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是针对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内容,今天主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第二、《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三、学习和落实《条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制订《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背景和过程(一)背景我们国家的城市建设从50年代就已经开始,一直到80年代我们实际上都是在计划经济的框架里面运行,所以那个时候虽然也有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但大都是靠行政命令的方式,或者说内部的隶属关系,靠这样的方式来运行,所以说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到了80年代末,我们国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城市化的建设开始提速,所以这个时期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有了一些拆迁上的问题。
所以在1991年国务院制订了一部条例,就叫《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这部条例主要是规范城市建设中的一些拆迁行为,那个时候的拆迁问题也不是很突出。
那时私人所有的房屋是非常少的,我们的商品房制度是从1998年开始的。
所以这以前都是公共所有的房屋,所以城市拆迁的问题还不是非常的突出。
但是到了90年代末,随着商品房制度的开始推行,城市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90年代末我们遇到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城市建设的资金短缺,需求量又很大,而政府在这个时候所能提供的支持也很有限。
所以这一对矛盾就是“城市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短缺、老百姓需求之间的矛盾”,所以当时的模式就是政府出政策、由开发商来出资金的城市建设模式。
城市建设开始出现了新的机制,原来这个条例就有点滞后了,所以到2001年国务院又修订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相关的拆迁行为进行了完善。
但是原来的条例主要是以拆迁环节为规范对象,至于谁可以征得房屋,包括前期的补偿这些问题在原来的法条中并不是十分的受到重视,因为立足点是以拆迁为规范对象的,所以在条例的名称里有充分的显现出来。
但是自新世纪以后,随着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拆迁、征用房屋的事情是越来越多。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

简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及推进摘要:20世纪90年代,我国城市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建设用地的获取,经常伴随着利益勾结、非法拆迁、暴力拆迁、群诉群访等严重社会问题。
为彻底根治拆迁乱象,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011年,国务院出台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变“拆迁”为“征收”,主体亦从开发企业变为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家层面上对城市拆迁工作进行了彻底扭转。
如今,《条例》已经实施10年,现结合山东省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对《条例》实施10年的重大意义和带来的巨大变化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
关键词: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引言自古以来,土地一直都是中国老百姓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重要资源。
在城市化率急速提升的当代社会,房屋土地已经成为普通家庭中最为珍贵的资产。
在旧有拆迁制度下,围绕房屋产权的财富争夺战,实质是开发企业与房产所有者之间的利益争夺战,故而催生的一系列暴力强拆、极端抗拆的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缺乏正确舆论引导的媒体的迅速传播,日益激化社会的矛盾,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在此背景之下,《条例》的出台实施,具有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
1.《条例》出台实施的重大意义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将“拆迁”变为“征收”。
征收和拆迁有本质的不同,征收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为,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因此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主要是开发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条例》贯彻《宪法》、《物权法》(目前合并在《民法典》内)的立法精神,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利益切实得到保护。
从立法理念上体现了由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转变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保护并重,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利益,兼顾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发展,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旧拆迁条例对比

新旧拆迁条例对比——进步与缺陷并存法学083班陈溪0726211105在两度问诸民意后,新拆迁条例终于有了初步结果。
今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过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具体施行。
该草案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在中国现代社会,强制拆迁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政府与公众矛盾的一个突出表现方面。
不仅在全国各地,我所生活的广西也时常听闻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引发暴力流血事件的新闻。
上学期我曾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也曾接到几次因为政府强制拆迁和补偿问题引发纠纷寻求法律援助的群众,在为他们解答法律问题的同时,我也在思考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强制拆迁在中国会成了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为什么群众会对拆迁如此之排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民众甚至不惜牺牲生命来捍卫自己的家园?就我个人感受而言,我认为在中国当今社会,数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是贻害无穷的,而民众缺少的是与官员和政府对抗的勇气和武器。
政府滥用公权力,官商勾结,民众缺少有效的救济途径,是造成政府与民众冲突难以调和的根本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群众要和政府斗争是及其困难的,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在现阶段法制社会,法律可能是民众维权的唯一有效途径。
我们并不是缺少法律,相反的,我们现阶段的法制建设进展情况是十分喜人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状况又不容乐观。
我经常不断思考,造成这样的现状是为什么?是法制不健全,还是司法实践中可钻的漏洞太多?我认为,政府在拆迁中公权力的滥用,加上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腐败是造成强拆纠纷的根本原因。
从行政法基本原理来看,政府公权力来源于行政法的规定且受到行政法的限制,就拆迁问题而言,政府在公权力方面的无限扩张,而又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和限制,使得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损害了民众利益满足了自己的不当利益,因而引发纠纷。
就目前中国普遍存在的强制拆迁问题,现行的拆迁条例显然已经不合时宜,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因为政府的公权力没得到有效限制,拆迁行为也没有得到群众的认可。
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国家征收土地与城市房屋拆迁的区别第一方面: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同时,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一)适用范围不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拆迁条例》未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非因公共利益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
《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二)主体不同《拆迁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被拆迁人。
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其中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即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征收条例》规定的主体: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
