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反垄断法-判断

反垄断法试题判断判断题(请将你认为正确的在括号打√,错误的在括号打×,每题1分)1.《反垄断法》禁止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答案:×2.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包括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决定。
( ) 答案:√3. 被行政机关强制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免除处罚。
( )答案:×4.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包括四种类型: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答案:×5.根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业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是中国保监会( )答案:×6.《反垄断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 答案:√7.《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对垄断企业和大型公司。
答案:×8.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答案:√9.根据《反垄断法》,垄断协议,包括经营者通过行业协会作出的排除、限制竞争决定。
答案:√10.《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
( )答案:√11.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政策作出的行为,即使一定程度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也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 ) 答案:√12.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本着自愿原则,可以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的协议。
( )答案:×13.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行使查处垄断行为的职权。
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地区封锁 、 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 ,是我国目前影响全
国 统一 、 放 、 争 、 开 竞 有序 市 场 体 系建
立 的主要 障碍 但这 个 问题 解 决起 来 难 度很 大 ,因 为 它的 产生 有深 刻 的政 治、 经济 原 因和 体制 背 景。 要彻 底 解决
反垄断条款 ,工商机关每年平均查处
我 国从 计划经济 到市场经济 发展过
当竞争法》中有关反垄断条款的规定 程 中的特 点 、将行 政性垄断纳 入反
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一直 来制止和查处垄断行为 ,已经远远不 垄 断法的 内容并 制定有效 措施进行
存在 争议 。 本文就 立 法的 目的和 原 则 、 能适 应 发展 变 化 了的 形 势 ,以至 于存
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展 的现状 。考虑 也 需 要~ 个 过 程 。深 化体 制改 革 和加
5 6《2 0 . 中阉王商管娌研究 0 63
维普资讯
●●
珊 制工商 .法
强法 律规 范 可 以从 不 同的 角度 解决 行
政 性垄 断 的问题
者进行查处 的条款 经济体 制改
革 ,特 别 是 要 改革 和 完善财 政 税 收体
少 ,学 习借 鉴 国外 的 反垄 断 立法 的 经 验 和做 法 是必 要的 , 但不 能 照搬 照 抄 ,
要 与 中 国 的 国情 相 结 合 , 免 “ 土 避 水
此 外 , 律 条 文 的 表述 要 符 合 中 法
行政 性垄 断和 维护 公平 竞争 起到 非 常
三是具有较高的级别和权威 。如 美国 、 日本 、 韩国 、 印度等国的竞争执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执法实践 ,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
反垄断法题目有很多,比如:
1.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什么?它如何保护市场竞争?
2. 解释反垄断法如何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并列举一些常见的垄断行为案例。
3. 讨论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市场创新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4. 分析反垄断法在全球化经济中的作用和挑战。
5. 就全球范围内的大型科技公司是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展开讨论。
6. 评估反垄断法在促进公平竞争和提高经济效率方面的作用。
7. 探讨反垄断法对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的适用性和影响。
8. 分析反垄断法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作用和挑战。
9. 讨论反垄断法如何应对行业集中化和企业并购的趋势。
10. 评估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和监管机制的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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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陈浩09929202 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特点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要求有统一的、开放的和有效的竞争市场,而不能对市场进行分割、封锁或限制竞争。
然而,只要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就有竞争的存在,有竞争就会有为避免竞争而限制竞争、进行垄断的行为。
一旦垄断形成,市场结构表现为垄断状态,则市场机制就不能有效地运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也存在着垄断与竞争的矛盾。
并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长期存在着两种垄断形式,即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两种垄断形式交织在一起,禁锢了经济的运行。
(一)经济性垄断它是指企业、企业集团本身采取经济的力量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的行为。
经济性垄断一般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从垄断的主体来看,它是一定经济领域内具有一定经济势力的企业、企业集团。
