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 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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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3•【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七十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保障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国家安全和大局稳定,促进法治湖北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切实增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筹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善捕诉一体办案机制,落实刑事诉讼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等职能,开展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则,依法指控证明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

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2011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加大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力度,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司法等领域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问题易发多发,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计民生,而且危害公平正义,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报告》,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办案机制,重视犯罪预防,加强工作协调,完善法制建设,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确保犯罪行为受到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容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效

容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效

容县检察院积极参与社区矫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取得实效容县检察院把参与社区矫正作为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立足社区矫正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感化、教育和改造,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走向常态化和规范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动参与,加强联系,形成社区矫正工作合力(一)主动加强协调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全局性工作,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以及教育、共青团、基层组织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为此,该院立足于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联合检查等形式,互相沟通、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管控和帮教情况,并坚持每季度核对一次社区矫正对象的统计数据,防止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为了避免社区矫正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还与相关部门联合商讨和明确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办法,确保日常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积极提供业务指导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大部分工作人员属于非法律专业人员,该院主动上门讲解法律法规,与相关人员一起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社区矫正办公室将列入社区矫正范围的人员,按照不同的类型建立动态数据库,并实时进行数据更新,并建立社区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联系卡,详细记录矫正对象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011年以来,该县社区矫正机构共接收矫正对象102人(次),全部录入数据库和建立个人档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随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联手开展帮教活动该院通过联合相关部门召开社区矫正对象座谈会、一对一教育的形式,积极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既倾听矫正对象的心声,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2011年以来,该院共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帮教座谈会12次,对88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通过一对一的形式,先后对21名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教育。

在开展帮教工作中,坚持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与其家属见面、与具体监管人员见面、与村(居)委会干部见面的“四见面”做法,不仅深入宣传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而且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剖析自己,深挖根源,自我反省,促使他们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从而在思想和行动上进行彻底改造。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司法局: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以社区矫正监管工作为重点,在改造矫正对象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矫正对象的转化与回归、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

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全面展开,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的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难度正在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成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当前,国庆佳节即将来临,党的“十七”大即将召开,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安全稳定,现就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矫正工作试点4年的成功实践表明,社区矫正已成为教育改造社区服刑罪犯的成功手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认清形势,明确自身所肩负的职责和使命。

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这一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当前关键时期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光荣感。

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工作,稳定矫正对象情绪,维护矫正工作秩序的稳定,以实际行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不发生影响本地区、本省乃至全国的重大安全事故,以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向党的“十七”大献礼!二、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的监管工作(一)组织排查分析活动。

各地要按照社区矫正排查分析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矫正对象管控信息网络,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防范、早处置;要结合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细致的排查分析活动。

重点排查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有情绪反常的现象、在监管教育过程中是否有对立情绪、家庭关系是否融洽、社区关系是否良好、是否有重新犯罪的迹象等。

要切实提高排查分析活动的水平质量,针对分析出的问题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和对策,努力将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2022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司法工作社会化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融入社会的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矫正、以人为本、分类管理、综合服务的原则,实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矫正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民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和社区居民的作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尊重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对象的确定与接收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交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交付的社区矫正对象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核实,并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接收:(一)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二)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三)其他不宜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形。

三、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措施主要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二)思想教育和社会道德修养;(三)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四)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五)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六)其他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措施。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居住在本社区的,被宣告缓刑、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人性化服务,关爱矫正;(三)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四)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社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评估,提出矫正建议;(五)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登记、报到等工作;(二)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帮扶和监督;(三)负责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四)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解除矫正等工作;(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八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二)遵守社区治安管理规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三)接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教育和考核;(四)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五)遵守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劳动表现等方面;(二)对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三)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四)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个别教育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五)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提高其社会责任感。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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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外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郑州市人民检察院2010-12-17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如何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积极参与并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这对检察机关来说是履行职能的又一重要举措,也是一个全新课题,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文拟就郑州市检察院监所部门怎样以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为平台,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实践与探索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做一简单回顾。

