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审查中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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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断裂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断裂问题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链断裂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中,证据是审判的核心,它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面临着证据链断裂的问题,即一些重要的证据无法被顺利地连接起来,导致了调查和审判的难题。

本文将就刑事案件中的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针对性的解决方法。

一、证据链断裂的原因1.缺乏有效的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在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证据来源多样,涉及的相关部门和机构也较多。

然而,由于各个部门之间信息不畅通,没有有效的数据整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一些证据无法及时被其他部门发现和利用。

这种情况下,证据链的延伸就容易出现断裂。

2.调查过程中证据收集不全面证据收集环节是案件侦查的重要一环,但由于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经验差异,以及证据收集工作的复杂性,致使在很多案件中出现证据收集不全面的情况。

一旦缺乏关键证据,就会导致证据链的断裂。

3.证据链中重要环节的疏漏在证据链的连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

如果在一环出现疏漏,那么整个证据链就容易断裂。

例如,在证据保全、证人取证、鉴定评估等关键环节上,如果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各个细节,就会给证据链的延伸埋下潜在的隐患。

二、证据链断裂问题的影响1.案件调查的困难证据链一旦断裂,案件的调查工作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

缺乏有效的证据,调查人员将难以找到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无法准确还原犯罪发生的经过和现场情况,从而影响案件的侦破工作。

2.法官判决的困扰证据链断裂也将对法官的判决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难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准确的判断,导致可能的冤假错案发生。

这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解决证据链断裂问题的思路和方法1.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互通与共享机制对于解决证据链断裂问题至关重要。

相关执法机构和公安部门应该加强协作,建立起有效的数据整合和交流机制,确保关键证据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利用。

2.提高调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通过加强调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证据收集、保全和鉴定能力,确保证据在收集的过程中不产生遗漏。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刑事检察工作作为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提起公诉和参与审判,保障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然而,在实践中,刑事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首先,刑事检察工作存在严重依赖口供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官过分依赖嫌疑人或证人的证言,往往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查和核实,导致案件事实未能真实反映,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刑事侦查的方式主要是以口供为主,不注重采集科学技术手段的证据,容易被被告人的虚假陈述所误导。

其次,刑事检察工作中的证据链不完善也是一个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检察机关往往只能凭借有限的证据,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一方面是因为调查过程中缺乏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导致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能力不足;另一方面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收集的约束,限制了证据链的完善,例如对取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排除。

此外,刑事检察工作中资源分配不均衡也是造成问题的原因之一。

在中国,一些地区基层检察机关的条件、人员和经费相对较差,导致办案质量和效率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与此同时,一些大城市或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则拥有更好的资源和条件,导致他们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这种不均衡的资源分配,不仅导致刑事检察工作存在区域性差异,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实施。

最后,刑事检察工作中执法人员素质低下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做到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起诉工作。

另一方面,一些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和职务犯罪,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侵犯人权,等等。

这不仅损害了刑事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检察权的行使。

综上所述,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严重依赖口供、不完善的证据链、不均衡的资源分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等。

[分享]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分享]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刑事案件侦办中存在的几点问题1、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是因为生病理由,但是在侦查或公诉部门移送的卷宗材料中,没有相关的病情证明、司法鉴定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导致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时不好把握。

4、部分刑事案件在移送的案件证据,尤其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时,存在漏送、晚送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被动,影响了审判效率,案件辩护人也因此对审判程序提出异议,严重影响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

一、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对客观公正审判产生较大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十分重视收集定罪证据,而忽视量刑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较少提取,对疑点证据不随案移送,影响了对案件客观全面地审判。

另外,在取证中还存在对认定被告人自首或立功的证据,以及被害方是否存在过错等证据不注重收集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对事实的全面认定。

另外,对在互不认识,人数众多的致伤、致死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都只是从体貌特征、衣着等方面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很难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对各被告人对号入座,对此类案件应当作辨认笔录,明确证言中的每个人,这样证据就更扎实了。

