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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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大型企业为了保持其市场地位,采取垄断行为,限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反垄断法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2016年,我国一家知名家电企业A公司,通过大量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逐步扩大市场份额,成为国内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

然而,A公司在扩大市场份额的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垄断行为,如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强制捆绑销售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2017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A公司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巨额罚款。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定性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股份,扩大市场份额,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A公司限制竞争对手产品销售、提高产品价格等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2. 案例审理本案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证实了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A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及消费者利益等方面,依法作出了判决。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表明,反垄断法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

(2)企业应自觉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本案警示企业,垄断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对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案反映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决心和能力。

《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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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题
第一部分 概述
一、垄断 1、概念
经营者在市场运行过程中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 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 状态.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主要类型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违法的经营者集中
2、垄断的分类
〔1〕依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分为:
独占垄断:市场上只有一家企业,对生产、价格实 行排他性控制.
• 〔2〕差别待遇
• 优势企业凭借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产品或 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价格 或其它交易条件上实行相异待遇.
• 原告XX百姓超市是一家由十几个企业下岗员工自 己筹集资金成立的小型超市,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被告XX天天食品是一家主要从事糯米食品生产与 加工的企业.由于该企业独特的生产工艺以及严格 的质量管理,产品口味相当宜人,深受消费者的青睐, 其产品不仅畅销国内各大市场,还出口到美国、澳 大利亚、德国等国家,是当地副食品加工的龙头企 业,也是当地纳税大户.原告在其经营第一年年度货 物清点中发现,其在该年度中仅仅销售出被告产品 人民币2万余元,这与他们刚开始决定被告商品上 架时的预料大相径庭,也与正常的市场消费水平不 吻合.
• 莫萨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向喷瑞公 司的董事长表明,除非提高价格,否则将 取消喷瑞公司的分销商资格.在被取消 资格后,喷瑞公司的董事长与莫萨托公 司的一位高级经理进行会谈,经理表达 了对喷瑞公司销售价格的不满.
• 喷瑞公司起诉,声称莫萨托公司与它的 分销商共谋固定产品的转售价格,并为 了巩固其共谋协议而总之了喷瑞公司 的分销资格,违反谢尔曼法第一条.法庭 认定价格共谋协议存在,适用本身违法 原则.
• 前提:确定平均变动成本
AKZO案
• 控诉人ESC一开始生产的有机过氧化物只 提供在粉末工业上,但在1979年时决定涉足 德国的塑胶制造上, AKZO知道后便威胁其 退出,但ESC未予理会,于是AKZO向ESC的 客户提供比AKZO对其本身的一般客户还低 的价格,ECS就据此控诉AKZO的价格低于 平均变动成本,且其目的就是打算将ESC消 灭在市场中.

《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word资料8页

《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word资料8页

《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且也是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里程碑。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宗旨是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保护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因此,要认识我国建立反垄断法的必要性,首先应当认识竞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优化配置资源。

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市场经济不是中央集权式的经济。

这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不是靠国家的计划或者政府的行政命令,而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

一般来说,当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比较短缺,它的价格就会上涨,生产者就会对这种商品进行投资;当一种商品供大于求,它的价格就会下降,生产者就会将其资金转移到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去。

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计划的重要因素是市场价格,价格机制在调节市场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要使价格机制能够发生作用,市场必须至少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企业可以自由定价,第二是保持市场的开放性。

这即是说,经营者之间要能够开展竞争。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老百姓感受最深切的一点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许多有钱买不到的东西,现在应有尽有。

这简直就是一个经济奇迹。

这个奇迹的原因是什么?就是竞争。

2.推动经济和技术发展。

竞争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

即竞争可以淘汰低效率的企业,淘汰不合理的生产工序和劣质产品。

与此相反,那些高效率的企业和优质产品在竞争中则可以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可以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垄断地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每个企业都希望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获取更多的利润,它们就会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不断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改善经营管理,目的是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