2、从垄断的范围来看,是在法定的允许垄断的范围之外进行非法垄断。
所谓法定的允许垄断,指的是国家依法指定某些商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由特定的中实体专门经营,如军工、铁路等等。
这此专门经营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计民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常不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而控制或独占法定允许垄断范围以外的某类产品、劳务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则当然构成经济性垄断。
3、从垄断的方式来看,是少数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联合之名行独占之实,如恶意串通,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在某类商品、劳务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经营上采取一致态度,联合行动,操纵市场、控制、排挤其他竞争者。
4、从垄断的目的来看,是为了获取巨额的垄断利润。
在我国,经济性垄断就象导致它产生的市场经济一样,还不成熟,不具有全局性的现实威胁,但已显露出端倪,在局部对我们正常的经济秩序已经造成威胁。
我国经济性垄断其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业企业联合擅自越权定价。
如,在一九八八年二月,上海、天津、北京等地十几家染料厂,在重庆签署了一份《有机颜料价格会议纪要》,联合提高五十多种应由物价部门定价的有机颜料的出厂价,提高幅度不等。
高的达到百分之五十。
还有大中型企业相互串通提价,如一九八八年国务院生产资料管理中心查处的十大案件中,其中就有上海化工厂串通同行业企业自定行业垄断价格*。
再有就是行业协会将国家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又变相上收归行业协会。
这些经济性垄断行为抑制了市场竞争,如不及早加以制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危害会越来越大,使市场竞争失去活力。
同时还将阻碍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使科技的发展和应用陷于停滞,大量的劣质产品充斥市场,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与我们发展经济的目的背道而驰的。
现在私人企业在我国也逐渐壮大起来,他们也将有能力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性垄断。
其主要的做法是通过同行业间串通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在同一水平上,或实行价格歧视,将同类商品不以公平相等的价格向买主销售或搭售商品或独家交易,迫使买方只和其一家做交易,以此扰敌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目前正在推行的以适应专业化和规模经营要求为目的的企业联合行为,到底应该怎样去认识它呢?我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适度的企业联合对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有好处的。
因为目前我国的很多企业达不到规模经营的要求,和国外的企业相比,竞争力较弱,适度的集中以及由此而在一定范围内限制自由竞争还是有必要的。
适当的集中会带来规模效益。
一定范围的限制竞争行为在有些方面对消费者可能是利大于弊的。
因此,反垄断法并不对这种联合行为持断然否定的态度。
但这样做并不是采取放纵的态度,而应体现出一种合理的限度以及是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比如,当某种商品的供应、出口,或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某一比例,就可初步认定构成垄断状态。
但构成垄断状态只是构成违法的前提,只有当这种垄断状态同时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才能受到追究。
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仅仅看是否限制了竞争,而同时要看其是否保护和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是否有利于降低成本、发展技术,以及对工业的均衡分布有何等影响等。
另外,对诸如从事企业兼并行为、专业化协议、中小企业合作协议,充分利用资源的合作等行为,法律规定合理的限度,不得无限制地进行。
如果此类行为在一定限度内,有利于规模经营,有利于消费者,则不应禁止。
但采取这种原则,要求有较严密的法律规定。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要受到追究,除了考虑是否限制了竞争,还要考虑其他因素,这就很容易导致规避法律的行为的发生。
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行违反反垄断法之实。
总之,经济性垄断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但我国的反垄断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未雨绸缪将是一种明智之举。
如果等到经济性垄断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时再制定反垄断法,我们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为了使企业联合向着有利于竞争的方面发展,为了私人企业健康发展,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
(二)行政性垄断垄断在我国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行政性垄断。
改革以前,中国的经济生活为行政性垄断所主宰。
相对经济性垄断而言,这种有赖于行政权力并凭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区域、行政隶属层次维系的行政性垄断,就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排斥、限制、妨碍甚至瓦解企业之间的合法、正当的竞争的垄断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权力的作用渗透到产、供、销等各环节。
因此,行政性垄断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的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行政性垄断正逐步地被削弱。
但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行政性垄断的条件并不能完全消除。
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能一下子得到有效克服。
而且,又产生了某些助长行政性垄断的新条件,如地方的行政权力与其经济利益结合。
行政性垄断仍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如在财政税收上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灶吃饭”、“地方财政包干”使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明显。