3、不注重物证提取,仍把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取证的重点仍是攻取被告人的口供,只要有了口供,其他取证工作便重视不够,特别是对被告人一经归案就认罪的案件更是如此。

口供属于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

物证具有固定性和客观性,现代司法越来越重视物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将物证列为七种证据之首,足见其重要。

口供大多属于直接证据,但需物证等证据来补强,而公安机关往往是重视口供的获取而忽视物证的收集。

有的案件案发当时有明显的物证而公安机关却没有提取或固定,待检、法机关认识到该问题时,已错过机会。

我们发现,越是容易破获的案件,物证越少、证据越不扎实;破案过程越艰难的案件,物证越充分、证据越扎实。

8、检察机关对部分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不够严格。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中困难和问题
刑事检察工作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困难和问题:
1. 案件复杂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越来越复杂,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这给检察官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2. 证据审查困难:在刑事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至关重要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往往存在困难,如证据灭失、证据矛盾等。

3. 诉讼效率低下:刑事案件的诉讼周期往往较长,这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诉讼效率低下可能导致案件积压、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4. 法律适用不统一: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不统一,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5. 公诉质量不高:公诉是刑事检察工作的核心,但是一些检察官在公诉中存在不足,如证据收集不全、公诉理由不充分等,这影响了公诉的质量和效果。

6. 监督机制不完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如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明显等。

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

为了解决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强培训、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协作配合等,以提高刑事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

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原则分析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因素。

刑事证据法是规范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和审查的法律法规,其中的排除原则是确保证据合法、真实的关键性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排除原则的定义、运用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角度进行分析。

一、排除原则的定义排除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或违反证据规则、规律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被排除在证据范围之外。

二、排除原则的运用范围1. 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诉讼公平、合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证据的获取过程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无法出示合法搜查令而进行搜查,这些证据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获得的证据,应当被排除。

2. 违反证据规则获得的证据刑事诉讼中,有一系列证据规则和规律,如证据合法性、证据关连性等。

如果证据的获得过程中违反了这些规则,例如未能满足证据链规则、无法确保证人的真实陈述等,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3. 违反调取证据程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可能需要调取相关机构或个人的证据。

如果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违反了程序规定,例如不合法获取通话记录、未经谈话人同意录音等,那么这些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三、排除原则的实践问题1. 证据排除的权衡在实际操作中,当一项证据被确认违反排除原则时,需要权衡证据的重要性和排除的影响。

有时候,排除一项重要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真实性和公平性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需要权衡是否排除。

2. 排除原则与刑事辩护的关系排除原则是一项保护被告权益的法律规则,但也不应过度便宜被告,使得有罪行为得以逃脱。

因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运用排除原则,确保被告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3. 排除原则的监督和适用在寻求证据排除时,律师、法官和相关的司法人员应当对证据的获取和运用过程进行监督。

只有在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上,才能保障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

四、推动刑事证据规范为了更好地推动刑事证据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不断修订完善刑事证据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

探析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提出对策刑事证据作为办案的基础和对被告人定罪的前提,是侦查、公诉、审判三个阶段工作的重要基石。

伴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及时、有效的收集、固定证据及提高证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德兴市院通过办理公诉案件发现,由于侦查取证中的一些问题,常常使得公诉人在指控犯罪时面临困难和尴尬的处境。

一、取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

一方面忽视对“量刑”或“情节”等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如立功或自首证据、累犯证据、主从犯证据等,从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遇到困难。

另一方面忽视对有罪供述的补强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的,不注重收集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的物证、书证等。

被告人在法庭上一旦翻供,公诉指控将处于被动境地。

侦查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注重对口供等直接证据的收集,对其它证据的收集却不及时。

容易发生基于如现场勘查不及时导致时过境迁证据原貌的缺失,或者证人记忆力变化、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干扰、证据保全不当等原因,而引起证据链条断裂或不完整,导致案件最终因一些关键证据不足,无法起诉。

