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前期费用取费办法[200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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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前期和他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前期和他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版)一、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单位:万元注:.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用插入法计算。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

投资万以下的收费标准:编制项目建议书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万,评估项目建议书万,评估科研性研究报告万。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表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二、工程勘察费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号)。

表另:勘察费一般民用建筑层以下的按~元计算,高层建筑按~元计算,工业建筑按~元计算。

三、工程设计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价费字号)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的系数。

参考现行保险政策表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注: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计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万元×%=万元 (-)万元×%=万元 (-)万元×%=万元合计收费=++++=(万元) 六、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依据或参照《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号,年修订) 表七、工程建设监理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号)。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

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工程前期及其他费用取费标准摘录(0502版)一、可行性研究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表1.1 单位:万元注: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别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表1.2)。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表1.2注: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二、工程勘察费依据《关于改进和调整工程勘察不合理收费办法和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1】316号)。

表2.1另:勘察费一般民用建筑6层以下的按3~5元/m2计算,高层建筑按8~10元/ m2计算,工业建筑按10~12元/ m2计算。

三、工程设计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表3.1注:特级工程在上表一级工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乘以1.1的系数。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表3.2四、工程保险费参考现行保险政策表4.1五、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表5.1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l.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6000-5000)万元×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六、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依据或参照《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2002年修订)表6.1七、工程建设监理费依据《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改进和规范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参照《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粤府〔2006〕12号)和《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穗发改投资〔2005〕3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纳入我区财政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管委会、区政府同意,由项目建设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其负责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建设管理方式。

代建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行政办公、业务(技术)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二)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环保环卫,林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事业,劳动、社保等社会福利事业及其他社会公共基本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共服务与安全基础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区发改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建设(含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业主负责相关实施工作;区财政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制的适用范围第四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建设业主自行承担建设管理的项目外,应当实行代建制:(一)项目投资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及以上的;(二)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建设边界条件清晰。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第五条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工作可以纳入项目代建范围。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附表:
中心业务工作分工一览表
(一)综合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四)合同管理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五)前期和技术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六)前期和技术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九)建筑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市政工程一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一)市政工程二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二)市政工程三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十三)市政工程四部部门职能、业务审批职权、处罚职权以及权力运行基本流程一览表。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开管办[2016]8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819069002【发布日期】2016.09.09【实施日期】2016.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的通知(穗开管办〔2016〕82号)广州开发区直属各单位,各直属国有企业,各群众团体,各事业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黄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黄埔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9日广州开发区黄埔区鼓励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重点企业进驻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黄埔区(以下简称本区),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有特别规定外,本办法适用于自公布之日起在本区内新设立或迁入,工商注册地在本区,且在本区办理国税和地税注册登记,纳入本区统计口径,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章项目落户奖第四条鼓励引进具有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的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一)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000万美元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2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自工商注册日起三年内实际到位外资注册资本金1亿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年一月五日粤价[2000]8号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计委: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属国家列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凡取得合法经营资格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驻穗的省属和外地的工程咨询机构到省物价局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应提供下列文件(复印本):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证书》;3、申领“许可证”报告书。

本通知自2000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表:广东省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计算方法、调整系数按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计价格[1999]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项目前期收费标准

项目前期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穗开管办[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穗开管办〔2009〕3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区“十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针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的理念,在对基本建设程序不做改变的前提下,本意见旨在对重点项目的重要建设管理环节及程序进行优化,以便同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主动服务重点工程,从而在行政审批、计划投资管理、项目预结算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环境管理、招投标管理、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实现突破,确保十大重点工程攻坚任务的完成。

一、实施范围列入区2009年“三促进一保持”十项重点工程项目或经广州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萝岗区委、区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重大或特殊建设项目,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的范围。

建设业主(代业主)送审资料上要加盖“十大重点工程”标识。

二、审批方式(一)对进入绿色通道的投资项目,享有优先办理权,要依照《关于简化立项、规划、环评和工程招投标审批程序的规定》(穗府办〔2008〕60号)等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并按照我区实际和要求,实行“特事特办”。

(二)将现行的串联审批尽可能地调整为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三)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办理时限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压缩,涉及重大问题需另行召开会议议定的除外;涉及部门与部门间会签的,相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会签答复。

(四)建立绿色通道项目审批协调会议制度。

对进入绿色通道的特别重大项目,由主办单位牵头召开审批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以作为对此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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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7]29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适应我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有效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我局《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的执行情况,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前期费用的取费原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具体意见如下:一、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总体原则。

(一)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五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均应按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国家、省、市规定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专业咨询采购起点金额达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当年印发的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服务类前期费用取费的原则。

1、国家和省、市物价主管部门有规定标准的,应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2、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不含物价主管部门)有制定的(行业)标准,原则上作为参考,并结合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3、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没有规定或制定标准的,参照本地区市场价确定。

