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双重红利”理论的我国环境税改革探讨
关于我国环境税改革的思考

污 染 产 品 税
从 污染 的 产 生载 体 来看 ,造 成 污染 的产 品 主
要 有 能源 燃 料 、臭 氧 损 耗 物质 、化 肥农 药 、含磷
洗 涤 剂 、汞 镉 电 池等 。相应 地 可 以 对这 些 产 品征
பைடு நூலகம்
收 各 种污 染 产 品税 ,如燃 料 环 境税 、特 种 产 品污 染税 等 。结 合 我 国实 际情 况 ,近期 可 只 考虑 针 对
税率或税收返还 ,支持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降耗。
将 排 污费 中的二 氧 化 硫 和氮 氧 化 物 的收 费 改为 征 税 。实行 二 氧 化 硫税 和氮 氧 化物 税 后 ,对 排 污 费 中的这2 收费应 该取 消 。 项
生污染 的产品或消费品 ,包括含磷洗衣粉 、洗涤剂 ,一
次 性泡 沫 餐具 、塑料 包装 袋 等 ,有 害环 境 的灭 鼠药 、杀 虫剂 、剧 毒 农药 、烟花 爆 竹 、毒性 化 学 品等 。实行 从 量 定额 征 收 的污染 产 品税 的计 税 依据 是应 税 产 品 的实际 销
田驯 m ¨ } 0
济
2 世 纪 9 年 代 以 来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0 0 ( E D)成员 国开 始广 泛利 用税 制绿 化来 解 决环 OC 境 问题 ,取 得 了显 著成 效 。我 国 目前 还 没有 专 门
的 以环境 保 护 为 目标 的环境 税 ,涉 及环 境 保 护 的
售数量。污染产品税的税率 ,应根据现有各种污染型产
品所 征 收 的增 值 税 的 税 负 和 消 费 者 的负 担 能 力 合 理 确
定 。 污染产 品 税率 应综 合 考 虑污染 治理成 本 、生 产成 本
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

2 0世纪 8 0年 代 中期 ,尼科 尔 斯 ( c os E Ni l) h 、特 拉 ( r l)5 人 也 分 别 阐述 了这 一 思 想 。尤其 Teka _ 等 值得 一提 的是 ,特拉第 一次 在文章 中对环境 税 收替
( u p s m r n f r ) 1 m — u ta s e s 。
b sdisr me t ,正 受 到 越 来越 多 国家 的青 睐 。 ae tu n) n 环境税 之所 以在这 些 国家受到特 别 的重视 ,除 了其 在环境 管制方 面 的市场化 特征外 ,还要 归 功于近 年 来 理论 界对其 能否 改善经 济效率 进而 获取 多重收 益
了实证分析 和数学 计算 。尽 管这些 观点在理 论上得 到 了阐述 ,但其影 响甚 微 ,在实践 中也没有 引起相 应 的重视 。随后 ,环境 经济 学家对环 境税 的讨论 主 要 围绕碳税 (a b n tx 展 开 ,最初 的分 析 没 有 cr o a ) 考虑业 已存 在 的扭 曲性税 种 ,大部分 文献 的研究对 环境税 收 入 的 处理 是 采 用 一 次 总付 制 形 式 返 还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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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 论与经 济管理
20 0 8年第 1 期
环 境 税 “ 重 红 利 ’ 说 述 评 双 ’假
司 言 武
( 江财经 学院财政 与公 共管理 学 院 ,杭 州 3 0 1 ) 浙 1 0 8 近年来 ,随着环境 问题 的愈演 愈烈 ,各 国政 府 都在 积极 寻找 和创 新 环 境 管 制 政 策 ,传 统 的 “ 命
7 0年 代 ,随着 罗 马俱 乐部 发 布 的第 一 份 报 告 《 增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作者:成烨来源:《财讯》2019年第27期摘 ;要:环境保护税具有改善环境与促进经济增长的“双重红利”效应。
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费的相关数据,以索洛新古典增长模型为理论框架,利用stata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线性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的实证分析,分别证实了我国环境税第一重红利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性,并据此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保税;双重红利;实证分析一、引言近年来,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在西方学术界已经得到充分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检验。
所谓“双重红利”是指环境税可以实现保护自然环境和改善社会福利水平双重功效。
一是环境目标,征收环境税可以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抑制资源过度利用,改善生态环境,即“第一重红利”;二是非环境目标,开征环境税能降低现存税制对劳动和资本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增加就业岗位、带动投资,有助于清洁能源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进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即“第二重红利”。
2018年起,我国正式开征环境保护税,完成了“费改税”的转变。
但是,环境税在我国是否能够收到与西方国家同样的“双重红利”效果,尚存在分歧,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
