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一、《水污染防治法》的历史沿革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 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修订,以第八十七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六)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
为了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 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
明确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新水法规定,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设 备和器材,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污 染物排放的作业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如实记载。(第53条) 加强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新水法规定,港口、码头、 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要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 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54条) 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新水法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 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 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 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 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 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 为 排污许可制度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 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行为,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两个 方面的修改:
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新水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 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 可证方可排放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 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第20条) 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 新水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 当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22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23条)
(五)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制度,新水法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修改:
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新水法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第56条第1款) 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新水法规定,跨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对其他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也做了规定。(第56条第2款、第3款)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新水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内设置排污口。(第57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58条第1款、第 59条第1款) 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新水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 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 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本章共计13条,主要对本法立法宗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重要原则问题做出规定,是统领全篇的总规则,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
本章主要有以下规定:水资源权属的法律制度,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厉行节约用水,建立节水型社会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
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更加严重的水资源问题。
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
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
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通俗说是“水少”、“水多”、“水脏”)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1)水资源短缺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按目前的正常需要和不超采地下水时,全国年缺水总量约为300亿-400亿立方米;在一般年份,农田受旱面积1亿-3亿亩,因旱减收粮食200亿-300亿公斤;许多地区因缺水造成工农业争水、城乡争水、地区间争水、超采地下水和挤占生态用水。
近几年北方持续干旱,给工农业造成了较大影响,也给城市、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造成很大困难。
(2)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安全缺乏保障。
20世纪90年代的10年中有6年发大水,特别是1998年的严重洪涝灾害。
每年洪涝灾害都造成上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使多年的经济建设成果毁于一旦。
近几年我国重点堤防的工程有了较大改善,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的防洪形势有了明显的改观。
但从总体上看,洪水灾害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之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讲义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第一部《水法》,实施了10多年后,积累了经验,发现了新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重新公布。
一、概述(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2.8万亿立方米,人均占有水资源量约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全国目前缺水总量约为300-400亿立方米。
造成水资源缺乏的原因主要是:(1)自然性缺水。
一是水资源在全国的分布极不均匀,南方相对宽裕,在有些地方造成洪涝灾害,而北方许多地区严重缺水,导致干旱;二是由于森林和植物的破坏导致陆地的蓄水能力大大降低。
(2)人为性缺水。
一是需求量增长过快,近20年来,随着人口增长、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需要大量水资源支持,可是目前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二是污染导致水资源质量下降甚至不能使用。
全国有近50%的河段、90%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总之,如果不加大保护水资源的力度,我国的缺水状况进一步恶化的可能。
(二)我国保护水资源的法律体系广义上讲,水资源是指处于自然状态下的水,包含江河、湖泊、海洋、冰川等地表水和位于地壳上部岩石中的浅层地下水。
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保护所有这些水资源,因此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善的水法体系,这一体系并不是只有《水法》一部法律,而是有一个法律群。
1982年宪法第9条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规定。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它们是《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