《反垄断法专题》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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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市场上的企业为数不多,但他们之间存 在竞争。
联合垄断:多个相互竞争的企业联合控制某个市场。
(2)依据垄断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
经济性垄断: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实力设置市 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
国家垄断:国家对某些产业进行直接控制,不 允许其他市场主体进入。
行政性垄断:行政主体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 而形成的垄断。
自然垄断: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原因而形成 的垄断经营。
(3)依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分为: 非法垄断:法律进行规制的垄断。
合法垄断:特殊行业或领域,法律允许进行 的垄断,如烟草专卖、基于知识产权的垄 断。
3、垄断的危害
• 阻碍社会技术进步。 •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 损害消费者利益。 • 影响经济民主制度 • 不同的意见 • 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优
• 2、1993年,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但 在法律条文中对情况严重的公用企业垄断 和行政垄断进行了规定。
• 第6条、第7条、第30条
3、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重新排入全国 人大立法计划,历经八、九、十届人大。
4、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5、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 次会议通过
• 1968年,莫萨托公司因喷瑞服务公司 折价销售而拒绝继续授予分销商资格。 当时莫萨托公司产品是喷瑞服务公司 的主要销售品之一。之后,尽管喷瑞 服务公司能够从其他分销商那里购进 莫萨托公司的产品,但是不能够得到 他期望的数量,也不能够在他需要的 季节及时得到。
• 在喷瑞公司被取消资格前四周,莫萨 托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表示,要尽一 切努力来维持市场最低价格水平,即 保证分销商不能以低于莫萨托公司建 议的零售价向任何人出售,否则将取 消其分销资格。

第7章 反垄断法

第7章 反垄断法

2、“行政垄断”问题 一些相关规定本身还存在问题 (1)采用“分别主体立法模式” 区分“经营者”和“行政机关与公共组织”, 对各自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定 ,会造成立法 上的不周延 。 (2)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 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并没有直接的管辖权。 这样《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就起不到应有的 约束作用 。
第1条宣示了该法的宗旨 :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 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是对垄断行为的预防和制止 , 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

第一个方面,是对垄断行为的调整。
1、对垄断协议的监管 2、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监管 3、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
2、纵向限制行为 纵向限制行为主要包括转售价格维持(PRM)、 搭售、排他性交易等 《谢尔曼法》第1条、《克莱顿法》第3条的规 定 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 美国法院对价格限制和非价格限制所采取的分 析方法是不一样的,它们的法律后果因此也各 异。

1911年的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 Sons Co.案 1919年United States.v.Colgate & Co.案 1967年的US v. Arnold & Schwinn co.案 1977年Continental TV v. GTE Sylvania案
3、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问题 《反垄断法》最终确立了国务院反垄断 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并存的机构体 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分散。 由于这种体制的分散性与非独立性,实 施过程中面临大量的管辖权划分与执法 机构之间的行政协调问题
4、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含义、说明 标准、具体解释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垄断现象在一些行业中变得愈发普遍。

垄断的出现不仅会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标反垄断法是指为了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其目标是通过打破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公平交易,以及确保消费者享有合理价格和优质产品。

二、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1.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禁止企业或组织在市场上滥用其支配地位,例如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控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等行为。

2. 禁止横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之间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例如市场领导者通过排他性协议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或者通过价格联合行动影响市场价格等。

3. 禁止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企业与其供应商、销售商等达成纵向垄断协议,例如定价限制、地域限制、排他性经销等协议,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反垄断法的实施机构和执法手段1. 实施机构:各国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机构或委员会,负责执行和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欧盟的欧洲委员会,以及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执法手段:反垄断机构可以采取各种手段来执行反垄断法,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调查、行政处罚和审判诉讼等。

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机构可采取罚款、采取强制措施、要求整改或者提起官司等惩罚措施。

四、反垄断法的效果和挑战1. 保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了市场被垄断,确保了广大企业在公平环境下进行竞争。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出价过高或提供劣质产品。

3. 挑战和监管: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变得更加严重和复杂。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面临着挑战,如如何平衡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之间的关系,如何平衡内外资本在反垄断领域的利益等。

反垄断法基础知识

反垄断法基础知识

反垄断法基础知识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维护着市场竞争的公平与有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那什么是反垄断法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反垄断法的基础知识。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是一部旨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

它的出现是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限制竞争的情况,确保市场能够自由、公平地运作。

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垄断协议。

这就好比几家企业私下商量好,一起决定产品的价格、产量或者划分市场,从而排除、限制竞争。

比如说,同行业的几家大型企业秘密约定,统一把某种商品的价格提高一定比例,这显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其次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足够强大的地位,能够控制价格、产量等关键因素时,它如果不合理地利用这种优势,比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等,就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然后是经营者集中。

如果几家大企业合并或者通过收购等方式集中在一起,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

比如两家在某个领域占据重要份额的公司合并,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大幅减少,从而影响行业的创新和消费者的选择。

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对于消费者来说,反垄断法能够保障他们享受到合理的价格和多样的选择。

如果市场被垄断,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可能会降低产品质量、提高价格,消费者将处于被动地位。

