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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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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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26.简述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

答题要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主要有:(1)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改进技术、提高质量、提高经营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不适用《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

(2)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行为的适用除外。

(3)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

27.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答题要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把一部分特定的生产消费纳入调整范围,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6.简述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答题要点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个体的意志直接协调并结合的法律关系。

广义上的经济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一些特点,如:(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27.简述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条件。

答题要点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1)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2)纳税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的;(4)纳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26.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广义上两个角度看经济法律关系特征有哪些?答题要点: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看,经济法律关系应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如下:(1)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题-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单选题]1.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垄断行为均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B.行业协会不得(江南博哥)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C.行政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D.国有企业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反垄断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所以选项A错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行为)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但同样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也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选项C 错误;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选项D错误。

掌握“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知识点。

[单选题]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

A.商务部反垄断局B.发改委C.证监会D.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掌握“反垄断行政执法”知识点。

[单选题]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地区封锁的是()。

A.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B.对外地商品采取检验和认证措施C.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D.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属于地区封锁。

掌握“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知识点。

[单选题]5.下列各项中,不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的是()。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作者:张鑫莉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反对与限制垄断,确保竞争公平。

但也并非任何垄断行为都应被《反垄断法》所规制。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行为中,通常会存在被法律许可的合法垄断行为,因而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也在不断成熟。

关键词:《反垄断法》;合法垄断;适用除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量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由此推动了《反垄断法》的出台。

然而垄断具有双重作用,它有利于规模经济的实现,有利于产业政策的实施,但是不能一味地在各行各业实施盲目的垄断,这就需要规定《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针对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或其他主体的特定行为,免除其在《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对于那些利大于弊的垄断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情况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国整体经济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或者是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

一、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同样有它特定的适用对象(一)自然垄断的行业所谓自然垄断,是指由于资源稀缺或者范围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效益,多家企业联合起来提供服务从而形成一家公司或极少数企业,因此便自然而然地在该行业占据了垄断地位。

它是基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相关的经营部门进行竞争,就可能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或是社会资源的浪费。

例如电气、煤气、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由于其投资需求大,回报周期长,所以一旦已经有经营者投入大笔资产,那么其他经营者再投资可能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因而他们就不会再投资进行重复建设,所以最先投资的经营者就自然而然地取得了垄断地位。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专家的作用
《反垄断司法解释》对专家参与诉讼规定了两种情形: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 《反垄断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3)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解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非执法机构,而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反垄断行政调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国有垄断企业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法》不适用于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反垄断法适用范围
适用的地域范围
(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四编经济法律制度——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第01讲反垄断法概述第一节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一)地域范围——属地原则+效果主义原则1.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属地原则)。

2.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效果主义)。

【注意】这里的境内不包括我国港澳台。

(二)除外领域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注意】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仍适用《反垄断法》。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1)国家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2)其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受《反垄断法》调整。

【例题·多选题】(2017年)下列关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只要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内,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B.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C.只要行为人是我国公民或境内企业,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均应适用《反垄断法》D.只要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无论该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均应适用《反垄断法》『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选项A正确、B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选项C错误、D正确。

【例题·多选题】(2016年)下列行为中,违反我国《反垄断法》的有()。

A.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行业的国有企业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B.为了保障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就固定商品出口价格达成的垄断协议C.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施的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效果的垄断行为D.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行为『正确答案』AC『答案解析』(1)选项A: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2)选项B: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出口卡特尔),予以豁免;(3)选项C: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反垄断法》;(4)选项D:《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国的反垄断法不仅要在国家领土主权内适用,也将用于解决本国企业在境外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内的反垄断纠纷。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二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对于反垄断法的有效执行以及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十分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果原则;国际合作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概述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当位于本国领土以外的外国企业在境外实施的行为,对本国相应的市场内的竞争产生了恶劣影响时,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本国的反垄断法可以适用于该外国企业的行为的国家管辖权问题。

①反垄断法域外适用这种突破传统法律管辖范围的行为必定会引起各国法律之间的激烈碰撞,并且在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可行的全球性法律文件、条约甚至法律框架去指导各当事方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法。