除了这些法律以外,还有若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在这一体系中,《水法》是核心,是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三)修订《水法》的必要性1998年水法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中下三元水法解

上中下三元水法解(1)上元:甲子甲戌二十年:一白为统帅星,六白催官,九紫生旺。
此二十年内,一白方来水,六白九紫上出水,乃合正旺之局。
若一白上出水,为冲破令星,一白运内必伤丁致败。
甲申甲午二十年:二黑为主令星,七赤催官,八白为生旺。
凡水口出七赤八白上大发财禄。
水口出二黑为冲破令星,二黑运中主损丁退败。
甲辰甲寅二十年:三碧为主令星,七赤上出水为生旺水,八白上出水为催官水,均主大发。
三碧上出水,冲破令星必主家败。
(2)中元:甲子甲戌二十年:四绿为主令星,六白方出水为生旺,九紫上出水为催官,四绿上出水主大败。
甲申甲午二十年:五黄为主令星。
甲申十年归四绿管,甲午十年归六白管。
五黄方在四绿运也不能出水,只能让五黄方来水。
甲午十年以六白为主令星,六上来水吉,六五方出水亦主衰败。
甲辰甲寅二十年:六白为主令星,六白上来水吉,四一上出水富贵之家。
(3)下元:甲子甲戌二十年:七赤星值令,七上来水好,七上出水大败。
二黑方出水为催官,三碧位出水为生旺。
甲申甲午二十年:八白星当令,三碧上出水催官,二黑上出水催财。
忌八白上出水,八白方来水绕堂出二三上乃吉。
甲辰甲寅二十年:九紫当令,四一为催旺水,宜为出水口,九紫方宜来水绕堂。
忌九紫出水,如冲破令星则丧丁。
水口挨星与运的关系重视出水口挨星与运的关系,是大玄空独特的思维方法。
玄空根基中河图之“共宗、同道”及洛书“合十”的关系,指的就是水口挨星与运的联系。
如二宅出水口挨星是二黑(零神)时,从1984年开始到2003年二十年间主名气,即二黑星与七运构成了“二七共道”关系。
水口挨星是三碧,在1984年至2003年间,三碧星与七运构成了“三七合十”关系,在七运中就主财旺。
当然也应配合峦头形势分析,向上有秀峰或有蛾眉、眼弓案山者,断升官或有名气之事,或出大学生就更验。
当出水口之玄屈曲而去或水口关拦有情,堂前不倾跌太低,水归一处而出,断七运财很佳也非常准确。
在七运中,去水口虽不是催官(二黑)及催财(三碧)零神,但只要是零神,财运都不会很差。
二十五种水法

二十五种水法第一节、朝拜水在向前小明堂,三方之水归聚于明堂,形成明堂外边三方高耸,这样的水为朝拜水。
诗曰:明堂之外高又高,儿儿孙孙皆英豪,三水去朝拜,家中出秀才。
第二节、八字水八字水就是水归明堂以后往两下分流。
诗曰:向前水分八字流,多主夫妻不到头,财产荡尽小口死,家败人亡怨此由。
第三节、射肋水射肋水就是水的流向与坟的向口不构成一个方向。
例:第四节、卷廉水向上的水向坟的方向流叫卷廉水,只要流到坟跟前就算。
(平原30米以外就不算卷廉水了)此水家中出淫乱。
明堂水向头后流,家中竟出扒灰头。
诗曰:茫茫之水卷向前,家中淫乱话难言,公公带着儿媳过,家丑一辈外人传。
第五节、沐浴水此水离坟前5米至10米,最远20米,不管水往那流,都叫沐浴水,因为离坟太近了,坟前明汪塘坑都叫沐浴水。
(坟前明堂不能小30米)诗曰:沐浴水犯桃花,女人流浪不归家,立坟定下这块地,只由大地不由他。
(山地不存在,没有沐浴水,平原地下过雨,明堂不存水也不算)注:江苏溧阳杨建平的坟地就是沐浴水,姊妹四人,人人犯桃花。
第六节、淋头水坟后太高没有挡着,水直射而下,这叫遇到淋头水,儿儿孙孙皆断腿。
此种情况基本上都是在山地出现。
例:第七节、割脚水向前、明堂水形成三角形,不管什么角。
形成一方割角会出现腿上麻痹症腿骨癌。
例:第八节、反弓水向前水开成弓字形,向里反弓。
反弓水话难言,女人跟人到堂前。
例:第九节、绵弓水水在向前连续反弓弯曲,水不怕多弯就怕一弯。
诗曰:绵弓水到堂前,儿儿孙孙发庄田。
能富30至50载,善名一辈万代传。
例:第十节、簸箕水簸箕水就是向前的明堂形成簸箕形,此形主儿儿孙孙代代穷(向前如有水塘如此形的也算)第十一节、浸身水向前明堂水延伸到离坟前5米左右,主出肝炎、肝癌、肺炎、肺气肿。
一家如有五口人,得有三人有此病。
第十二节、双夹水向前二道水往一个方向流去,叫二水夹一舟,女孩好跟男人走。
假若两水中间地块形成桌子形,不论阴宅阳宅,家中出赌徒赌棍。
第十三节、艮前水在艮方离坟5-10米左右,不管是立什么向只要东北方有水相聚,出偷摸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水资源开发利用本章共10条,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阐述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内容。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不同。
本章在继承原《水法》中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原则和规定的基础上,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对原《水法》进行了较大修改。
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一是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二是以水资源合理配置为基础。
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不断提高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统筹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三是以水资源供水安全体系建设为目标。
通过建设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蓄能力,对天然来水过程进行有效调控,提高供水能力,适应用水部门的需求过程,提高供水保证率。
四是经济社会的发展要考虑水资源的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要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五是水资源开发利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大力发展水电、水运等各项事业。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释义】本条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原则的规定。
一、我国水资源总量中大部分来自洪水,但水资源在一年内和年际间变化很大,汛期和多水年易形成洪涝灾害,非汛期和枯水年水少,往往又发生旱灾。
这一特点决定了要防治洪涝、满足用水要求就必须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
实行防洪与兴利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应当在流域综合规划中体现。
其次,该原则应当在骨干枢纽工程,特别是在大型水库的建设中得到体现。
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应当综合考虑各项兴利事业的需要,把拦蓄的大量洪水转化为可以提供利用的水,并且按照灌溉、供水、水运、水力发电、渔业等方面的需要,适时调节径流,以服务于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解读

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解读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法规政策。
本文将对这些法规政策进行解读。
一、水资源的定义与重要性水资源是指地球上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冰川水等,是人类生活、经济和生态系统发展的重要基础。
全球范围内,水资源的供应量有限,且受到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二、国际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1.《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是全球关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框架文件,其中包括目标6“确保可持续管理和可利用的水资源”。
各国应根据该议程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联合国水资源管理与安全规划》《联合国水资源管理与安全规划》旨在通过制定并实施水资源管理和安全策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该规划要求各国制定针对本国水资源特点的法规政策,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中国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法规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中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规规定了水资源的获取、分配、利用和保护的原则、目标和具体措施,为我国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要针对土地利用中的水资源保护问题,旨在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该法规规定了土地利用者应当采取的水土保持措施,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旨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洪水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该法规规定了河流管理、防洪工程建设和洪水预警等方面的相关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利用。
