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应合理 规划医疗功能区, 确保医疗流程顺 畅
中医医院应注重 绿化和景观设计, 营造舒适宜人的 就医环境
中医医院应考虑 周边居民的需求, 合理设置停车位 和交通组织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规定,建筑布局应 符合中医医疗特点, 合理规划功能区域。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 注重生态环境,绿 化率应达到国家标 准。
中医医院建设 应遵守国家环 保法规,确保 建设过程中对 环境的影响最
小化。
中医医院应建 立环保管理制 度,确保医院 运营过程中的 环保工作得到
有效执行。
中医医院应采 取有效的节能 减排措施,降 低医院的能耗 和排放量,提 高资源利用效
率。
中医医院应加 强医疗废弃物 的管理,确保 医疗废弃物的 安全处置和无
中医医院建设应注重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确保患者的诊疗安全和治疗效 果。
中医医院建设应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具备完善的医疗设施和设备
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 规
具备专业的医疗团队和技术 力量
注重医院文化建设,营造良 好的就医环境
中医医院应选择 环境优美、交通 便利、基础设施 完善的地段
国际合作与交流 的加强
引进国际先进技 术与经验
培养国际化中医 药人才
绿色建筑:中医医院建设应 注重绿色建筑理念,降低能 耗和环境影响
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 策,鼓励中医医院的可持续 发展
智能化发展:利用现代科技 手段,提高中医医院的诊疗
水平和效率
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人才 的培养,为中医医院的可持
中医医院应根据自身特色和需求,合理配置医疗设备与器械,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中医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对医疗设备与器械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 行和使用安全。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 2008 年 6 月21 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 加强与规范中医医院的建设, 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就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与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 就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也就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 60~500 张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 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 贯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求就是的原则, 达到布局合理, 功能完善, 分区明确, 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 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 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突出中医药特色, 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 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与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 并留有改造与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 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 ..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2008 年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 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i. .w.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一、建设原则第一条统筹规划,填平补齐。
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
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
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四条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
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第八条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九条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

一级中医医院设置规范背景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推广。
为了保障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应用,我国在医院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制度。
其中,一级中医医院的设置规范被认为是关键性的,直接影响到中医药的推广和应用。
什么是一级中医医院一级中医医院是我国医疗机构中设置较为高级、专科门类齐全、医疗、教学、科研条件完备,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力量的综合性医院。
一级中医医院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具体的规范如下:建设规模一级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床位数:一级中医医院的床位数必须在150张以上,如果达到300张以上,则可以申请成为综合性医院。
2.设置科室:一级中医医院必须按照国家卫生产业标准进行科室设置。
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传染病科等。
3.聘请医师:一级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医师队伍,医师聘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建设要求一级中医医院的建设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设施:一级中医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施,包括病房、手术室、诊疗室、检验室等。
2.管理制度:一级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管理流程等。
3.人才队伍:一级中医医院必须具备一定的人才队伍,包括医生、护士、技师等。
医疗服务一级中医医院的医疗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诊疗服务:一级中医医院必须为患者提供优质的诊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
2.教育服务:一级中医医院必须为医生、患者提供相关的健康教育、康复服务等。
3.科研服务:一级中医医院必须开展相关的科研工作,推广中医药的应用。
一级中医医院的设置规范是保障中医药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措施。
在中医药的教育、科研和临床应用方面,一级中医医院都具备了非常重要的地位。
因此,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一级中医医院,保障中医药的正常发展和推广,在医疗健康事业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最新版

修订过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议等工作,最 终形成新版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最新版的发展趋势
