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例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3月2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十大刑事典型案例。
十起案件的具体内容如下:1.张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
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
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
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
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
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
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
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五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公布五起典型案例目录1.俸红飞故意杀人案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福建省旺隆贸易有限公司保兑仓业务合作合同纠纷案3.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郭德胜诉河南省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案5.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行政验收案一、俸红飞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2月9日,被告人俸红飞与同村村民俸某强(被害人,殁年13岁)、俸某佳(被害人,殁年13岁)相约到水坝处捉老鼠,后三人又在一起制作烤肉。
其间,俸红飞因琐事与俸某强发生争吵,遂持长柄尖刀、铁锤先后捅刺、击打俸某强和俸某佳,致俸某强心脏被刺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俸某佳失血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俸红飞就地挖坑将俸某强、俸某佳的尸体掩埋。
12月11日,俸红飞为转移视线,书写两封勒索信,分别放置于俸某强、俸某佳家门口。
(二)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俸红飞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俸红飞因琐事持械杀死两名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俸红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三)典型意义近年来,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时有发生,有的罪行极其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此类犯罪,全国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有力惩处犯罪分子,并通过案件审判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防范保护意识,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在本案中,被告人俸红飞仅因琐事竟持尖刀、铁锤分别将两名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杀死,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宪法十大案例

宪法十大案例1. 诉讼权保障案件:2003年,王云山因为抗议垃圾场被捕后,被关押五天。
他起诉警方非法拘禁,案件最终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法院确认了市级以上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民的诉讼权利。
2. 言论自由维护案件:2015年,一位网民发表带有侮辱内容的评论,被指控犯有诽谤罪并判刑一年。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时进行了侵权行为的界定,维护了言论自由的权利。
3. 工人权益保障案件:2016年,SSF-ROHTAK工厂的工人提出工资欠薪、伤亡赔偿等权益维护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支持工人要求的所有权益,保障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4. 人权保障案件:2003年,江苏南通市少女陈小叶因违反校规被罚站后,被教师殴打致死。
最高法院在处理此案时,确认校方应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为负责,加强了人权保护。
5. 民众团体参与案件:2003年,四川省绵阳市木里藏族自治县群众集体上访要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
最高法院支持民众团体参与司法程序,保障了环境权益等。
6. 刑事过程保障案件:1998年,一名被告在陕西省洛南县被警方非法逮捕、拘禁、鸡肋审判,刑期十年。
最高法院破案,确认被告人原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加强了刑事过程中被告及辩护人等权益保障。
7. 选举权维护案件:2011年,南阳市政府决定将扶风县晋安镇一座民房重划,在计划中将此地址列为“无人居住”。
但结果居住在该房屋的陕西省人大代表杨广涛无法选举。
最高法院确认选举权的重要性,维护了杨广涛的选举权。
8. 合同权益维护案件:2013年,一位消费者因虚假承诺购买商品,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法院裁定其中违反合同权益,给其赔偿,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
9. 诉讼费用减免案件:2017年,一名农民工起诉金盈泰公司拖欠工资,最高法院遵循诉讼费用总额不能超过实际收入的法定原则,减免农民工诉讼费用,减轻了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10. 建设工程索赔案件:2021年,顺德加油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5-0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
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2014年12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冤案得以昭雪,的确大快人心。
随之,此案追责程序也启动。
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进步感到鼓舞。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于此案的深刻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
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
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
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调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构建合理的追责标准和可行的办案责任制,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VIP专享]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案例64个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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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二庭:2014年全部二审判决书汇编(64份)最高法院民二庭2014年度二审判决书【说明】民二庭2014年全部公布的64个二审判决书,是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其他案例数据库等收集,按照裁判日期排列。
因精力有限,暂聚焦于最高院商事诉讼二审民事判决书,故,不含再审法律文书,不含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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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选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2015-01-06 来源:中国法院网由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的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今天推出。
这十大案件均为人民法院报2014年所报道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以及审判结果有重大突破或借鉴作用的刑事案件。
这十大刑事案件的评选,对2014年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刑事案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做了一次认真的梳理,展示了人民法官在过去的一年中,通过依法审判刑事案件,为促进依法治国、纠正冤假错案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一: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2014年12月1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而宣告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冤案得以昭雪,的确大快人心。
随之,此案追责程序也启动。
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冤假错案得到纠正,让我们对国家法治的进步感到鼓舞。
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对于此案的深刻反思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法院在这一案件中表现出来的直面错案、敢于纠正的行为值得肯定。
从现有公开资料来看,内蒙古高院认定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正确的。
本案中,“真凶”赵志红出现并指认、供述当年犯下罪行,一连串的证据材料被挖掘出来,而呼格吉勒图当年有罪供述的所谓“铁证”不攻自破。
随着内蒙古政法系统追责程序的深入进行,当年如何造成这一冤案的原因也就更加明晰。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在刑事司法领域,为了防止类似本案的错案再次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司法理念的变化。
