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从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为更好解决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居住问题,我市近日出台文件,提出按照保障基本、分层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多渠道筹措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并轨申报准入。

31日起,包括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近期主要为其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种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资格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我市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家庭首次由本市户籍居民拓展到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对于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吸引留住人才将起到促进作用。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等5种家庭,可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

降低申报准入门槛放宽收入和住房标准并轨后的保障性住房资格的收入和住房准入标准相比原有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惠民,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受益于保障性住房政策。

《细则》规定,申请家庭收入标准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根据《201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我市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15.9元。

保障资格统一申请一证在手分梯度保障新规定施行后,保障性住房资格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申请,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将核发《哈尔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通知书》,分阶段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按《通知书》中标注的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取得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分为三种类别:一类家庭为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上年度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含70%)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外籍来哈务工人员。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3]30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哈政发法字[2003]30号)为改善中央大街周边地区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拆迁改造范围:(一)中央大街东侧范围:东起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办公楼,西至中央大街,南起花圃街,北至友谊路(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二)中央大街西侧范围:东起中央大街,西至市晶体管厂厂房,南起上游街,北至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南侧办公楼(具体范围以工程规划图为准)。

二、拆迁改造范围内需要被拆迁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在拆迁改造范围内,对涉及拆迁的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应当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拆迁改造范围内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牌匾、围栏、围墙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划要求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五、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服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顾全大局,积极搬迁;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做好搬迁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如期完成。

六、中央大街周边地区拆迁改造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lar_16898310。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4年修正)正文:----------------------------------------------------------------------------------------------------------------------------------------------------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各级有关部门以及拆迁当事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须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复建房单位建筑平面图、拆迁方案和建设用地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交纳拆迁管理费,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委托或自行拆迁。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北京作为一线城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大面积拆迁,这就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拆迁政策、补偿政策。

小编为您整理出近年来最新的北京拆迁政策,帮助读者了解拆迁法规,以供参考。

2017年北京搬迁补偿标准方案新规定(条件/细则)根据近期城市房屋拆迁情况,现就调整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作如下规定:一、将拆迁人对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使用人的补偿计算公式调整为: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根据前款规定计算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贴面积仍不足15平方米的,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15平方米计算拆迁补贴面积: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并且长期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含2人);不属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以前三年以内通过办理房屋租赁分户、析产、交换、赠与等手续新增的户;不属于原农民宅基地上房屋。

二、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6•【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7年2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房屋所有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市内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有利于完善城市综合功能和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提高市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

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最新】2017年安徽省农村拆迁管理一、问:政府现在给出的补偿标准一人只有30平方,我家有三口人,但是有500平方的面积,超出的部分一平方只有500块钱,这样合理么?答:目前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定。

因为针对一个相同的项目,可能政府会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

如律师团队代理的庐铜铁路拆迁项目,庐江县和无为县给出补偿标准房屋单价面积差了一倍,自然会有矛盾产生。

高飞律师提示,按照国务院、土地厅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农村房屋拆迁所得补偿应能够保障其能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有标准!即,如你家现有300平的房屋,价值100万元,拆迁后,安置的房屋面积应在100万元的范围,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至少要做到拆一还一。

因此政府只按照人口补偿面积,多出的部分还要自己掏钱是严重不合理的!二、问:政府拆迁农村房屋,没有补偿现金,而是用“购房券”代理货币,让我们用购房券去买商品房,这样是否合理合法?答:高飞律师提示,政府用“购房券”的形式代替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是严重违法的!律师团队正在代理的蒙城县某项目正是这样情况,政府发放购房券,该券只能用来买商品房,还有有效期的限制。

这样行为严重违法了国务院590号令,即只能以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拆迁。

三、问:我的房子在镇子里,很早就盖了,建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现在已经划到了城市规划区,但现在政府拆迁,说我的房子在集体土地上,拆迁只能按照人头补偿面积,是否合理?答: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房屋,只要被划入城市规划区,按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要求,公平对待,合理补偿,即如你家现有100平的房屋,按照市场价100万元,拆迁后,房屋面积也应在100平左右,或者选择货币补偿也应补偿100万元左右,即拆一还一,如通过专业的法律维权方案,可以达到1:1甚至1:或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货币补偿。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2002)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7号)《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2年4月2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92〕第70号)同时废止。

省长钮茂生2002年10月1日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修正)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5修正)【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02.07【实施日期】1995.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发布日期:1996年2月17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17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7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现发布《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武龙一九九五年二月七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1年3月1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4月25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1995年2月7日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城市房屋应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设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屋拆迁的审批、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房产管理部门设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屋拆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8.04•【字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施行日期】200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2.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1 生效日期: 2004-06-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石某信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持有租赁证件,或者与被拆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第六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向市、县(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通告的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三)租赁房屋;

(四)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停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停止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停止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八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四)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因保护建筑保护需要或者按照规划要求改变房屋用途,只搬迁不拆除原建筑物的,只须提供本条一款(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双方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协议。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拆除房屋实行招投标制度。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拆除企业资质等级,并按照规定的拆迁期限,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清净旧料、残土。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完成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验收。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拆迁补偿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人推选一名代表作为承租人负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事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货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金额; (三)付款方式、期限; (四)搬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调换补偿协议,除应当载明本条前款(一)、(二)、(四)、(五)、(六)项内容外,还应当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楼层、进户时间、结清差价的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占拆迁总户数1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搬迁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 http://s.yingle.com/l/pc/566248.html  孕妇医疗事故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47.html  搭车出事故 http://s.yingle.com/l/pc/566246.html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 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 http://s.yingle.com/l/pc/566245.html  买房不冒险 http://s.yingle.com/l/pc/566244.html  侵权责任法 http://s.yingle.com/l/pc/566243.html  死亡医疗事故何时消停医疗事故 http://s.yingle.com/l/pc/566242.html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 http://s.yingle.com/l/pc/566241.html  产后大出血死亡医疗赔偿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40.html 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实现途径 http://s.yingle.com/l/pc/566239.html  如何写行政诉讼答辩状 http://s.yingle.com/l/pc/566238.html  关节医疗事故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37.html  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http://s.yingle.com/l/pc/566236.html  饭可以多吃,话可不能乱讲 http://s.yingle.com/l/pc/566235.html  医疗赔偿案例10年后遭天价索 http://s.yingle.com/l/pc/566234.html 赢了网s.yingle.com 法律咨询s.yingle.com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http://s.yingle.com/l/pc/566233.html  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赔偿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32.html 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31.html  关于健全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 http://s.yingle.com/l/pc/566230.html  医院误切74岁老汉睾丸 http://s.yingle.com/l/pc/566229.html  误工费涉及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pc/566228.html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27.html  手术造成患者死亡赔偿案例 http://s.yingle.com/l/pc/566226.html 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 http://s.yingle.com/l/pc/566225.html  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伤害 http://s.yingle.com/l/pc/566224.html  侵权行为知识详解 http://s.yingle.com/l/pc/566223.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