由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的原则,所以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之间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方法、计税标准均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本文根据1998年至2017年间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相关数据以及2009年至2017年我国空气污染物排放量的相关数据,以索洛新古典经济增长模型为理论框架,利用stata对环境保护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线性回归和分位数回归的实证分析,分别证实了第一重红利与第二重红利的存在性问题,并且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文献回顾关于环境税的相关研究最早来源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
庇古在其《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和不存在其他扭曲性税收的条件下,采用税收手段可将环境污染带来的外部性问题转化为排污者排污的内部成本。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分析作者:张景华来源:《商业研究》2012年第09期摘要:面对巨大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压力,目前环境税的开征在我国已经提上日程,逐渐步入实际操作层面。
“双重红利”假说是环境税的理论争论焦点,也是进行环境税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
本文通过分析实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以期为具体的环境税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导向作用。
关键词: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分析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识码:B一、引言如何有效地解决资源耗竭与环境恶化问题,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
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重要的调控手段,学术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层面对该问题已达成广泛的一致认识。
但是,针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宏观经济影响的认识,理论界学者们的分歧很大,争论的理论焦点就是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假说。
“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也称为“双赢效应”:通过征收环境保护税,一方面加强了污染治理,提高了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由于征税所带来的净经济效益,导致了更多的个人财富、国内生产总值、社会就业的增长等,即实现了所谓的“绿色红利”与“蓝色红利”。
“双重红利”思想最早由Tullock (1967)提出来的。
Pearce(1991)在论述碳税改革时第一次正式定义了“双重红利”的概念,认为环境保护税可以为政府实现其双重目标,一则改善环境质量,就为环境目标;二是减少超额税负的扭曲性,此为非环境目标。
Bovenberg(1992)认为征收环境保护税,除了可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绿色红利”目标之外,环境保护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还可减少已存在的其他税收扭曲,将弱化税制对于劳动与资本的负效应,并促进税制效率的提高和就业的增加。
Ballard和Medema(1993)实证了“双重红利”效应的存在。
但是,随着对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研究的日益深入,不少学者开始对这一理论假说提出质疑,例如F. J. Andre等(2003)利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在不同程度上证明了西班牙环境保护税“双重红利”的不存在性。
我国环境税改革的经济效应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环境税也称为绿色税、生态税,其作用机理是通过税收的价格杠杆作用将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内化为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使资源由高污染的低技术含量产业向高科技绿色产业流动,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有效保护自然环境。
广义的环境税是指污染税、资源税以及其它税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环境税改革,是实施直接环境税,即直接以环境税的名义征收的税收。
开征直接环境税带来双重红利:一重红利是“绿色红利”,即由于环境税的开征,减少甚至消除企业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实现外部性内部化,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另一重红利是“蓝色红利”或“效率红利”,环境税是一种不影响经济效率的庇古税,可以通过税收收入调节扭曲的资本和劳动分配,实现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持续增长等非环境目标。