一、加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情况(一)统一在两级院设立监外执行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室”),填补了司法管理实务中的机构空白,为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和协作平台,奠定了工作基础。

根据我市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来登封、巩义已有监外执行检察室,取得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市院于今年5月份下发文件,除在市院监所处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室外,要求各县(市)、区院在6月30日前都要成立“两室”,抽调专人负责,其中监外执行检察室设立在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办公室设立在司法行政机关。

截止目前,全市已建立两室27个,在监所内部抽调人员40余人。

“两室”的任务是在监所检察业务部门的领导下,专门对于监外罪犯的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全面的监督工作,此项举措不但填补了司法管理实务中的这一机构空白,为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组织保障和协作平台,而且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在驻所(狱)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顾此失彼的问题,将有效避免目前检察机关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等原因造成的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漏洞与不足,通过整合监督力量,形成了工作合力,提高了监督效率,同时也标志着我市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的监督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的方向迈进,必将构建了一张更加严密的法律监督网络,对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提高监外执行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建立了“一个派出所一表、一人一档”的监督机制,加大了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实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无缝对接”,做到了“五清”,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好衔接和铺垫。

监外执行活动与社区矫正工作紧密相连,密切相关,可以说社区矫正工作是监外执行监管活动的深层次发展。

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监外执行工作是基础。

为此,郑州市院监所处根据辖区监外执行人员数量多,人员复杂,过去脱管、漏管及再犯罪问题突出,监外执行监督的职责不明晰,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特点,组织人员深入辖区派出所、社区进行调查了解,科学评估,建立了“一个派出所一表、一人一档”的监督机制,加大了对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力度,做到了“五清”,就是底数清、位置清、表现清、执行状况清和监管考查责任清。

对属于我们监督的监外执行罪犯3500余人,全部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管理体系,从“入口”到“出口”所有情况在一张表上体现出来,把各个职能机关的工作连接起来,杜绝了监外执行人员在交接、监管等环节上出现脱漏,实现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无缝对接”。

一是在今年五月下旬对公安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了一次专项检察活动,逐一核对登记记录和档案建立是否吻合;法律手续是否齐;是否建立监管小组和制定监管措施;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并与部分监外执行人员进行座谈和教育活动。

今后准备每半年会同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人员开展一次联合检查,不定期开展分片抽查,监督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和教育转化。

目前,我市监外执行罪犯基本上做到底数清,位置明,并逐人建立了档案,较好地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

二是主动与法院、公安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监外执行工作。

首先,对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法院刑庭必须书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要求其半个月内必须到派出所和监外执行检察室报道并取得相应证明后送达法院,防止了监外执行的罪犯在送达环节的脱漏发生。

其次,法院在向公安机关送达交付执行通知书和法律文书时,必须备份送达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掌握第一手资料,利于检察监督。

三是针对发现的问题,向公安机关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针对帮教活动有流于形式现象和仍有重新犯罪现象,建议公安机关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针对十七名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依法予以收监执行,现已收监执行十三人。

(三)郑州市院确定巩义、新密为社区矫正管理创新试点单位,以取得成熟经验向全市推广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课题,处于刚刚启动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为此,郑州市院监所处不等不靠,积极行动,除确定巩义、新密为社区矫正管理创新试点单位,同时也要求其他基层院大胆进行创新。

一是抓住这一有利时机主动向政法委汇报,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联系沟通,开展调查研究,形成一致意见,搭建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社区干警的作用,与派出所社区民警通力协作,把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帮教工作抓好抓实,为他们回归社会创造一个温馨的环境。

如巩义市院已草拟了巩义市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细则,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于8月份提交给市政法委研究。

二是主动向司法部门提供好的经验,要求司法所与公安机关的治安大队、各派出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与法院刑庭、审监庭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核准、校对,准确掌握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为每名罪犯建立一套考核和社区矫正档案,因人而宜,确定监管重点,努力在帮教上达到预期目的。

