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职责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职责1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3、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为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监督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4、应保证本项目部具备规定的安全生决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5、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格及企业资质的审查,负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要对分包队伍实行统一管理;6、组织落实实施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7、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施工不安全问题,组织制订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8、一旦发生事故,做好抢救与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护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项目经理安全岗位职责21、对所承担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在项目上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保证质量体系文件在本项目部的有效运行,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责任,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2、负责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策划、制定项目质量目标,明确项目质量管理,执行验证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3、负责建立项目组织机构和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排,并规定其职责范围;4、负责本项目部接受质量体系审核的准备工作,参加管理评定;5、负责工程项目人力、物力、机械设备的调配和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对项目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对质量有奖罚权;6、指导工程部对合格施工队伍进行选择评价,负责组织对合格施工队伍的`管理;7、负责在项目上组织实施《采购工程程序》、《工程分包方评定工作程序》等有关程序。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以下是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的十项规定:1. 确保项目的整体质量目标得到达成。
项目经理应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确保项目团队了解并遵循这些目标,从而保证项目交付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 制定质量管理计划。
项目经理应编制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活动,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质量管理,并持续改进项目质量。
3. 确保项目团队的专业能力。
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需求,确保项目团队具备必要的专业能力和技术知识,以便正确地执行项目的质量管理活动。
4. 积极参与项目质量管理。
项目经理应积极参与项目质量管理的各个阶段,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和验收等环节,确保质量标准和流程得到正确地执行。
5. 监控和控制项目的质量。
项目经理应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定期检查项目的质量进展和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项目质量的持续改进。
6. 保障项目的安全环境。
项目经理应确保项目工作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为项目团队提供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培训、防护设备和应急预案等,防止事故和意外的发生。
7. 确保项目遵守相关的质量安全法规和标准。
项目经理应熟悉并遵守适用的质量安全法规和标准,保证项目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下运行,有效地降低质量和安全风险。
8. 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项目经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质量和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9. 与相关方进行有效的沟通。
项目经理应与项目相关的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客户、项目团队、供应商和监管机构等,及时传达项目的质量安全信息,并解决相关问题。
10. 审核和总结项目的质量安全工作。
项目经理应定期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并在后续的项目实施中加以落实。
以上是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的十项规定。
作为项目经理,遵守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管理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项目顺利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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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一、前期准备阶段
1. 确保项目整体质量规划:项目经理应在项目启动之初,制定整体质量规划,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要求,并将其传达给项目团队。
2. 物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项目经理应根据质量要求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材料的质量可控。
3. 施工技术与工艺管理:项目经理应对施工工艺和技术进行全面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二、施工期间
4. 安全管理: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质量巡检与监督:项目经理应制定巡检计划,对施工现场进
行定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施工
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6. 施工文件管理:项目经理应做好施工文件的管理工作,包括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确保施工过程中信息的准确传
递和记录。
7. 现场组织与协调:项目经理应合理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
的配备,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协调,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最
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风险。
三、竣工验收阶段
8. 竣工验收文件准备:项目经理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确保验收顺利进行。
9. 施工成果评估:项目经理应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
10. 问题处理与售后服务:项目经理应负责处理竣工后的问题和投诉,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声誉。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相关建筑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符合要求。
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
3.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包括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4.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和处理。
5.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加强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确保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避免因材料设备问题引发质量安全事故。
6.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7.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发现并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8.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化、有序进行。
9.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建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及时分析和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10.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承担起施工质量安全的责任,保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对项目经理现场实物管理的职责有哪些: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4、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6、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7、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8、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四篇)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是指在施工项目中,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施工工作,并对施工安全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制度。
在施工项目中,安全责任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施工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的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规划与管理:施工项目经理要参与制定项目的安全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安全工作。
他需要对项目整体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安全问题。
2. 安全培训与教育:施工项目经理要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操作规程的传达与学习,以确保项目人员具备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3. 安全检查与监督:施工项目经理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整改。
他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工种的负责人配合,确保安全规程的执行。
4. 事故调查与处理:施工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 安全记录和报告:施工项目经理要及时记录和报告项目的安全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人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改进项目的安全管理。
通过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的实施,可以提高施工项目的安全性,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和损失的发生,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施工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二)1.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指令,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2.对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活动中,必须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具体环节中去,要做到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
4.遇到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5.领导所属班组搞好安全生产,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新工人进场安全教育,对特殊作业人员按规定送出培训,坚持有证操作规定。
6.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7.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工具、材料、工作地点和生活用房的安全卫生,制止违章作业、冒险蛮干,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5篇)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建筑法规,带头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面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代表本企业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承担企业与施工项目经理部签订的工程承包条款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企业委托的范围内处理好项目的外部关系。
____组织施工准备计划、项目质量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4.负责制定项目的组织机制和内部组织管理制度、规则和条例,并监督执行。
5.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组织、调控和管理工作,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成本进行监督。
6.建立施工项目内部的各种经济责任制度及分配分配奖惩制度,负责聘用任免项目经理部成员。
____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交付。
____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纠正措施。
9.做好经常性的质量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
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2)一、前言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的中枢角色,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整个项目的执行过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责任是项目经理必不可少的职责之一。
项目经理需要具备全面的安全意识,能够提前识别和管理项目中的安全风险,确保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
为了明确项目经理的安全责任,制定和落实项目经理安全责任制非常重要。
二、项目经理安全责任的内容1. 安全计划编制项目经理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安全计划。
安全计划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目标、安全措施和安全指标等内容。
项目经理应确保安全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将其落实到项目实施中。
2. 安全风险识别和评估项目经理应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能够准确识别项目中的安全风险,并对其进行评估。
项目经理应通过调查研究、专业知识和经验等手段,及时发现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和预防措施。
3. 安全控制和管理项目经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控制和管理体系,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中,确保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有所准备,并能够采取安全措施,及时处置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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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1),同时对相应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见附件2),行政处罚及记分情况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8月25日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签署虚假文件的,对项目经理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37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一)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第71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对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对项目经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8条或第6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附件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一)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三)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一)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二)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三)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四)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五)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六)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七)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八)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九)签署虚假文件的;(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十一)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十二)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十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十四)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未在岗履职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三)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四)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五)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六)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八)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六、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二)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三)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四)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五)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六)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七、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按本规定进行记分;在一次检查中发现项目经理有两个及以上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八、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超过6分的,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执法抽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