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谈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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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招标质疑与投诉案例word版本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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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招标质疑与投诉案例篇一:201X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201X年度政府采(来自:WwW. : 招标质疑与投诉案例 )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01 案例名称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处理时间:201X年8月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

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理时间:201X年11月15日基本案情:201X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

财政部再成被告 采购第一案十年未了

财政部再成被告 采购第一案十年未了

对此 , 中国人 民 大学 公共 管理 学 院教 授 王丛 虎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当务之急应该是通过一些
技术性的手段来解决政府采购的透明和监督问题。
在这份 《 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 ( 财库[ 2 0 1 3 ] 5 9 号) 上, 对财政部的处理决定共有两点 , 其中之一 认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原卫生部被投诉项 目违反
财政部再成被告 采购第一案十年未了
因为 1 O年前的一起采购案 ,财政部已两次站
上 被告 席 。
标采购。2 0 0 4 年 1 0 月2 9日、 2 0 0 4年 1 1 月1 9日采 购人先后开标合计 5 8 6台 的血气分析仪采购项 目
中, 沃尔 公 司在 前 后两 次 投标 报 价 中 均为 最 低— —
2 0 1 2 年 1 1 月2 1日终 审判 决 , 驳 回上 诉 , 维 持 一 审 法 院判决 。
2 0 1 3年 5月 1 3日 , 历 时 十年 之 久 , 沃 尔公 司终
些筋疲力尽 , 官司背后实际折射 了当前采购领域存
在 的 冲突与漏 洞 。
于等 到 了投 诉 意见 处 理 , 财 政 部按 照 当时法 院判 决 所确 定 的义务履 行 自己的职 责 。
而沃尔公 司则认为 , 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 且适用 法律错误 , 程序违法 , 向法 院再次提 出上诉 , 要求依 法撤销“ 第3 5 4 3 号” 行政判决 , 支持原审中所提起 的
诉 讼请 求 。这 意味 着这起 案件 进 入新 一轮 的漫 漫征 途, 这起 案件 背后 的 问题值 得深 思 。事实 上 , 这 起案 件也 折射 出 目前 《 政 府采 购法》 与《 招 标投 标 法》 存在 的问题 。 在去 年 l 2月 1 2 E t 的庭 审现场 ,双方 代理 律 师 各 自寻找 法 律依 据 , 其 中既 有法 律 也有 部 门规 章 制

_政府采购第一案_化解了权力之争

_政府采购第一案_化解了权力之争

112 | ECONOMY
法的规定,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供应商,应改变传统的个别领 导人说了算的观念,必须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采购货物、 工程和服务,接受各级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法所行使的监 督和主管。另一方面,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 务必须纳入到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进行统一采购,除了财政部 门的监督之外,采购人也必须接受集中采购机构和广大供应 商的监督。 其二,对于供应商来说,不管交易对方是什么样级别的 用户,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不论是投标供应商还是中 标供应商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都应该严格按政府采购 法的规定,通过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提供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获得属于自己 的利益;而对于落标供应商来说,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遇侵 害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只有大家共同来捍 卫法律的尊严,“权力租金”才不会有生存的空间,才能构 筑良好的公共采购法律秩序,最终受益的还是广大供应商。 其三,对于招标公司来说,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只是 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私利性的中介代理机构,而不享有任何 的公共权力,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一方面要尽职尽责地为 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履行好自己的代理职责,另一方面也 不能完全听任采购人的摆布,失去一个独立的社会主体的尊 严,与此同时也不得巧立名目向供应商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不得随意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禁止双向收费,必须禁止 权力寻租、拒绝给回扣承揽代理项目。 其四,对于各级政府采购中心来说,应该依法加强对 采购人进行监督。采购人将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委 托招标公司进行采购是违反我国强制性法律条款的行为,即 便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各级政 府采购中心作为专业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应该行使法律赋 予的集中采购权利,当发现采购人违法行为或者有不纳入集 中采购的行为应该积极地进行举报,限制采购人滥用自由采 购权力,从而维护政府采购法的尊严。

由某采购人状告财政厅引发“尴尬”判决的思考

由某采购人状告财政厅引发“尴尬”判决的思考

这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政府采购争议案件:一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因某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质疑、投诉;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分别报案并提交中标供应商涉嫌伪造证件及公章的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中标供应商申请履职;财政厅责令采购人签约;采购人起诉财政厅一审败诉,上诉后,二审又败诉;中标供应商员工因伪造证件被判处刑罚;采购项目被废标;中标供应商被行政处罚……经过三年多的“折腾”,目前该项目争议纠纷已画上句号,但过程存在的一些行政处理决定与裁判思路,值得反思与研究。