2、证据形式不完备、收集程序不合法。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责任心不强以及提供给检察机关的相关案卷材料出现纰漏导致证据在形式上的不完备。

如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复印件证据或者复制件证据未注明来源又无“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记载,提供鉴定意见的同时未附鉴定委托书等。

侦查人员在取证时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证人存在诱导性发问。

组织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前,未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组织辨认时,辨认对象差别明显,如被辨认人与其他辨认对象外形差异较大或者年龄相差较大。

单人取证、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取证的现象时有发生。

3、矛盾证据不排除。

收集的证据之间不应存在任何矛盾和“合理怀疑”,但是由于侦查条件所限,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讯问、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在笔录中重大问题、关键环节存在矛盾也时有发生。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关于审查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和瑕疵证据处理原则的探析陶红郑延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是决定刑事案件能否办成铁案的关键。

可以说,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是刑事司法的灵魂,真实再现案件事实,是确保案件质量的根本保证。

从确保案件质量、追求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出发,如何通过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从而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已成为当前刑事审判亟待探讨和规范的命题。

一、审查刑事证据、处理瑕疵证据的基本原则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有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辩证说法。

法律事实是依据现有的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民事审判中的《证据规则》所追求的就是法律事实的认定,这是由民事审判调整民商事法律权益的业务性质决定的,诉讼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而刑事审判所追求的应该是客观事实,也就是事实真象,如果公诉人或被告人承担了举证不能的责任,就会造成冤案或放纵犯罪的不可挽回的后果,给刑事审判事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从这一点来看,在审查刑事证据以及处理瑕疵证据的过程中,就要以追求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统一,以尽力挖掘事实真象为出发点,将再现客观事实作为审查证据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刑事证据应具备的理念司法公正落实到刑事审判中,就应该是“不枉不纵”,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因为绝大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是不可挽回的,不能逆转的,这就要求刑事法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要慎之又慎,对刑事证据的审查要精准。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刑事审判法官应当树立以下证据理念:一是对于任何证据均应存有“质疑”的理念。

任何待定证据均存在着不确定性,所有的定案证据均应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证据中去伪存真,精准地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对所有待定证据均应平等审查的理念。

对于待定证据,无论它的来源和出处如何,都应平等地受到审查。

法官应以无罪推定的原则,平等地审查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重控方证据,轻辩方证据,更不能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以免定案事实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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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审查常见问题1、物证提取、扣押不全面现场勘验过程中对物证的搜集不全面,提取、扣押的物证来源不清,主要表现为现场未提取物证、提取的物证存在遗漏,提取物证的位置和现场照片不一致,物证的性状特征与登记表中记载的不一致或者与DNA检材中显示的不一致等问题。

对于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相关物证,应有扣押决定书及相关清单、扣押清单,笔录应该有见证人、持有人、侦查人员签名,对于没有持有人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物证检材和样本在每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

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会受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护人的质疑,严重的会使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

因此,应保证卷中所扣押的物品清单与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之间的对应性。

2、《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扣押决定书》使用混乱在现场勘验检查、搜查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制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该证据,向个人收集和调取的证据,必须由本人签名,并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扣押清单需要有见证人签名,而调取证据清单不需要见证人签名。

3、物证保管、移送、处理不规范侦查机关在对相关物证扣押后,将不同地点查获的物证不注意区分而是混杂保存,导致物证来源无法区分,或是在相关涉案物证的处理上不规范,在案件尚未宣判的情况下,将相关物证擅自处理。

4、物证提取、收集系在不同地点勘查中取得,但仅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往往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扣押的时间、地点、见证人、持有人等应各不相同。

个别案件中,侦查机关存在多次勘查、扣押行为只出具一份勘查笔录、一份扣押清单的情况,这种做法虽然省时省力,却使得勘查笔录、扣押清单所承载的证明物证来源、确保取证程序合法的功能无从体现,从而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均造成一定影响。

