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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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反垄断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2018年,我国一家大型互联网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收购了一家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以下简称“B公司”)。

此次收购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部门的关注。

经调查,A公司在收购B公司后,在相关市场(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涉嫌构成垄断。

反垄断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1)A公司收购B公司前,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为30%,B公司市场份额为25%。

(2)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

(3)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

2. 反垄断法适用(1)市场份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销售总额、营业收入或者生产总量占市场总量的比例。

在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75%,超过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50%的市场份额认定标准。

(2)垄断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①垄断协议;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经营者集中。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收购B公司,在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形成了寡头垄断格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 案例启示(1)反垄断法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①维护市场公平竞争;②保护消费者权益;③促进企业创新;④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①反垄断法执法力度不足;②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程序问题;③反垄断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面临着反垄断法适用难题。

在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法适用难题更加突出。

本文将从大数据背景下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适用难题及对策进行研究。

1. 大数据给互联网平台增长带来了新机遇,也带来了新垄断问题。

互联网平台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实现更好的数据分析、用户个性化推荐等服务,这使得平台具有更高的收益和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增加了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风险,因为只有数据集越来越庞大,互联网平台才能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也就更容易成为市场垄断者。

2. 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提供的交叉边界产品给反垄断法的适用带来了挑战。

互联网平台在提供自己的核心产品的同时,还可以提供交叉边界产品,例如,旅游平台提供交通票务、住宿预订、旅游攻略等。

这种产品设计使得互联网平台成为一个生态系统,但这也让反垄断法的适用变得更加困难。

3. 大数据技术的巨大威力使得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更难被证明。

相对于传统市场,互联网平台没有明显的市场份额,因为它涉及到的细分市场更加广泛。

而且,互联网平台可以更好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建立和维护用户数据库,从而进行个性化推荐等高效服务,这一方面增加了用户体验的优势,但也使得竞争对手更难以获得同样的机会。

二、对策研究1. 强化反垄断法与行政监管。

政府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能力,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证互联网平台的公正竞争。

同时,政府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以限制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例如禁止滥用数据集来排挤竞争对手等。

2. 加强互联网平台的自律管理。

互联网平台需要制定更加具体的条例和规定,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同时,互联网平台应该主动接受第三方的监管,包括舆情监控、用户评价、合规审核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3. 鼓励创新,推动行业竞争优化。

政府应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推动行业竞争的升级和优化。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

我国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反垄断法是国家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公法,它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息息相关,传统上各国不允许将反垄断争议提交仲裁。

但这种情况近年发生了变化。

欧美各国相继对于反垄断争议的可仲裁性放宽了限制。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进几年来反垄断的争议也日趋凸显,中国现阶段对于反垄断争议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但根据国际趋势,不能排除之后反垄断争议也会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非常必要。

一、公共利益与可仲裁性的关系公共利益,大陆法系国家多称为“公共秩序”,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公共政策”,指国家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和一般利益。

人们在广泛援引这个概念的同时,对它的理解却千差万别,以致至今尚未形成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定义。

在传统上,各国普遍认为反垄断法涉及的是公共的利益,具有公法的性质,不符合商事仲裁平等主体间意思自治的原则,因而是不可仲裁的。

在实践中,公共利益也总是与可仲裁性有关联,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明确可仲裁性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那是否所有的涉及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民商事纠纷都是不可仲裁的呢?现代的理论与实践给出了不同的看法。

首先,关于公共政策是什么,各国都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

我国学者认为,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概念,实际上是对仲裁范围的一种公共政策限制。

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出于本国公共政策的考虑,决定哪些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问题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这也表明,各国对于什么是公共政策的标准划分是不一的。

随着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或政策的变动,公共政策也是可以变化的,因此相关的仲裁范围也是会随着公共政策的变化而扩大或缩小。

其次,传统上公共利益或公共政策,顾名思义,以维护公共的、集体的、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和宗旨,属于公法范畴。

而仲裁的主体是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维护的是私人的权益,属于私法范畴。

反垄断争议在过去一直被纳入完全维护公共利益的领域,具有纯粹的公法性质。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

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随着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垄断行为极易出现,而垄断又极易引发不公平竞争,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不良影响,影响市场正常运行。

因此,各国政府与监管机构积极建立反垄断机制,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律、推行反垄断政策,以及通过反垄断诉讼等方式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反垄断诉讼是一种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其价值定位和制度建构至关重要。

一、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是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有可能导致市场价格不公、商品供应减少或没有多样性、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而反垄断诉讼正是通过制约市场垄断,维护市场竞争公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横盘垄断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市场失真,垄断者挟势自利,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诉讼则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消费者福利,保障公众权益。

反垄断诉讼表述了对制约市场垄断的命题和要求,为弱化市场垄断行为,促进市场公平与公正做出了重要贡献。

裁判实践和规则的完善不仅拉近了违法者与受伤者的距离,更展示了法律、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通过反垄断诉讼,实现市场的平衡与公正,使经济活动更为健康,可持续。

二、反垄断诉讼的制度建构反垄断诉讼制度建构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的建设、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裁判实践的推进。

监管机构的建设:监管机构是反垄断制度建设的重要支撑。

监管机构应当确立决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制裁。

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领域涵盖了垄断反竞争行为、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加强在市场监管、公平竞争领域的协调合作,完善全国统一的反垄断执行操作规程,更好地约束市场垄断行为。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反垄断诉讼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

应当建立从经济、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维度切入、追踪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审视体系。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纵向垄断协议综述

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范静波2011年10月13日,我院组织召开了“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部分法官、上海高院、上海二中院、长沙中院知识产权庭领导及法学院校学者应邀出席。

