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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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

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

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的其他表述反洗钱面临的经验与挑战近年来,随着国际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的增加,反洗钱工作变得愈发重要和紧迫。

反洗钱是指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打击通过合法渠道将非法资金变为合法资金的行为,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作为全球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反洗钱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经验和挑战。

一、经验总结1. 法律框架的建立与完善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反洗钱监察条例》,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2. 多部门合作与信息共享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合作,包括公安、银监、证监、保监等,各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要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可疑交易和资金流动的监测和追踪,确保及时发现和打击洗钱行为。

3. 资金来源确权与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尽职调查,对客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洗钱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渠道进行资金的非法流转。

二、挑战与应对1. 科技创新与洗钱手段升级随着科技的进步,洗钱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

网络支付、虚拟货币等新兴支付方式的使用,给洗钱活动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如何应对这些新形势下的洗钱手段挑战,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提升防范和打击的能力。

2. 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在金融领域,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

然而,目前还存在着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

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规范金融机构的运作,减少洗钱风险。

3. 跨境洗钱的挑战跨境洗钱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资金的跨境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和复杂,洗钱犯罪分子也利用境外金融渠道进行资金洗钱。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

总结与展望: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反洗钱工作经验及亮点

反洗钱工作经验及亮点

反洗钱工作经验及亮点反洗钱工作是金融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旨在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增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加强他们的反洗钱工作。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反洗钱工作的经验和亮点。

首先,建立一个有效的反洗钱框架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全面的反洗钱工作。

这些框架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并由专业的团队负责监督和执行。

例如,内部审核和风险评估流程应当得到完善和持续的改进。

其次,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KYC)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个亮点。

KYC是识别和验证客户身份的过程,以确保真实的客户与金融交易。

我们的机构致力于建立一套全面的KYC程序,包括详细的客户身份验证,背景调查和风险评估。

我们还与其他金融机构和合规合作,以确保及时共享和更新客户身份信息。

第三,信息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们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帮助我们在大量的交易数据中发现异常和可疑活动。

这种技术能够自动化监测模式和行为,从而更加准确地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此外,我们还积极参与反洗钱领域的科技创新,不断改进我们的系统和工具。

同时,我们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

我们定期组织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反洗钱法规和政策。

这有助于增强员工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并加强他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观念。

另一个值得强调的亮点是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的合作。

我们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确保我们的反洗钱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我们还积极与执法机关合作,提供信息和协助他们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这种合作有助于加强整个金融体系的反洗钱能力,更好地筑牢金融安全的防线。

最后,持续的监督和改进是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们建立了一套全面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我们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同时,我们还定期评估和审查我们的反洗钱措施,并根据反馈意见持续改进我们的工作。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P2P网络借贷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之一。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和风险性,监管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国际上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经验,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美国是P2P网络借贷的发源地,也是全球最发达的市场之一。

美国的监管经验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美国的监管机构主要有联邦储备银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

其监管模式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促进平台的发展。

在信息披露方面,美国的借贷平台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如平台运营规则、贷款项目的风险等。

此外,美国的监管机构还对平台进行严格的备案、审计等要求,确保平台的规范运营。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借鉴,即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备案审核,提高借贷平台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英国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英国是欧洲P2P网络借贷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模式较为成熟,也具有借鉴意义。

英国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在监管方面,英国采取了“双重监管”的模式,即既进行平台监管,又进行借款人和投资者监管。

英国的监管要求包括平台风险评估、备案审核、借贷项目的风险披露等。

此外,英国还鼓励平台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借贷项目进行评级,提高投资者的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

这为我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即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投资者保护,构建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生态。

三、新加坡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经验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P2P网络借贷业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监管经验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新加坡的监管机构主要有金融管理局和消费者金融责任局,其监管模式注重创新监管和风险防范。

在监管方面,新加坡设立了专门的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明确了平台的运营要求和合规措施。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

反洗钱的国际经验及中国的对策一、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二、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三、加强监管意识,建立完善防范体系四、提升技术手段,推动科技创新依法合规五、提升反洗钱人才队伍在全球范围内,反洗钱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

针对洗钱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风险,各国都肩负着政策制定和落实责任。

在进行国际反洗钱经验探析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会通过立法建立反洗钱的法律框架,并将其落实到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去。

同时,要完善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提高反洗钱的法律效益。

2、强化机构协作:在反洗钱的工作中,需要各个机构之间有更紧密的合作和沟通。

这包括政府部门,银行机构,金融机构,执法部门等等。

只有加强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才能更好地战胜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3、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管是反洗钱的核心。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减少洗钱的风险和威胁。

