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

合集下载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88-2002)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时间:1988/07/20[标注](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生育人口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种形式的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章节]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六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的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第七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2012年

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岁以上的;
(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和促进人口健康发展的安排,经山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如下:第一章则第一条为保证山东省人口的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全面二孩政策,促进人口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例所称人口指山东省人口,包括外来人口,但不含居住在境外的人口。

第三条条例实施后,经各级人民政府审议和批准,可以对全面二孩政策中的部分生育科技技术服务实行收费或者收费补贴。

第二章人口负担第四条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和完善人口负担轻重度政策,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时,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五条当减轻家庭负担,为全面二孩政策提供必要金融支持。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推出和实施鼓励符合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家庭出生计划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家庭负担的减轻。

第三章人口教育第六条为落实全面二孩政策,增强人口教育的意识,山东省人民政府加强人口教育,促进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等采取有效措施,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基础上,提高人口素质,增强山东人口的生育责任感和生育道德观念。

第七条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期间,制定有关人口教育的措施,推动学校开展有关人口教育的课程教学,加强有关宣传宣讲活动;此外,学校、社会组织和家庭应该加强对学生的人口教育,激发其人口健康发展的理念。

第四章育服务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努力改善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提高生育服务质量,加强护理服务标准化和质量控制,加强生育服务设施建设,保证妇女足够的生育休养,维护全面二孩政策的规范执行。

第九条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科学承认和尊重生育自由的原则下,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有效的健康保障和护理服务,加强新生儿健康检查和乙肝预防,维护全面二孩政策规定的生育权益。

第五章导机构及其职责第十条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省级全面二孩政策,并组建省级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安排、管理、协调、指导各市(州)的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4•【字号】济政办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以下简称一次性养老补助)。

落实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全面落实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一)补助发放对象。

补助发放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2002年9月28日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属企业退休职工或因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原因在社会上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列为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对象。

(二)经费落实渠道。

1.正常运转企业。

正常运转市属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经费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市国资部门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市属企业不按规定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退休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规定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结婚5年以上,因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经治愈要求生育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再婚的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

夫妻双方是农民,除适用上面的规定外,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男到独生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省计划生育新政策出来没?有木有?)、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2012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条为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裁量权,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裁量权,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范围内决定处罚或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过罚相当、综合裁量”正确行使裁量权。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年月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年月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年月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年月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年月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对,占一孩夫妇的%,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以上。

年月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年月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