案件来源及当事人行政诉讼一审:某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某8601行初571号行政诉讼二审:某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某01行终208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医科大学总医院(以下简称医大总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N财政厅第三人:R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宁0104刑初689号被告人:王某被告人:赵某,R公司员工行政处罚:N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某财罚〔2021〕11号当事人:R公司案件经过供应商质疑、投诉情况2018年5月8日,医大总院委托某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发布卫生保洁、电梯导乘服务单位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招标公告。

2018年6月4日,采购中心进行开标评标,R公司中标。

2018年6月25日,G公司以R公司存在提供竞标虚假材料等问题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当日答复,G公司当日向N财政厅投诉。

2018年8月2日,N财政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以无证据证实R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竞标材料为由驳回G公司投诉。

采购人举报情况2018年9月3日,医大总院向Y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区二分局(以下简称市监二分局)发函反映R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真实性存疑。

2018年9月7日,市监二分局复函,内容中包括52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T3电梯司机证)(以下简称52本证件)未在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中查询到相关信息。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缺陷及完善——“亚奥公司”起诉财政部一案的启示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缺陷及完善——“亚奥公司”起诉财政部一案的启示

我 国政 府采购 制度缺 陷及 完善
亚 奥 公 司 ’ 诉财 政 部 一案 的启 示 ’ 起
章 辉
( 上海 金融 学 院, 上海 2 1 0 ) 0 2 9
摘要; 政府采购投标商“ 亚奥公 司” 起诉财政部一案, 充分暴露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诸多漏洞, 主要表现
在: 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本身难以协调; 我 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 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力 软化; 采购标的存在监管的“ 真空地带” 。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首先要贯彻 落实( 府采购法 进一 敛 、 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体 系; 其次要构建政府采购的风险预警系统 、 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 再次要
司投 诉事项 的处 理决 定》 为 , 鱼跃 公司 于 2 0 认 “ 0 5年 6月 l 3日取 得 了江 苏省 食 品药 品监 督管 理局颁 发的
‘ 医疗 器械 注册证 ’准 字 号) , ‘ ( ”并‘ 责令 鱼跃 公司提 供 了投 标产 品 7 一 A型 制氧机 3年 内生产 和销 售业 绩 F5 的相 关证 明材 料 。 经专 家审 查 , 鱼跃 公 司提供 的证 明材料 有效 ” 财政 部确 认亚奥 公 司的投 诉无效 。 奥公 , 亚 司不 服处理 决定 , 向财 政部 申请行 政复议 。复议 后 , 政部 维持 了 《 理决 定》 认 为鱼 跃公 司“ 本符合 招 财 处 , 基
判 决撤 销财 政部 的投 诉处 理决 定 。这 是财 政部 首次 在政 府采 购 行政诉 讼 案件 中败 诉 。
二、亚奥公司, “ , 案折射我国政府采购 的制度缺陷
自 19 9 5年 我 国政府 采 购工 作 试 点 以来 ,政 府 采 购 经历 了一 个 快速 发 展 的 阶段 。据 财 政 部 统计 , 从 19 9 8年 到 2 o 0 5年 的 7年来 , 政府 采购 规 模 从 3 亿 元增 加 到 29 76亿 元 , 均每 年 递增 7 .%。但 随 之 1 2 . 平 7 9 而 来 的是政 府采 购方 面 的争议 增 多 , 其原 因 是我 国 的政 府采 购 制度 的缺 陷。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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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简析“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简析“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判决和投诉处理一、引言被称为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沃尔公司)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一案,历经7年终于落下帷幕,201X 年11月21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财政部败诉。

对于这一个民告官、涉及多个国家部委、备受社会关注的案件迟来的一纸判决,并没有给相关部门的利益带来触动,也没有在媒体和行业内引起多大的波澜,立法部门和管理部门也似乎无动于衷。

本案终审判决财政部败诉,从形式上说是法律的胜利,是公正原则在司法判决中得到的体现,但是,本案带来的国家利益的损失、原告北京现代沃尔公司的损失、国家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二审判决半年后的201X 年6 月7 日财政部作出了该采购活动违法的投诉处理决定,至今没有任何一个人、一个单位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没有得到体现。

哲学家、英国皇家大法官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作为一个从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十余年的行业工作人员,笔者一直关注中国招标采购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本案的进展,试图结合近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和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来回顾一下案件的全过程,谈一下判决的意义,从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角度,作出了进一步的追问与思索,以供立法者和管理者参考。

二、案例基本情况介绍(一)案情回放201X 年10 月,在非典疫情暴露了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不健全、公共卫生事业严重滞后等问题后,国家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并对该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 亿元,重点是改造、建设省市县三级传染病医院和紧急救援中心。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

浅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了供应商维权的权利,2018年3月1日重新修订20号令公布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细化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提起条件和处理程序等相关要求。

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发展进入了全新时代,政府的检查监督增多,在2018年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处理中陕西省有6家单位被处罚,并随着供应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量急剧增长,这对代理机构在新时期开展采购活动提出了新挑战。

