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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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作者: 法律博客| 发表时间: 昨天21:50编辑推荐最新动态【2015年放假时间表来了这个必须看】【致品】奢侈品牌上演“舌尖上的诱惑”【致赏】脑洞大开的休闲艺术“汽车+沙发星际城市Daniel cheong眼中的“迪拜星球回忆波伏瓦和萨特|他们的屋子和墓地隔一3月17日~20日包头市计划检修停电提示情歌唱晚特别策划:明晚十点#咖啡换故事#【970·焦点】策应一带一路,南通大有可科学家预测:2015年或成有记录以来最热一904分享| 猪血冒充鸭血含甲醛小肥羊、干嘛还要节食?这些食物能让你越吃越瘦904报道|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汽车音乐100.1乐享爱车特别策划二手央视财经3.15晚会曝光汇总及A股影响股一《音乐爱电影》热辣话题——影视剧的“尺FM100旅游:云南今年内将开通昆明-温哥华【970·推荐】“全友家居周年店庆“报【1056分享】11种一次扣满12分的违章情况颤抖吧!2015年或成为有记录以来最热一年【超震惊】有人挤了一颗痘,差点丢了一条上周我市已正式入春本周晴雨转换频气温注意!公安部说,同一车辆销分第四人将被【1056涨姿势】新手的几个注意事项,让你热门资讯2015放假时间表美国出大事了奥巴马“打电话”毛阿敏曾两度“自杀”的惊人隐情【图片赏析】泰国最美人妖排行榜基层公务员福利调查:基层公务员未成禁入●从内裤颜色看女人“全面解读总局发文封杀劣迹艺人刘晓庆60岁,进监狱,身材丰满如这样子的护士,病人还肯出院么?男子求爱被拒开公车割喉杀25岁李勇: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爱财经网本人2009年独创的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转化为工作机制,经实践检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效果明显。

此后以论文形式在《中国检察官》发表,后经进一步开发研究,以授课培训的方式先后在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南通、泰州、淮安、重庆等多个检察机关讲授“三步法则”的操作方法。

2013年、2014年该课程先后被评为江苏省全省检察培训精品课程(第一名)、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培训精品课程。

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时间:2009-03-23 | 作者:王成 | 浏览:1985为统一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惩罚犯罪,1999年8月27日,省委政法委员会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研讨会。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试行。

一、地方县级以上纪检、行政监察机关对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其办案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为统一规范刑事诉讼证据的运用,惩罚犯罪,1999年8月27日,省委政法委员会召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研讨会。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已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希遵照试行。

一、地方县级以上纪检、行政监察机关对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其办案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制作的调查笔录,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应当重新制作。

但遇有被调查人死亡、出境等无法取证的特殊情形的,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经侦查机关依法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适用前款规定。

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前的调查阶段,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制作的调查笔录,经立案侦查阶段的依法核实,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三、为减少被告人、证人在庭上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六部委”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的手段、地点及时间的有关规定取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年8月)为贯彻落实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司法审判实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适用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制度化,是推动繁简分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贯穿于刑事立法司法的整个过程,原则上没有案件适用范围的限制,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

2.适用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坦白从宽的法律规定、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各个程序。

3.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4)其他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4."认罪"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罪的实质,是"认事",即如实供述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自首、坦白,也可以是当庭自愿认罪等,具体认定应当依照自首、坦白的刑法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把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5."认罚"的把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均予以认可。

有关“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研究

有关“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研究

如果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和失真,将可能导致错案发生。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推进,鉴定意见专门审查逐渐受到重视。

2019年12月,由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作《刑诉规则》)首次提出了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开展“专门审查”的规定。

①“专门审查”概念的提出,虽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材料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具体实践中,却尚缺乏对其进行专门审查的细化制度。

就此本文拟对相关的审查范围及其开展方式、审查结果表述等方面予以探讨,期能为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制度的制定提供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一)认识层面鉴定人不是科学法官,鉴定意见也不是最后的审判结论,司法人员必须对其证明力加以审查判断。

[1]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检察官囿于知识结构、经验法则、办案习惯等认识层面原因,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审查往往只从合法性和关联性角度开展,而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科学性判断则往往借助或依附于专业技术人员;但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接触到全案资料,以及其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故只能对鉴定对象客观有关“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的研究*邢庭摘要: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开展专门审查活动,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尚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规定,审查的理论与操作存在一定的盲区。

本文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鉴定意见专门审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尝试探求“检察机关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制度构建思路,提出研究解决相关制度的编制原则、路径方法,能供该审查提供实践操作性的参考范式。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Research on the"Guidelines for Special Examin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s'Appraisal Opinions"Xing TingAbstract:There is still a lack of systematic system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procuratori⁃al organs to carry out special examination of expert opinions,and there are certain blind spots in the theory and oper⁃ation of examination.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and dilemma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of special examination of expert opinions from the angle of criminal procedure,tries to explore the idea of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guide⁃lines for special examination of expert opinion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and puts forward the compilation principles and approaches to study and solve the relevant systems,which can provide a reference paradigm for the practice of the examination.Key Words:expert opinion;special review;guideline◆刑事实务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江苏省第五期“333工程”科研资助立项项目“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意见审查指引研究”(项目编号:BRA2018305)的阶段性成果。