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20世纪中期发展起来的,尽管在1909年的美国香蕉公司诉美国水果公司一案中,美国反托拉斯法还被认为只能适用于美国市场上从事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然而在美国法院1945年审理的“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Hand法官指出,在美国以外订立的合同或从事的行为,“如果它们的意图是影响对美国的出口,且事实上也影响了对美国的出口”那么美国法院就可以对该合同或行为享有管辖权,根据谢尔曼法追究有关公司的法律责任。

②该案确立了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主要依据的“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由此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便有了域外适用的效力。

根据这个原则,发生在美国境外且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任何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也不管行为的场所,只要该行为对美国市场能够产生限制竞争的影响,美国法院对之有管辖权。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浅谈中国反垄断立法的适用除外

和经济学 界 热 门话 题 , 随着 中国加入 度
浅 谈 中 国反 垄 断 立 法 的 适 用 除 外
文 /苏迎 迎
大致 可 以分 为三 种 类型 , 一 是 由生 产 技术 上 的规 模 经 济导 致 的 “ 自然 在 我 国社 会 经济 的某 些 行业 和 领 域, 由于 其本 身 固有 的特 殊性 ,或者 国家
引起动 荡或 致使企 业破 产倒 闭,对于 存款 人 、 被保 险 人及社 会 经济都 会 发
生严 重 影响 。
三 适用 除外 也应 有 。 度
立法 中对 适用除 外 的规 定要 掌握 业 、需 要保 密 的高 科技行 业 和产 品 、
好相 应 的 “ ” 度 。豁免 也是有 限度 的 , 需要 禁止或 限制在 社会上流通 的产 品 如果 受到豁免 的行业 或企业滥 用豁免 以及 其他 同国计 民生关系重大 的行业 ( )农业 、林业 、渔 业 三 农林渔 业在 国 民经济 中处 于基础 权 或超越 豁免 限度 , 应受 反垄 断法 和 产 品等 。 些行业 和产 品可 以实 行 仍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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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嗣 l 经
反 垄 断立法 是 近 十年 来法 学 界


反垄 断法 中应有 适用 除 外制
增强 效率 和损 害效率 双重 可能性 。 因
此 , 垄 断有 其 存在 的合 理 性 和 合 法 垄断 的原意 是独 占, 即一 个市 场 性 ,并非一概 都 应受 到法律 的否 定或 W TO, 反垄 断 立法 的必 要性 和 紧迫 性 更加 显现 出来 , 垄断法 的 制定和 上 只有一个 经 营者 。反 垄 断法 ,顾 名 制裁 。 反 思义就 是反对垄 断和保护 竞争 的法 律 二 、反垄断 立法 的适 用 除外 范 围 出台 已是指 日可待 ,但是否 所有 的垄 制度 , 是市 场经济 国 家基本 的法律 它 反垄 断法 的适用 除外规 定是反 垄 断 都是违 法 的, 是需要 “ ” 都 反 的, 如 制度 , 它在 市 场经济 国 家的法 律体 系 断的立法 目标 与其他社 会经济 目标 相 果 答案是 否定 的 , 那么 哪些 是属 于反 中占有 极其 重要 的地 位 。 互 协调 的结 果,我 国是 世界上 较 晚制 垄 断的豁免 范围呢? 这 个豁免 是否是 垄 断会 导致 限制竞 争 ,但 反垄 断 定反垄 断法 的 国家,应该 利用 后发 完全的豁免 ?笔者 下面仅就 反垄断立 也要 区别对 待 ,经 济学 上 讲 的垄 断, 优势 ”充 分 吸收 前人 和 国外 的经 验 。 法 中的适用 除外谈 谈 自已的看法 。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第10章-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