具体的经济影响如下:一、环境税改革对产业结构的影响环境税给企业以激励,企业则对此激励做出积极响应,因为如果响应不积极就面临着被淘汰的危险。
而个体的种种行为最终表现为产业结构的升级,这种现象也可称为经济转型。
从企业层面来看,环境税的征收,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为了维持利润,企业必须采取技术创新、产品升级、设备更新等手段来提高产品价值和要素的利用效率,维持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是征收环境税所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从行业层面来看,同类型产品生产者之间的技术水平及设备差异不大,征税后个别企业率先采取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设备更新等手段抢占市场,获得竞争优势。
从中观层面看,由于在市场上,同类产品生产者之间采用的技术设备水平差异不大,在征收环境税后,个别企业会率先采用技术更新等手段重新抢占市场,以维持盈利水平,但是其它企业也会迅速采取应对策略,竞争市场份额。
而这种竞争会扩展到全行业,从而使得全行业实现了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和设备更新,最终,征收环境税带动了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二、环境税改革对技术革新的影响开征环境税会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但税收的导向作用又能够促使企业调整生产。
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

环境税“双重红利”假说述评司言武,《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年第1期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愈演愈烈,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寻找和创新环境管制政策,传统的“命令一控制”式管制手段(command and control instrument)正日益暴露其弊端,无法约束日益市场化和分散化的经济个体的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管制工具(market-based instrument),正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
环境税之所以在这些国家受到特别的重视,除了其在环境管制方面的市场化特征外,还要归功于近年来理论界对其能否改善经济效率进而获取多重收益的争论。
一、“双重红利”假说的提出环境税自庇古(Pigou)提出后,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罗马俱乐部发布的第一份报告《增长的极限》后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自那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大多数经济学家对环境税能够带来多重收益深信不疑:环境税不仅通过环境质量的改善提供了“绿色红利”(green dividend),而且还通过收入的返还来削减具有扭曲效应的税收税负,减少了税制效率损失,甚至还提高了就业水平,这常被称为“蓝色红利”(blue dividend)。
这些观点最初出现在塔洛克(Tullock)、尼斯和鲍尔(Kneese and Bower)等人对水资源研究的课题中,当时他们用了“超额收益”(excess benefit)的称呼,并未使用“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这个术语。
20世纪80年代中期,尼科尔斯(Nichols)、特拉(Terkla)等人也分别阐述了这一思想。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特拉第一次在文章中对环境税收替代其他税收的效率改进(efficiency benefits)进行了实证分析和数学计算。
尽管这些观点在理论上得到了阐述,但其影响甚微,在实践中也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
随后,环境经济学家对环境税的讨论主要围绕碳税(carbon tax)展开,最初的分析没有考虑业已存在的扭曲性税种,大部分文献的研究对环境税收入的处理是采用一次总付制形式返还的(1ump-sum transfers)。
环境税“双重红利”论及其启示
3、优化资源配置:环境税的“双重红利”论强调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的相 互促进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可以通过征收环境税,引导资本、劳动 力等生产要素流向环保产业和其他绿色产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 构调整和升级。
4、社会福利增加:环境税的征收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的生活质 量,还可以通过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促进经济增长等方式,增加社会福利。