而反垄断法的存在,促使企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吸引消费者。

对于企业而言,反垄断法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中小企业有机会在平等的条件下发展壮大,而大企业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依靠创新和效率来获取竞争优势,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除竞争对手。

对于整个经济社会来说,反垄断法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创新。

竞争能够激发企业的创新动力,推动技术进步和管理优化,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第四讲 反垄断法

第四讲 反垄断法

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特征
• 1.国家干预性 • 与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相比,布 什政府采取的是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 政策。 • 2.社会本位性 • 拆也好不拆也好,“利在消费者” • 3.经济政策性(弹性) • 哈佛学派,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 芝加哥学派,不看市场结构,注重经济效益
第四讲 反垄断法
经济法律系 陈志强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与反垄断法的概念
• 垄断 • 哲学:竞争的反义;对竞争的限制、阻碍。 • 经济学:状态---市场结构失衡---单个或少 数企业对特定市场的独占。 • 法学: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 • 即:指特定在经济活动中限制、妨碍竞争 的行为及状态。
垄断的具体定义
• (四)微软行为的性质分析及处 理
• 本案中微软公司的行为性质可认定为: 滥用企业优势限制竞争,侵犯其他企业 公平竞争的权利。
• 微软公司的视窗操作系统垄断着全球85%的个 人电脑市场,为防止因特网浏览器和JAvA语 言等新科技的发展对其竞争优势的威胁,其通 过推出“探索者”浏览器并免费供应给电脑制 造商的方式排挤潜在的竞争对手,表面上此举 有损其利润,实际上,该行为直接影响到生产 浏览器的其他企业,如网景公司。另外,电脑 制造商们为了自身利益,被迫接受微软提出的 条件并在其产品中安装“探索者”浏览器,这 势必影响其选择其他经销商产品的权利。
• 滥用优势的行为可表现为以下几种:一是 优势企业(如公用事业企业)通过不公平格式 条款、歧视对待、官僚作风等单方面的 “绝对”行为,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二 是契约中的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以形式 上的平等掩盖强势和弱势双方事实上的不 平等。三是双方的契约对第三人构成限制 竞争,它可能使交易一方以强势或不当给 予优惠而与对方达成契约,也可能是契约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从该协议对当事人一 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关系施加的限制中谋 求某种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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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专题一、反垄断法概述二、垄断协议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四、经营者集中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六、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一、反垄断法概述(一)垄断的概述1、垄断的含义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在学理上,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2.垄断的成因(1)资源垄断(2)自然垄断(3)市场垄断(4)知识产权垄断(5)行政垄断3.垄断的特征(1)垄断对竞争的排斥性。

(2)垄断对社会的危害性。

(3)垄断的违法性。

判断垄断的实质标准是社会公共利益。

为法律所禁止的垄断主要有两类:一是垄断状态,或称垄断的市场结构,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达到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如占市场份额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或者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

二是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行为和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排挤或支配其它经营者的行为。

其它类型的垄断,如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垄断等,反垄断法则通常采用豁免制度将它们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反垄断法的概念广义上的反垄断法是国家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狭义上的反垄断法则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2.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相同之处:二者的立法目的均是推动和保护竞争,反对企业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手段谋取利益,从而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

不同之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反对企业以假冒、虚假广告、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其前提条件是市场上有竞争,其目的是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称为公平竞争法,它追求的是公平竞争。

而反垄断法则是通过反对垄断和反对限制竞争,使市场保持一种竞争的态势,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保证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

因为在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情况下,企业失去了竞争自由,而反垄断法所追求的就是自由竞争,因此,反垄断法也称为自由竞争法,其目的是保障企业在市场上自由参与竞争的权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扩大社会福利。

(三)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垄断行为市场垄断行为就是《反垄断法》第3条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2.行政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如果上述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该类行为,则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调整。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四)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执法体制包括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两个层面。

1.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所以,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第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第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第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分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有关执法机构已经在部分履行反垄断的执法职责。

如价格垄断的执法监督权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司兼并重组的审批权在商务部,地区封锁的认定、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的反垄断工作以及部分反垄断的执法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保证反垄断法颁布后能够顺利实施,《反垄断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职责,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的机构,采取了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的办法。

我国反垄断法维持现有多部门、多机构分头执法的局面,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之下,可以使多个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效合作、相互配合,有效地实施反垄断法。

(五)《反垄断法》中两个重要概念的界定1.经营者《反垄断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有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但是,这里的“其他组织”,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其他经济组织”,实践中,其他经济组织往往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必要条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就不属于“经济组织”。