实务探讨
协调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冲突的模 式与选择
1 双边协商模式
这一模式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与欧共体之间有关竞争法 适用的双边合作
2 区域性统一立法模式
欧共体竞争法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在解决其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冲突方面主要采取两种重要
方法:一是欧共体竞争法对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性 ;二 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优先适用
首先,美国与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作 为两套世界范围内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制度模式, 相互之间存在诸多联系与共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欧共体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深受美国的 影响,并吸取美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制度实施中的 经验与教训,努力通过判例实践对效果原则予以修 正,尽可能避免美国做法所造成的麻烦。
三、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
反垄断决定与判决的域外执行,涉及一国法 律的域外执行与他国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相 互协调的问题
一国的反垄断执法机关或者法院可以适用国 内反垄断法对国外企业在国外的违法行为进 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或判决,但这些决定 和判决执行起来却有相当大的困难
反垄断法的域外执行主要有三种途径:
五、中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 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据此规 定,我国《反垄断法》确立了域外适用效力, 并采用了国际通行的“效果原则” 。
从目前《反垄断法》对域外效力的规定情况 来看,它只是为管辖发生在中国境外而对中 国境内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提供了一 个基础性的、概括性的依据,并不涉及具体 规则以及实施的标准或要求
一是司法协助,一般依据双方或多方的司法协 助条约进行;
二是依据国际惯例; 三是运用国外反垄断法相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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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2期福州党校学报NO.2, 2009 (总第 117期)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Fuzhou(GeneralNo.117)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马俊(中共合肥市委党校 , 安徽合肥 230031)摘要:适用除外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2007年通过并且已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法典中也有适用除外的个别条款,但总体上看不够明确、不够系统。

初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不少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恰当地界定适用除外的范围就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环节。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不能过宽,主要应当包括:农业、国家垄断行业等特定的行业,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劳工等特定的组织和人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等特殊领域。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范围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1072(2009)02-0056-05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是指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就规定对某些行业或领域不适用反垄断法,无需再经任何机关许可。

适用除外制度是整个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作为反垄断法主体的禁止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担当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重任。

我国2007年通过并且已于2008年8月1日施行的《反垄断法》法典中也有适用除外的个别条款,但总体上看不够明确、不够系统。

初步建立起来的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不少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而恰当地界定适用除外的范围就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环节。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适用除外的“范围要适当,不能过宽,否则,会限制反垄断法正常功能的发挥。

”[1]同时,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如果反垄断法的除外规定不恰当、不合理,还会使得“通过借助反垄断法来具体实现世贸组织关于竞争原则和规则的目的落空,甚至会形成冲突。

”[2]基于“范围不能过宽”的考虑,笔者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从以下几个领域进行论述。

一、特定的行业(一 )农业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但农业及其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与工业有所不同。

(1)农业对于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很强,生产者不便适应市场的变化而迅速转产,各地自然条件差异较大,因而农业始终存在着自然风险。

(2)农产品附加值较低,需求弹性小,可替代性差,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农产品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对整个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影响:如果供给不能满足需求,农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如果供给超过需求,就会导致价格下滑,影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一言以蔽之,谷贱伤农,粮贵又伤民。

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业及其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也面临同样的“两难”状况。

如欧洲的学者认为,如果农业实行自由竞争,则几十年后欧收稿日期:2009-02-01作者简介:马俊(1973-),男,安徽砀山人,法学硕士,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副教授,《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编辑部主任,主要从事宪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56保护政策的因素以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不可忽洲农业生产者的收入就不能抵消生产支出。

[4]为了弱化农产品的竞争风险和稳定农民的收入,进而解除国家的后顾之忧, “许多国家都允许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之间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甚至有的国家还规定了最低保护价格:或者由国家给予价格补贴,或者国家直接参与购销活动。

最典型的例子是欧洲联盟,这里的绝大多数农产品是由欧盟统一管辖,并由欧盟内各国共同商定它们的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实行出口补贴。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2条的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豁免的行业。

”[5]德国既是欧盟成员国,也是欧洲大陆竞争法较为成熟和完善的国家。

2005年6月德国议会通过了《反限制竞争法》第7次修订法案,修订后的《反限制竞争法》对原有的适用除外规定又进行了调整,现在仅保留了农业(第28条)等极少数行业的的适用除外,原有的其他适用除外规定,均被取消。

[6]在美国,若干农产品市场也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领域。

《克莱顿法》规定反垄断法不禁止那些为合法目的而采取互助措施的农业和园艺组织的活动。

1922年《凯普—伏尔斯蒂德法》和1926年的《合作推销法》(Co-operativeMarketingAct)再一次将农业合作组织的垄断状态与一些垄断行为作为反垄断法的例外。

根据这些法律,农产品的生产者甚至加工者可建立某种组合(多表现为合作社),并在开发其产品市场方面采取合作措施。

但农业部长有权采取措施防止其产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如果合作是以排除竞争作为直接目的,从事横向定价活动,那么,这些行为仍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

