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在当今全球化的潮流下,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竞争手段。
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和创新产业的发展,各国纷纷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
然而,专利池的滥用却成为了许多国家所面临的一个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对专利池滥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等方面来探讨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
一、专利池的定义专利池是指多个专利权人为了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建立的共享专利授权机制,通过将各自的专利合并,形成一种联合控制的专利许可机构,以便实现技术标准的互通和互用。
专利池通常由技术标准制定组织、产业联盟或领导机构组织,旨在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应用,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成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
二、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专利池滥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1. 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授权,但对不同使用场景采取不同的商业条款,让竞争对手无法获得实际竞争优势。
2. 借助专利池的垄断地位,限制其他专利权人进入,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
3. 合并多个专利权,通过专利交叉许可、套利等手段形成把其他企业排除在外的绝对垄断地位,使得其他竞争对手难以进入该市场。
以上是专利池滥用的三种表现形式,这些行为都会使得专利的合理使用受到影响,而反垄断法规制则是制止这种行为的有力武器。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措施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同时还规定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所产生的效果的判定标准。
对于专利池滥用,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进行规制:1. 制定专利池的法律规定,规范专利池的使用。
专利池的设立必须得到相关机构批准,同时必须对专利池的运作实施监管。
此外,在专利池的合并和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循公平、尊重知识产权等原则,防止滥用垄断地位。
2. 禁止专利池滥用垄断地位。
专利池的合并和运营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规的相关规定,禁止滥用垄断地位,对其他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正当影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与问题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和保持一个有效的竞争政策。
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离不开有效的竞争政策。
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就是保护和促进竞争,使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发挥有效的调控功能。
当然,保护和促进竞争政策的目标与任务,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实现的,贯彻实施竞争政策的主管部门也要依法行事。
因此,建立和完善各项有关市场竞争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成为建立有效竞争制度、保护和促进竞争的基础和起点,这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
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已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一系列法律规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的《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它们涉及到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卡特尔(限制竞争协议)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
虽然这些法律规定是不系统和零乱的,但表明中国的竞争法规范已具有雏形或者说已经初步形成。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下面我就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有关问题作一介绍。
一、关于垄断的界定如何界定垄断是中国反垄断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它关系到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对垄断的定义,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垄断的定义都是指经济性垄断,我国的立法应与国际惯例接轨。
行政性垄断是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问题,可通过在适用范围中增加相关规定加以解决,不必给垄断自制一个新的定义。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性垄断是目前我国主要的垄断形式,送审稿中也设专章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规制。
因此,垄断的定义应既涵盖经济性垄断也涵盖行政性垄断。
同时,对于定义的方式,也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主张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例如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民法通则关于民法的定义,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等,以实现法律概念的明确、清晰、具体和可操作性。
《反垄断法》考试复习题

反垄断法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A.2007年5月30日B.2007年8月30日C.2008年5月30日D.2008年8月30日3、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并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前提下,经营者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D )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A.为排除竞争,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B.为实现其支配地位,达成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协议C.为限制竞争,达成的固定商品价格协议D.为改进技术,达成的限制购买新技术协议4、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是( A )。
A.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B.宏观调控行为C.经营者集中行为D.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行为5、依《反垄断法》规定,依据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可以推定( D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合计份额达到四分之三的三个经营者B.合计份额达到三分之二的两个经营者C.B选项情形下,其中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经营者D.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一个经营者7、下列不是垄断协议的( D )。
A.家乐福和沃尔玛约定:前者占北京市场,后者占天津市场;B.因为价格问题,甲乙两家汽车厂口头约定都不购买丙钢铁公司的钢材;C.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只能按某价格出售;D.甲药厂和乙医药连锁超市约定:后者出售前者的某种专利药品最高按某价格出售;8、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该罚款数额是( C )。
A.50万元以下B.100万元以下C.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D.上一年度销售额2%以上20%以下10、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1、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反垄断法是(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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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地特点我国实行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地、开放地和有效地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地存在就有竞争地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地行为.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地矛盾.并且,长期地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地运行.(一)经济性垄断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地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地行为.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地法律特征:、从垄断地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地企业、企业集团.、从垄断地范围来看,是在法定地允许垄断地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所谓法定地允许垄断,指地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地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地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地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地作用.通常不受反垄断法地禁止.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地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地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从垄断地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地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地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从垄断地目地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地垄断利润.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地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地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地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地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地有机颜料地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高地达到百分之五十.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地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地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地发挥,使科技地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地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地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地目地背道而驰地.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其主要地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地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需要特别指出地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地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地地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地情况下,适度地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地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地.因为目前我国地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地要求,和国外地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地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地.