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

小议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基本理论引言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除外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从理论角度探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理。
反垄断法概述反垄断法是为了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维护市场竞争的法律体系。
在许多国家,反垄断法被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法分为两个方面的工作:禁止卡特尔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卡特尔是指由多个竞争对手共同制定价格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对其他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除外制度的定义与原理除外制度是指反垄断法在适用时可以对特定情况或特定行为进行例外规定。
其基本原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特定行为或特定市场结构存在,而不被视为违反反垄断法。
除外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反垄断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冲突,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市场结构:如果市场存在自然垄断或其他形式的无法避免的垄断状况,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例外规定。
例如,某些基础设施领域可能存在自然垄断,政府可以对其进行监管而不是强制拆分。
2.公共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即使这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于水、电、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政府可以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管制。
3.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确保供应的连续性,反垄断法可以暂时放宽或例外适用。
以上因素只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一些基本考虑因素,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
除外制度的实践案例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广泛存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许多国家对水、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监管,允许市场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公司提供相关服务。
这是因为在这些行业中,只有少数大公司能够在经济上有效地运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摘要】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都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但较好的协调了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还促使了反垄断法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所以说反垄断法与其适用除外是具有根本一致性。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竞争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行业领域中,为了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垄断行为,而反垄断法对此不予追究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学界存在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两种说法,但大多学者都不作区分。
(二)适用除外制度的特征第一,适用除外制度具有社会本位性。
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因为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过度竞争,这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最后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所以国家为了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不得已让自由竞争退居次要地位。
这也与竞争最后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第二,适用除外制度具有效力上的相对性。
如果不正当使用适用除外制度则会影响自由竞争,损害社会公平。
所以各国都不再笼统的把某一领域或行业作为除外的对象,而是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条件,有的还要得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批准和许可,由此可见适用除外是相对的;第三,适用除外制度内容的发展性。
反垄断法本身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从而表现出了大量的不确定性。
适用除外的内容为了应对复杂的经济政治环境和产业政策不得不及时调整和变动。
纵观其它发达国家,在经济立法中也都基于本国的政治、经济政策为出发点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补充和完善。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一)适用除外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效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的目标还是为了更有效的竞争。
在某些场合,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采取适用除外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限制的是过度竞争。
其所能达到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结构和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用除外

浅谈反垄断法之适 用除 外
口宁 元元
( 南 财经 政 法 大学 湖 北 武 汉 4 0 7 ) 中 3 04
用除外制度是对 某些行业或某些行为的适用反垄断法的豁免。我 国新 出台的反垄断法具有 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但在适用过程 中还应注意一 些实践性问题 , 使得反 垄断法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 。 关键 词 : 垄 断 法 适 用 除 外 合 理 性 反 使 运 管理 高效 合理 反垄 断法上 的适 用 除外 ,是指允 许特 定 的市场 主体 的特 定行 社会选 拔优 秀经 营 者 , 得生 产效 率高 , 作科 学 , 为不适 用反 垄断 法 的基本 规 定的一 种制度 , 充分 体现 了反垄 断 的企业 经 营 。 它 其次, 在经营 过 程中 , 国家应 该依法 监管 , 当调控 , 适 保证 经营 法 对人 的效 力方 面 的特 色 ,同 时也体 现 了调节 功能 较强 的经济 法