这往往表现在划地为牢、关卡林立,阻碍物资、资金、技术、人才跨地区跨部门流动,不准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人为地分割国家统一的市场;为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强制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联合,用行政手段为其指定经营伙伴或协作单位;设立行政性公司以垄断经营;规定特定的进货渠道和销货渠道,采取内外有别的双重标准,对内优惠,对外歧视;地方政府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减税让利,扶植本地企业,扩大其市场份额,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种种障碍,等等。
这些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和刀菜,严重地抑制了市场竞争的活力,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使用。
二、我国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反垄断法》。
但在党中央的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中,均涉及到了反垄断问题。
《关于开展和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管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
“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封锁。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废止。
”《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之间或行业之间组织商品垄断价格。
”这些规定对于约束我们经济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规范性不强,约束力弱。
鉴于我国的经济生活中既有经济性的垄断又有行政性垄断。
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国反垄断特点的反垄断法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
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的运作来配置资源。
依靠市场,通过成千上万个商品经营者之间按照一定的市场规则进行交易活动来实现的。
这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需要两个必要的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是独立经营者,而且数量足够多并且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公平交易,不存在垄断;第二,价格充分灵活,能够反映资源的供求状况。
只有具备了这两个前提条件,才能造成一种自由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由于在市场机制中,价格是决定性的杠杆,但是价格的波动只能通过市场商品竞争和服务质量的竞争反映出来,即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是通过竞争来实现调节资源和经济活动的作用的。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资源配置、利益的分配、发展的动力等方面。
竞争是市场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
如果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遭到削弱甚至受到破坏,那么市场机制就会出现障碍,经济秩序就要发生混乱,国家经济就无法顺利发展下去。
因此,维护和促进竞争对于健全和保障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然而,竞争本身并不是自然有序,虽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消极的作用,自然状态的竞争本身都具有垄断的倾向。
只有制定反垄断法并以此制约垄断行为,才能保证竞争的顺利进行。
其次,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反垄断法属于市场行为法范畴,是市场行为的基本法律之一。
它的作用在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的活力。
因此,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没有反垄断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将是不完整的。
三、我国反垄断法应规范的行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外的有关规定,我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规范的对象既包括经济性垄断,又包括的行政垄断。
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应规范下列行为:1.禁止行政性公司所谓行政性公司,即采用公司的形式,兼有行政权和经营权的组织。
它是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所组建,往往滥用权力,限制企业竞争。
特点是行政性、行业性和封闭性。
行政性公司具有垄断性,它对所属企业进行严格的制约,限制这些企业的自主竞争。
这种对某个行业或某行业的一部分的控制,使其他行业或同行业的其他部分的同类企业很难与行政公司所属的企业竞争,因而应受反垄断法的禁止。
2.禁止地区垄断所谓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以封锁所辖市场,破坏全国统一市场。
地区垄断的主要表现是:过分强调推销本地商品,抵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阻止本地区某些原材料外流,限制本地同外地调剂原材料的余缺。
地区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严重影响了各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
3.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
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干预,促成企业兼并或设置障碍,阻止所属企业自愿参加竞争性的联合也应视为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加以禁止。
4.禁止垄断价格垄断价格包括,(1)价格协议,指从事同一种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达成一致协议,约定以相同的价格销售产品,或相互通报价格情况,使价格趋于一致,避免竞争之风险。
(2)生产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强迫销售企业按某种价格出售其产品。
(3)价格歧视,指将同一种产品分别以不同的价格售给不同的购买方,从而造成不同的购买人之间的不公平的竞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