征收决定主体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不同《拆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收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20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比较100508111蒋宁玲在认真研读过两个条例之后,我将个人的想法总结了一下,下面就是我个人总结的两部条例间,后者与前者比较的优点和不足:首先说优点:1,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分开。
i后者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将“公共利益的需要”界定在: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这是前者没有明确提出的。
同时这也这标志着“官商合谋”、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2,政府是惟一补偿主体。
后者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这意表明公益性征收、补偿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而不再包括开发商。
而前者在条例中只说明条例中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而并没有明确拆迁的主体,使得很多开发商滥用拆迁权。
3,征收争执可以提交司法裁决ii后者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而突破了前者只能对补偿、安置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4,明确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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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 管t ̄Archives Management
《贵 阳 市城 市 建 设档 案 分类 大 纲 》 (2000年 ) 。 《城 市 建 设 档 案 分 类 大 纲 》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其 设
18个 大 类 , 102个 属 类 , 适 用 于 各 大 、 中 、小 城 市 。 小类 由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各 市 、县 根 据 实 际情 况 设 置 。未 含 内容 可 另 增 设新 类 。
那 么 ,征 收补 偿 文 件 归 档 进 入 城 建 档 案 馆 后 ,为 便 于 档 案 的统 计 、 管 理 ,应 该 把其 归 入 哪 一 类 档 案 ? 换句 话 说 , 它是 哪 一类 分 类 档 案 呢 ?
依 据 《城市 建 设 档 案 管理 规 定 》(1997年 12月 23 日建设 部令第 61号 发布,2001年 7月 4日建 设部 令 第 90号第 一 次 修 正 ,2011年 1月 26日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部令第 9号第二次修正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 建设及其 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 的对 国家和社会 具有 保 存 价 值 的 文 字 、 图 纸 、 图表 、声 像 等 各 种 载 体 的 文件 材 料 。
《贵 州 省城 市 建 设档 案 分类 大 纲 》在 备 注 中 说 明: 除 “R声像 类 ”暂 不 计外 ,共设 ,人 类 17个 ,属类 106个 , 小类 依 据 实 际情 况 设置 。但 并未 列 出 小类 的 明细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理解近年来,因城镇房屋拆迁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已成为影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以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同时废止。
《征收补偿条例》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通过保护被征收群众的利益、完善征收程序、加大公众参与、明确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措施、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取消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充分显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色,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惟一补偿主体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标准,并且把拆迁负担转嫁到房价里,这样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
《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
政府可以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拆迁条例》将拆迁设置成行政许可的方式,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不成,政府可以做出有利于拆迁人的拆迁裁决,而政府却不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拆迁矛盾愈演愈烈。
而《征收补偿条例》将拆迁许可证的方式废除,所有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对此负责。
被征收人对政府的征收决定不服的,既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加大了政府的责任,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主体就非常明确,政府会谨慎地对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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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主要区别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
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同时,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要区别
(一)适用范围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拆迁条例》未区分公共利益拆迁和非因公共利益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
《征收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对公共利益范围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
(二)主体不同
《拆迁条例》规定的主体:
主要包括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被拆迁人。
拆迁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其中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即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征收条例》规定的主体:
主要包括征收决定主体、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以及被征收人。
征收决定主体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市、区(市)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部门,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监督管理的主体不同
《拆迁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征收条例》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四)项目启动的前提条件不同
《拆迁条例》规定的启动前提条件:
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征收条例》规定的启动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五)审批程序不同
《拆迁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拆迁人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五大要件,即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征收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征收决定主体。
征收决定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委会讨论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六)有关补偿的规定不同
《拆迁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
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比较原则。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相关规定较少,有关补偿项目的条款分布较为零散,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征收条例》有关补偿的规定:
对补偿标准的规定比较具体。
明确了补偿项目,并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条款较多,包括估价机构产生方式、估价规则以及估价结果异议处理等内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七)纠纷解决机制不同
《拆迁条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征收条例》规定的纠纷解决机制: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决定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即取消了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此外,《征收条例》还增设了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先行认定程序,规定了对“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行为的处罚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