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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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出 了建议 。本文 第三部 分对 除特 定行 业外 的其 他领 域 的反 垄断 法适 用除 外进 行 阐述 , 同时也 对相 关 法条进 行分 析并提 出 了建议 。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用除 外 ; 关条文 反 适 相


适 用除外 制度 的基本 问题 探讨
适 用 除外 ; 豁免是 指行 为本 身直接 违反 了反垄 断法 而
反垄断法适用 除外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 竞 争 与垄 断 均具 有 双 重 性 。首 先 , 争 是 具 . 竞 有 双重性 的。众 所周 知 , 竞争 具有使 社 会资 源得 到有 效 配置 , 提高 劳动生 产 率 , 足 社 会 需 求 以及 为消 费 满
这 种理 解虽 然对不 予禁 止做 了 区别对 待 , 用一个 什 但
效率 、 提高 国民经 济竞争 力 、 护社 会整 体利 益 、 障 保 保
市场 经济健康 发展 , 通过 以反 垄断 法为 核心 的相关法 律规定 , 对某 些特 定行业 或领 域 中的垄 断不予 禁止 的 法律制 度 。 笔者 认 为 , 里 的“ 予禁 止 ” 指在 但 这 不 是 特定行 业 与领 域 的绝对 不予 禁止还 是相 对不 予禁止 ,
行探讨 , 为后 文 的讨论确 定一 个参 照系 。
( ) 用除 外的含 义 一 适 适 用 除外 的含 义 我 国 的反 垄 断法 未 作 规定 。有 学者认 为 , 用除 外制 度是指 国家 为 了维护经 济运行 适
第 一种 观点 中的 “ 用 除外 ” “ 适 与 豁免 ” 的含义 分 别 是笔 者前 面提 到 的绝 对不予 禁止 与相对不 予禁止 。
实 践 与探 索
反 垄 断法 适 用 除外 制 度若 干 问题 研 究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2 0年 1 01 2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

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房磊李平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摘要】纵观各国反垄断法,大多都包含有适用除外制度,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却格格不入,论文分析了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及其冲突之处,以期为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更好的融合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价值价值冲突一、反垄断法与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分析1.反垄断法的价值。

第一是促进竞争。

通过对反垄断法各项制度的比较,我们发现,反垄断法特有的价值就是促进竞争。

竞争反映的是效益价值,因此被认为是一种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最佳方式。

反垄断法所要缔造的经济秩序也可以集中概括为竞争,它所促进和保障的分配正义体现了正义原则。

竞争在反垄断法的保障下充分发挥了法律制度的作用,它将指导分配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

第二是保障效率。

效率又称效益,法的效益价值在于通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资源的最佳优化配置,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

竞争使得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市场主体在竞争中不断的改善经营方式,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是维护自由。

反垄断法的出现或多或少会被认为是保护企业自由和限制企业自由这种矛盾的集合体。

我们知道,市场有其自身的缺陷,他会在无限制的自由运行中走向自身的反面,即取消市场。

因此依靠企业自身的自觉性来维护自由本身就与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初衷背道而驰,那么就需要依靠有强制力的反垄断法来规制、保障自由的实现。

第四是体现公平。

反垄断体现的公平应为社会整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社会整体的公平指的是社会绝大多数群体的公平,这就不仅包括大多数企业还包括普通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形式意义上的公平相对应,体现于竞争的前提、竞争的过程和竞争的结果等诸多方面。

人们常说,形式上的不公平也会带来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就是通过一些形式上看起来不公平的立法技巧来达到市场上实质上的公平。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

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

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

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

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

[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
决 定 。但 是 经 营 者 能够 证 明 该 集 中 对 竞 争 产 生 的 有 利 影 响 大 于 不 利
( ) 二 细化我国反垄断法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的程序 内容 我国反垄断法在中小企业的限制性竞争协议豁免方面 的程序 性 规定是空 白的。欧共体采用了许多折衷的方式:1欧共体第 1 () 7号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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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 0 0万 德 国 马克 的企 业 可 以不 受 限制 地 与其 他 企业 合 并 ;( )在 2

我 国 反 垄 断 法 中 小 企 业 适 用 除 外 制 度
中小企业适用除外制度 , 中小企业特定的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的 指 禁止规 定, 是 由于其符合免除责任 的规定而被排除适用 。 但
严重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 争, 达到什么程度就是严重: 消费者分享到利
益 如 何 进 行 核 算 , 都 是现 行 反垄 断 法 留 下 的 问 题 。{ 企 业 合 并 行 这 [小 J 为 的 豁 免 规 定 同样 存 在 规 定过 于 大块 的 问 题 , 定 不够 具 体 , 实 际 规 在
例 规 定 了 某 些 类 型 的 限 制 竞 争 协 议 如 “ 响 不 大 的 专 业 化 协 议 、 于 影 关
或限制竞争效果的, 国务院反垄断法机 构应 当作 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 统一规范或者统 一标准的协议…” 不需要进行 申报 ;2颁布集 体豁 免 ()
的条例 , ~项协议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就 自动得到豁免 。0 我 国可 以借 鉴欧盟的规定, 根据 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我国反垄断法中设置 中小企业协议豁免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可以设置附复核程序 的登记 制度, 在登记之后, 中小企业 的限制竞争协议是生效的 , 复核程序则将 个案分析 的精神纳入其中, 而且 , 复核程 序实行灵活性较大, 可以避 免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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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济学 界 热 门话 题 , 随着 中国加入 度
浅 谈 中 国反 垄 断 立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文 /苏迎 迎
大致 可 以分 为三 种 类型 , 一 是 由生 产 技术 上 的规 模 经 济导 致 的 “ 自然 在 我 国社 会 经济 的某 些 行业 和 领 域, 由于 其本 身 固有 的特 殊性 ,或者 国家
引起动 荡或 致使企 业破 产倒 闭,对于 存款 人 、 被保 险 人及社 会 经济都 会 发
生严 重 影响 。
三 适用 除外 也应 有 。 度
立法 中对 适用除 外 的规 定要 掌握 业 、需 要保 密 的高 科技行 业 和产 品 、
好相 应 的 “ ” 度 。豁免 也是有 限度 的 , 需要 禁止或 限制在 社会上流通 的产 品 如果 受到豁免 的行业 或企业滥 用豁免 以及 其他 同国计 民生关系重大 的行业 ( )农业 、林业 、渔 业 三 农林渔 业在 国 民经济 中处 于基础 权 或超越 豁免 限度 , 应受 反垄 断法 和 产 品等 。 些行业 和产 品可 以实 行 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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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嗣 l 经
反 垄 断立法 是 近 十年 来法 学 界