在监管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确定监管的关键领域,有效评估各种反洗钱手段的效果,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4、提高技术创新: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反洗钱机制也需要不断进行技术升级。

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等技术手段的引入和应用,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洗钱风险。

5、加强人才培养:反洗钱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技能,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来支撑。

各国需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反洗钱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针对中国反洗钱政策的现状及问题,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1、监管机构的不足:中国目前反洗钱工作中监管机构较多,协调不畅,并且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不够明确,这导致整个反洗钱机制效率不高。

2、监管工作设计制度缺陷: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监管工作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和高效的检查和处罚机制。

3、反洗钱人才队伍缺乏:我国反洗钱人才队伍相比国内外还有很大进步空间。

很多银行机构还没有专门的反洗钱工作岗位,反洗钱知识教育培训不够全面,政府机构反洗钱人才队伍也缺乏。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反洗钱已成为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打击犯罪活动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任务。

反洗钱法作为规范和指导反洗钱工作的法律框架,其国际合作和经验借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际贸易和金融交易的日益频繁,洗钱活动也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洗钱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差异、监管漏洞以及金融体系的互联互通,来转移非法所得并使其合法化。

这不仅损害了各国的经济利益,还严重威胁着金融市场的诚信和稳定。

因此,加强反洗钱法的国际合作成为当务之急。

国际合作在反洗钱领域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法律互助和联合执法等方面。

各国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分享有关洗钱活动的线索、趋势和案例,能够有效地提高监测和防范洗钱的能力。

例如,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就是一个重要的国际反洗钱组织,其成员之间通过定期的信息交换和评估,推动了全球反洗钱工作的协同发展。

在法律互助方面,各国相互协助调查和起诉洗钱犯罪案件,提供证据和司法协助。

这种合作有助于突破国界限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同时,联合执法行动能够集中各国的执法资源,对跨国洗钱网络进行精准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许多国家在反洗钱立法和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以美国为例,其反洗钱法律体系十分健全,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并建立了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制度。

同时,美国还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洗钱活动。

欧盟在反洗钱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其通过制定统一的反洗钱指令,要求成员国在法律框架、监管要求和执法行动上保持一致。

此外,欧盟还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合规体系。

澳大利亚则在反洗钱教育和培训方面表现出色。

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和专业培训,提高了公众和金融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和意识,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的良好氛围。

美国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反洗钱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 金融与法律 】
美 国 反 洗 残 讥 制 及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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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 民银 行郑 州培训 学院, 河南 郑 州 4 0 1 ) 5 0 1
摘 要: 近年来 , 国政府加 大 了反 洗钱 工作 力度 , 我 反洗钱和反 恐融 资工作逐 渐走上正轨 , 与该领 域 的国际标 准 但 相比 , 然有较 大差距 。美国作为全球反洗钱领域 的带头羊 , 反洗钱 的运作和 手段 确有 高明之 处 、我 们要善 于 仍 其 学 习和借鉴 国际经验 , 不断发展 与完善具有 中国特 色的反 洗钱机 制。 关键词 : 美国反洗钱 ; 金融法律 法规 ; 金融监管 ; 洗钱 立法 ; 反 大额 可疑 资金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76 2 0 )5— 0 4— 5 10 7 9 ( 06 0 09 0
行事 , 没有 因此 而 出现 权 力 的 冲 突 。从 金 融 交 易 并
何现 场核 查或 调 查 的情 况 下 , 能直 接 把 金 融 交 易 就
报告 制度 的实施 情 况 来 看 , 银 行保 密 法 》 权 财 政 《 授 部( 主要通 过 Fn E i N等 机构 具体 执 行 ) 面负 责 实 C 全 施金 融交 易报 告 制 度 ; 司法 部和 国 土安 全 部 等 执 法 机构 负责 金融 交易所 涉 及的 洗钱及 其 上游 犯罪 的调
收 稿 日期 :0 6— 6—1 20 0 0
报告信息与其他来源的信息联系起来 , 形成有价值 的反 洗钱情 报 , 提供 给各执 法 部 门。 由此 , 部 门对 各 洗钱 案件 的调 查 和 处理 变 得 有 的 放 矢 , 就 大 大 提 这 高 了反洗 钱工作 效 率 。 但是 , 融机 构如果认 真履行 反 洗钱 职 责 , 金 需付 出相 当高 的成本 。即使 这 样 , 追 求 自身 利益 最大 以 化 为终极 目标 的金 融 机 构 , 多 数 仍 然 以 法律 为行 大 为 的最基 本 准则 , 实 履 行 识 别 客 户 、 易 报 告 、 忠 交 记 录保存 、 等 反 洗 钱 职 责 。尽 职 责任 是 法 律 对 金 内控 融机构 反洗 钱 职责 做 出 的兜底 性 规 定 , 求 金 融 机 要 构及其 职 员尽 最大 可 能 去 履行 反 洗 钱 职 责 , 职 责 将 具体化 为 自身 的反 洗 钱 行 动 , 当局 也 有 了衡 量金 而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洗钱成罪的难点及国际经验借鉴从数据来看,我国洗钱罪涉案多,但以洗钱罪定罪较少,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洗钱形势不相适应。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反洗钱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做法,可以为我国进一步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洗钱犯罪成罪难点一是立法体系不健全,导致洗钱主体认定难。