数字化转型: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智能化升级:引入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提升医院运营管理水平 绿色环保:注重节能减排,打造绿色生态型医院 国际化发展: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医医院的国际影响力
增强了医院综合实力:新标准的 实施促使中医医院在人才队伍、 学科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强,提高 了医院的综展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最新版的修订计划
修订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高,原有标准已无法满足当前需求。
修订目的:提高中医医院建设质量,保障患者就医体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医疗环境:注重人性化设计,提供舒适、安全、便捷的医疗环境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最新版的具体要求
医院选址:需符合国家 相关规划和规定,注重 生态环境和交通便利性。
建筑面积:根据医院规 模和功能需求,合理规 划各区域的建筑面积。
科室设置:需具备中医 内科、外科、妇科、儿 科等基本科室,并可根 据医院特色增设其他科
YOUR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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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X-XX-XX
室。
医疗设备:需配备必要 的医疗设备和诊疗器具, 以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
需求。
人员配备:需具备足够 数量的医护人员,并保 证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和服务质量。
建筑布局:需合理规划 医院内部布局,注重医 疗流程的便捷性和患者
就医的舒适性。
环境保护:需符合国家 环保要求,采取有效措 施减少医院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1、建筑空间符合中医诊疗规定,建造结构良好,通风采光等条件优越;
2、设备设施齐全,有针灸、按摩、中药、针刀、拔罐、拔火罐等特色诊疗设备;
3、中药材储存条件良好,设有仓库和药房;
4、配备一定数量的高技术人员,拥有良好的中医团队;
5、高技术人员需具备中医药的基本常识,具备良好的临床技能;
6、医院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做安全检测,各科室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护士管理知识,有必要时经过局部培训;
7、实行质量保证管理,对各科室的护理、诊疗等服务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8、执业医师必须拥有临床技能,执行国家、行业和本院规定的诊疗开放原则;
9、配备临床技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临床开发和诊疗管理;
10、设置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各科室的医疗数据,对患者的病历进行跟踪评价;
11、开展中医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健康管理系统,提高护理质量,提供专业的中医诊疗服务。
中医医院建设标准(2020版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1《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第五章建筑与装备 (8)第六章医疗设备 (11)第七章相关指标 (12)附录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单项用房构成表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发挥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中医医院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中医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建设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核准和全过程监督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绿色安全原则,在中医药传承创新的同时,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提供舒适安静的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健康智慧。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率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七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在医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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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 122 号2008 年6 月21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需要,加强和规中医医院的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编制、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 病床的综合性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按其建设规模大小参照执行。
第四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因地制宜、实事的原则,达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区明确,为患者营造安全、便捷、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
第五条中医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兼顾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突出中医药特色,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六条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中医药条例》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卫生工作方针,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中医医院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应统筹安排,中医医院建设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
第八条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应统一规划一次建成,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随意改动。
第九条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结合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中医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以拟建中医医院所在地区的区域人口数确定。
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宜按0.22~0.27 床测算。
中医医院建设应立足于改扩建为主,在现有床位能满足正常业务需要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宜增加床位。
第十一条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 床、1 00 床、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六种。
第十二条中医医院的日门(急)诊量宜与所设病床数的3.5 倍相匹配。