[7]我国农业总体上还比较落后,基础薄弱,属于典型的弱质产业。

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比我国强得多(如美国玉米产量占全世界的40%,贸易量占全世界的60%[8]),这些国家和地区向我国出口大量农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对我国农业造成一定冲击。

因此,无论是从稳定农民收入、维持农业的有效供给与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我国都应当对农业实行保护性政策。

对我国反垄断法而言,毫无疑问,应当将其列入适用除外的范围。

将农业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除外领域,除了农业视的因素就是我国广大农民(尤其是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和尊重、利用竞争规律的意识还不够强,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此情况下,如果我国农产品的购销也像大多数工业品那样充分地开展自由竞争,则可能导致农户之间的恶性低价竞争,其后果不仅对农户是毁灭性的,对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也会相当严重,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协调发展也会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我国《反垄断法》第56条明确规定: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

”(二 )国家垄断行业国家垄断是指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利益、长远利益以及政治、国防和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在一些行业或部门由国家直接投资,实行垄断经营,并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非国有资本的进入。

[9]国家垄断的范围通常限于重要的国防工业、需要保密的高科技行业和产品、需要限制或禁止流通的产品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行业等,如烟草、食盐和铸币等行业(或产品)实行国家垄断或国家特许专营、专卖。

[10]在不同的时期或因不同的情况,国家垄断的范围也会有所调整,例如有些行业和产品原来需要实行国家垄断,行业和产品的生产发展壮大了,则可以适当放开,允许非国家资本进入,引入一定的竞争。

国家可不必再垄断,甚至可以退出该领域,不与民争利,放手让民间经营、自由竞争。

[11]这时,该领域就要受反垄断法调整。

当然,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国家垄断不能混同于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之一,我国《反垄断法》设专章(即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规定了反行政垄断的内容。

《反垄断法》对国家垄断的除外规定体现在该法第7条: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是对国家垄断行业的除外规定,但似乎又不仅仅限于国家垄断行业。

57二、特定的组织和人员用反垄断法。

特定的组织和人员主要指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劳工。

工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都是具有特定目的的社会组织。

这些组织(或人员)往往制定有特殊的职业道德准则和游戏规则,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不适用自由竞争规则。

[12]因而,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均规定,这些组织或人员的限制竞争行为(或状态)不适用反垄断法或者予以整体豁免(豁免是指对已经触犯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依照反垄断法的例外条款的规定,不认定其违法,不追究其行为责任)。

以美国为例,早在1914年 , 美国《克莱顿法》就明确规定 , 人的劳动不是商品,反托拉斯法不限制那些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和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成员合法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依据反托拉斯法,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劳工),不是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共谋;美国法院或其法官,对雇主之间、雇员与雇主之间、雇员之间因雇佣条件而产生的争议,不能发出限制令或禁令。

[13]该法确立了工会组织的活动不适用反托拉斯法的原则。

随后的立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会组织为促进其成员的合法利益所从事的活动,即使损害商业竞争也不受反垄断法追究。

1930年,国会在《联邦劳动法》中重申了克莱顿法中的规定,并列举了许多具体的不适用反托拉斯法的行为:“任何限制令或禁令,不能禁止人们终止雇用关系;不能禁止人们停止工作;不能禁止人们通过和平方式向别人建议终止雇用关系或停止工作;不能禁止人们为了和平获得信息或取得联系在任何可以合法出入的地方出现;不能禁止人们停止资助或停止雇用涉及劳资争议的当事人;不能禁止人们通过和平、合法方式建议别人停止资助或停止雇用发生劳资争议的当事人;不能禁止人们给涉及劳资争议的人支付或扣除罢工津贴、其它金钱或有价值的东西;不能禁止人们为了合法目的而以合法方式举行集会。

”[14]1932年颁布的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也作了与前两个法律相类似的规定,再次强调了劳工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约束。

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规定,工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劳工等组织(或人员)在实现自己合法目的的同时,如果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

[15]其他国家如日本1947年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4条也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行为不适我国的工会和消费者协会都是不具有任何营利目的的维权组织,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或社团,也属于“市场经济中的特殊一族”。

如《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6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20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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