我国200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主要针对的是反洗钱义务机构,其本身并未对洗钱犯罪做出法律处罚规定,《刑法》又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七类犯罪之中,导致其他形式的洗钱犯罪无法以洗钱罪加以追究。

二是反洗钱情报组织独立调查能力不足,导致洗钱犯罪调查取证难。

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主要由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承担,其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欠缺。

三是各部门间的信息有效交流难,缺乏一个强有力的可以联合多部门的反洗钱信息联络机构,致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难以掌握足够的证明资料。

四是洗钱犯罪国际化倾向加剧,单个国家难以单方面对洗钱犯罪行为实现全面掌控,因此难以洗钱罪成罪。

二、国外在洗钱犯罪定罪方面的典型做法(一)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

美国反洗钱立法相当完善,其构成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法律、监管部门指引三个方面共同构成,2001年之后美国又颁布了《爱国者法案》,确定了美国对国外洗钱的长臂司法管辖政策,对外国犯罪将非法所得转入美国的,司法机关有权以洗钱罪名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并没收非法所得。

英国的反洗钱法包括了三个层次,一是由英国议会制定的单行法律,包括《刑法》、《毒品犯罪法》;二是财政部制定的《反洗钱条例》;三是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澳大利亚反洗钱法律体系也是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澳大利亚联邦制定的反洗钱法律,如《犯罪收益法》、《刑事事务协调法》;第二层立法对具体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如《金融交易报告法》;第三层次是由澳大利亚金融联合会和其他金融组织制定的一些行为规范。

表1:国外反洗钱立法情况统计表(二)完善的反洗洗钱情报组织。

数据保护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数据保护法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数据已成为一种关键的资产和资源,对于个人、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然而,随着数据的广泛收集、存储、处理和传输,数据保护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的数据保护法进行比较,并探讨从中获得的启示。

一、美国的数据保护法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数据保护法。

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业特定法规和判例法来规范数据的处理和保护。

例如,在金融领域,有《格拉姆里奇布利利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来规范金融机构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在医疗领域,有《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and Accountability Act)来保护患者的医疗数据。

美国的数据保护法律强调市场自律和企业的自我规制。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企业较大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监管的不一致和数据保护水平的差异。

此外,美国对于数据跨境传输的限制相对较少,更注重促进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商业创新。

二、欧盟的数据保护法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是全球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数据保护法规之一。

GDPR 确立了一系列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包括数据最小化、目的限制、准确性、存储限制、完整性和保密性等。

GDPR 赋予了个人广泛的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和数据可携带权等。

同时,对于企业和组织,GDPR 规定了严格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其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并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和受影响的个人。

欧盟对于数据跨境传输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数据才能被传输到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三、中国的数据保护法中国近年来也加快了数据保护立法的步伐,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体系,以及消费金融产品创新方面的经验。

通过对比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和挑战,分析了美国经验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借鉴意义。

在提出了借鉴美国消费金融监管经验、产品创新以及对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的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推动金融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关键词】美国消费金融, 借鉴研究, 现状, 监管体系, 产品创新, 我国发展,挑战, 借鉴经验, 启示1. 引言1.1 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美国消费金融市场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完善的金融生态系统,涵盖了信用卡、消费贷款、支付结算等多个方面。

其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庞大,产品种类丰富,服务体系完善,为消费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金融选择。

在消费金融监管方面,美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包括联邦储备系统、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多个监管机构,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还在不断推动产品创新,如通过技术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我国消费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信用信息不完善、金融服务滞后等问题。