此次会议由我院汤黎明副院长主持,我院知产庭负责人及部分法官也参加了本次研讨。

与会专家就我院受理的一件纵向垄断纠纷案例进行了热烈的研讨,会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该案原告系被告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双方协议约定,原告向第三人销售产品时,销售价格不得以低于被告公司规定的最低价格。

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被告以原告低价向第三人销售产品、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价格政策为由,对原告进行了处罚。

原告遂诉至我院,认为被告通过协议限制了其销售产品的最低价格,属于垄断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与会专家形成了不同意见:一、关于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认定要件的问题徐士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就纵向垄断协议是否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要件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考虑该要件,即适用合理分析原则。

这种意见主要是以法律解释论为依据:首先,从文意解释方面看,所谓“垄断协议”实质就是“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如果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要件,则其与一般协议无异。

其次,从体系解释方面看,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条规定采用了“本法所称”而非“本条所称”的表述方式,自然应当将该“垄断协议”的含义置于整部法律框架中加以理解。

最后,从目的解释方面看,《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如果法院认定垄断协议时不考虑“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这一要件,则不能证明垄断协议具有反竞争性,而制止不具有反竞争性垄断协议并非立法初衷。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05•【分类】工作报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24年11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行政审判一头连着行政机关,一头连着人民群众,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新时代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支持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一、2016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现行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后经2014年、2017年两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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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作者:————————————————————————————————日期: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谈反垄断法适用问题2008年11月03日《反垄断法》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就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问:反垄断法已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审查提出了哪些挑战?答: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反垄断法共八章五十七条,既反经济垄断,也反行政垄断,除以合法性、合理性、竞争性和安全性为原则外,也以合理性原则贯穿始终。

反垄断双刃剑的功效决定了政府管制的边界、高度专业性问题的判断预期未来经济走向,民事行政双轨制救济机制决定了司法审查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作用。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尽成熟,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政府职能尚在转变之中,对反垄断法认识上有误区,相应的法律规范尚未完善等,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任务十分艰巨复杂,也给人民法院审理反垄断行政案件带来巨大挑战。

问: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涉及人民法院的操作条款相对比较简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是否会起草相关司法解释以细化相关规定保证反垄断行政案件的审理?答:反垄断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是由于市场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通过执法实践来不断摸索、丰富和完善。

我国反垄断法涉及法院司法审判方面的规定很少,因此,更加需要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审判制度。

当前,就反垄断司法审查而言,有很多亟须研究的具体问题。

比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如何界定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对具体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如何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如何进行全面审查,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等;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交叉时如何处理;反垄断司法审查的内容与标准等等。

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反垄断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应当未雨绸缪,早做部署和应对,切实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也正在就有关反垄断行政审判亟须解决的上述问题进行研究。

将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启动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起草工作。

关于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重大复杂”案件,解释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反垄断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特殊要求,第一审反垄断行政案件的管辖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关于反垄断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机构的设置设计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等等。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日前国务院已经批准反垄断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该规则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主要通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专题会议履行职责,不替代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由此可见,反垄断委员会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代替具体反垄断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因而不存在被告问题。

第二个层次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为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总局,三个部门分头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该机构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即为省级的三个部门。

第二层次的执法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则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为适格被告。

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鉴别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受理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即不受理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由于反垄断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决定需在司法审查识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识别的标准一般有三点:该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适用的效力是否反复适用;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同时注意,针对对象的特定性不在于人数的多少,反复适用是对事项或事件的反复适用而不是人的反复适用,行政机关文件的名称并不决定其性质,决定性质的为文件的内容,有可能一个文件中既有具体行政行为又有抽象行政行为。

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予以识别。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反垄断法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审批、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无论何种行政行为被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对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且实行全面审查。

即:不仅审查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且对是否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进行审查;不仅审查是否显失公正,而且审查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仅依据合法性审查标准,而且依据合理性审查标准。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

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涉及到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以及众多的行政法规等;涉及到反垄断法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设定两个层级的反垄断机构,其中第二层级为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具体执法,目前为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同时设定了授权执法。

该规定确定了适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此也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进一步确定了执法主体职权职责体现职权法定,以识别是否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审查反垄断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关于司法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第一,证据和依据的区分问题,行政证据规则对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并没有明确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事由逾期提供依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依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的证据,必须按照证据规则的要求提供;依据则应当遵循法律适用规则的要求。

第二,案卷外证据的排除规则,法院只能根据案卷的记载作出决定,不能以案卷以外的事实作为基础。

即法院根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在作出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时没有记入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该行为合法的根据。

其目的在于: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不因行政机关的任意武断行为而受到侵害,防止行政机关未取证就裁决;便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行政决定的事实根据申请司法救济;便于法院全面审查评估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原告在特定情况下承担举证责任。

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或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在反垄断行政调查程序中,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不如实提供证据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能够获得的证据得出的事实结论,可认定为证据充分。

第五,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反垄断行政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对被诉反垄断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向法庭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必要时,法庭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

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

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

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有利于法官对证据作出正确判断。

关于行民交叉的程序处理反垄断法实行双轨救济,受损害者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人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两种诉讼何者为先?在其他行民交叉审判实务中一般遵循“谁前提,谁优先”的规则,但在反垄断司法审查案件中,有可能两者并行不悖,同时进行;有可能两种诉讼进行中,涉及基础性前提,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为基础性前提,则民事诉讼需要中止,如果民事纠纷为前提,则行政诉讼需要中止。

行民交叉问题正当法律程序尚待实践中进一步研究,以确保司法统一和法制统一。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因政府违法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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