为实现环境规制和就业的双赢,我们建议: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强环境规制, 同时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鼓励劳动力转移到新兴产业;其次,企业和劳动者 应积极适应环境规制带来的变化,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生产效率; 最后,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应加强沟通,共同研究环境规制、就业和经济增长 之间的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理论支持。
基本内容
环境税,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环保政策工具,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 的和应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更是成为了推动环保税制改革的重要理论 基础。在此背景下,探讨我国环保税制改革的取向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主要是指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同时实现环境保护 和经济效率的提高。一方面,通过征收环境税,可以促进企业减少环境污染, 进而改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引导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促 进绿色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而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环境税的研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学者们从不同角度研究 了环境税的征收原理、政策效应以及国际经验等。然而,现有研究大多集中在 环境税的经济效应上,如能否促进环保技术创新、改善能源消耗结构等,而对 于环境税的社会效应则缺乏深入研究。因此,本次演示将重点探讨环境税的 “双重红利”论,以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支持。
法国环境税双重功能及对我国的启示
法国环境税双重功能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陈虹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17期摘要:法国等欧美国家的环境税实施已久,并围绕“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功能设计展开讨论,我国环境税在发展过程中则产生出环境规制与财政收入功能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
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其环境税实施及功能实现状况较好地诠释出环境税“收入——规制”双重功能在发展过程中相辅相成的关系。
而借鉴法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坚持规制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的二元结构应为我国目前的正确选择。
关键词:环境税功能环境规制财政收入一、问题缘起:环境税功能定位之争面对污染超标、资源浪费等日益严重的生态问题,法律手段与行政手段在“既要限制污染排放同时又要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局限性,因而许多国家纷纷采用环境税这一经济手段来改善生态。
201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税法》)使我国的成功进入排污费改环境税的新阶段,立法过程中及立法之后,学界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一直存有争议。
其实早在立法前,学界就对环境税的功能定位展开争论,主要在于环境规制与财政收入两大功能的“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
环境税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功能毋庸置疑,因而“二元论”与“一元论”的主要区别在于环境税收入功能的去留。
主张环境税具有规制收入双重功能的主要理论依据系“双重红利”理论,该理论的正式提出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皮尔斯以碳税为例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的阐述分析,他认为以碳税为代表的环境税具有明显的“双重红利”,即减少碳排放和增加财政收入。
我国也有部分学者支持环境税“规制—收入”双重功能,如陈豹、陈会强等(2013)在对丹麦的研究中发现实施环境税改革不仅减少了二氧化碳排放量也使得丹麦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50%左右,实现了“减排和经济繁荣并存”。
[1]何锦前(2016)指出“零税收论”的种种问题,强调环境税收入功能的意义,认为环境税应具有规制—收入的二元结构。
我国绿色税收政策效果分析及改革设想
发 现 主 要 集 中 在 这 样 一 些 方 面 : 是 对 不 完 备 检 测 条 件 下 绿 色 一 税 收实施 的进一 步研究 ; 二是关 于绿 色税收 “ 双重红利 ” 争论 的 研究; 三是 关 于经济合 作与发 展组 织( E D) 员 国绿 色税 收 OC 成 的实施情况 与绿 色税收实施 战略的研究 ; 四是关 于绿色税 收对 竞 争力和分配 的影 响研究 以及对福利和就业 的影 响。 ( ) 内绿 色税收研 究成 果 二 国 国 内的绿色税 收研 究虽然 起步较 晚但也 取得 了显著 的成 果, 主要可归 纳为三类 : 是收入导向型绿色税收 。 一 主张收入 型 绿 色税 收源于 中性 税收原则 , 中性 税收原则往往不 与最优资 但 源 配置相一 致 , 因此 收入筹集 型生 态税 与庇古税 不 同 , 收入筹 集 型绿 色税收是 指能满足财政 收入的要求 , 同时 又能实现生态 保护 目的的税收 ( 金标 ,0 0 。 计 2 0 ) 二是公平导 向型绿 色税 收。 主 大 。