对省级政府采购网站公开的质疑、投诉案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表:由上表统计分析可知,经过质疑处理后进入投诉程序的比例达到44.21%。

通过对这些质疑投诉案件进一步分析,提炼了引发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源头不合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第一责任人,负有制订采购需求、编制和审核采购文件的主体责任。

当采购人制订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法、不合规情形时,采购代理机构未对此及时制止、或处于经营发展考虑而不敢制止,继续违规政府采购极易引发质疑。

此类针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并进入投诉,同时被财政部门判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采购文件违法并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情形较多。

二、采购文件编制差,容易引发质疑投诉采购文件存在内容前后矛盾、条款之间有冲突、表述不精确或不准确、评分细则表意不准、模棱两可等问题,严重影响供应商编制投标响应文件,也严重影响评审质量,极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例如:具有国家级奖项得3分,具有省级奖项得2分。

什么叫国家级、什么叫省级?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从招标采购文件中找有利于自己的条款来质疑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委各执一词,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也十分棘手。

三、评审现场组织不力,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在评审现场管理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针对评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发现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及时依法依规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报财政部门裁决,不要等到公布的采购结果引发质疑时才处理。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撒地方撒的撒旦撒旦十大富士达阿萨德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撒地方撒的撒旦撒旦十大富士达阿萨德

关于我国政府采购存在十大十大倒萨十大的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运行的实践来看,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本文通过深入细致地分析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化意识、完善制度、编制撒旦法撒旦倒萨的萨芬撒旦十大预算、硬化指标等措施,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关键词:政府采购;问题;对策;财政监督政府采购是经过200多年发展才逐渐形成的复杂而有效的一种财政支出制度,《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对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是,从采购运行的实践来看,在我国尚处在摸索实践阶段,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不规范的现象,其效果无论从采购规模上还是从行为的规范上,还没有达到预期监督的目的。

当前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规范和完善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一、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

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候买,想花多少钱就花多少钱。

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对开标现场监督不得力,走形式走过场。

有些监管部门限于人手少,只是象征性地走走场面,不参与全程监督,一味地寻找采购执行机构的问题,现场监督失去了应起的作用。

另一方面是年度工作考核不规范、不科学。

由于指导能力匮乏,监管部门对采购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考核、进入标准、规章制度建设、纠纷处理措施等等考核内容未作政策上的规定,监管部门考核工作也只能走走形式,是对采购中心工作放任自流与不关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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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中国农业大学课程论文(2010-2011学年秋季学期)论文题目: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 ——政府采购第一案”谈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课程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任课教师:常亮班 级:公管082学 号:0840450237姓 名:李华鲁课程论文格式要求(封皮的背面):1.课程论文采用统一封面,以左侧为准装订成册。

2.课程论文一律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打印或使用标准A4复印纸手写稿形式上交。

3.论文打印的格式要求:论文标题(使用隶书二号加黑;一级标题、二级标题、三级标题分别使用宋体三号、四号及小四号并加加黑)摘要、关键字(需使用宋体小四号)正文(使用宋体小四号,行距20磅)参考文献(使用宋体五号)由“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政府采购第一案”谈我国的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摘要: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运用财政支出手段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它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为公共谋福利以实现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

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但是关于政府采购的“丑闻”层出不穷,社会民众上对于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有很多怀疑,特别是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一直处于劣势地位,经常“有苦难诉”,相关法律中对其权利救济的规定也不尽完善,而且04年发生了被称为是“政府采购第一案”的“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在本案中财政部作为被告上法庭,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政府采购的强烈争议和对政府采购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的关注。

本论文将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救济制度进行概述的基础上,结合以“政府采购第一案”探讨我国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完善。

关键词:政府采购 权利救济 供应商正文:我国的政府采购是借助合同形式完成的,在这个合同关系中政府与供应商是最重要的双方,但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政府具有政治上、经济上的优势。

供应商作为采购合同的参与者和竞争者,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我国现有关于政府采购的几部法律以及法规、条例的内容都不尽完善,急需制定出一套规则和具体的确保规则能够被有效适用的措施,即制定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则行为。

这不仅仅是供应商自身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它涉及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信心和政府采购的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涉及公众的利益。

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概述(一)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的概念“所谓政府采购,就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任何单位、企业,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消费者的身份使用公款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行为。

”[1]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定义是:“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实体、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政策及采购管理等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一般来讲往往是以政府采购法的形式体现出来[2]。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在一些国家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内容涵盖了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则和惯例。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起源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供应商的权利救济。

首先采用政府采购的是英国,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并且逐渐发展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

