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

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一、引言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简要介绍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目标及其实施方式,并探讨竞争政策的重要性及其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2.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国家为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目标是打击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反竞争的合并等行为。
2.2 法律基础各国的反垄断法律基础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禁止垄断协议:如价格固定、市场分割等。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等。
- 控制经营者集中:如审查大型企业并购以防止市场过度集中。
三、反垄断法的目标3.1 促进公平竞争通过打击垄断行为,确保市场上存在足够的竞争者,使企业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从而激发创新和提高效率。
3.2 保护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提高质量,增加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提升消费者福利。
3.3 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市场被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保持市场的多样性和活力,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竞争政策的重要性4.1 补充作用竞争政策是对反垄断法的重要补充,它涵盖了更广泛的领域,包括行业监管、贸易政策等,共同构建一个全面的市场竞争环境。
4.2 长期效应有效的竞争政策能够引导企业进行长期投资和研发,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而增强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4.3 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确保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
五、结论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两大支柱。
它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应进一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完善竞争政策体系,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挑战。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垄断行为的出现对正常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正,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了反垄断法,以限制和打击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总称,旨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经营者集中行为。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禁止市场上的主导企业以不正当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并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润。
禁止垄断协议是指禁止企业间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等协议,严格保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正。
限制经营者集中行为则是通过对市场上具有潜在或实际影响力的企业的经营资本、技术、人力等方面的集中行为进行限制,确保市场上存在多元化的竞争主体。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和程序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主要包括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执法机构负责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立案和处罚,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受理和审理相关的反垄断案件。
反垄断法的程序通常包括立案、调查、听证、审理和判决等步骤,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三、反垄断法的作用和意义反垄断法的最主要作用是保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正,维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鼓励和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降低市场壁垒,增加市场参与者。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四、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和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垄断行为的出现也日益增多,这要求各国进行更加紧密的合作,加强对跨国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许多国际组织和机构也开始就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合作,力求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结语:反垄断法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的法律工具,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地位。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反垄断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反垄断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本文将从反垄断案件中的法律内容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执法机构、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企业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得从事垄断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将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企业不得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
3. 公共利益原则反垄断法关注公共利益,要求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整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市场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3. 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类商品和服务市场,包括商品市场、服务市场、金融市场等。
四、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制定反垄断法律法规,指导地方反垄断执法工作。
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接受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内容1. 垄断协议(1)定义: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种类: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3)法律后果:违反垄断协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某一市场领域内具有控制力、影响力的地位。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

反垄断法及案例分析一、概述反垄断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1. 竞争原则: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
2. 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禁止任何企业或个人通过垄断行为限制、排除或扭曲市场竞争。
3. 公正竞争:反垄断法要求企业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进行业务活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三、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1. 垄断协议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如价格垄断、市场分割、限制竞争等行为。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如价格歧视、拒绝交易、限制供应等行为。
3. 限制集中经营的审查:反垄断法要求对企业的合并、收购、联营等集中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防止形成垄断。
四、反垄断法的案例分析1. 谷歌反垄断案:谷歌被指控滥用其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操纵搜索结果排名来排斥竞争对手。
反垄断机构对谷歌进行调查,并最终要求其改变其搜索算法和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
2. 微软反垄断案:微软被指控滥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捆绑销售的方式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反垄断机构最终要求微软改变其销售方式,并对其进行罚款。
3. 苹果反垄断案:苹果被指控滥用其在应用商店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第三方应用商店的存在来限制竞争。
反垄断机构对苹果进行调查,并要求其开放应用商店,以保护市场竞争。
五、反垄断法的影响和意义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维护消费者权益。
2. 促进创新和发展:反垄断法的存在可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经济的发展。
3.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执行可以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什么是反垄断法

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机制。
它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上的特定企业或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扼杀竞争和创新,从而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监管市场竞争以及惩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一、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出现了一系列垄断企业,如美国的标准石油公司和卡内基钢铁公司。
这些垄断企业通过控制市场和竞争对手,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实力,严重扭曲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相继出台了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1. 禁止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包括价格协议、市场分割协议以及限制商业伙伴的选取等。
这些垄断协议会限制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因此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市场主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常见的滥用行为包括限制销售、垄断价格、拒绝交易等。
3. 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反垄断法旨在防止横向和纵向垄断。
横向垄断指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通过合并收购其他竞争对手,扩大市场份额。
纵向垄断则是指企业在供应链上的垄断行为,如控制供应商或分销渠道,以排除竞争对手。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各国的反垄断法实施机构不尽相同。
例如美国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和司法部反垄断局(Antitrust Division),中国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
这些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调查并惩罚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四、反垄断法的意义和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它能够阻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垄断协议的产生,从而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反垄断法》课件