如果没 有政府 的政 策支持 , 私人通 常不会 自觉 的为改善生 态环境支付 费用。 色税 收政策就是通过税 收手 段影响生产者 绿 和消费者 的理性预期 ,将对环境 的考 量预先植入 私人的决策 ,
让理性经 营者主观的逐利行动产生客 观的对环境有益结果 。 对 察忠 、 王金南 ,0 4 。 20 ) 尽管 主张不尽 相同 , 国内学者 一致认 同 但 绿色税 收 的国 内外研究 探讨 可谓仁 者见 仁 , 智者见 智 , 基于 我国现行税制对环境保护作用有限 , 但 前景广阔 。 近期 目标是绿化 对我 国的绿 色税收政策 进行效果分析 评价 的探讨却 非常少见 。 现有税制 , 费改税 ; 远期 目标是实行相对独立 的绿 色税 收制度 。 本文将 关注重 心放 在对 我国现行 绿色税 收政 策效果 及潜 力分 二 、 色税 收 实践 绿 析上 , 借鉴欧美 环境税 成功 经验 的基础上 , 出完 善我 国绿 在 提 ( ) 一 国外 的绿 色税 收 色 税 收 政 策 的设 想 。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绿 色 税 收 的 进 程 , 一 个 从 点 到 面 、 简 单 是 从 绿 色税 收 理 论 到复杂 , 从分散到 系统的过程 。先 有瑞典 、 丹麦 、 荷兰等 国开征 ( ) 外绿 色 税 收 研 究 成 就 一 国 的垃圾税 、 二氧化碳税 、 二氧 化硫税 、 塑料袋税等 。后有英 、 、 法 按庇古税 理论 , 政府对污染 进行量化征税 能够使污染 者按 美 、 澳大利 亚 、 日、 加拿 大等 国的石 油开采税 、 能源额外 利润税 , 石油消费税 。 后来西方各 国又将 环境税 发场光大 , 先后 真实 的社会成 本和 收益重新 考量 自身 的经营行 为而 进行下 一 汽油税 、
环境税以及其双重红利效应研究
环境税以及其双重红利效应研究本文阐述了环境税的理论基础,将环境税和其他环境保护政策对比分析,围绕环境税的双红利效应分析了其作用原理以及学者对于其的质疑,剖析了OECD 国家环境税制的主要特点与效果。
本文主要创新体现在利用宏观经济模型和国外学者关于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的先进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对环境税制的建立提出自己的观点。
标签:环境税双重红利效应环境税效应环境税的理论基础环境税是以市场为基础从经济利益上引导人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处境生态可持续活动的税收。
这样的政策是政府在治理環境控制污染时,对指挥管制式手段的补充。
通常情况下,可以尝试减少其他税收(如对人类劳动和可再生资源征税),征收环境税,来维持整体税收比例降低其他税收。
即是绿色税收向环境税的税收转移。
除环境税以外,还有另外两种主要的环境政策:直接管制和补贴政策。
和其他环境政策相比(例如定额,配比,产品禁令),税收和其他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方法的优点是高效率。
环境税效应的分析——双重红利效应根据环境经济的研究,绿色税收的双重红利效应主要分为以下两种:1. 庇古效应:这种效果使用经济诱因减少污染者生产污染物,知道边际外部成本等于污染税率。
这是征收环境税的主要目标。
2.收入效应:征收自环境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减少例如收入税和社会福利税等扭曲税种的低效率同时增加收入。
只要收入效应存在,那么双重红利效应就存在,不管征收新环境税的成本是不是正的。
但是在20年代中期,经济学家开始质疑收入效应是否存在。
bovenberg 和de Mooij在1994年认为环境税加重了税收扭曲。
parry1995年提出相互依存影响,强调环境税替代劳动税所产生的收入不足以抵消环境税扭曲税种的影响。
oates1995年认为没有考虑到提高生产者成本所产生的负面效应。
parry和oates1998年双重红利效应并不存在,因为他们认为环境税的扭曲效应大于减少的劳动税。
parry1999年总结出税收互动效应,认为征收环境税会增加相关产业产品成本,进而导致高物价,降低收入,减少劳动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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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重红利”理论的我国环境税改革探讨作者:曹建新黄尔妮来源:《商业会计》2012年第19期摘要:本文在“双重红利”理论的基础上,从税收弹性、替代弹性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税收弹性的关系,进而结合我国的现状与该理论的假设前提、收入循环效应和税收交互效应,分析“双重红利”理论对我国的适用性,最后对环境税改革以实现“双重红利”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环境税双重红利一、问题提出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
同时国际舆论对我国节能减排的压力也在进一步加大,这种情况下我国环境税出台的时机、背景和内外部环境已经成熟。
2008年初我国相关部委已经开始研究环境税开征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
2010年7月,环境税征收方案初稿已经出炉,2013年开征的时间表也已经初步确定。
在欧洲,对环境税费改革的最初兴趣主要集中在渴望增加就业和降低自愿失业。
