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doc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民银⾏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录第⼀章总则第⼆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三章调查准备第四章调查实施第五章临时冻结措施第六章调查结束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包括中国⼈民银⾏总⾏,上海总部,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副省级城市中⼼⽀⾏。
第三条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融机构及其⼯作⼈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员违反规定程序的,⾦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作⼈员违反规定进⾏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民银⾏及其省⼀级分⽀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融机构进⾏反洗钱调查:(⼀)⾦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民银⾏地市中⼼⽀⾏、县(市)⽀⾏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民银⾏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涉及全国范围的、重⼤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跨省的、重⼤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民银⾏省⼀级分⽀机构调查存在较⼤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民银⾏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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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选编目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8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2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6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2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0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35反洗钱工作部级联系会议制度---------------------------------------- 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反洗钱和账户管理工作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检查法律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21?391号)(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48号)(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21?151号)(九)《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十)《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 (十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1(十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十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三、组织机构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了由行长为组长,反洗钱及账户管理工作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管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大合作银行部、小金融银行部、安保后勤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各管理行、总行营业部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一) 检查时段: 2021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或下延。
(二) 检查时间安排:2021年8月16至10月31日五、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反洗钱工作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方面:①总部:是否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Z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行2的内控制度;是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管理层和操作层是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以上相关资料记录是否齐全;②支行: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会计结算部报备,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Z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行总部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确定专人担任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各项资料记录是否齐全;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①总部:对照反洗钱“一法四令”及人行相关文件,梳理制订的相关内控制度:一是查漏补缺,检查还缺少哪些内控方面的制度,尽快制订相关内控制度,确保无遗漏;二是修订完善,检查以前制订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实用、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三是制订的反洗钱相关制度是否涵盖所有的业务种类(资产、负债、非柜面业务、ATM机、卡等)、账户,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善。
41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 15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知翻印至辖区内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洗钱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伴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洗钱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增加,给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机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洗钱风险,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纷纷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和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作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机构,金融机构承担着监测客户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和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等重要职责。
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是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基础和保障。
只有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才能有效减少洗钱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在当前金融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着包括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国际合作的加强等多方面的挑战。
要想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需要认清难点,找准关键要素,制定可行的实施路径。
金融机构还应不断加强员工培训、加大投入力度,不断优化反洗钱内控制度,提升反洗钱工作效果和水平。
【字数:262】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当前反洗钱内控制度在金融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如何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
本研究还旨在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关键要素和实施路径,为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建议,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深入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可以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促进金融行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发展。
1.3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对于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加强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国家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健全的内控制度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效率,增强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效率和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实施反洗钱调查时,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碍反洗钱调查,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反洗钱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调查范围和管辖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下列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调查:(一)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二)通过反洗钱监督管理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报告的可疑交易活动;(四)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报的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五)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可疑交易活动;(六)通过涉外途径获得的可疑交易活动;(七)其他有合理理由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下列可疑交易活动组织反洗钱调查:(一)涉及全国范围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二)跨省的、重大的、复杂的可疑交易活动,中国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存在较大困难的;(三)涉外的可疑交易活动,可能有重大政治、社会或者国际影响的;(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可疑交易活动。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与规范性文件选编目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8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16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2 关于印发《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5 关于印发《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30 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35 反洗钱工作部级联系会议制度---------------------------------------- 3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6年10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理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第四章反洗钱调查第五章反洗钱国际合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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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