5、物证特征、性状、提取位置等标注不准确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将物证的特征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予以标注,但标注过程中对物证的特征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将其独特的外表特征进行注明,或者对于相关物证的提取位置仅予以简单概括,以至于诉讼参与人员对相关物证进行判断时产生偏差甚至错误。

侦查人员记载物证时可选取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进行表述,而不是简单予以概括。

比如手机等物证,不能表述为手机若干部,应表述出每个手机的独有识别信息比如相关的样式、品牌、手机序列号等。

6、对物证承载的信息挖掘不充分侦查人员应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时限意识,充分认识提取物证、检验物证、运用物证新类型的重要性。

加强对物证新类型的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及时与其他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交流,不断提高物证认识水平和物证提取工作的质量。

7、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排除不及时在一定条件下,物证的外在特征能够反映案件的某一具体事实,通过物证的变化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可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中往往忽视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造成案件事实认定的困难。

侦查人员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物证,对物证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细节,应当深入排查,通过辨认、检验、鉴定等方法确定物证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通过物证的鉴定来锁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强化案件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二、书证审查常见问题1、书证调取不规范对于书证复印制作不规范,不注明原件存放于何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调取人、调取时间等;有的调取的书证不注明来源,导致证据来源不清,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有的未如实记录书证的来源、事后补充调取证据的手续。

2、书证登记遗漏或错误有些案件中虽然具备调取书证的笔录或清单,但是对书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标注不详细,有的遗漏甚至记载错误。

3、书证修改不作解释,真实性不作鉴定实践中,有的书证内容本身存在错误,侦查人员要求书证提供者在书证上直接进行修改,并签名、按手印或加盖公章,但对此却不作解释说明,破坏了书证的原始性,使其真实性受到质疑。

还有的侦查机关在对书证的真实性未进行相关鉴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文书中直接表述书证系伪造,缺乏严谨性。

4、收集的书证关联性不强有些案件书证内容很多,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但案卷中书证往往未经筛选,且缺乏证明对象的说明,难以将书证与案件事实建立起关联性。

有的只在相关内容处下划线标记,这给案件审查带来较大不便。

5、收集的书证不全面有些案件经常出现“110”接警记录单未调取、前科材料、银行汇率、账户信息调取不全面的问题。

如在调取犯罪嫌疑人账户信息及银行流水时,却不调取与之有来往的对方账户信息及相关账单、打款凭证等,而是直接在犯罪嫌疑人相关流水账中标注对方的姓名、交易数额等信息,导致无法全面审查证据,同时也遭到辩护人的质疑。

这个问题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尤为突出,包括数额、资金去向、合同履行能力等环节,有的还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影响显著。

6、主体身份证明不规范(1)户籍材料调取不规范侦查人员调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信息下载于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该表不具有证据效力,该情况较为普遍。

(2)职务材料调取不规范有些案件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情况,仅有所在单位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而没有相关职务任免文件予以佐证。

7、情况说明出具不规范(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的说明笼统、不具体对于关键情节不展开表述甚至不表述,导致在审查证据时带来较大疑问,同时也给辩护人提出自首情节留下空间。

(2)情况说明出具随意、不规范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热衷于出具情况说明,意图用情况说明解决问题。

还有的侦查人员代替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情况说明。

如关于某事项能否鉴定,侦查人员直接出具情况说明称不能鉴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审查常见问题1.侦查人员不能全程在场或侦查人员代签名对此种情况,通常需要侦查人员对外出事由及未能由本人签名的情况进行解释,出具相关说明,并结合讯问录像审查说明的合理性。

在庭审中,此种情况容易导致辩护人提出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增加检察机关举证难度,必要时需要侦查人员出庭进行说明。

为增强执法规范性,减少不必要的庭审负担,建议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做到:(1)确保两人全程在场,如需外出,应对犯罪嫌疑人说明情况,暂停讯问。