政府可以通过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这是因为环境税有别于对劳动的课税,不仅劳动者而且非劳动者的收入也要负担环境税,从而政府有机会把来自于那些非劳动者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重新再分配。
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
而我国主要是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在治理环境的同时产生经济效应,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竞争力。
征收环境税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企业节能减排。
环境税属于流转税,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再通过市场机制来重新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
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环境税。
笼统的概括,能够直接和间接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税收都可以算作环境税。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我国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相关税收,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都可以纳入环境税的范畴。
我国计划在第一阶段用三至五年时间,尽快开征独立环境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废水排放都将是环境税税目的可能选择。
二、“双重红利”理论与环境税税收弹性的关系Tullock(1967)最早提出的“额外收益”理论逐渐被发展成“双重红利”理论。
该理论指的是环境税的开征不仅能够有效抑制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通过改进现代税收制度效率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而且可以利用其税收收入降低现存税制对资本和劳动产生的扭曲作用,从而刺激劳动和资本的投入,有利于经济发展。
前者被划分为“强”形式的“双重红利”,后者被划分为“弱”形式的双重红利。
Bovenbergal &Rademooij(1994)提出了“双重红利”的两个效应:收入循环效应(税收转移效应)和税收交互效应(税收负担效应),当收入循环效应小于税收交互效应时,双重红利就不存在。
前者意味着当环境税降低劳动所得税,会刺激劳动供给、增加就业;后者在于劳动力的供给弹性,如果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税收交互效应就越不明显。
环境税收入会随着开征时间的持续呈倒U形结构。
一旦开征环境税,电厂、钢厂、水泥、有色金属、建材以及石化等高耗能领域将受较大影响。
有可能未来在上游征收资源税下游征收环境税的情况下,企业利润将再次被压缩进而影响工业品价格。
所以环境税的征收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个均衡点,达到了弹性的边际将可能发挥不了正的效应。
一是税收弹性,也就是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反应程度,经济学中的弹性是指一个变量变动的百分比相应于另一变量变动的百分比来反应变量之间的变动的敏感程度。
弹性的大小可用弹性系数来衡量,弹性系数=y变动的百分比/x变动的百分比。
参考该弹性理论来分析环境税的弹性,如果环境税弹性系数:ET=(ΔT/T)/(ΔY/Y)×100%公式中,ET为环境税弹性,T为环境税税收收入总量,ΔT为环境税税收收入增长量,Y 代表被征税企业的生产总值,ΔY代表其增量。
按上式计算,ET=1表示环境税税收与被征税对象的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当ET>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企业的成长,并且环境税税收参与新增企业收入分配的比重有上升趋势;当ETTRSKL=MPK/MPL=r/wL、K分别是指劳动力和资本,w为工资率,r为资本价格,MP为投入量。
使用“替代弹性”可以考察要素报酬率比值(即TRSKL的相反数)的变化与要素投入量比值(L/K)的变化两者之间的关系。
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弹性=dln(L/K)/dln(—TRSKL)=dln(L/K)/dln(r/w)该式的含义是,如果利息率与工资率的比值变化了1%,劳动与资本使用量之比将变化百分之几。
如果替代弹性很大,当资本比劳动更便宜时相对于相同的资本量将有更多的工人下岗。
直观上替代弹性在某种程度上刻画了等产量线的弯曲程度:替代弹性越大,等产量线越平坦。
也就是说,当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弹性大的时候,倒U型的结构会越平坦,也意味着税收交互作用越大,“双重红利”效果越不显著。
综上可以得出如下图形:如图所示,45度斜线的左上方为“双重红利”显著的区域,反之右下方为不显著的区域。
在收入循环效应和税收交互效应的双重影响下,再考虑环境税的弹性与征收时间的问题,虚线倒U型与直线相交的区域比实线倒U型与直线相交的区域大,其“双重红利”的效果更为持久有效,首先是环境税税收增长速度慢于企业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环境税没有成为企业生存的负担,其次是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弹性小,资本无法大规模的替代劳动力,不会产生大规模的失业现象。
三、“双重红利”在我国的适用性首先,“双重红利”理论建立在收入中性的假设之上,不同于税收中性。