消费金融市场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产品创新和监管方面,需要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借鉴美国消费金融监管经验和产品创新,我国可以加快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现状可以说是相当成熟和多元化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美国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庞大,涵盖了信用卡、贷款、金融投资、保险等多个领域,为消费者提供了广泛的金融服务选择。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拥有发达的金融科技和创新能力。

金融科技公司如PayPal、Square等在移动支付、在线贷款等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

各国反洗钱立法比较与启示为了遏制和打击洗钱活动,国际社会将洗钱行为犯罪化,各国逐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体系,从各自的国情、实际出发,体现自己的独特之处。

反洗钱国际组织则从国际环境、洗钱发展趋势等角度考虑,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规则。

在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洗钱活动和我国面临严峻洗钱形势的背景下,有必要介绍各国及国际组织反洗钱立法的成功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各法优势及创新措施,探索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则,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各国及国际反洗钱立法综述与比较(一)美国反洗钱法律主要是联邦法律。

包括《1970年银行保《1992年阿农奥-怀利反洗钱法》和《1994《1986年控制洗钱法》、密法》、年禁止洗钱法》。

另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反洗钱规范性文件《美国2000年反洗钱战略》。

美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银行保密法》成立了咨询小组,在于不断修正《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由于一万美元的起点较小,报告数量庞大,报告负担繁重,须要专门机构来考量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并进行调整,从而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

2、细化“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分为金融交易洗钱罪、运送货币工具跨越美国边界洗钱罪和以非法财产进行金融交易罪三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洗钱行为的整个过程。

3、授权财政部作为监管洗钱行为的主要部门。

鉴于财政部与商业银行之间利益归属不同,监管方式和效果将更加客观公正。

4、从公私部门合作、各州及地方政府合作、国际间合作三方面构建了反洗钱网,依靠国际及民间力量反洗钱。

(二)德国反洗钱有三大立法:《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德国信贷机构法》。

德国反洗钱立法有以下几点意义:1、从《德国刑法典》对洗钱罪的立法技术来看,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使洗钱的犯罪对象必须“源于”上游犯罪目录,涵盖了洗钱行为的变化锁链,即便最初的立法目标被取代,也能保留其价值;德国刑法将本犯纳入洗钱罪的主体,是基于该法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扩大至违法行为的缘故,当违法行为因不可责性难以处罚时,可以洗钱罪定罪处罚;增设轻率洗钱罪,该条款主要苛责的是行为人没有在交易中履行应察觉的义务,杜绝行为人以不明知为借口行洗钱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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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立法经验与借鉴作者:屈小平来源:《时代金融》2016年第17期【摘要】本文通过对美中两国在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制度安排进行比较,分析了美国在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立法层面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进一步强化我国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反洗钱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经验启示一、美国对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安排《银行保密法》和《金融隐私权法》确立了美国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框架。

在此基础上,美国先后出台了《洗钱指控改进法》、《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金融服务现代法》、《爱国者法案》等,在反洗钱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以《银行保密法》为基础的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隐私信息收集与使用规定1.客户金融信息收集层面。

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呈扩张趋势。

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的客户信息保留范围包括:客户交易记录、所有开设账户者的身份号码(例如社会保障号码)。

要求银行在三种情况下识别客户:①当大额现金报告提交时,确认和记录客户的姓名和地址;②在客户购买一些货币工具时,如现金支票、货币支票;③在某些汇款时。

“9·11”事件后,《爱国者法案》规定实施新的“辨识客户”(Know Your Client,or KYC)标准:①在合理和符合实际的程度上,证实任何开户客户的身份;②保存用来证实客户身份的所有信息记录,包括客户姓名、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③确定该人是否出现在任何政府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已知或可疑的恐怖分子或者恐怖组织的名单上。

2.客户金融信息保管层面。

金融机构报告义务呈强化趋势。

《银行保密法》授权财政部决定银行的报告义务。

2001年以前,财政部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的报告主要有三类:①现金交易报告:客户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②任何人携带、邮寄、航运现金或者其他货币工具超过10000美元出入美国过境,必须报告;③任何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人,如果对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金融账户有金融利益和权利的,其账户余额超过10000美元的,每年必须报告。

美国曾有针对《银行保密法》侵犯宪法隐私权保护内容的诉讼,经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政府要求银行报告的有关信息不属于金融隐私。

Cal.Bankers Ass’n.Schultz,416 U.S.21,45-54(1974)案中,法官认定银行保密法中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并没有构成对金融机构正当程序要求的破坏,也不构成宪法所禁止的非法搜查和没收。