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监管
强化互联网企业反垄断审查
01
对互联网行业进行全面深入的反垄断调查和审查,严厉打击互
联网领域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建立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
02
在加强反垄断监管的同时,建立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机制,保
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完善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
03
制定和完善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企业的法律
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行 为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国有企业违反反垄断法 的行为。
PART 06
《反垄断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行业协会组织垄断协议案
总结词
行业协会组织垄断,损害市场竞争秩 序
详细描述
某行业协会组织多家企业达成垄断协 议,限制产量和价格,导致市场供应 不足,价格上涨,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和市场竞争秩序。
对企业行为的影响
规范企业行为
要求企业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 。
限制企业合作
限制企业之间签订限制竞 争协议、协同行为或形成 垄断联盟,促进企业之间 的公平竞争。
提高企业合规意识
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合 规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合 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国际发展
中国发展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 济发展的需要,先后制定和修订了《 反垄断法》,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许多国家都制定 了《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经济的 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在国际上的地位与影响
地位
《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具 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反垄断法是一系列经济法律规定的总称,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交易环境以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细则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
本文将就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反垄断法是由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和实施的专门法律。
其背后的目标是打破市场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公平有效运转。
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则是对该法律进行更为具体的解释和细化,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操作指南。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反垄断法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禁止垄断集中的规定。
在实施细则中,这些规定被细化为具体的行为禁止和法律适用条件。
例如,垄断协议中禁止的价格限制、限定销售区域、限定客户范围等具体行为,在实施细则中可以找到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反垄断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
公正公平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之间要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效率原则要求市场资源的配置要高效和合理,并通过竞争的方式达到最优化。
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反垄断法的实施要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的重要性和作用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是对法律的细化和解释,其重要性和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实施细则为相关机构提供了对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便于迅速处理垄断行为。
其次,实施细则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避免了企业因为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犹豫和困扰。
最后,实施细则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市场交易的合法权益。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在保护市场竞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实施细则的制定需要及时跟进市场变化和新型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持法律规定与市场实际的契合度。
其次,实施细则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更具灵活性,以尽量避免对合法竞争行为的过度限制。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