刑事证据标准指引(权威参考)

刑事证据标准指引(权威参考)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黔高法[2016]47号 2016年4月27日印发)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以下简称《证据要求》),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收集固定证据及侦查终结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向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提起公诉时的基本证据要求做出一般性规定,为下一步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准备。

基本证据要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一般规定,主要对各类案件都通用的证据基本要求予以规范,二是对省公、检、法机关办理的几类常见案件(故意杀人和伤害案件、抢劫、抢夺和盗窃案件、毒品案件)的个别化证据要求加以规范。

目录一、一般规定1 适用范围2 遵守法定程序3 证据概念、种类4 证明对象5 免证事实6 推定7 举证责任8 证明标准9 证明效力10 全面收集证据11 物证、书证的提取、扣押12 物证、书证的收集13 物证、书证的固定14 证人、被害人询问笔录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笔录16 勘验、检查笔录17 辨认笔录18 鉴定意见1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0 技侦资料的转化21 量刑证据的收集22 前科材料23 自首、立功材料24 被害人过错材料25 程序性材料的收集证明强制措施合法性的材料证明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证明讯问行为合法性的材料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犯罪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材料到案经过使用警犬侦破的说明材料及录像使用3 勘验、检查、搜查证据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录像、制图提取、扣押相关痕迹、物证、书证等4 鉴定意见尸检报告活体伤情鉴定其他鉴定意见5 确认被害人身份的证据6 指认、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凶器笔录辨认相关物品笔录被害人、目击证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对同案犯的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查找物证的录音录像8 通讯及活动证据通讯证据活动轨迹证据9 侦查实验10 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11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2 证明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年龄证据其他刑事责任能力证据13 情况说明三、抢劫、抢夺、盗窃案件证据1 立案证据受案登记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发现、移送材料立案决定书2 破案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抓获经过或到案经过3 勘验、检查、搜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4 痕迹、物品、生物样本等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5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痕迹鉴定生物物证鉴定价格鉴定6 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7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0 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和前科情况11 其他程序性材料12 情况说明四、毒品案件证据1 立案的证据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投案材料公安机关在履行职务中发现涉毒犯罪的材料相关部门移送的涉毒犯罪材料特情提供的材料报案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案件侦破的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材料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或者证言破案报告3 现场勘查、检查、搜查、辨认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制图提取物证、书证、痕迹等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4 毒品称量、上缴、保管的证据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上缴、保管的材料5 毒品鉴定的证据检材移送的材料毒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材料6 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的证据乘坐交通工具的材料作案交通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通讯工具活动轨迹的材料犯罪嫌疑人登记住宿、过路通行的材料犯罪嫌疑人存取汇款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录像7 涉案通讯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使用的通讯工具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手机卡及机主信息的材料涉案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 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书信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涉案通讯材料8 毒资的证据查获的现金或银行卡(折)银行支付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其他交易凭证9 毒品运输的证据证明运输工具的材料证明毒品运输的托运单、货单、仓单、邮寄单等材料10 涉案物品的证据提取笔录、照片及扣押清单物品保管、处理、移送的材料物品权属的材料11 相关鉴定的证据(适用鉴定一般规定内容)12 证人证言13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立功的相关材料1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刑事责任能力及前科材料16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处理的材料17 相关情况说明材料18 技术侦查的材料19 程序性的证据材料正文第一章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本证据要求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暂行规定(苏检会[1998]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刑事立案监督的任务是保证依法立案,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或以罚代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进行监督。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刑事立案中,规范立案,规范管理,接受监督。

第四条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是指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案件实施立案监督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刑事案件的受理。

对接受的全部刑事案件都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统一台帐,专人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侦查主管部门对登记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天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控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的,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者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相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

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依据指引: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月18日)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信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

如果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比较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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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证据审查指引(2017年8月25日)苏检发诉一字〔2017〕3号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节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审查第三章非法证据排除第四章逮捕、起诉案件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主要证据复核第五章审查决定第一节审查逮捕第二节退回补充侦查第三节自行侦查第四节提起公诉和不起诉第六章出席一审法庭第一节庭前会议第二节庭前准备第三节支持公诉第七章二审案件的审查第一节审查方法第二节复核和补充收集证据第三节审查决定第八章出席二审法庭第九章对判决、裁定的审查第十章附则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有效开展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审查刑事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疑罪从无原则。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坚决摒弃“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错误观念。

(二)客观公正原则。

秉持客观立场,坚持独立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平等适用法律,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刑事法律统一、公正实施。