一
对 知识 产权 法律 中 明确 规定 的 , 不适用 发垄 断法 。 3 法律 明确规 定 的某些 特定 行为和 企 业 的联合 。 、 ( ) 二 适用 除外 的合 理性 与应 注意 的 问题 1 国家垄 断 。从 国家垄 断行 业来看 , 、 这些 行 业一般 都 是公共 物 品行业 ,即 它们 的产 品大 多都是 公共 物 品。公 共物 品是 关系到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们 的提供 需要 站在社 会整 体 的角度 来手 机信 它 息, 分析供 需 , 提供产 品 。在现 今社会 , 府无 疑是 最佳 人选 , 政 由政 府对 这些行 为统 一经 营 , 一监 管 , 以降低 交 易费用 , 统 可 降低风 险 , 统筹 安排 , 现社会 公共 利益 。另外 , 实 由于公共 物 品的 非排他 性 , 在社会 公众 中普 遍存 在搭 便车 的现 象 。 使得 私人对 公共 行业 的 这 之 后无 疑会 给社会 经济 发展 带来 不可估 量 的阻 力, 因此 , 府应 承 政 担 起这 一责 任 。 反 垄断法 赋 予国家垄 断 行业 的豁 免权 并 不意味着 经营 者 可以 在 该行 业 内随心所 欲 , 受约 束 限制 。首先 , 不 从进 入机 制上 着手 , 由于垄 断行 业 自身 的特 性 ,在行 业经 营过程 中不 适宜 展开 过度 竞 争 ,但是 这并 不意 味着任 何一 个经 营 者都可 以进 入该 行业 实施独 占经营 。国 家作为 社会 利益 代表 着 , 以在 进入 行业 这一环 节上 可 发挥 作 用。通 过建 立合 理 合法高 效 的市场进 入机 制 ,在进 入环节 淘汰 掉 劣势竞 争者 ,使 具有优 势 的能够胜 任 独 占经营 的竞争 者进 入 该垄断 行业 , 利用有 限的资源 , 为社 会提供 优质 的高 效的产 品和 服 务。如 , 政府 可 以严 格 按照 招投标 法规 定 的程序 方法 步骤 , 从全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
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
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
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
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
[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许多西方国家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通过阐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性质及理论基础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提出建议。
标签:反垄断适用除外;理论基础;完善建议1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1.1 经济学基础根据经济学研究表明,垄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它确实存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属性。
并非都应受到法律的否定或制裁。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设置就是保护垄断的积极方面的体现,这本身也符合法律本身的性质和规律。
垄断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对垄断的法律界定会随着时代、地域的不同而会有所改变,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规定可以比较灵活的应对垄断的动态发展变化。
1.2 法理学基础反垄断法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终极价值目标――社会本位、效率公平一致性是其存在的法学基础。
社会本位是反垄断法及其适用除外制度的根本价值取向,效率与公平的协调是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任务,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注重的公平是实质公平和社会公平,效率是社会整体效率。
同时,适用除外制度也是立法技术的选择。
1.3 政策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对一国当前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选择优先政策目标的结果,通过规定适用除外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保障既定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选择,出于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经济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国家需要对特定的行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垄断,如银行业、保险业等。
2 我国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完善2.1 立法体系完善作者认为我国宜采取混合立法形式,具体包含:第一、在反垄断法中专章规定适用除外。
在该法中应明确适用除外的原则,适用除外的对象,适用除外的取得条件,这应是适用除外制度最主要的内容。
第二、制定专门的单行例外法。
如针对银行业、保险业、自然垄断行业分别单独地制定一部例外法。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摘要】:本文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如手,通过对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制度的确认原则,来提出对我国制定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法【正文】: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一)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除外制度,也称适用豁免制度或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反垄断法本应予以限制或禁止某些行为,但根据法律认可或依法定程序认可,允许这些行为合法进行而不予制止或不追究法律责任的制度。
除外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到法律保护的、允许排除竞争的特别行业或特定行为。
反垄断法设立适用除外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利益协调的需要,也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为了实现整体目标,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不追究竞争法的责任。
(二)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基础1、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相互融合的产物,是现代市场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
源于罗马法的公法、私法的划分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传统。
在20世纪以前,民法——作为私法的典型和集中体现,一直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惟一法律调整者。