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 A 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
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
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
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
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
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人员培训活动,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比和总结。
②、金融系统成立反洗钱工作行动委员会。
由人行和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各金融机构指定一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
此成员即为所在单位的反洗钱联络员。
负责对各自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承办,在金融系统内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的报告及报表,完成反洗钱行动委员会统一布置的工作任务。
③、人行与政法部门联合成立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
人行和公安局、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司法协作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执法保障,由三方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分别制定一名协调员,负责信息交流、工作联系、司法支援等事务。
④、各金融机构成立内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
各金融机构要分别相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业务股室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成员。
负责建立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运行反洗钱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完成全县的反洗钱统一部署。
⑤、各营业网点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并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
各营业网点是真正的反洗钱第一线,是最基础、最具体、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反洗钱规章能否落实到位和有否成效,必须坚决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使其与业务经办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网点还应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对大额交易的登记和反洗钱的同步监督。
2、宣传发动。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人的反洗钱知识相当贫乏,即使在金融做从业人员中,也普遍存在着“洗钱离我们还很遥远”“只有在大城市才存在洗钱犯罪”等消极糊涂观念,对反洗钱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缺乏起码的认识。
因而,反洗钱工作要开好局、起好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先行。
我们要制定专门的宣传策划方案,积极寻求新闻传媒单位的支持配合,充分运用图文声影等立体宣传手段大造声势,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周活动,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反洗钱倡议书和告公民书,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追踪热点难点,突出深度报道,使反洗钱工作逐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指导培训。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金融从业人员通晓法规、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
但目前的反洗钱教育还不深入,金融员工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从业人员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对具体金融运作的机理不明了,不懂如何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加之政策法规水平低,多数人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形成了反洗钱漏洞。
为了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我们还要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业务骨干。
我们将采取主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知识通俗读本》、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为全面推进我县的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内容1、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为重点。
存款实名制是防范洗钱的有效手段,但是,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规范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禁止办理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人民银行要在每个季度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确保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2、以加强帐户管理监测为基础。
反洗钱要把杜绝企业多头开户作为基础性工作而常抓不懈,各商业银行要对开户资料认真审查,严格实施企业主办银行制度,严禁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在无贷款背景下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要如实向人民银行申报备案。
从而,确保一户企业只开一个基本帐户,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多头帐户洗钱,便于金融机构严格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避免企业的帐户成为洗钱渠道。
3、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
一些商业银行为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对现金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基层营业网点对大额取现的监控非常薄弱、法规执行不力,为洗钱犯罪和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
为了关紧控制洗钱的最终闸门,各金融机构必须对营业网点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尽可能减少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堵死洗钱的基础渠道。
4、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为补充。
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的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承兑汇票的服务对象较窄,签发环节过于集中,为争取票源,基层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在部分地区,票贩活动猖獗,套取和倒卖银行票据现象严重。
为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对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5、以加强国际收支的统计申报为载体。
人行可充分利用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功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
一是外管部门要加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国资金流动监管,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
包括可疑交易对象、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资金来源等。
防止国外不法分子采用在我国投资、贸易等形式洗钱及国内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法将非法收益转移到境外。
二是强化对辖内外贸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往来的监测,审核出口企业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和可疑企业进行监测,防范资金非法跨境转移。
三是严格大额外汇存取款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金融机构大额外汇现钞存取报表,重点监测大额现钞异常存取。
四是加强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测。
主要是加强对外汇账户收支的监管,了解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意图,重点跟踪大额、频繁异常流动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外汇短期资金信息监测台帐,设置预警系统。
6、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
随着当前一些不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难免出现假项目、假招商等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入贫困地区,成为洗钱的一大隐患。
人行要与县招商办制定招商项目金融服务恳谈会制度,寓监督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汇报,从而把关守口,对引进企业加强审核和监督,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
五、运作方式(一)、营业网点的日常操作1、了解客户信息。
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要切实遵循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件,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按规定在开户或结算登记簿上记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及其它必要信息。
2、登记大额交易。
临柜人员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外汇交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3、识别可疑交易。
营业网点业务办理人员和反洗钱专管员按规定标准判定可疑交易,经登记后,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二)、金融机构的事后监督1、事后监督。
支行应指定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反洗钱业务的审核汇总工作,对各网点的业务传票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反洗钱工作质量,同时,汇总各网点的大额交易报告,向上级行报告大额结算交易,向当地人行报送大宗现金交易。
2、可疑信息处理与报告。
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汇总各网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复审,对确认无误的按规定分别向上级行或当地人行报告,并附业务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将需要加以监测的可疑交易帐户列入反洗钱监测名单,跟踪其每一笔交易,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对涉嫌洗钱行为进行立案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