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

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

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

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鲁政办发[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6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卫生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口计生委、残联、红十字会《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做好关爱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善后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以下简称“病例”)的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问题,给予病例及家庭更多的关爱和救助,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是妥善处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解决病例及其家庭实际困难,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和关爱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经济补偿、伤残救治、生活救助、精神关爱等方面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使病例及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二、完善措施,分级负责,依法落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中“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充分考虑病例的诊疗、护理、康复、伤残鉴定、残疾生活补助、残疾生活辅助器具以及家长误工补助等费用,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中,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的一级至三级伤残病例伤残系数进行调整,即:一级乙等病例伤残系数调整为1.6;二级甲等至二级丁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1.3、1.2、1.1、1.0;三级甲等至三级戊等病例伤残系数依次调整为0.7、0.6、0.5、0.3、0.2。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按计划生育人口,严禁计划外生育。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把人口增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物质和技术投入,为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六条提倡晚婚、晚育。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怀孕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按计划安排:(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来源:(2012山东省计划生育新政策/hy/89110.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起诉离婚一般可以上诉几次/hy/619818.html∙新婚姻法事实婚姻的认定/hy/619817.html∙涉外婚姻登记需要什么资料/hy/619816.html∙离婚调解书可申请强制执行吗/hy/619815.html∙女方没有工作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谁/hy/619814.html∙离婚后双方补签的协议在哪种情况是有效的/hy/619813.html∙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什么时候/hy/619812.html∙婚前赠与和彩礼有什么区别,婚前赠与和彩礼的区别在哪/hy/619811.html∙离婚损害赔偿应具有哪些构成要件/hy/619810.html∙离婚前写小孩归女方所有的协议在离婚时有用吗/hy/619809.html∙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法院会怎样判/hy/619808.html∙诉讼离婚立案到受理多久/hy/619807.html∙离婚后孩子判给女方,孩子姓名还能改吗/hy/619806.html∙男女结婚要什么证件 /hy/619805.html ∙离婚起诉书能代领吗 /hy/619804.html ∙新2018新婚姻法规定(2018)孩子抚养权一般归女方吗/hy/619803.html∙一方失踪多久能强制离婚/hy/619802.html∙派出所修改婚姻状况需要两个人吗/hy/619801.html∙自己去诉讼离婚可以吗/hy/619800.html∙两人诉讼离婚要多久 /hy/619799.html∙2018离婚多久可以买房/hy/619798.html∙夫妻一方不离婚怎么办/hy/619797.html∙哪些情况下不能办理协议离婚/hy/619796.html∙第一次诉讼离婚要多久/hy/619795.html∙离婚判决书一式几份 /hy/619794.html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何时可以再起诉/hy/619793.html∙离婚诉讼中被告怎么陈述有利/hy/619792.html∙新2018新婚姻法离婚4岁孩子会判给谁/hy/619791.html∙法院已判不离,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样子的/hy/619790.html∙实际中起诉离婚要多久/hy/619789.html∙离婚后无能力支付赔偿金怎么办/hy/619788.html∙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唯一的条件吗/hy/619787.html∙何种情况下可以返还彩礼,何种情况下无需返还彩礼/hy/619786.html∙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赔偿/hy/619785.html∙离婚诉讼被驳回多久可以再起诉/hy/619784.html∙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是什么,离婚协议不履行怎么办/hy/619783.html∙男方被判刑期间,女方要小孩的抚养权要怎么做/hy/619782.html∙离婚案件代理费收费标准(2018年)/hy/619781.html∙起诉离婚是否要到户口所在地/hy/619780.html∙离婚法庭怎样来判小孩的抚养权/hy/619779.html∙离婚法庭诉讼要多久 /hy/619778.html ∙变更抚养权到哪个法院/hy/619777.html∙单方起诉离婚书写格式诉讼状/hy/619776.html∙车主是父母,夫妻要离婚车子归谁/hy/619775.html∙在我国一方有婚外情该如何认定/hy/619774.html∙怎么办理网上预约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预约超时怎么办/hy/619773.html∙诉讼离婚房屋过户需要房产证吗/hy/619772.html∙离婚案件小孩判给女方,女方可多分财产吗/hy/619771.html∙如果离婚九岁孩子可以自己选择归谁抚养吗/hy/619770.html∙离婚案能改变传票日期吗/hy/619769.html∙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谁调解/hy/619768.html∙离婚诉讼费交几次 /hy/619767.html ∙最有效的遗嘱该书写格式/hy/619766.html∙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答辩书,本人不到庭可以吗/hy/619765.html∙在北京哪里办结婚登记,北京结婚登记处具体在哪里/hy/619764.html∙房产证上加名字就算是共同财产了吗/hy/619763.html∙提供哪些证据更有利于取得孩子的抚养权/hy/619762.html∙家暴离婚处理指南 /hy/619761.html ∙男方起诉离婚女方可以不出抚养费吗/hy/619760.html∙遗产继承房子之后,房产证上会有继承的字样吗/hy/619759.html∙离婚裁定书如何换离婚证/hy/619758.html∙离婚赔偿金一般是多少/hy/619757.html∙离婚时女方应该如何去争取孩子的抚养权/hy/619756.html∙离婚诉讼可以拖延多久/hy/619755.html∙诉讼离婚法院有权冻结婚前财产吗/hy/619754.html∙离婚案只有代理人出庭可不可以/hy/619753.html∙怎样收集丈夫婚外情证据/hy/619752.html∙关于彩礼的规定(2018)/hy/619751.html∙离婚案件被告方需要向法庭提交什么材料/hy/619750.html∙双方离异都有小孩再婚想再生一个要罚款吗/hy/619749.html∙结婚登记的流程,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有哪些/hy/619748.html∙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 /hy/619747.html∙结婚时开的单身证明有效期是多久/hy/619746.html∙夫妻感情未破裂不能离婚吗/hy/619745.html∙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及其处理/hy/619744.html∙诉讼离婚需做什么准备/hy/619743.html ∙异地法院诉讼离婚给离婚证吗/hy/619742.html ∙离婚后户口尚未迁回能买房吗/hy/619741.html ∙女方起诉离婚得多久法院才能判决/hy/619740.html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hy/619739.html ∙离婚后房子网签材料及程序/hy/619738.html ∙诉讼离婚对方不到场怎么办/hy/619737.html ∙家庭暴力可以单方起诉离婚吗,怎么离/hy/619736.html ∙2018新婚姻法离婚立案需要什么/hy/619735.html ∙离婚案件立案后要做什么/hy/619734.html ∙起诉抚养费需要多少钱/hy/619733.html∙离婚恶意诉讼拖延时间怎么办/hy/619732.html∙离婚时孩子多大男方可争抚养权/hy/619731.html∙孩子落户口要结婚证吗/hy/619730.html∙新娘婚后拒同房,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hy/619729.html∙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监督/hy/619728.html∙什么情况离婚女方无法得到照顾/hy/619727.html∙男方在监狱女方起诉离婚得多久判下来/hy/619726.html∙无子女离婚诉讼书写格式/hy/619725.html∙诉讼离婚女方不来法院怎么办/hy/619724.html∙孩子被无抚养权的一方抱走怎么办/hy/619723.html∙丈夫有外遇协议离婚后反悔能到法院起诉吗/hy/619722.html∙涉外婚姻离婚程序 /hy/619721.html ∙对方出轨诉讼离婚要多久/hy/619720.html∙孩子五个月离婚,女方会不会得到赔偿/hy/619719.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