而《反垄断法》中所说的“其他组织”,则不必局限于是否有营业执照。

同时,反垄断法上所说的经营者,并不要求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相关市场市场是指从其特征、性能和价格等出发,相互可以替代的一组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的地理区域。

这组产品的范围被称为产品市场,生产或者销售这组产品的地理区域被称为地域市场。

相关市场是经营者开展市场竞争的区域或范围。

对该范围或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分析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基础,在反垄断案件中常常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我国《反垄断法》所指相关市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具体而言,界定“相关市场”需要考虑它的商品因素、地域因素和时间因素。

(1)商品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商品因素。

(2)地域范围,是指相关市场中的地域因素。

(3)时间因素。

时间因素表现为只有在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的行为才可能构成垄断行为,而将经营者一些暂时的、不足以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的行为排除在规制范围之外。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基本思路 假定垄断者测试是界定相关市场的一种分析思路,可以帮助解决相关市场界定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目前为各国和地区制定反垄断指南时普遍采用。

依据这种思路,人们可以借助经济学工具分析所获取的相关数据,确定假定垄断者可以将价格维持在高于竞争价格水平的最小商品集合和地域范围,从而界定相关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一般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目标商品)开始考虑,假设该经营者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垄断者(假定垄断者),那么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商品的销售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能否持久地(一般为1年)小幅(一般为5%-10%)提高目标商品的价格。

目标商品涨价会导致需求者转向购买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从而引起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

如果目标商品涨价后,即使假定垄断者销售量下降,但其仍然有利可图,则目标商品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

如果涨价引起需求者转向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其他商品,使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则需要把该替代商品增加到相关商品市场中,该替代商品与目标商品形成商品集合。

接下来分析如果该商品集合涨价,假定垄断者是否仍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商品集合就构成相关商品市场;否则还需要继续进行上述分析过程。

随着商品集合越来越大,集合内商品与集合外商品的替代性越来越小,最终会出现某一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可以通过涨价实现盈利,由此便界定出相关商品市场。

界定相关地域市场与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的思路相同。

首先从反垄断审查关注的经营者经营活动的地域(目标地域)开始,要分析的问题是,在其他地域的销售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假定垄断者对目标地域内的相关商品进行持久(一般为1年)小幅涨价(一般为5%-10%)是否有利可图。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目标地域就构成相关地域市场;如果其他地域市场的强烈替代使得涨价无利可图,就需要扩大地域范围,直到涨价最终有利可图,该地域就是相关地域市场。

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几个实际问题 原则上,在使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界定相关市场时,选取的基准价格应为充分竞争的当前市场价格。

但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共谋行为和已经存在共谋行为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中,当前价格明显偏离竞争价格,选择当前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会使相关市场界定的结果不合理。

在此情况下,应该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使用更具有竞争性的价格。

此外,一般情况下,价格上涨幅度为5%-10%,但在执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行业的不同情况,对价格小幅上涨的幅度进行分析确定。

在经营者小幅提价时,并不是所有需求者(或地域)的替代反应都是相同的。

在替代反应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对不同需求者群体(或地域)进行不同幅度的测试。

此时,相关市场界定还需要考虑需求者群体和特定地域的情况。

二、垄断协议(一)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垄断协议,通常也称为卡特尔、卡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等,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核心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协议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包括限制竞争的其它协调性行为。

禁止垄断协议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二)垄断协议的特征1.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行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排除、限制竞争,而且往往经营者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

3.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有协议、决定或者其它协同的行为方式。

(三)垄断协议的种类1.根据垄断协议主体所处的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相同和不同,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的垄断协议和纵向的垄断协议。

2.根据垄断协议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垄断协议、垄断决定和其它协同的垄断行为等三类。

垄断协议是指同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合同。

垄断决定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或者行业协会所作出的限制竞争的决定。

其它协同的垄断行为是指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在没有协议或者决定的情况下实施的协调一致的行为。

3.根据垄断协议的不同内容,可以将垄断协议分为固定价格协议、限制数量协议、划分市场协议、联合抵制协议、串通投标协议等种类。

固定价格的协议中,又有维持(最高或最低)价格协议、共同涨价协议、共同降价协议、维持再销售价格协议等。

限制数量协议中,又有限制产量协议、限制销售量协议、限制库存量协议、限制原材料或设备协议等。

划分市场协议中,又有划分产品市场协议、划分地区市场协议、划分顾客市场协议等种类。

4.根据协议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得到政府的许可,可以把垄断协议分为禁止的垄断协议和例外许可的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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