的特点。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列举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各种行为,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可见,反垄断法规定了六种反竞争的行为表现,以及用一个兜底条款说明上述列举是“包括但是不限于”的目的。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市场支配地位”作了说明,即“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八条明确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为了加强可操作性及提高执法效率,第十九条规定:(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运用立法技术转换了举证责任,因此第十九条第三款特别说明,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从我国反垄断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并非垄断状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果一个竞争者通过市场竞争逐渐壮大成为某个市场的垄断者,非但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反而彰显了反垄断法的作用,即通过维护竞争机制促使竞争者做大做强。只有当竞争者滥用垄断地位实施某种反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对其予以禁止和惩戒。实际上,这也划清了法律上所禁止的“垄断”与日常用语及经济学中的“垄断”的界限,前者专指法律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后者则指一种独占的格局或状态,与反垄断法并无

反垄断法案例及分析

反垄断法案例 1、两拓结盟 2009年6月5日,力拓宣布与竞争对手必和必拓达成合作协议,双方将合并各自的西澳大利亚矿石业务,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各持股50%。由于两者的铁矿石出口量之和占到了澳大利亚的80%以上,已构成了实质性的垄断。而作为对进口澳矿依赖度超过40%的中国,如何应对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国际钢协、中钢协、欧洲钢铁工业联盟、日本钢铁联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商务部称,至今未收到两拓的反垄断申报。 2、北京首起反垄断诉讼案宣判界定“相关市场”概念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 100分

C15030反垄断法条文解读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 1. 行业协会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下的罚款。 A. 二百万元 B. 一百万元 C. 五十万元 D. 三十万元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2.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 A. 可以免除处罚 B. 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C. 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D. 不能免除处罚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二、多项选择题 3. 卡特尔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A. 具有高度隐秘性 B. 卡特尔组织通常可攫取高额利润 C. 对卡特尔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 D. 透明度较高 您的答案:C,A,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4. 以下属于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的是()。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C.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D.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您的答案: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5. 我国反垄断法所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D.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您的答案:B,A,D,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6. 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类型可分为()。 A. 横向垄断协议 B. 纵向垄断协议 C. 混合协议 D.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您的答案:A,C,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7. 下列关于反垄断法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反垄断法是自由企业的大宪章 B. 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市场机制的基本法 C. 反垄断法是补救“市场失灵”,对市场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律 D. 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您的答案:B,C,A,D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三、判断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批注: 9. 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的协议不构成价格垄断协议。()您的答案:错误

反垄断法论文

中国反垄断法的现状与问题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 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对垄断进行定义实质上是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内经济发展状况的反映。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定义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过度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等方式导致的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关于垄断协议 禁止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这种协议是指企业间订立的能够导致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协议。垄断协议的核心是共谋,不论其有无书面形式。因此,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协调性行为,即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是他们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协调其市场行为。垄断协议削弱了市场主体间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活力, 在各种垄断行为中危害性较大,且实际发生的数量和执法机关查处的数量都远远高于其他垄断行为的数量,因此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垄断法并不是对所有的限制竞争协议都采取禁止的原则,根据协议对竞争的影响程度,它们基本上被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凡是属于这个范畴的限制竞争协议,不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何,都被认为违法。它适用于对市场竞争有严重不利影响的行为,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关于禁止垄断协议应对下列行为进行规制: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串通投标、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联合抵制市场交易等。 另一类则适用合理原则,凡是属于这一范畴的协议都应当进行个案审查,即根据它们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对于虽限制竞争但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给予豁免,是各国反垄断法的通行做法。因此,对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可以被依法豁免。如经营者为了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共同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而进行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经营者为促进生产经营的合理化,分工协作进行专业化发展的共同行为。 三、关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现象。同经济性垄断相比,行政性垄断具有以下特点:实施垄断的主体不同;实施垄断的方式不同;保护的直接对象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二者性质不同;危害性不同;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不同;承担责任方式不同。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手段主要是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保护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由于有行政权力作后盾,这种行为较之经济性垄断更具危害性,且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监管和惩处。 行政性垄断与经济性垄断一样,都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机制,损害的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行政性垄断具有转化为经济性垄断的可能性和危险性。当前行政性垄断现象极为严重,危害性极大,而现行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国别 实施主体 反垄断法组成 执法队伍特征 美国 司法部反托拉斯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各州政府和民间主体反托拉斯法 克莱顿法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专家型、终身制 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 禁止垄断法 不正当赠品及不正当表示防止法 承包合同法 设事务总局,目前人员650人。 欧盟 欧共体委员会

欧共体法院 欧共体竞争法 竞争局大约有450名工作人员,其中200名是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家。 德国 联邦卡特尔局 垄断委员会 联邦经济与科技部 反限制竞争法 工作人员约250人,其中110人拥有法律或经济学学位,任高级主管。 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 欧盟European Union 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局Competition Directorate General / The Eupopean Commission 欧共体条约The Treaty Establishing European Community