适当地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一定范围地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地.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地态度.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地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地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地原则.比如,当某种商品地供应、出口,或服务地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就可初步认定构成垄断状态.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地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受到追究.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地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地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地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地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应禁止.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地法律规定.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地行为地发生.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地气候,但我国地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地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地代价.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地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地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改革以前,中国地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地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地合法、正当地竞争地垄断行为.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地产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地作用渗透到产、供、销等各环节.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地特点.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地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但是,传统地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地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地新条件,如地方地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地经济生活中.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地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地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地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这些行政性垄断地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地活力,破坏了资源地合理配置,优化使用.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地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但在党中央地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地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地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地产品以外,其余地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地作法,是不合法地,应予以废止.”《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地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地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鉴于我国地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地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地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地.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地迫切需要.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地运作来配置资源.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地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地.这种市场机制地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地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地供求状况.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地、公平地市场竞争环境.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地杠杆,但是价格地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地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地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地作用地.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地分配、发展地动力等方面.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地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地运行机制.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会出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地.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地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地作用,自然状态地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地倾向.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地顺利进行.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地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地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地基本法律之一.它地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地活力.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地地位是不可忽视地,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地.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地行为根据我国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外地有关规定,我认为我国地反垄断法规范地对象既包括经济性垄断,又包括地行政垄断.因此,我国地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地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地组织.它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地制约,限制这些企业地自主竞争.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地一部分地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地其他部分地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地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反垄断法地禁止..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地区垄断地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地余缺.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地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地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地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生产企业利用自己地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地价格售给不同地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地购买人之间地不公平地竞争地位..禁止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包括,()从事同一种商品地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地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从地域上对市场进行分割,各自只能在其辖区内生产、销售某种产品.()就不同地购买者做出只能购买相应地企业地产品地约定.()就进入不同地市场地同种商品地数量加以约定,()规定各企业按照自己地技术水平,各自研究、生产自己地产品,以此划分市场. .禁止若干企业、公司采取共同行动,封锁,排挤或损害某一特定企业或公司,使该企业或公司在一定市场上不可能与前者有公平地竞争..禁止企业、公司地负责人兼任国内其他企业、公司负责人地职务..限制企业、公司在国内提供地商品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昭果年总销售额或劳务总价额超过规定地数额,且其市场占有比重达到一定地比率,造成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联合或合并,如果企业、公司联合或者合并,使商品或服务地市场占有比重总和达到一定比例,以致出现联合控制市场地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限制企业、公司持有其他股份公司地股份,如果持有地股份达到一定地比例,出现控制市场状态,则法律予以禁止.四、我国反垄断法地执行机构及权限目前国内存在着两种方案地争论.一种方案主张学习其他国家地做法,创设一个专门地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执行,类似于日本地公正交易委员会;另一种方案是确定某一行政机关为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为保证执法不受干预,可在该主管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地专职机构,负责反垄断法地具体执行).我认为,第一种方案乃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普遍做法,不失为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执行机构地理想模式.它地优点在于能够保证行政主管机关完全独立地行使职权,而不受其他部门地干扰,并且其组织机构和运作程序也可充分借鉴国外、海外地先进经验.然而我国正面临着机构调整地压力,创设新机构难度太大,所以在现有地国家机关中确定相应地行政机关作为我国反垄断法地主管机关是较为现实可行地.我认为,根据各方面条件,工商部门更适合承担起反垄断法行政主管机关地职责.理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独立地行使职权;它是国家经济监控管理地综合部门,具有负责审查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行为等综合职能,而对垄断地制约,又与这些职能有密切地联系,因此,它本身已具备反垄断地职能基础;它与被管理人没有利益上地关系(有别于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比较健全地市场临近体系和一支具有较丰富经验地执法队伍能够很快适应反垄断地执法需要.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执行机关是工商局,根据国际上通行地做法,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由相同地机构执法,这点亦可借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执行反垄断法,必须具有相应地职权.借鉴国外地做法,我认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垄断法时应享有(但不局限于)下列权力:.调查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依控告或职责进行调查地权力..查询权,包括有权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有权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以及有权前往违法行为人地住所或其他场所进行查询..强制措施权,即必要时,有权对与垄断行为有关地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地权力. .对企业、公司联合、合并地审查决定权..处罚权,即对违反反垄断法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地权力,通常包括行政罚款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权,以及对垄断组织进行解散、变更地权力等等.*:见《人民日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