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该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生活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此外,还要求工业、交通、财贸等有关部门修订现行的规章制度,剔除其中妨碍竞争的规定,并授权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精神,制定实施办法,保护竞争的顺利进行。
此后,政府又以不同形式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法规,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价格管理条例》第29条第9款和第30条有关禁止企业间或者行业组织商业垄断的规定,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有关禁止企业、行业垄断市场价格的规定,1989年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制定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在制定过程中,就如何处理反垄断问题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曾有三种不同方案:一是仅就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做出规定,而不规定反垄断问题,后者留待将来的《反垄断法》中作规定;二是在规定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的同时,也对反垄断问题做出全面规定,将来不再另行制定《反垄断法》;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垄断行为视同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规定,以解燃眉之急,将来制定《反垄断法》时再对其他垄断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作立法技术上的处理,并入《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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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及实施意义一、反垄断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概念(一)、我国反垄断法立法背景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9年国家计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第7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第12条(搭售行为)和第15条(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规定。
这些有关反垄断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条例、暂行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且大多为国家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
1987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1988年就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调加快经济立法步伐,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于是,;的看法,其中较普遍的一种看法是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企业规模效应并未充分发挥,订立反垄断法还为时过早。
对于在我国已经出现的个别垄断行为,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假借政府名义进行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明目张胆地限制竞争,联合限价案件不断出现。
这些垄断行为不但未被有效制止,反而愈演愈烈,从而对竞争秩序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
为了遏制垄断行为的进一步蔓延,国家又在一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技术合同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对一些垄断行为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我国反垄零13影响。
《反垄断法》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设专章规制各类垄断行为。
这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相关概念1、垄断的含义垄断一词,其经济学上的含义和法学上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从经济学上来讲,垄断一般是指少数企业或企业的联合凭借其经济实力斯密的观点成为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也支持着现代反垄断法对垄断的抑制态度。
从法律上来讲,垄断是指依据各国法律规定,垄断主体滥用其市场优势,进行排他性经营,并在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一般有三个特征:违法性、危害性和限制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该行为违反了各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各国法律所明确禁止;危害性是指该行为在实质上妨碍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限制性是指该行为的行为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实施了排除或限制竞争,并操纵或独占市场的行为。
如果一些市场主体虽然在市场上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但并未滥用其市场优势而损害竞争秩序,或者其行为不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则不构成法律意义律。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导致各国在创制法律时,经常将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合并立法,在定义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在大多数情况下采用广义的反垄断法概念。
我们认为,界定反垄断法的概念时,一方面要考虑各国普遍采纳的立法方式,另一方面要从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出发加以考虑。
从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方式来看,多数国家将规制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规定都放置在反垄断立法当中。
从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根本目的来看,规制反竞争行为,消除竞争障碍,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是反垄断法根本目的。
由此可以看出,反垄断法应该是包含我油炸方便面的五谷道场等却没有跟风涨价。
白家粉丝表示,他们将依靠技术创新,加强成本控制来消化原材料的涨价因素。
该企业还认为,方便面原材料棕榈油、面粉、辣椒等涨价幅度只有约10%,而有些企业的涨幅高达40%。
“方便面以'寡头碰头会'的形式形成'价格同盟'同步涨价,挟持逼迫其它方便食品也必须同时涨价。
”■新闻分析必须警惕“集体涨价”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引来多方质疑。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这种由行业协会牵头,多个有竞争性的同类企业结成联盟,集体决议影响价格的行为,大有“串调价,就涉嫌违法,成为“价格卡特尔”。
据他解释,卡特尔就是指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在划分销售市场、规定商品产量和价格等方面达成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垄断联合。
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这次扮演的角色已经有了“卡特尔”的影子。
“我们不反对个别企业涨价,但应该坚决反对这种价格同盟”。
他认为,经历这件事情,我国出台反垄断法显得更重要、更紧迫了。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日本索尼株式会社设置技术壁垒案索尼公司设置的这项技术壁垒无疑激怒了国内许多企业。
因为与索断调查也无章可循。
更为重要的是,据一业内人士透露,索尼电池的“infolithium”技术早就注册了专利,所以能够成功告倒它的机会几乎为零。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008年9月3日上午,香港联交所发布的一则公告,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可口可乐旗下的荷银亚洲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大西洋公司,就收购汇源果汁全部股份、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并注销汇源全部未行使购股权,提出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按照公告,这单涉及金额24亿美元,约合179.2亿港元的天价交易若能完成,将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食品和饮料行业最大的一笔收购案。
4、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提高注册标准5、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各地工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主要商品有烟、酒、化肥、医药、煤炭、农业生产资料。
这种地区封锁及地方保护,不仅存在于省和省之间,而且省内各地市之间,地市各县之间也存在。
其主要表现形式如下:1、以发文形式封锁市场,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
如:东北某地方政府为保护当地氮肥厂的生产,专门召开会议、并发文要求经营者海崇明县自来水公司与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实际上是“一家人”,2000年年初,节水办公室向用水大户发文限量用水,超过限量加收5倍水费。
但只要购买县自来水公司的纯净水,就不再收取该费用。
此举使得崇明县其他水厂陷入困境。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008年9月28日,贵州德江县为了让干部职工了解扶阳古城文化,宣传扶阳古城,由县委办和县政府办联合下发文件《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全县干部职工赴扶阳古城遗址参观旅游的通知》和《中共德江县委办公室德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扶阳古城遗址参观旅游工作(8度,集中对竞争的利弊等。
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发改委和商务部尚未公布相关的反垄断执行机构的相关信息据国家工商总局7月25日披露的三定方案透露,国家工商总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此外,发改委相关人士透露,工商总局负责的垄断协议涉及价格以外的垄断协议,比如几家商场协议起来不进某一种商品。
除了这三大部门,国务院同时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三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对于坊间日前热议的《反垄断法》尚无一个实施细则出台的问题,《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细则是要在三个执法部门成立之后,由各部门分别制定,国务院不会包办代替。
得以健康运转,进而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今年8月1日,北京4家企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
由于当天正是《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第一天,因此此案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
4企业在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不断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供消费者在该网站查询。
此后更改“推广”为强制推行。
4企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在递交诉状一个多月后,4企业的代理律师周泽终于在前天收到了法院的裁定书——不予受理。
法院作出如此裁定的理由是,4企业所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9月4日晚,周泽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表示,因为此案的特殊性,他曾考虑过法院不受理的可能性,但“但没想到会是这个理由”。
法院还在书面裁定中提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此,周泽说:“我们肯定会上诉的。
”另据周泽透露,9月2日下午,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曾约见他,再三强调电子监管码的合理性。
刘兆彬表示,周泽帮助政府改进工作的动机是好的,但其行为“客观上形成了新闻炒作”,“实际上是抹黑政府”。
综合财经、信息时报中信国检给质检总局分红?记者了解到,中信21世纪公司于2005年1月21日发布公告,宣布与中国电信和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合资成立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中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没有投入一分钱但占有30%的股份)。
根据这份公告,中信21世纪电讯、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及中国华信邮电将有权按各自股权比例“摊分合资公司之盈利净额”。
目前,尚不清楚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在参股两年多的时间里,是否参与“摊分合资公司之盈利净额”。
在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中,中信国检公司向入网企业收取600元的“密钥费”。
根据中信21世纪发布的业绩公告,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信国检的况下,不仅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还会导致国家在经济和技术上长期落后的局面。
《反垄断法》的立法初衷,即通过惩罚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持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转,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石的竞争得以健康运转。
在我国现阶段市场不成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直接危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除此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2、《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
从我国的立法进程上来看,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我国先后修订了外资企业投资法、对外贸易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涉外法律。
《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加入wT0以后,与国际经济制度接轨的一个重大举措。
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质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利于防范外资并购所带来的垄断,促进内外资的平等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