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适用范围 中国反垄断法对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分别做出了禁止规定。 关于垄断协议 中国反垄断法不反对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严格禁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 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关于滥用行政权力 中国反垄断法鼓励经营者通过依法实施集中等方式做大做强,同时依法规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关于经营者集中 微软 可口可乐 波音 Microsoft Corporation (NASDAQ:MSFT and NYSE:MSFT) is an American public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headquartered in Redmond, Washington, USA that develops, manufactures, licenses, and supports a wide range of products and services predominantly related to computing through its various product divisions1>. Established on April 4, 1975 to develop and sell BASIC interpreters for the Altair 8800, Microsoft rose to dominate the home computer operating system market with MS-DOS in the mid-1980s, followed by the Microsoft Windows line of operating systems.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支撑。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国家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 我国是从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下摆脱出来,借由改革开放政策而建立的市场经济制度。纵观改革开放33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化和改革的历程,不难发现,其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根本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2008年8月1日起实行的《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这样的国情和经济体制。通过近几年我国运用《反垄断法》制止经营者集中等案例,以及法律条文规定和现实经济情况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存在诸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民族品牌? 2008年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可口可乐旗下全资公司将以179.2亿元收购汇源果汁全部已发行和筹措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并提请商务部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复。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可口可乐呈交的申请资料判定其经营者集中行为触犯《反垄断法》并立案调查,最终以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此次并购,将主导国内果汁饮料市场,并通过碳酸饮料和果汁饮料销售垄断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排挤和限制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并且可口可乐公司无法就上述问题指定和提出有效规避、解决措施为由,驳回了并购申请。 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实行第一案,此次裁定赢得了众多掌声,大众认为国务院和商务部的此举有效保护了民族品牌,避免了又一个民族品牌的消亡,这是民族情怀无可厚非,但是除此之外,笔者却对这个裁定存在一些异议。 《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回顾案例,第一,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公司后,扩充了其在果汁饮料领域的市场份额,但这并不足以有损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也未将产生实质影响。 第二,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果汁公司联合发表声明,两公司已经达成收购协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doc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是一种不可缺少的机制。只有竞争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的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某种手段谋求垄断地位。就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限制竞争的现象也已经频频出现,如企业联合限价,联合限制生产或者销售数量,或者相互分割销售市场等。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性限制竞争远比经济性的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从而成为在我国当前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主要症结所在。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不仅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由于取得了垄断地位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压力,从而会丧失创新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更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商品将会进入我国的市场,与国内的企业和产品展开激烈的竞争。因此,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给国内外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和有序的竞争环境,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经济贸易法制的完善,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融入全球化,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

早在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1993年9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反垄断法却未能同期出台。反垄断立法被搁浅的主要原因是学术界对我国现阶段制定反垄断法还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小,企业横向联合和企业集团刚刚发展,如果现在颁布反垄断法,控制和限制企业联合的规模,就势必影响国家的产业政策。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一方面,从反垄断各方面的立法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基本上适用合理的原则,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制定反垄断法与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扩大我国企业的平均规模和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实际上,我国当前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不是在于企业的平均规模过小,而是在于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只要企业上面还有“婆婆”,它们还分属于这个部或者那个地方政府,企业就很难享有真正的经营自主权,从而就很难塑造竞争性的市场主体。只要企业进入市场还会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阻力,没有真正的投资决策权,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会是一句空话。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 作用和地位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 摘要:反垄断法从反对垄断出发,即从反对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出发,致力于规避垄断对市场的不利影响,从而从形成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三方面来促进竞争秩序框架的形成和市场经济的完善,规范行政与市场的关系,处理好国内垄断同时也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反垄断法所具有的强大作用奠定了它在经济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保障市场顺畅运行的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垄断行政垄断公平竞争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垄断,最初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独占某一市场。而如今,垄断更多地倾向于排除、限制竞争。因此,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反对排除竞争,反对限制竞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总称。 反垄断法是从限制垄断出发的,反垄断法的颁布则是针对于垄断给市场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而垄断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 1.垄断使资源难以得到有效配置。垄断和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对立的,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上的竞争者为了自身企业的利益,尽可能地限制竞争,从而获得降低风险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垄断会以一家独大的优势获得利润,从而没有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动力。 2.垄断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垄断经营者凭借垄断地位可以一直在市场上获 利,会使得垄断厂商经营的产品更新换代缓慢,阻碍产品技术进步。而由于在垄断市场上存在进入壁垒,小厂商的技术创新很可能因为垄断厂商的低价格策略被迫退出市场,从而把技术创新被扼杀在摇篮里。 3.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垄断经营者作为某一产品市场的主要供给者,生产 的产品不仅种类单一,而且价格昂贵。产品种类单一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个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陈浩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 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 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 、从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 、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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