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要点
反洗钱工作要点五大基础管理

反洗钱工作要点五大基础管理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洗钱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反洗钱工作,以保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全。
反洗钱工作的实施需要依靠基础管理,通过建立和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介绍反洗钱工作的五大基础管理要点。
首先,建立健全的反洗钱组织架构。
反洗钱工作需要有统一的组织架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起各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协作机制。
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或职能,并确保其人员具备专门的反洗钱知识与技能。
此外,还应明确反洗钱工作的上报渠道和程序,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洗钱问题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其次,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客户身份的识别和尽职调查是反洗钱防控的重要一环。
机构应建立客户分类和风险评估机制,对涉及高风险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机构应采取多种证明手段,如证件核实、面谈等,以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机构还应加强客户交易和账户活动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三,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为了有效防范洗钱行为,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机构应设立内部审计与合规部门,定期对反洗钱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检验。
此外,机构还应建立内部风险评估与监控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洗钱风险和漏洞。
同时,机构应加强员工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他们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
面对洗钱活动的跨境性和复杂性,单一机构往往难以独立应对。
因此,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环节。
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此外,机构还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敏感的反洗钱信息在合法、安全和高效的前提下得到传递和使用。
最后,加强反洗钱技术和创新应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应用愈发重要。
机构应积极引入和推广反洗钱技术工具,如反洗钱软件、数据分析等,提高反洗钱的准确性和效率。
反洗钱管理要点

反洗钱管理要点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洗钱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反洗钱管理,以防止非法资金流入合法经济体系。
反洗钱管理的要点如下:一、法律框架的建立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是反洗钱管理的基础。
各国需要通过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洗钱行为的定义和处罚力度,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监管机构的设立设立专门的反洗钱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反洗钱工作。
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有效地执行反洗钱政策,并与其他国际机构进行合作。
三、风险评估和监测对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同时,对资金流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和洗钱行为。
四、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全面的身份识别,包括核实客户的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和经济来源等信息,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五、交易报告和记录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交易报告和记录制度,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
同时,要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内部人员参与洗钱活动。
六、合作与信息共享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洗钱活动。
通过信息共享,加强对可疑交易的监测和追踪,提高反洗钱行动的效果。
七、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强公众对洗钱问题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洗钱意识。
同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能力。
反洗钱管理要点包括建立法律框架、设立监管机构、风险评估和监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报告和记录、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及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方面。
只有全面加强反洗钱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全。
反洗钱管理办法