反垄 断法 中应有 适用 除 外制
增强 效率 和损 害效率 双重 可能性 。 因
此 , 垄 断有 其 存在 的合 理 性 和 合 法 垄断 的原意 是独 占, 即一 个市 场 性 ,并非一概 都 应受 到法律 的否 定或 W TO, 反垄 断 立法 的必 要性 和 紧迫 性 更加 显现 出来 , 垄断法 的 制定和 上 只有一个 经 营者 。反 垄 断法 ,顾 名 制裁 。 反 思义就 是反对垄 断和保护 竞争 的法 律 二 、反垄断 立法 的适 用 除外 范 围 出台 已是指 日可待 ,但是否 所有 的垄 制度 , 是市 场经济 国 家基本 的法律 它 反垄 断法 的适用 除外规 定是反 垄 断 都是违 法 的, 是需要 “ ” 都 反 的, 如 制度 , 它在 市 场经济 国 家的法 律体 系 断的立法 目标 与其他社 会经济 目标 相 果 答案是 否定 的 , 那么 哪些 是属 于反 中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 位 。 互 协调 的结 果,我 国是 世界上 较 晚制 垄 断的豁免 范围呢? 这 个豁免 是否是 垄 断会 导致 限制竞 争 ,但 反垄 断 定反垄 断法 的 国家,应该 利用 后发 完全的豁免 ?笔者 下面仅就 反垄断立 也要 区别对 待 ,经 济学 上 讲 的垄 断, 优势 ”充 分 吸收 前人 和 国外 的经 验 。 法 中的适用 除外谈 谈 自已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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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制市场相关垄断行为,以达到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的“经济宪法”,它在经济法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适用除外制度在反垄断法中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协调反垄断法本身价值与相关国家政策的冲突,使相关国家政策在反垄断法中得到实现。

本文探讨适用除外制度的含义,说明适用除外制度存在于反垄断法中的原因,分析适用除外的适用范围,并提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反垄断法论文联盟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
在界定该概念之前,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反垄断法豁免之间是否存在区别做出说明。

目前,在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有人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区别,如:"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

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

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除外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概念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可以等同反垄断法豁免,意即两者是可以混用的。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

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

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
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

其二,确立符合国情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制定明确的企业合并的禁止性标准,凡不具有禁止性条件,又能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改善产业组织结构的企业合并,应在反垄断法豁免之列。

其次,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优先政策目标,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其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的基本利益,但同时,往往与其他利益发生潜在的冲突。

例如,外贸领域中保护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有时可能不能一致对外,从而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必须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实际状况对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并选择优先政策目标。

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则的适用例外制度一样,适用除外制度是人类设立规则的合理性的表现,是立法理性的升华。

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之立法与司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动用各种调节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节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所以,反垄断法通过预设适用除外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以平衡利益冲突。

然而,适用除外制度的安排并非意味着对适用除外领域或行业的完全放纵,而是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承认和保护这种垄断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

正是基于此种考量,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不约而同地将政策性垄断以及自然垄断设计为其除外适用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知识产权领域
在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中,知识产权一般是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而存在的,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二)中小企业兼并或限制竞争的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

因为,合并和协议会迅速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减少有效竞争的进行。

但是,中小企业合并或签订的协议,有时也能增强竞争,提高效率。

正是基于中小企业合并和限制竞争协议,对市场经济利弊影响的权衡,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十八条作出了相关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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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两点建议
(一)扩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仅在第15条、第55条、第56条中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这些规定还不够全面、具体,不能完全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应该在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国情扩大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适用范围。

比如,规定自然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电讯、铁路等涉及公用事业领域的行业,还有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不适用反垄断法。

因为,像自然垄断行业,如果允许垄断的存在,允许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独占市场能更有效地利用资源、更好地为社会和人民服务。

(二)建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
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国外,不是所有的行业和行为都可不受反垄断法的制裁,也不是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行业或行为在所有的情况下都绝对地不适用反垄断法,不适用反垄断法应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鉴于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的规定,为了防止不适当的垄断行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有必要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审批制度,并建立一整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申请、审查、批准、听证或复议等程序性的规定制度,使《反垄断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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