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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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文号】法释〔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6号(2024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一、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断民事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法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企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1日。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价监局子站(http:///)“反垄断”栏目,点击“《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指南》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监局,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cn附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垄断协议豁免一般性条件和程序的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体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明确垄断协议豁免的一般性条件和程序,便于经营者理解和使用垄断协议豁免制度,指导反垄断执法机构适用该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相关概念本指南所称豁免,是指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而不适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本指南所称豁免申请,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后,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依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豁免。

本指南所称豁免咨询,是指经营者或行业协会就拟达成的协议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豁免情形,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垄断协议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兼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垄断协议的司法认定规则研究——兼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我 国的反垄 断立法 , 鉴美 国司法 实践 确立 的垄 断协 议 的 司法认 定规 则 , 一 步 完善《 于 审 借 进 关
理 垄断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求意 见稿) 的相关规 定。 征 》 关键 词 : 垄断协议 ; 证据 规则 ; 垄断诉讼 ; 关 于 审理 垄 断 民事 纠纷 案件 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 反 《
pr c ie b c u e o t n sb lt a tc e a s f is i vii iiy, fe i lt nd i e st . Th c urs o l x biiy a d v r iy e o t f Ame ia a e eop d rc h d d v l 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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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O — Xu 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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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年 3月 01
河 北 科技 大 学 学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引入惩罚性赔偿责任

双倍价款 ( 费用 )赔偿 。这两个本土的立法例 ,已经建立 了双倍赔偿的 立法基础 ,也更能适应中国现状 。同时有人也认为 ,双倍赔偿介 于三倍 损 害赔偿与单倍损害赔偿之间 ,有效地保证反垄断法案件数 量处 于适 中 的规模 。但是 ,笔者认为以上两部 规定保护 的客体与 反垄断法 不一样 , 所遇到 的问题也不同。 比较而言 , 判 断垄断行 为比判断 “ 欺诈”行为要 复杂得多 ,要求更多 ,受害者需要付 出的成本更多 。如此则 一方面双倍 赔偿对私人执行的激励不够 ,另一方 面对违法者 的制裁力 度不足 ,不能 有效将反垄断法运用于司法实践。 ( 三 )美国的强制三倍赔偿和 台湾的三倍以下酌定赔偿 。 美 国是唯一在反垄断法中采强制性 三倍赔偿制度 的国家 ,规定 了垄 断侵害下 的三倍赔偿 及诉讼 费和合 理的律 师 费。它对 受害 者的激 励作 用, 体现在其使美 国根据反托拉斯法而由私人提起 的损害赔 偿要 比政府 提起的诉讼 多得 多,以致在整个 2 o 世纪 7 O年代 ,政府所 提起的诉讼 数 字只 占所有反托拉斯诉讼 的 5 %。同时 ,高额赔偿对 现实违 法者进行严 厉惩戒 ,对可能的违法者进行预防 ,对违法垄断形成 强大的威慑力 ,从 而 有 效 防 止违 法 垄 断 的发 生 。 我国台湾地 区的 《 公平交易法》规定 了被害人可 向法院请求侵权人 承担损害额以上 。但不得超过 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 的损害赔偿责 任。台 湾学者认为 , 损 害赔偿制度虽是私人间利益之填补 ,但涉及公平法之 损 害赔偿 , 行政机关尽一份心力 ,能够让一般 民众较 容易扮演监督者 之角 色 ,公平法也更容易落 实。 相较于三倍 以下酌定赔偿在实践 中法官对度的难以掌握 ,笔 者认 为 三倍赔偿更具有可操作性 。事实上 ,据统计 ,在美国联邦法院 审理的所 有反垄断诉讼 当中 , 私 人追索 三倍损害赔偿的案件 占到 9 0 % 以上 。私人 执行 的积极性如此之高 ,所 占的比例如此之重 ,使反垄断法得 到更好地 运用 ,也更好的保护了私人利益和经济效益 。 笔者认为 ,我国引入惩 罚性赔偿制度应借鉴美 国的三 陪赔 偿责任制 度 。虽然三倍赔偿制度也存 在威慑过度和执法过度 的可能 ,但 与其他赔 偿 制度相 比,却是优点最明显而缺 点最少 的制度 ,它能有效 补偿受害者 的损失 ,激励反垄断私人执行 ,威慑 和遏制违法垄断行 为 ,能更好地维 护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在没有更好 的赔偿制度可替代 的情况下 ,三倍 赔偿制度是我 国反垄断法惩罚性赔 偿的最好选择 。当然 ,中国应 同时考 察美国的立法 和实践 ,再根据 中国的现实情况完善相应 的配套制 度。我 国刚颁 布的反垄断法司法解释为引入三倍赔 偿制度起 到基础作用 ,尽 力 避免滥诉 与过度威慑 。同时 ,在三倍赔偿 责任基础 上 ,我 国可参 照美 国 反垄断法的做法,立法排 除适用 三倍赔 偿 的情形 ,避免 强制 三倍赔 偿 刀切” 的僵硬性 。( 作者单位 :四川大 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9.24•【文号】法发〔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9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要求,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制定本意见。

