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行政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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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时上诉状

二审时上诉状

二审时上诉状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审案件中的被告,现在以被告的身份上诉至贵庭,希望贵庭能够对原审判决进行二审。

一、案情回顾本案起因是原告在原审中对我提起诉讼,指控我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并要求我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判决,认定我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并判决我支付了巨额赔偿金。

然而,我对原审判决结果不能认同,因此在判决生效后,我决定提起上诉,并现在向贵庭提交上诉状,希望贵庭能够对本案进行二审。

二、对原审判决的异议1. 证据不足在原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些证据,试图证明我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我有故意侵权的行为。

我在原审中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我对原告的指控是错误的,但原审法院未能充分审查这些证据,仅仅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为裁决的依据。

这种裁决方式是不公正的,违背了法律的原则。

2. 法律适用错误在原审中,法院对相关法律条款的适用存在错误。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但原审法院却错误地认定了我的侵权行为。

这种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了对我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3. 判决结果不合理原审法院判决我支付了巨额赔偿金,这种赔偿数额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应该是合理的,并且应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然而,原审法院未能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计算,导致了赔偿数额过高。

三、请求贵庭的审理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对本案进行二审,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充分审查我所提供的证据,确保审理的公正和合理。

我希望贵庭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原审判决进行适当的修正,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希望贵庭能够审慎处理本案,对我所提出的上诉状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二审,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特此上诉。

被告:(姓名)日期:(年月日)。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

行政上诉状范文(精选19篇)行政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女,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 省xx市花园对面,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中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汪,局长。

请求:贵法院判决撤销xx市人民法院(2xx3)宁行初字第0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上诉人宁公(西)行决字[2xx3]第43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以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行政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波漪路挖土是合法建设活动一审行政诉讼中,被上诉人不能提供xx市政公司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三证之证据。

根据建筑法及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取得“三证”从事建设施工,都是非法建设,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停止建设。

因此,在依法不能确定本案挖掘施工活动是合法建设施工时,被上诉人就擅自将xx市政公司当做“受害人”,而将上诉人对宅基地被挖掘而制止的自救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被上诉人“行政执法”必缺失合法性之基础。

二、本案行政处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越职权(一)、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已经被篡改或添加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中,《xx市公安局公安行政案件卷宗》封面记载:2xx3年4月16日经复印人方?签名并由xx市公安局西津派出所加盖印章证实,本案行政程序卷宗“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30页”。

但卷宗封面下方记载:受案和结案时间均是2xx3年3月5日内容;“本案共1卷第1卷26页”。

再看卷内27~30页页码,均有明显涂改痕迹,显然有人分别将23、24、25、26页码改成27、28、29、30页码。

据此被上诉人提交的诉讼证据存在如此问题:①、行政程序结束后立卷材料还只有26页,但向法院提交时却为30页材料;②、卷宗“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之前,认为被插入了4张书面材料。

除了2xx3年4月18日由西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外,不知道还有哪3张书面材料被认为插入;③、方?签名证实,其从本案行政程序卷宗中复印30页材料是在2xx3年4月16日,那么2天以后才形成、即西津街道办事处于2xx3年4月18日才出具的《证明》,难道能够提前、并且会自动地“跑进”本案行政程序卷宗?通过上述分析、结论: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以证明其本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所有证据材料,显然不全是在2xx3年3月5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收集的,其中多份被人为地篡改、补充或者伪造过。

二审上诉状范文(通用3篇)

二审上诉状范文(通用3篇)

二审上诉状范文(通用3篇)二审上诉状范文篇1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

国内住址:xx市xx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x年8月12日,汉族,住xx市xx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理由有三: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x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xx年再次去美习”。

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xx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