作为自由主义经济的法律——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人格平等和所有权绝对的法律原则,从而缔造了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民法法律秩序。
在此基础上,社会经济生活得以自由、协调地展开。
民法秩序是对自由主义经济原则的法律记录,是以私法的形式肯定了“无形之手” (注1)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垄断化发展,民法的调整功能便有了局限。
社会与经济协调地发展的繁荣,因“无形之手”的无力,而遭无情地冲击。
因而,“国家之手” (注1)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整,到20世纪初,便陆续以国家调节性法律即经济法的形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社会经济生活则出现了民法与经济法双重调整局面,其中早期经济法又以反垄断法为核心。
尽管经济法本身存有众多争议,但在概念方面,至少有两点是得到了共识的,即经济法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法律。
浅谈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均得以确立。
所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适用豁免,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经济运行效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不予禁止的法律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垄断法的目标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协调的结果。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合法垄断理论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
毋庸置疑,当初反垄断法的理论俱是围绕着“竞争理论”,即围绕垄断的可责难性和保护自由竞争的必要性展开的。
这反映了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的实际状况。
然而,现代经济生活纷纭复杂,人们对竞争和垄断的相互关系以及垄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1)竞争对经济的发展并非无懈可击。
首先,竞争中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很可能降低产品的安全性以牺牲社会利益,同时造成诸如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其次,竞争中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往往利用非正当竞争手段,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其三,过分的竞争会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在选择商品上花费大量的精力财力,造成社会成本的浪费。
(2)对垄断的可责难性的质疑。
传统的反垄断法是建立在“垄断的可责难性”的基础上,然而现代经济学认为垄断概念本身仅仅代表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或经济状态,并无当然的可责难性。
首先,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垄断地位,绝大多数是自由竞争机制的直接结果,通常归因于经营策略的成功和科技进步,因而其本身未可厚非;其次,在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和对竞争的实质影响是异常困难的,甚至有理论认为即使在寡头垄断下的市场状态同样存在竞争;再次,并无任何实践经验表明,垄断性市场结构必然导致产量限制和社会经济的低效益,甚至有的学者通过计算说明垄断所造成的生活福利损失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最后,在某些成本巨大且市场回报率低的产业中的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的利润(这一规模便称为“最低效益规模”),因此一些企业通过协议限制相互间的竞争,以期形成规模效益,这于社会也是有利无害的。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反垄断法中也应当设立适用除外制度,以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或限制反垄断法的适用。
这种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对市场和企业的灵活性和特殊性的考虑。
在某些情况下,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可能会对市场和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适用除外制度可以为这些情况提供一种灵活的处理方式。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可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创新。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也在不断发展变化。
如果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刚性的,可能会对市场中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造成限制,使其无法有效地进行竞争和创新。
适用除外制度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创新的需求,灵活地调整反垄断法的应用范围,促进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其次,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解决一些市场失灵的问题。
尽管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但在某些情况下,市场可能出现失灵的情况。
例如,在自然垄断行业或垄断垄断行业中,过度的竞争可能导致效率下降和资源的浪费。
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考虑和处理,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效率。
再次,适用除外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在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企业具有全球化的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效益。
如果反垄断法过于严格执行,可能会对这些企业施以过于严苛的限制。
适用除外制度可以对这些具有全球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特殊处理,促进它们的发展和壮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国家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最后,适用除外制度可以促进政府的监管和管理。
反垄断法的执行需要政府的监管和管理,而适用除外制度可以提供一个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度地确定适用除外的情况和条件,并监督和管理其执行。