4、我区已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5、应进行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上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应在招标文件中按本意见予以明确。

6、招投标项目限价以下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按本意见,并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大小、技术要求复杂程度、提供服务单位的信誉等因素,确定具体的下(上)浮率,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待工程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时,由财政局根据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价格条款进行审核。

二、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具体意见。

(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费取费原则上参照 2003年10月省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分会制定的《广东省城市规划收费标准的建议》(行业指导价)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40%进行控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按省物价局、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 [2000]8号)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40%进行控制,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按≤1进行控制,其中建设项目可研估算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下限为2.5万元。

(三)专项论证专家费参照广州市的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四)环境影响咨询费、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取费办法。

1、环境影响咨询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2、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按财政部《环评中心提取环评技术审核费》(财综字[1995]140号)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五)房屋、资产评估费取费办法。

1、搬迁房屋评估费按省物价局、省建委《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5]36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标准的20%。

2、资产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六)拆除民房、厂房测量费取费办法1、拆除民房测量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按1.36元/m2进行控制。

2、拆除厂房测量费参照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按1.86元/m2进行控制。

(七)勘察、设计费取费办法。

1、勘察钻探费参照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设字[2002]51号)即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并结合市场价确定。

(1)一般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按90-120元/m进行控制。

(2)桥梁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分别按孔深20m内的100元/m、孔深20-30m 的120元/m、孔深大于30m的150元/m进行控制。

(3)山上、水上项目勘察钻探综合费分别参照相应(1)、(2)项目的2倍进行控制。

2、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计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区计划部门未审定设计概算的建设项目,以经区财政审核的预算价(不含施工便道、暂定金等与设计图纸无关项目的费用)及设备采购价进行计算;需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建设业主(代业主)、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所需设计图纸数量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结算时一般不再发生晒图费用;园林建筑绿化设计取费应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系数,当只有绿化部分时,专业系数取1,复杂系数一般取0.85。

3、方案设计招标的方案设计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执行,取费基数以计划部门确认的概算投资额进行计算,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4、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393号)的标准执行。

5、设计方案论证会所发生的专家费参照广州市的有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八)招标代理服务、评标专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场地使用费取费办法。

1、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2002]198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其中不含编制标底的工程招标、服务招标及货物招标代理服务费超过8万元,按8万元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低于1万元,按1万元计。

2、评标专家费按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评标劳务费发放指引〉的通知》(广州建交字[2007]7号)执行,并凭据税务部门代劳务服务方开具的收款完税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场地使用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凭据收款发票进行决算并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九)建设工程监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浮动幅度值按-20%至0之间进行控制。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为经区计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即工程概算投资额;区计划部门未审定设计概算的建设项目,以经区财政审核的预算价及设备采购价进行计算;对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占工程概算投资额40%以上的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计入计费额,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按40%的比例计入计费额,但其计费额不应小于建筑安装工程费与其相同且设备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等于工程概算投资额40%的工程项目的计费额;填土、石方爆破项目的监理费费率按不高于1.5%进行控制,计费基数为工程结算价。

(十)工程预算编制、工程预(结)算审核费等建设工程经济事务取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标准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概算审查费取费参照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经济事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批复》(粤价[1998]72号)的标准,由双方商定。

(十一)基坑图纸审核费按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委的收费标准执行。

(十二)基坑支护等专项监测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标准,按下浮率不低于30%进行控制。

(十三)桩基、地基荷载试验费按市场价执行,其中:1、低应变检测桩费按200-250元/根进行控制。

2、完整性抽芯检测费:灌注桩按250元/ m进行控制,搅拌桩按100元/ m 进行控制。

3、桩静载荷试验费按60元/t进行控制。

4、地基垂直静载试验(压板试验)费按4000元/点进行控制。

(十四)工程质量检测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4]428号)的标准执行。

(十五)白蚁防治费参照市国土局《关于新建房屋白蚁防治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函[2003]326号)的标准,结合市场价确定。

(十六)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取费按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的标准执行。

(十七)文物考古等费用取费按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90)文物字第248号]的规定执行。

(十八)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制建设项目代建费、拆迁实施单位(代业主)动员拆迁费取费办法。

1、基建项目代业主管理费按管委会《关于2002年东区、永和市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2002]18号)、管委会办公室公文办理复函(穗开管办文函内收[2005]33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取。

2、代建制建设项目的代建费用按管委会《印发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开管[2006]1号)的标准执行。

3、拆迁实施单位(代业主)动员拆迁费按管委会《区建设安置指挥部工作会议纪要》([2007]2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计取。

(十九)其他各类专业性项目发生费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作为参考,结合市场价确定。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原发布的《关于我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取费办法的意见》(穗开财建[2004]573号)文件自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废止。

凡是在本意见发布之前已签订合同或已实施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结算,仍按原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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