三是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找准严格监督与人性执法的平衡点。

坚持监督与帮教同步、监督与教育挽救同步,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开展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回报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消除他们被社会所遗弃的孤独感;对有悔罪态度、积极改造的罪犯,建议司法部门采取“一人一方案”、“面对面帮教”等个性化执法方案,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犯罪阴影、重新做人;对于家庭贫困的特殊矫正人员,积极帮助申请低保补贴、安排工作等,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群管理,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社会管理的盲点群体(例如闲散青少年、流动青少年、流浪儿童等)会越来越多的进入少年司法体系,监所处从看守所所内的未成年人监室和少管所的驻所(狱)检察出发,经常性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问卷调查活动,掌握其违法犯罪规律,有针对性地延伸到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

如登封市院为切实加强对取保候审和判处缓刑期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教育和引导,避免这些未成年人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深,杜绝二次犯罪行为的发生,协同法院、共青团共同探索,创新性地在全市联合开展了“助飞关爱行动”,共同加强对这部分失足少年的挽救教育工作,在全市23个中小学幼儿园派驻了“法制副校长”,协调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城建、街道、食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清理校园周围网吧、游戏机室、歌舞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和食杂店、饭店、书店等经营场所,维护校园治安,综合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举办中小学生法制讲座20余场次,深受广大师生、家长和社会好评,有效地预防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发生。

二、检察机关在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一)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投入大、效果不明显的特点,在一些人眼里是一项费力不讨好的工作,而检察机关承担的又是监督工作,所以在很多人眼里又是不受欢迎的,遇到的阻力也很大,使该项监督工作步履艰难,同样也造成监所部门的干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畏难、厌战情绪,再加上人员和经费的问题,在目前监所检察多方面业务日趋规范的情况下,仅监所检察的所(狱)内检察、案件办理和内勤等正常业务难以应付,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缺乏整体思考和有序操作在所难免。

所以其他部门不严格依法办事,仅靠检察机关呼吁、沟通和协调推进,除了工作有一定难度外,也有“锄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之感。

(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一是执行机关监管不力,对监外罪犯管理漏洞较多。

突出表现在: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基数掌握不准,全市各个派出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种现象,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常常是“重办案,轻监管”,从而使监外罪犯逍遥法外,处于执行真空状态;监外罪犯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协助监督考察不够,有的还推诿扯皮,帮教组织的成员主要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组成,他们往往疏于监督、不愿监督;个别监外罪犯横行乡里、寻衅滋事,帮教人员避之忧恐不及,更谈不上监督教育;对监外执行罪犯执法力度不够,对个别应当建议撤销监外执行的没有提出建议,打击不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执行监外罪犯外出请假审批等制度,管理失控。

二是执法部门配合不力,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出现脱节。

在对监外罪犯的考察中发现,脱管失控大都是由交付执行环节中司法机关的配合衔接不到位造成的。

一是审判机关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有时送达不及时或出现漏送等情况,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没有将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有的审判机关、监狱甚至把相关法律文书让罪犯自己带回,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另外,罪犯被宣告监外执行前在看守所羁押,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监外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者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监外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还有部分监外罪犯存在多个住址,户口空挂,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但裁决机关在送达文书时未进行认真的调查,轻易向某个地址送达文书,导致文书出现误送,致使监外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由于见不到人而无法列管,监外罪犯实际居住地的派出所又由于没有收到文书也无法列管;此外外地作出的监外执行决定往往没有送达,致使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二是,针对刑事自诉案件作出的缓刑判决,法律没有要求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察的权力,但全市有半数以上的审判机关在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判决书往往不向监所检察部门送达,监所检察部门定期去要,不但不给,反而说早给公诉部门了,致使监所检察部门很难掌握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实有人数,造成决定机关与监督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监督交接出现相互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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