一、心怀“国之大者”,准确把握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体要求1.确保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牢牢把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和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适应新时代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增强做好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深刻认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事关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事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入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审判工作,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013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垄断一审民事案件916件,审结不正当竞争一审民事案件32075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主要情况介绍如下。

一、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审判,维护市场竞争法治秩序一是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营造公平竞争法治环境。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准确把握竞争政策,保护竞争活力。

围绕民生消费,依法审理生物医药、培训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破除市场封锁,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审理公用企业垄断案件,制止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恢复市场竞争活力。

紧扣实践需求,发布《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优化垄断案件集中管辖。

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职能作用,实现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在国家层面的集中统一审理。

二是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强化公平竞争司法导向,依法规制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先后审结奇虎与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吉利与威马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等一批诉讼标的额高、社会影响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力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积极适用临时措施,提高司法救济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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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8•【分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201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年规定)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信件(包括中国邮政EMS)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

信件请寄: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二号院3号楼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邮编100160。

电子邮件请发:*****************.cn。

请在信封或邮件主题注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程序规定(第一条第十五条)二、相关市场界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三、垄断协议(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五、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六、附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程序规定第一条(2012年规定[1]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经营者团体,包括行业协会等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第二条(2012年规定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已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但是,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不属于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原告以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受益的经营者为被告,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该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行政行为已经被依法认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2012年规定第三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2012年规定第四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当事人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由境内市场竞争受到直接实质性影响的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结果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与纠纷存在其他适当联系的地点或者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2012年规定第五条)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九条(2012年规定第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被诉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被诉垄断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被告应当在答辩阶段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供其因同一被诉垄断行为在其他人民法院涉诉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同一原告应当就同一被诉垄断行为在一个案件中提起诉讼。

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实施场合、损害范围等因素对同一被诉垄断行为予以拆分,分别提起数个诉讼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其中最先受理的诉讼,对其余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原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垄断行为成立的,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经济学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2012年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的规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2012年规定第十三条)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该意见缺乏可靠的事实、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或者缺乏可靠的分析方法,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第十三条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但是,本规定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正在进行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中止诉讼。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发现当事人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或者认定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且可能需要予以行政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尚未调查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移送涉嫌违法行为线索。

二、相关市场界定第十六条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被诉垄断行为所影响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

原告以被诉垄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主张其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或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说明理由。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原告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承担证明责任。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原告对相关市场界定不承担证明责任。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也可以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人民法院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一般根据需求者对于商品特性、功能和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市场。

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意图和能力、承担的成本与风险、克服的市场障碍、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所涉相关商品市场时,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具体情况、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等因素,可以选择根据特定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选择依据该互联网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特定互联网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并给该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的,可以依据该互联网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市场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个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地域间的市场障碍、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素。

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的反应、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及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可以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三、垄断协议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对其行为的一致性或者相对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解释,包括经营者系基于对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相关行为。

第二十一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以上实际或者潜在的经营者。

两个以上经营者应当视为单一经济实体的,不构成前款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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