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及答案(经济法)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名词解释: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政府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主体:经济关系的参加者。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目标。
内容: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3、法人:依法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4、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5、行为:是由组织或个人所为的,涉及主观意志支配的那些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6、事件:是指不依经济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7、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9、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0、公司: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11、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
1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4、股份:事实股份有限公司不知船分成的等份。
1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7、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名词解释_经济法

1、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的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宪法之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市场经济法律:是指直接调整各种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若干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5、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且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数目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8、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法定数目以上的发起人组织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若干等额股份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0、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1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经济法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体制定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经济法体系:即经济法规体系,它是在经济法规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各种经济法规性质的异同、关系的亲疏,按一定标准和序列,分层次、分系统排列组合的统一体。
4、经济法律关系: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九江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5、经济权利:是经济法律规定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6、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责任。
7、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他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8、工业企业法:是有关确立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以及调整由工业企业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企业变更:指企业组织结构上的调整(改组)和其他登记事项的变动。
10、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确认集体企业的法律地位。
调整集体企业当宏观调控关系和集体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生产资料为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商品经济组织。
12、乡镇企业: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的各类企业。
13、乡镇企业法:是指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扶植持和引导乡镇企业的健康发展,调整关于涉及乡镇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私营企业法:是确认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国家机关对私营企业的宏观调控关系以及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名词解释

1、经济法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3、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5、国家经济安全: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克服经济危机,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
6、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基本特征,这是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共同特征。
7、市场:是交易场所、是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资源配置手段(无形之手)8、市场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9、市场规制法的定义: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搜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12、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13、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14、反垄断法的概念(1)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垄断法。
(2)形式意义的反垄断法: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15、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6、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1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

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法的部门:是由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4.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经济法渊源:实质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来源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即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形式渊源,指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经济法实施: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7.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8.经营者集中: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不正当竞争: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0.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1.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12.消费者知情权(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3.产品质量: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者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14.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5.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6.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7.证券内幕交易: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名词解释】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名词解释】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名词解释】破产宣告:是指人导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名词解释】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名词解释】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以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名词解释】抵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以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的行为。
【名词解释】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
【名词解释】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包括产品和服务)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名词解释】驰名商标:即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名词解释】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名词解释】外观设计:也被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简称为工业设计。
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经济法名词解释

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2.经济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经济关系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4.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在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和当事人,换句话说,就是经济权力的享有者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6.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核心,体现了经济法主体的利益和要求7.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或事物;8.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所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9.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10.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11.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12.企业法: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1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4.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5.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6.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17.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18.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19.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公司法人财产:是指公司设立时,由股东投资以及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财产的总和;21.股东代表诉讼:也成股东间接诉讼,亦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赔偿损害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代表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22.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3.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5.法人: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26.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约的意思表示时,称为要约;27.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8.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29.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3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时其享有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权利;3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地履行要求;32.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力;33.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务; 34.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35.合同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36.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3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给对方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38.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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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及答案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
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
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
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
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
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
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
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
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
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4)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