四、水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相关措施1.水资源利用的技术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技术措施包括提高用水效率、开展水资源调查和监测、推广水资源再生利用等,通过技术手段降低对水资源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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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原水污染防治法予以了全面修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共八章九十二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这部法律在总结我国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的一些成功做法,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镇污染防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和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增加了水污染应急反应要求,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了民事法律责任。
这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与原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在适用范围、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方面基本保留并维持了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也在以下几方面对原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和补充。
一、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水污染防治的原则是水污染防治领域在一定时期内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制定各项具体政策应当体现的精神。
原水污染防治法没有对水污染防治的原则作出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这一内容,即: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关于地方政府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一个地区的水环境的好坏,与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切实承担起防治水污染的职责密切相关。
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能够落到实处,落实地方政府保护水环境的责任,本次修订新增加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二,明确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三、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为了鼓励保护水环境,统筹区域发展,对一些为保护水环境作出贡献的位于水源上游的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生态保护补偿的呼声较高。
对此,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水污染防治法为了给今后我国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保障,新增加了有关关于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四、关于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原水污染防治法,从当时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环境保护需要考虑,规定了排污缴费,超标缴纳超标排污费的制度。
即按照这一规定超标排污不是违法行为,只要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即可。
当前,我国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下大力气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把防治污染,特别是防治水污染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因此,本次修订的一个重点就是将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定要求提高,即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这一新规定,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本法规定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
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五、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原水污染防治法对水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制度规定,仅限于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本次修订将原水污染防治法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即:一是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三是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目前,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已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各地方也层层分解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将其落实到地市和重点排污企业。
六、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
这次修订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即: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同时,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否则,应当承担本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农业、农村及船舶水污染防治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加强内河船舶的污染防治,本次修订还专门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两方面的内容。
1、在加强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法对使用、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作了限制,防止造成水污染;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要求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还规定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等。
2、在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减少和降低船舶作业活动对内河水域的污染方面,新法明确了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船舶应当采取的防污措施;加强了对船舶污染物、废弃物处理单位的管理以及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
八、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原水污染防治法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经作了严格的规定。
为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这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设专章作了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1、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争议的解决,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3、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严格管理制度,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同时,本法第八十一条对违反本法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在准保护区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九、关于水污染应急反应为了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本次修订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处置”一章,增加了有关水污染应急反应的内容,包括:1、依法做好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制定。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3、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启动和报告,即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保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其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