(三)证据裁判原则。

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认定犯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第二章证据审查规则和方法第一节证据审查规则第二条审查证据应当严格、细致,防止案件“带病逮捕”、“带病起诉”,防范冤假错案,确保案件质量。

第三条审查证据,一般应当优先审查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后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应当从审查在卷证据扩大到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并从书面审查向亲历性审查转变。

第四条审查在案证据,应当首先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同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审查证据,可以采用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的三步法则:(一)从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等三个要素分解验证单个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补正、合理解释瑕疵证据,确保用于指控犯罪的每一份证据均具有证据能力。

(二)对不同时间形成的言词证据应纵向对比其证明内容,对不同种类证据应横向对比其证明内容,以审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确保指控犯罪的证据具有证明力。

(三)综合全案证据,既从控方角度分析有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又从辩方角度分析不利于指控犯罪的证据,权衡双方证据的质和量,对照证明标准判断能否认定案件事实。

分解验证、双向对比、综合分析证据的过程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的证据摘录、证据分析、审查意见等内容中体现。

第二节常见证据合法性审查第六条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可以围绕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三个要素进行全面逐项审查。

第七条物证、书证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有无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物证、书证的提取过程应当重点审查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收集、保管过程中证据材料有无污染、受损、改变等情形。

物证、书证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复制件有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有无复制时间,有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盖章;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等。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勘验检查人员、见证人的身份和人数、证明文件、审批手续等证据材料。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记录内容是否齐全,与提取的证据是否吻合、该提取的证据有无遗漏、已经提取的证据有无记录,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辨认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有无见证人以及见证人身份是否符合规定等。

辨认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在辨认前是否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并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辨认前有无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时是否暗示辨认人,多人辨认有无个别进行,多个被辨认对象是否单个逐一被辨认,被辨认对象有无与特征类似的其他对象混杂,其他对象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特征差异等。

辨认笔录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辨认笔录及附件记载是否真实、规范,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时间记载是否准确,签名是否缺漏等。

第十条侦查实验笔录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实验是否由侦查人员或者其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有无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等。

侦查实验笔录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侦查实验条件与案件发生时的条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相似性,实验过程是否科学可靠,是否有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等。

侦查实验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侦查实验笔录记录是否完整、规范,参加实验的人有无签名或者盖章。

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对录音录像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收集、提取人是否为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是否附有调取通知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明其来源的材料;有无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有无见证人以及见证人是否符合条件等。

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的提取过程应当重点审查提取时是否损坏、改变,有无进行完整性校验;对收集、提取、检查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有无录像;电子数据检查时有无对存储介质进行读写保护、有无制作数据备份等。

电子数据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有无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有无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等。

第十二条鉴定意见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提取经过记录能否准确反映检材来源;检材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保管、送检手续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鉴定意见的过程应当重点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

鉴定意见的结果应当重点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鉴定意见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定人签名、鉴定机构盖章是否规范等。

第十三条言词证据的来源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询问人的身份、资格、人数、有无应当回避的情形;证人、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态是否影响对事实的认识和描述;提讯提解证记录信息与笔录是否相符等。

言词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重点审查讯问、询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行为;讯问、询问的时间、地点等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无告知并保障被讯问、询问人的相关权利等。

言词证据的结果应当审查讯问、询问笔录是否经过被讯问、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并签字、捺印;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修改的地方是否经被讯问、被询问人捺印确认;记录的时间、地点、人员等要素填写是否齐全、规范;讯问、询问人员有无签字;是否存在严重的复制粘贴现象等。

讯问、询问有同步录音录像的,须审查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

第三节侦查阶段讯问合法性审查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在侦查终结前,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同步录音录像。

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二)公安机关侦查的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严重毒品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案件;(三)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重大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四)检察机关侦查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五)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提出控告、申诉的案件;(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书面建议对侦查机关(部门)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案件;(七)在入所体检、日常检察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疑外伤,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案件;(八)其他需要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案件。

第十五条核查发现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或不能排除该情形存在可能的,经检察长同意后,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应当向侦查机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在十五日内及时回复处理结果;同时将检察建议抄送办案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

核查发现不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应当在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中写明核查结论。

第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被非法取证辩解的,办案检察官可以书面函询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室应当及时提供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

核查报告确认讯问合法,办案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非法证据调查。

第十七条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查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一)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讯问过程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以及笔录内容记录不实的;(二)犯罪嫌疑人不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稳定、时供时翻的;(四)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重大矛盾的;(五)其他需要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

讯问笔录记载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异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

第三章非法证据排除第十八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和不能合理补正、解释的瑕疵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第十九条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任何一方面要素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的,检察官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或《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予以注明,分析是非法证据还是瑕疵证据,并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程序。

第二十条判断证据是否达到需要排除的程度,应将是否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法律标准;将是否严重损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是否违背当事人意愿,以及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作为实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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