(2)确保本人当场签字,并在同步录音录像中体现犯罪嫌疑人及侦查人员签名的过程,杜绝后补签名、代签名等不规范的现象。

2.提押证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对于只有讯问笔录,但提押证上没有提讯记录的,需要侦查机关补充提押证,如果没有提押证,应当调取出入看守所进行提讯的相关证明,并进行情况说明。

对于提讯笔录记载时间和提押证记载时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根据同步录音录像还原提讯起始时间,如果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同步录音录像无法完整反映提讯起始时间,则需要调取看守所的相关提讯记录(纸质记录或者计算机系统留存的数据),来确定提讯时间,并由侦查人员对超出部分的侦查活动合法性进行说明。

提押证与讯问笔录的不对应情况,极易导致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并在法庭中引发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

因此,建议提讯过程如实记录讯问起止时间,并由看守所完整填写提押证内容,时间精确到分钟。

杜绝不填、漏填、填写不完整等情况。

凡有记录的提讯活动,无论讯问内容、讯问效果如何,均应形成相关笔录,杜绝提讯不制作讯问笔录的情况。

(实践中有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者完全零口供的情况,也应形成笔录,提讯人并在笔录中注明嫌疑人拒绝签字等情况)3.讯问笔录内容高度重复笔录内容存在复制、粘贴的情况,建议在各次讯问中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案件事实,突出一些不同的案件细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口供内容和其他证据的对比,从中找出证据矛盾点或者逻辑矛盾点,并在下一次讯问中就这些矛盾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问题,这种笔录的篇幅不要求很长,甚至可以仅就某一具体细节提出一两个问题,要求犯罪嫌疑人回答,这样的笔录比大段复制粘贴笔录更加实用。

4.刑讯逼供、引供、诱供针对非法讯问的具体线索,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调取看守所体检记录、同监室犯人证言、同步录音录像,并要求侦查机关就取证合法性进行说明。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1)未按照《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对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未录音录像。

检察机关通常要求侦查机关进行说明,可以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实践中,侦查机关通常以录音录像设备损坏、数据丢失为由进行说明,但此种说明难以达到证明讯问合法性的程度,法庭采纳率低。

(2)同步录音录像声音质量差,有些案件甚至没有声音。

如有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威胁、引诱,不让休息饮食等问题,会无法起到证明取证合法性的作用。

(3)讯问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存在差异。

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提出笔录中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说,而是由侦查人员写好的,不符合其本意。

个别案件中通过对讯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对比可以发现,虽然有的笔录遣词用句相近,但实际意思确与犯罪嫌疑人的原意存在偏差,或者某些关键的案件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亲自说出。

对此,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供述中的意思表示,应当如实进行记录,尽量还原犯罪嫌疑人的原意,犯罪嫌疑人没有表达的内容,不应记入笔录,犯罪嫌疑人进行的重复表达、推测性表达、不确切表达等内容,侦查人员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概括,但应做到不失原意,同时不应产生歧义或者足以产生误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24条的规定,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

(4)录音录像中存在其他不当行为行为。

有些案件虽然讯问笔录中反映犯罪嫌疑人作了有罪供述,但是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体现个别侦查人员存在言语、行为不当的情况(如猥亵),最终影响了该笔录的合法性认定。

侦查人员应当杜绝使用对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及自由进行威胁、恐吓的语言。

四、证人证言审查常见问题1.缺少侦查人员签名或签名不一致2.询问证人的时间、人员重合3.询问证人的地点不规范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对询问证人的地点有明确规定,且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有所不同。

实践中,个别案件对询问证人的地点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证言笔录未对选择询问地点的具体理由,以及是否为证人选择作出明确记载,此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

4.制作证言笔录时采用复制粘贴的手段5.未对证据出现的矛盾成因进行全面研判实践中,有些证据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调查予以排除,在认定时取决于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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