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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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多少?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对旧屋的拆迁。

当前,拆迁问题已经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好被拆迁人的利益,安徽淮南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生水平,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那么▲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文件标准是如何制定的?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房屋拆迁补偿都有哪几种?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27
•【字号】淮府〔2017〕8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保留的文件目录的决定
淮府〔2017〕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市以来至2017年7月31日,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重点包括涉及“放管服”改革、公平竞争、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本次清理共清理出废止文件118件、保留继续有效的文件472件,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第一批,118件)
2.保留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472件)
2017年11月27日附件1
附件2。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91-10-23 生效日期: 1991-10-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镇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以下简称原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简称原使用人)。

原使用人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具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建、土地、环保、交通、供电、邮电、公安、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镇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拖延或阻挠;被拆迁人的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动员搬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应向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书以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经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二)房屋拆迁完毕后,由城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验收证》;(三)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综合开发或旧房成片改造的,应采取统一拆迁;(四)工程建设项目,要同时交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五)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域和房屋等级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房屋补偿标准
城区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70%进行补偿;
郊区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60%进行补偿;
农村房屋:按照市场价值的50%进行补偿。

二、搬迁补助标准
每户搬迁费用不得低于3000元;
脱离产业的农户每人给予过渡期生活补助300元/月;
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租赁户和租客给予租赁补助。

三、宽限期的物业费用
对于居住在搬迁范围内的业主,在规定约定的宽限期内不得向其收取物业费用。

总之,淮南市拆迁补偿标准以合理、公正、公平为原则,确保受拆迁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淮南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淮南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根据淮南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对于被拆迁的房屋,根据其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迁的居民,还会给予过渡补助,以减轻他们的生活压力。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还可以享受安置补助,获得相应的住房安置。

其次,淮南市政府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有一系列细则。

在评估房屋补偿时,将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对于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也会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和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补助安排,以满足不同居民的不同需求。

另外,淮南市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监督和投诉机制,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补偿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对于居民的投诉和意见,也会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以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淮南市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非常重视,力求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措施,能够让拆迁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同时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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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淮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 2004-09-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批准方案;(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政府储备的土地在出让前需拆迁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作为拆迁房屋的单位,免交前款(一)、(二)项规定的资料。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七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拆迁范围、方式、期限;(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结构、用途、建成年代、建筑面积、产权产籍等基本情况;(三)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概算,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四)提供安置房的概况、平面位置图和测算价格;(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拆迁实施步骤;(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拆迁人应当停止拆迁活动;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但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建设的项目,拆迁人应当委托拆迁,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拆迁人或者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诚信、公正、文明、依法从事拆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不得接受或者变相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拆迁入委托拆迁的,应当与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租赁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房屋拆迁:(一)向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二)核实房屋的产权产籍、使用状况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实物量,并登记造册;(三)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申请裁决;(四)组织拆除房屋,或者依法申请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拆迁管理部门提供,拆迁当事人参照使用。

第十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仲裁、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五条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裁决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机关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进行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的,被拆迁人已对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书面申请,由拆迁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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