收入中性是指开征新税时,政府的预算没有变化而且总的税负水平保持不变。
我国并没有取消相关的税种而是直接新开税种,税负水平升高。
因此从假设上就不符合“双重红利”的条件。
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环境税是一个税系,而非单独的某一税种。
环境税的开征在我国的税收收入里面所占比重很小,环境税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低。
而且已有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此次的环境税是针对环保要求开征的税种,一般是对直接污染(如污水处理、垃圾等)征税,对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如煤炭、石油等)征税,是对现有的带有环境保护目的的税收的补充。
就如税收中性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设想,在现实中是根本不可能的。
税收涉及面广,各方渗透,税收对经济的影响不可能仅限于征税额本身而保持“中性”,必然会存在税额之外的收益和损失。
所以收入中性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我国这种特殊情况下是可以成立的。
其次是税收扭曲效应。
若最初根本没有扭曲的税制,那就不会有“双重红利”。
只有在适当的较大扭曲前提下,预期到“双重红利”的可能性才比较大。
如果一个税制整体累进程度太高,政府过度干预抽取了某一阶层过多的经济剩余,扭曲和妨碍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最终会导致纳税对象工作积极性下降,发生闲暇或者减少工作努力的行为从而产生替代工作、投资和创新的替代效应,进而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
我国2011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25.4%,略低于增值税27%。
所得税在整个税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扭曲性税收在我国税收中所占比重已逐渐增大,现行税制对劳动力供给产生一定的扭曲性。
由于税收是由政府决定的,所以各国的情况不同,现实中我国并无意图在出台环境税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税,刺激劳动供给和增加就业不会在此体现出来。
因此收入循环效应在我国的表现应该为长期征收环境税后,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使得其成本收益比改变,迫使企业重新评估自己的资源配置效率,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使得新的技术器械可以替代劳动,面对递减的资本成本(机器人成本)和递增的工资(劳工成本),选择资本替代劳动,对于企业来说是理性的,也因此导致更少的就业。
也就是说,收入循环效应在我国不明显。
其次,我国属于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的供给弹性较小,资本成本也高过于人力资源的成本,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弹性小,税收交互效应也不明显。
因此我国应该是处在直线的阶段,既没有得到“双重红利”,也无失去“双重红利”,这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得环境税的征收能够实现“双重红利”。
四、实行环境税改革的建议一是配套相关政策缓解未来企业在支付环保资金上的压力,例如在消费税政策上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予以优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等。
二是确定税基。
应该建立在多少污染排放量的基础上,针对哪些潜在污染产品,对生态比如自然资源产品的保护以及碳税等等方面的细致考虑。
防止产生额外损失,即课税后,经济体系除负担税收额外,还要承受其他负担。
例如,若对污染企业课以轻税,对其他企业课以重税,就会使环境污染加重,社会治理污染的费用增加,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课税便会产生额外损失。
三是从整体上建立环境税体系,不仅仅是单纯开征一个新税种的问题,更要考虑再次征收环境税会不会造成重复征税,给企业带来税负加重的压力,在研究开征环境税时要考虑国内目前其他具有减排作用的环境相关税费。
上述措施都是为了减少企业过多的突然增加的税负负担使其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增加劳动力需求,发挥收入循环效应。
总之,我国建设环境税制不能以增加税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是为了纠正市场失效、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如果该目标在实践中真正得以实现,从环境税中所得收入必然很小而且不至于导致企业过度的税负压力,这也是符合环境税立税宗旨的。
S参考文献:ns Bovenberg.Green Tax Reforms and the Double Dividend:an Updated Reader's Guide.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1999,(6):421—443.2.Bovenbergal,Rademooij.Environmental Tax Reform and Endogenous Growth[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7,(63):207—237.3.邱琳瑜.中国现有税制下“双重红利”的适用性分析[J].当代经济,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