这有利于政府的监管有效性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总之,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灵活地处理市场变化和创新、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和壮大以及促进政府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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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正抓紧制订《反垄断法》,以求超越微观交易层面对市场关系及竞争秩序加以法律调整。
国外的反垄断法都有适用除外制度,即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允许垄断组织和垄断行为存在,中国的立法也不能例外。
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看似背道而驰,实际上二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存在着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反垄断法或竞争法适用除外的概念,然而凡制订了反垄断法的国家,都在反垄断法中或者通过其他法规允许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允许垄断组织或垄断行为的存在。
现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中的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因缺乏适用除外的概念,其效用必然要打折扣。
我国又在抓紧制订《反垄断法》,因此亟待引进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借鉴国外的做法,并弄清其原理及现实依据。
作为现代竞争法发源地的美国,其最高法院1911 年在“标准石油公司案”中确立了“合理原则”,即只有“不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才属于《谢尔曼法》第1 条的禁止范围,而那些被认为合理的限制竞争将予以豁免。
[1]这是对垄断的一种司法豁免。
此外,美国还通过1918 年的《韦伯—波默斯法》、1922 年的《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对外贸和农业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予以适用除外。
日本战后为了解除财阀垄断,于1947 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 ,1948 年制定了《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和《财阀同族支配力量排除法》等。
[2]但它也未将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产业和事业,认为对某些特殊产业或事业,与其贯彻经济自由的政策,莫如承认其垄断,更能适应并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为此,日本规定了比美国更宽泛的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不仅在《禁止垄断法》第6 章专门规定了适用除外制度,而且在《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施行令》中对适用除外的情形作了具体界定,此外在《中小企业团体组织法》、《农业合作社法》、《保险业法》等中都有适用除外条款。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 至第8 条都是关于卡特尔适用除外的规定,第28、29、31 条还规定了农业、信贷机构、保险业和体育转播的适用除外,[4]足见它对适用除外制度的重视程度。
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
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及其作用的限制。
反垄断法之所以要有适用除外制度,源于二者根本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性,适用除外制度贯彻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公平兼顾效率的价值理念,自有其经济学、法学、道德和政策的基础。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概念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业、领域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一定的垄断组织、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可以合法存在的法律制度。
从各国立法例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或特定社会成员却十分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
适用除外制度作为法律面对多样化经济现实的缓冲带,在刚性的法律中创造了一个柔性的部分,充分体现了反垄断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和操作技巧性。
也有人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称为适用豁免制度[5].但严格而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与反垄断法上的豁免是有区别的。
适用除外是法律上规定某些组织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而豁免是指对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或垄断,在特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出于国家、社会利益或其他考虑,免予追究。
豁免是原则适用基础上的一种例外,它不同于原则上不适用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如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在颁布时规定,公营事业、公用事业、交通运输业,经主管机关许可的行为,5 年内不适用该法,就属于豁免的规定。
当然,从广义上说,也可以将适用除外制度看成是反垄断法对某些组织或行为的整体豁免,将豁免视为特定情形的适用除外,一定程度上二者可以通用,在某些场合也无法截然区分。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除了专门的反垄断法中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外,它主要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应实践要求,由其他单行法或反垄断法以外的其他立法不时做出规定的。
另一方面,随着人们对竞争的认识加深,在自然垄断和合法垄断的领域也尽量引进竞争机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从世界范围看有不断缩小的趋势。
日本、德国等相继修改反垄断法,取消对许多自然垄断行业和卡特尔的适用除外,就是这一潮流的反映。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经济学基础在于垄断对经济发展影响的两面性,即垄断既有限制竞争、阻碍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现代的研究表明,垄断并不必然导致经济的低效率与浪费,有时反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实现技术进步与创新;垄断也并不必然限制竞争,因为“在长期内,没有一个垄断者能确保不受到竞争者的冲击。
”[6]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利润会诱使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垄断市场,引导社会资源从其他行业转向该行业,从而刺激竞争,动摇垄断者的市场优势地位。