.具有中医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日门(急)诊量可按专科实际日门(急)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中医医院的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中医医院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大型医疗设备等项目的用房应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建筑面积单列。
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等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第十五条中医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突出中医重点科室。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第十七条中医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应符合表一的指标。
表一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床)┏━━━┳━━━━━━━┳━━━━━┳━━━━━┳━━━━━┳━━━━━┳━━━━━┳━━━━━┓┃┃床位┃60 ┃100 ┃200 ┃300 ┃400 ┃.500 ┃┃建设┃┃┃┃┃┃┃┃┃┣━━━━━━━╋━━━━━╋━━━━━╋━━━━━╋━━━━━╋━━━━━╋━━━━━┫┃┃日门(急) 诊┃┃┃┃┃┃┃┃规模┃┃210 ┃350 ┃700 ┃1050 ┃1400 ┃1750 ┃┃┃人次┃┃┃┃┃┃┃┣━━━┻━━━━━━━╋━━━━━╋━━━━━╋━━━━━╋━━━━━╋━━━━━╋━━━━━┫┃建筑面积┃69-72 ┃72-75 ┃75-78 ┃78-80 ┃80-84 ┃84-87 ┃┗━━━━━━━━━━━┻━━━━━┻━━━━━┻━━━━━┻━━━━━┻━━━━━┻━━━━━┛注:1 .根据中医医院建设规模、所在地区、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
2.大于500 床的中医医院建设,参照500 床建设标准执行(下同)。
第十八条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见表二。
表二中医医院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床位┃60 ┃100 ┃200 ┃300 ┃400 ┃500 ┃┣━━━━━━━╋━━━━━╋━━━━━╋━━━━━╋━━━━━╋━━━━━╋━━━━━┫┃急诊部┃3. 1 ┃3. 2 ┃3. 2 ┃3. 2 ┃3. 2 ┃3. 3 ┃┣━━━━━━━╋━━━━━╋━━━━━╋━━━━━╋━━━━━╋━━━━━╋━━━━━┫┃门诊部┃16.7 ┃17.5 ┃18.2 ┃18.5 ┃18.5 ┃19.0 ┃┣━━━━━━━╋━━━━━╋━━━━━╋━━━━━╋━━━━━╋━━━━━╋━━━━━┫┃住院部┃29.2 ┃30.5 ┃33.0 ┃34.5 ┃35.5 ┃35.7 ┃┣━━━━━━━╋━━━━━╋━━━━━╋━━━━━╋━━━━━╋━━━━━╋━━━━━┫┃医技科室┃19.7 ┃17.5 ┃17.0 ┃16.6 ┃16.0 ┃16.0 ┃┗━━━━━━━┻━━━━━┻━━━━━┻━━━━━┻━━━━━┻━━━━━┻━━━━━┛续表┏━━━━━━━━┳━━━━━┳━━━━━┳━━━━━┳━━━━━┳━━━━━┳━━━━━┓┃床位┃60 ┃100 ┃200 ┃300 ┃400 ┃500 ┃┣━━━━━━━━╋━━━━━╋━━━━━╋━━━━━╋━━━━━╋━━━━━╋━━━━━┫┃药剂科室┃13.5 ┃12.1 ┃9.4 ┃8.5 ┃8.3 ┃8.0.┃┣━━━━━━━━╋━━━━━╋━━━━━╋━━━━━╋━━━━━╋━━━━━╋━━━━━┫┃保障系统┃10.4 ┃10.4 ┃10.4 ┃10.0 ┃9.8 ┃9.0 ┃┣━━━━━━━━╋━━━━━╋━━━━━╋━━━━━╋━━━━━╋━━━━━╋━━━━━┫┃行政管理┃3.7 ┃3.8 ┃3.8 ┃3.7 ┃3.7 ┃3.8 ┃┣━━━━━━━━╋━━━━━╋━━━━━╋━━━━━╋━━━━━╋━━━━━╋━━━━━┫┃院生活服务┃3.7 ┃5.0 ┃5.0 ┃5.0 ┃5.0 ┃5.2 ┃┗━━━━━━━━┻━━━━━┻━━━━━┻━━━━━┻━━━━━┻━━━━━┻━━━━━┛注:1 .使用中,各种功能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中医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2.药剂科室未含中药制剂室。
第十九条当日门(急)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日门(急)诊人次平均2m(上标2),调整日门(急)诊部与其他功能用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条中药制剂室、中医传统疗法中心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
表三中医医院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建设规模┃┃┃┃┃┃┃┃项目名称┃床位┃100 ┃200 ┃300 ┃400 ┃500 ┃┣━━━━━━┻━━━━━━━━━╋━━━┻━━━━━╋━━━┻━━━━━╋━━━━━━━━┫┃中药制剂室┃小型500-600 ┃中型800-1200 ┃大型2019-2500 ┃┣━━━━━━━━━━━━━━━━╋━━━━━━━━━╋━━━━━━━━━╋━━━━━━━━┫┃中医传统疗法中心(针灸治疗室、┃┃┃┃┃熏蒸治疗室、灸疗法室、足疗区、┃350 ┃500 ┃650 ┃┃按摩室、候诊室、医护办公室等中┃┃┃┃┃医传统治疗室及其他辅助用房) ┃┃┃┃┗━━━━━━━━━━━━━━━━┻━━━━━━━━━┻━━━━━━━━━┻━━━━━━━━┛第二十一条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以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的标准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中医药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中医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医院分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面积指标┃8-10 ┃ 4 ┃2. 5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二条中医医院大型医疗设备单列项目用房建筑面积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中医医院建筑宜以多层为主,医院改建、扩建用地特别紧时,可采用高层建筑。
中医医院建筑中的水平或垂直交通宜便捷、顺畅。
第二十四条当中医医院作为抗震防灾的医院时,主要建筑物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五条中医医院的建筑节能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达到节能、节水、节材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中医医院50%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
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二十七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药剂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装修应选用安全、卫生、耐用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生;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二、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中药饮片贮存及质量检测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
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措施。
中药制剂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等设施。
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
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九条针灸科、推拿科等科室的中医治疗室,宜配置保持室温度的设施,并注意保护患者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