在《银行保密法》基础上,1988年《洗钱指控改进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拓展了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某项交易可疑,并且该交易涉及的金融合计达到5000美元,就必须提出报告。

1986年《洗钱管制法》进一步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定义,包括任何双方之间的货币交换。

此后,《爱国者法案》将反洗钱义务主体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并将《银行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贷机构、期货商人等。

3.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层面。

政府部门被授予信息获取权。

《银行保密法》建立的反洗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为执法当局创造和保存文件证据规定,有关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作用在于向政府执法机构提供信息。

在有关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客户金融信息是否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典型案例United States ler,425 U.S.435,443 -45(1976)中,法官认定政府机构有权检查个人银行账户记录,这不属于宪法保护的隐私权范围。

《洗钱管制法》还规定,规避法律上的交易报告义务构成犯罪,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二)以《金融隐私权法》为基础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银行保密法》核心内容在于规定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对其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和资本的国际性转移保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财政部主管人员可以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刑事、税务诉讼的进行。

该法虽然承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实质上是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极大的权力,因而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1.《金融隐私权法》对《银行保密法》的制衡。

为防止《银行保密法》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破坏,或说为了防止反洗钱义务侵害客户金融隐私,美国于1978年出台了《金融隐私权法》(Right to Financial Privacy Act of 1978)。

《金融隐私权法》没有对什么是金融隐私进行定义,而是承认金融隐私权内容广泛,并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权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该法旨在限制联邦政府对存款人财务记录的检查与获得,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资料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等。

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下列手段联邦政府才能获得有关记录:①获得客户同意;②根据合法的行政性传票和传唤;③根据一个搜查令;④根据合法的司法传票;⑤根据正式的书面请求。

2.《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隐私保护的强化。

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该法延续了《金融隐私权法》不对金融隐私予以定义的做法,并以专章的形式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进行规范。

该法是在金融业朝着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背景下对非公开的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的有关义务和政策作出了规定。

该法旨在寻求信息化时代下混业经营对信息流动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要求的平衡。

此外,在2000年6月,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根据GLBA的要求,共同制定了《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该规则对GLBA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纵观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相对详细;二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相对粗略。

具体表现为:(一)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较为详细《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范围、金融机构报告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金融机构可根据反洗钱义务要求广泛收集、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二是金融机构为履行报告义务,将客户金融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可获悉上述信息的机构较多,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机关。

(二)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较为粗略目前,我国暂无针对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

关于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等均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关于国家有关部门获悉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总则规定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其他行政机构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上述规定过于原则且操作性不足,比如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对司法机关超出上述范围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否予以拒绝。

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司法机关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且并不局限于反洗钱案件刑事调查,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两部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规避《反洗钱法》的限制性规定。

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规定分支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但是,这些规定的保护力度有限:一是内容比较原则,缺少具体的规定;二是针对的是个人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不涵盖非个人客户;三是对金融机构违规惩处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三、美国立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一)亟需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从美国立法经验来看,正视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并在出台《银行保密法》之后,通过《金融隐私权法》强化客户金融隐私信息管理,在立法上形成相互制约、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相比之下,我国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缺少专项立法,为数不多的规定散见于《反洗钱法》等规定中,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相对滞后。

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尽快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

在内容上重点明确:一是客户金融信息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对象、内容等;二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条件、程序、方式;三是严格限制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部门,获悉和使用客户金融信息的情形、程序、方式;四是赋予金融机构对非法提供客户金融信息要求的拒绝权利;五是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权。

(二)强化金融机构客户信息保护监督管理根据《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等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在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上分别具有相应的管理职责。

相比之下,我国对客户金融信息安全管理没有明确监管部门。

根据“一行三会”的职责规定,特别是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进行约束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可能会在此领域拓展职能边界。

在此背景下,建议人民银行尽快强化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管理职能。

一是建议人总行细化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要求,包括金融机构收集、使用、管理、提供客户信息的范围、条件、情形、方式,增强监管要求的可操作性。

特别是在保护对象上,建议将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个人客户金融信息纳入保护范围。

二是在人总行明确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由分支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保护客户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专项评价、执法检查等措施。

参考文献[1]张钱.“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2]孟祥轶.开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时代[J].中国农村金融.2015(24).[3]何蓓蕾.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护[D].上海师范大学.2015.[4]侯建强,王喜梅.反洗钱中的个人信息保护[J].财经科学.2013(3).作者简介:屈小平(1971-),男,本科,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商洛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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