既要有勇于直面错误、纠正错案的决心,同时又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疑罪从无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起诉案件之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2)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协调法院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关系,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制度,构建合理的追责标准和可行的办案责任制,排除不当因素对司法裁判的干扰;(3)将建立健全成熟、完善的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摆上改革日程,同时,还需要健全国家赔偿制度,多重机制共同保障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昆明“3·01”严重暴恐案2014年9月1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01”昆明火车站严重暴恐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依斯坎达尔·艾海提等3名被告人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无期徒刑。
点评: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暴恐犯罪是当下中国面临的重大现实犯罪问题,依法打击恐怖活动犯罪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安全。
不可否认,当前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暴力恐怖事件滋生的土壤,但暴力恐怖活动无论以何种名义出现,其肆意践踏生灵、侵犯无辜者的生命的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更触犯了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必须强调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恐怖活动犯罪。
在“3·01”昆明暴恐案件处置过程中,民警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场击毙4名暴徒;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救治受害人员,恢复铁路运营秩序等应急处置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社会秩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特别是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综合案件相关情况正确定罪量刑,并且鉴于被告人帕提古丽·托合提在羁押时已怀孕,依照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死刑。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为各少数民族被告人聘请了翻译,依法保障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并且指定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司法机关依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彰显了我国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和坚定决心。
逝者如斯!“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件带给我们的伤痛并未远去,如何从根本上防范暴恐案件值得我们反思,希冀以相关案件为契机,促进我国反恐法治的进一步完善。
相信随着统一的反恐怖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反恐法治事业必将会有长足的发展和进步。
三: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2014年11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宣判,裁定驳回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上诉,维持原判;对维持张帆、张立冬死刑判决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故意杀人案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并不鲜见。
招远故意杀人案之所以举国轰动引起民众社会高度关注,是因为凶手的杀人恶念来自于“全能教”的教义和组织的发展。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宗教和邪教却有本质上的区别。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邪教大多是以传播宗教教义、拯救人类为幌子,散布谣言,且通常有一个自称开悟的具有超自然力量的教主,以秘密结社的组织形式控制群众,一般以不择手段地敛取钱财为主要目的。
简而言之,邪教除了不具有合法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它的教义漠视人的生命,掠夺他人的财产。
招远故意杀人案充分地表现出邪教的危害性。
我国刑事法律对邪教组织及其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
特别要注意的是受邪教教义的蛊惑,邪教徒的犯罪具有疯狂性,表面上看与精神病人的危害性行为具有相似之处,而实际上是有本质区别的。
绝不应当把邪教徒的疯狂行为视为精神病人无意识、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而不以犯罪论,不予处罚。
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邪教徒的犯罪,应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以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四: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受贿案2014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历时两年多的“张曙光受贿案”在公众的关注中终于落下了帷幕,这个号称“中国高铁技术第一人”的人,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这是继刘志军之后又一个铁道部落马的高官,也是我国在反腐工作上的又一大成果,同时,本案也再次对我国当前的反腐机制敲响了警钟,引发对预防腐败机制的反思。
张曙光的涉案时间跨度从2000年至2011年,期间多次受贿,问题在于,我党一直在着手构建反腐败的机制,并且一直在加强反腐败的力度,为什么在这11年中张曙光的受贿行为没有得到查处呢?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的反腐机制整体存在着“软化”的问题,当前的反腐机制较为零散,而没有形成健全的反腐制度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又重申了反腐败的问题,指出反腐败的关键在于强化权力的监督和运行体系,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这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要试图构建科学、健全的反腐败机制,将腐败犯罪的预防和腐败犯罪的惩治体系化,使得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具体言之,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还要着手建设一支高效、法治的反腐队伍,整合反腐败的各方力量,促进纪检、行政监察的反腐和检察机关反腐的协同,在明确各方职责的基础上,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核心作用。
只有制度化的反腐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预防腐败犯罪的发生,防止下一个“张曙光案”的出现。
五:福建终审宣判念斌无罪案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
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依法作出念斌无罪的终审判决;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念斌投毒案”应当是2014年刑事案件中受到社会关注度之高、之久仅次于“呼格案”的一个案件。
念斌在长达8年的诉讼过程中,曾四度被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到2014年8月峰回路转,被福建高院宣判无罪,真可谓九死一生!社会关注“念斌投毒案”,不仅是因为该案戏剧化的诉讼过程和结果,而是透过该案,人们在思考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出了什么问题,同时也感到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有希望的!近年来,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冲击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也没有哪一个案件像“念斌投毒案”如此强烈地张扬着我们的司法公信力!“念斌投毒案”的曲折反复和柳暗花明,使我们由衷地对近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加肯定:一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的重大举措。
试想:“念斌投毒案”如果没有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而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念斌的生命今天还存在吗?二是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的大修改。
它强化了庭审功能,要求重要的证人、鉴定人都要出庭作证,还增加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规定。
正是有了这些规定,才在该案最后一次庭审中发现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法院断然作出念斌无罪的判决。
三是司法机关对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辩护意见的重视以及该案律师们无私、无畏、专业、敬业的奉献精神!六: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2014年8月8日,我国首起在华外国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彼特·威廉·汉弗莱、虞英曾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及驱逐出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点评:《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从本案的发生与审理,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共识: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否,绝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事关公民安全、法律尊严、社会稳定的大事。
同时,我们又看到了当下社会的两个矛盾与纠结:一是个人信息保护与泄露之间的如何偏重?在网络时代,一边是形势越来越明显的“透明社会”潮流,一边又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常常难以保障的现状。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看到,作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甚至可以说是作为一种人权,个人信息的保护乃至防止商业和公权机关的滥用已经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