较早采用政府采购的还有美国,在其独立战争时期某些军事机构从事一些采购工作,采购战争所需的物资,由于当时没有具体范的约束并采用直接采购的方式,所以丑闻不断。

1861年美国政府就制定了一项法案,规定超出一定数额的采购项目要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每一项采购项目都必须要有不少于三个的投标人。

18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立法确定了公开招标和公开授予合同的程序,1933年经济危机爆发,美联邦政府又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案》,试图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大力增加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复苏。

194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提供了统一的采购方法并确立了政府固定的采购部门即联邦服务总署,由其负责政府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公开性原则在政府采购中,公开性原则是贯穿始终:首先,应当将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政策都公之于众,并且严格按照所公布的政策和法规开展采购活动;其次,采购项目和合同条件都公开刊登广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都事先告知公众,并且严格按照公布的标准、条件进行开标、评标;再次,在整个采购过程中,一切活动都必须有明确、真实的记录,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的审查监督;最后,为保证公开性原则的实现,采购机关要接受来自于投标方的质疑和询问,并对该质疑、询问进行真实的解答。

通过这些措施,使政府采购真正置于广大纳税人或其他公共投资者的监督之下。

[3]2、 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方要为所有参加竞争供应商获得采购合同提供公平的环境,包括平等和公平的双重意义。

政府采购除了追求经济高效率目标外,还要追求全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兼顾弱小企业的利益。

3、 竞争性原则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灵魂,竞争性原则使所有的供应商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有利于供应商提高商品质量并境地产品价格。

二、政府采购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概述(一)救济制度的产生供应商的目的通常只是为了获利,但是政府采购人却不仅仅只是为了获得想要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通还有实现政府相关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这种对合同目的的不同追求,使得两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地位处于事实上的不对等。

例如,在政府采购合同订立阶段,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在众多的供应商中精挑细选,享有充分的选择供应商的自由,而供应商除了在苛刻的招标条件面前作出是否投标的选择外别无选择。

因此,虽然供应商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但与采购人相比,便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采购合同的授予是否公正、采购合同的订立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合同条件是否公平等,都将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在法律上为受到不利影响的供应商设定救济途径,且政府采购制度不应该仅仅制定出一套规则还需要有具体的确保规则能够被有效适用的措施,即制定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提供有效的救济以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政府采购中违反规则行为。

(二)救济制度规范的供应商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权利遭受损害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在寻找合适的供应商并与其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做法、程序、规则违反规定会有失公允,侵害供应商获得合同的机会;另一种是在合同授予后的履行过程中政府有违约行为,侵害了供应商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

这两种情况可分别成为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争议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以后履行阶段发生的争议。

主要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供应商和采购人之间的争议。

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争议则主要集中在采购方式选择和操作阶段,也就是在政府采购的招标、开标、审标、决标阶段发生的争议,政府如何依照法定程序选择供应商,直接涉及到供应商的利益,特别是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稍有疏忽就可能出现矛盾。

(三)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享有的具体权利1、 获悉信息权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将所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公之于众(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所有的供应商都有及时了解、知悉及查询的权利,采购人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全面、真实、及时地公开公布这些信息,不可暗箱操作。

2、平等竞争权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地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同时,该法第11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证每一位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

3、质疑权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以及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提出请求,要求纠正或者予以赔偿,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也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答复。

4、投诉权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作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58条规定:“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赔偿请求权在合同授予阶段发生的争议,对于供应商而言其所受损失是一种预期利益的损失,其直接的损失应当只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费用损失;而对于合同履行阶段的争议,往往是采购人擅自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这些行为引起的赔偿都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三、北京现代沃尔经贸有限公司起诉财政部行政不作为案——政府采购第一案(一)案例回顾1、 国务院公开招标,现代沃尔竞标2004年10月,国务院提出对国家医疗救治体系项目公开招标,总额114亿元。

其中针对“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公开采购数量为586台。

第一次招标由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

第二次招标由卫生部委托中介机构“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286台。

开标时间同为2004年11月19日。

按照当时的市场价,一台“便携式血气分析仪”的价格为8万多元至11万多元之间。

北京现代现代沃尔(下统称为现代沃尔)准备竞标并在保证质量并指标符合竞标条件的情况下将价格降到了5.68万元一台,这是当时市场上从没有过的最低价。

而最后两项招标中标的都不是现代沃尔,而是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这家广东公司每台仪器的报价为8万元。

2、 沃尔公司对竞标结果质疑并投诉2004年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和卫生部委托“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采购300台仪器的招标结果率先在网上公布中标者为广东开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报价为8万元。

为了弄清楚为何是“价高者得”,2004年12月7日,现代沃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以及中介公司‘中国远东’提出质疑:现代现代沃尔的产品“不中标”的理由何在?招标文件为何没有写明具体的评标方法、打分标准、计算公式?公示中标结果为何没有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2004年12月13日,现代沃尔收到了“中国远东”的传真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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