如1945 年美国雷诺兹国际钢笔公司将其生产的圆珠笔定价为12 —20 美元,而其成本只有80 美分,结果招致100 多家企业蜂拥而入,以至到1948 年,该公司的圆珠笔市场占有率已下降为零。
[7]具体而言,垄断对经济的正面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垄断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规模经济”是用于描述企业经营中投入产出关系的概念,其基本涵义是指,在其他条件(如技术、价格、利率、税收等) 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投入的增加(即资产规模扩大) ,产出(即收益) 以高于投入的比例增加,即规模扩大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
在自然垄断领域,存在持续的规模收益递增,随着产量的提高,企业可以不断降低价格,且保持一定的利润,因为这时它的平均成本是下降的。
由于成本高而市场回报率低,生产商必须实现足够大的市场规模及市场占有,才能获得合理利润。
在这一领域,众多企业的竞争不但是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而且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因为一个大企业具有高于众多小企业的效率。
尽管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自然垄断的范围缩小了,但由经济及自然规律所决定,自然垄断总会在一定范围内和不同程度上存在,它是不会消失的。
无论是自然垄断,还是规模经济,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是它们对经济发展、对效率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自由竞争无益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
竞争本身并不是目的,正如波斯纳所言:“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竞争只是一个中间目标”。
[8]因此,通过适用除外制度维护一定领域的垄断,其实是经济发展对反垄断法的要求。
2. 垄断可以减少交易成本。
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发挥正面效应的领域正是竞争失灵的领域。
现代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指出,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单靠市场机制协调众多的中小型企业的经营活动会使交易费用相当昂贵,例如为寻找供应商或采购商而支付的费用,为针对外部事件变化而不断地修订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为排除竞争对手而支付的促销或公关费用等,而企业内部协调会比市场机制协调带来更大的生产力、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利润,于是多单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会取代外部联系的众多中小企业,使市场内部化,垄断性企业集团随之产生。
因此,“垄断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市场机制不确定性的一种抑制。
”[9]3. 垄断有促进技术创新的作用。
创新理论的缔造者熊彼特认为,企业家活动的动力来源于对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追逐,其目的或结果是实现技术创新,而企业家的创新活动是经济兴起和发展的主要原因。
只有大企业才具备足够的财力来支付昂贵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因此垄断者本身是技术创新的主体。
尽管仍有许多人坚持认为,竞争企业由于受到市场压力而比垄断具有更强烈的创新动机,垄断企业由于拥有市场力量则具有创新惰性,但在市场开放尤其是全球化条件下,一个企业独占市场的情况几乎不可能存在了,垄断并没有消灭竞争,寡头竞争的力度往往不亚于众多中小企业的竞争。
有证据表明,垄断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确实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据统计,在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都源于垄断性大企业。
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许多行业的技术创新以巨大的投入为前提,例如在干线民用客机制造领域,只有波音和空客两家公司支付得起下一代飞机所需的100 —150 亿美元的研发费用。
由此可见,垄断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窒息竞争、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能提高社会整体效率、增加社会福祉。
因此,经济学家马歇尔晚年对英国的经济政策提出忠告道:把一切垄断都当作坏事,是没有充分理由的简单化,对英国经济的发展将是有害无益的。
[10]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也曾充分肯定卡特尔存在的价值,认为“竞争虽然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的条件,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只有在限制竞争的条件下才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 [11]由于垄断对经济发展的双面性影响,我国竞争制度与竞争政策目标模式的选择也不应是自由竞争,而应是存在着某些垄断因素的“有效竞争”。
•[12]在微观经济学中,有效竞争是指能够使经济活动保持高效率的不完全竞争。
在有效竞争模式中,垄断与竞争既对立又统一,竞争被视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垄断地位是相对、暂时的,不断地被竞争所打破。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特有的法价值———竞争,应该是有效竞争。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正是法律对垄断的双面性做出的回应,是维护有效竞争、追求反垄断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统一的一种必然选择。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政策基础当代国家对经济的自觉参与和调控不断深入,由此应运而生的经济法“其要义不在如民法般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权利,而需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避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
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从而获得了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更为显着的政策性特征”。
•[13]竞争法的制定、修订和执行与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竞争政策又必须与产业政策、社会政策和其他政策目标相协调。
适用除外制度就是对一国当前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选择优先政策目标的结果,通过规定适用除外的范围、标准和时限等保障既定优先政策目标的实现,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 垄断有利于一国在全球化条件下提高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