反洗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第一节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第一节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第一节合作机制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引言反洗钱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重要措施。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识别、评估和监测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管理程序和工作计划。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是金融机构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规定,旨在确保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管理洗钱风险。
以下是建立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的关键要素:1.1 洗钱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应对其业务活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包括评估客户、产品和地区的洗钱风险。
评估结果将有助于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
1.2 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
客户尽职调查应包括客户身份验证、业务目的和风险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1.3 内部控制和监测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控制和监测机制,以确保业务活动符合反洗钱法规和政策要求。
内部控制和监测应包括交易监测、异常活动报告和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内容。
1.4 员工培训和意识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洗钱风险的认识和意识。
培训内容应包括洗钱风险管理政策、风险识别和报告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1.5 外部合规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进行外部合规审查,以确保其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符合法规和监管要求。
外部合规审查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二、风险管理程序风险管理程序是金融机构为应对洗钱风险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
以下是建立风险管理程序的关键要素:2.1 风险识别和分类金融机构应通过客户尽职调查等方式,识别和分类与洗钱风险相关的活动。
风险识别和分类应基于客户、产品和地区等因素。
2.2 风险评估和控制金融机构应对识别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控制措施可以包括限制交易金额、增加交易监测频率等。
2.3 交易监测和异常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对客户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测。
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反洗钱(Anti-Money Laundering, AML)是指国际金融机构及相关行业为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洗钱是指将非法得来的资金通过一系列交易,使得这些资金看起来像是合法资金的过程。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洗钱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建立全面的监管框架和防范措施,以便金融机构能够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一、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了解客户(Know Your Customer, KYC)原则。
金融机构要求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全面了解客户及其背景信息。
1. 身份验证:金融机构必须验证客户的身份,必要时要求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身份证等。
2. 财务状况了解: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客户的经济来源和财务状况,以确保所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系统,及时识别令人怀疑的高风险交易,并进行详细调查。
二、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有关人员严格遵循规章,并及时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
1. 内部审查: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查,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及时调整和改进。
2. 员工培训:金融机构需要为员工提供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的意识和辨识能力,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可疑交易。
3.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和管控可疑交易的风险。
三、合规报告和合作反洗钱规章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与执法部门、监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合作。
1. 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可疑交易,包括货币数量巨大、频繁现金存取、涉及高风险国家等情况。
2. 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与其他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洗钱行为。
3. 监管合规:金融机构需要密切关注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指导,确保自身合规,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和内部控制。
总结:反洗钱规章制度是金融业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必然要求。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制度反洗钱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通过建立合规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全面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并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活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洗钱风险,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效履行社会责任,保护金融体系的良性运行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一、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制定反洗钱管理制度,明确反洗钱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保障全面高效地履行反洗钱职责。
具体要求如下:1.明确责任制。
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或派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部门的职责和权责边界,建立反洗钱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团队。
2.制度完备。
建立适用于本机构业务风险特点的反洗钱制度,包括政策规定、工作流程、内控措施等。
制定合规手册,明确流程和要求,并进行人员培训。
3.风险评估和监测。
◆风险评估。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规程,准确判断客户的风险等级,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交易监测。
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机制,掌握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防止洗钱活动的发生。
4.客户身份识别。
采取合理、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客户身份符合实名制要求,收集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二、内部控制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遵守合规要求。
内部控制的要求如下:1.内部审查。
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定期对反洗钱措施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2.员工培训。
加强员工反洗钱意识的培养,培训员工了解反洗钱制度、法律法规和常见洗钱手段,掌握风险防控的技能和知识。
3.内部报告。
建立内部报告机制,鼓励员工发现任何与洗钱相关的异常行为,并能如实、及时地上报,保障内部线索的畅通和快速处理。
4.监督管理。
设立独立的合规监察机构,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反洗钱控制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中的反洗钱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中的反洗钱风险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系统的建设越来越成熟,金融机构间的交易越来越频繁。
因此,反洗钱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要。
什么是洗钱?洗钱是一种非法的活动,即将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交易,将其转换成合法的资金,以逃避信息披露、税收或其他监管机构的追查和打击。
洗钱最常见于犯罪团伙和恐怖分子,他们通过多种手段将非法资金与合法资金掺杂在一起,以达到掩盖身份和转移资产的目的。
金融机构中的反洗钱风险在金融机构中,洗钱风险主要来自于客户和交易。
客户可能是洗钱的始作俑者,而交易可能是实施洗钱活动的载体。
为了防范洗钱,金融机构需要实施反洗钱措施。
反洗钱措施的实施不仅是合法的要求,也是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
如果金融机构未能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就会受到监管机构的罚款和惩罚。
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反洗钱的基本原则是识别和避免洗钱。
具体而言,反洗钱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客户识别: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进行识别、验证和监控,以确认其真实身份和活动。
金融机构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收集证明文件、签名等,来确认客户的身份和活动。
2.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增加监控和审核频率,以防止洗钱的发生。
3. 监控和报告:金融机构需要实时监控客户的交易情况,并向监管机构报告任何可疑的活动或交易。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内部报告机制,以确保员工能够及时报告任何可疑交易或行为。
4. 培训和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并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来管理反洗钱事务。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建立与外部监管机构和执法机构的良好沟通和协作关系,以应对任何可能的洗钱威胁。
反洗钱的措施在反洗钱的实施过程中,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来避免洗钱风险:1. 实行客户知识制度:金融机构需要了解客户的信息,并在必要的时候对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实。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客户及其业务的背景和特点,以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
金融公司反洗钱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反洗钱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反洗钱工作。
3. 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洗钱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客户身份识别1. 在办理业务前,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有效。
2. 识别客户身份时,应收集并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
3. 对高风险客户或交易,应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必要时可采取额外措施。
四、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1. 对大额交易,应在交易发生后及时报告。
2. 对可疑交易,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资金流动。
3. 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流程和时限。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真实、完整、可追溯。
2.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自交易结束之日起计算。
3. 未经批准,不得泄露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六、员工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反洗钱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2. 对员工进行反洗钱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反洗钱相关知识。
3.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七、内部审计与稽核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稽核,检查反洗钱工作执行情况。
2. 对审计和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落实。
八、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2. 本制度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提高金融公司反洗钱工作水平,预防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保障金融安全。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努力,确保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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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
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监管分工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
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第三章非现场监管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
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
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
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
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
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章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
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
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
第三十七条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