关于行政的上诉状范文

关于行政的上诉状范文

关于行政的上诉状范文关于行政的上诉状范文(一)上诉人: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天津市XXX人民政府,住所天津市X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裁定撤销河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2013年XX月XX日,上诉人就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3年XX月XX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2)西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违背了事实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裁定,本案依法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依法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三)项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因为被上诉人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并且被上诉人在财政、经济、人事方面对一审法院有利益影响,故一审法院不适宜本案的审理工作,因此该案一审应当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应当由一审法院审理。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1.1 上诉人信息1.2 被上诉人信息2. 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2.1 案件来源2.2 基本案情3. 上诉理由和请求3.1 上诉理由3.2 上诉请求4. 证据和证据来源4.1 证据列表4.2 证据来源说明5. 诉讼费用承担5.1 诉讼费用承担方式5.2 诉讼费用承担标准6. 诉讼期限6.1 诉讼期限规定6.2 诉讼期限计算方式7. 调解和和解7.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7.2 调解和和解的程序8. 法院审理和判决8.1 法院审理程序8.2 判决结果预期9. 上诉结果和执行9.1 上诉结果预期9.2 执行程序和期限10.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和范围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12.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13.2 争议解决机构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条件和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1.1 上诉人信息1.1.1 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1.2 上诉人的联系方式1.1.3 上诉人的地址1.2 被上诉人信息1.2.1 被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2 被上诉人的联系方式1.2.3 被上诉人的地址2. 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2.1 案件来源2.1.1 案件来源的描述2.1.2 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文件的编号和名称2.2 基本案情2.2.1 基本案情的描述2.2.2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2.2.3 案件的诉讼请求3. 上诉理由和请求3.1 上诉理由3.1.1 上诉理由的具体描述3.1.2 上诉理由的法律依据3.2 上诉请求3.2.1 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3.2.2 上诉请求的法律依据4. 证据和证据来源4.1 证据列表4.1.1 证据的名称或者编号4.1.2 证据的性质(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4.1.3 证据的来源(如原件、复制品等)4.2 证据来源说明4.2.1 证据来源的描述4.2.2 证据来源的法律依据5. 诉讼费用承担5.1 诉讼费用承担方式5.1.1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如各自承担、按比例承担等)5.1.2 诉讼费用的承担标准(如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5.2 诉讼费用承担的依据5.2.1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5.2.2 相关法院判例或者指导意见6. 诉讼期限6.1 诉讼期限规定6.1.1 诉讼期限的具体规定(如期限的长短、计算方法等)6.1.2 诉讼期限的起算点6.2 诉讼期限计算方式6.2.1 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6.2.2 诉讼期限的截止日期7. 调解和和解7.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7.1.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评估7.1.2 调解和和解的利弊分析7.2 调解和和解的程序7.2.1 调解和和解的具体程序7.2.2 调解和和解的期限和地点8. 法院审理和判决8.1 法院审理程序8.1.1 法院审理的程序和步骤8.1.2 法院审理的时间安排和期限8.2 判决结果预期8.2.1 预期判决结果的描述8.2.2 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和解释9. 上诉结果和执行9.1 上诉结果预期9.1.2 上诉结果的法律依据和解释9.2 执行程序和期限9.2.1 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流程9.2.2 执行期限的起算点和截止日期10.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1.1 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1.2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0.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2.1 被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2.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的具体描述11.1.1 需要保密的信息类型和范围11.1.2 保密信息的处理和存储要求11.2 保密期限和范围11.2.1 保密期限的具体起算点和截止日期11.2.2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限制条件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12.1.1 违约行为的类型和情形12.1.2 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12.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2.2.1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2.2.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和计算方法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13.1.1 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类型13.1.2 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3.2 争议解决机构13.2.1 争议解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3.2.2 争议解决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1.1 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14.1.2 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4.2 合同变更程序14.2.1 合同变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14.2.2 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4.3 合同终止条件和程序14.3.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和情形14.3.2 合同终止的程序和后续处理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附件2:被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附件3: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文件的复印件附件4: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附件5:诉讼费用支付凭证附件6:调解和和解协议书(如有)附件7: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附件8:上诉状副本附件9: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上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本

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本

二审行政上诉状范本致尊敬的法院:上诉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代理人:×××律师执业证号:×××住所地:×××电话:×××被上诉人:×××部门一审案件编号:×××号原审法院:×××省市区 ×××中级人民法院原审法院案号:×××号现依法提起二审行政上诉状,诉请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部门作出的作为及裁定;二、责令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事实和理由(一)×××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依法纳税,并照章按规缴纳各项税费。

(二)×××公司在×××年向被上诉人申报税款,经审查后被认定为逾期缴纳税款,被处以罚款。

(三)×××公司对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但未获支持,遂提起一审行政诉讼。

(四)原审法院在×××号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五)×××公司对原审法院的判决存有明显错误,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二审行政上诉。

二、请求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公司逾期缴纳税款的事实及处罚决定存在明显错误,且该处罚决定未合法依据,请求法院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范例

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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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二审上诉状范例上诉人:刘xx,男,汉族,xxx年5月1日,住xxx县中兴路67号3号楼三单元104室,身份证号码:3708……被上诉人: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xx市公和街9号联系电话:8691**** 、8601****法定代表人:董**,职务:厅长上诉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此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号行政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为上诉人发放运输公路中级经济师资格证书的法定职责。

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纪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及该中心同时下发的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的检测结果、雷同考场测算结果及该中心出具的说明,可以确认原告刘xx在参加考试过程中存在违纪的事实。

现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错误性剖析如下:1.20xx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雷同情况的通报》,该通报第2页最后一段为:我中心还对考场内部抄袭考生和跨考场作答雷同情况进行了检测,现将检测结果与雷同考场测算结果一并下发,请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检测结果中涉及的考场及考生进行妥善处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绩的,需以书面形式报我中心资格考试考务处。

第3页第二段:在检测结果的使用过程中如有疑问的,请与我中心资格考试命题处联系。

对于被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并不否认有需要更正成绩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诉人刘xx的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但被上诉人在上诉人起诉后的20xx年12月份对上诉人的考试成绩进行了更改,该更改行为应属于无效。

行政上诉状举

行政上诉状举

行政上诉状举第一部分:引言尊敬的法院:我代表原告向贵庭递交这份行政上诉状,就下述事项向贵庭提起上诉。

本案涉及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以及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原告对此提出上诉,并恳请贵庭予以审理。

第二部分:事实陈述1. 原告的身份及权益我是原告,我是一个在这个社会中诚信工作并遵纪守法的公民。

我拥有合法的权益,依法享有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姓名权和自由权等。

2. 我所遭受的行政违法行为我所面临的问题始于某政府机构的一项行政决定。

该决定对我个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涉及到我的合法财产权、人身权和自由权等方面。

该行政决定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予以执行,严重违反了我的合法权益。

3. 事实的经过和相关证据我在以下列举事实的同时,还附上了相关证据(见附件)。

事实一:某政府机构在处理我的案件时,未对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全面审查,以致对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错误的判断和不当的处理。

事实二:该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机构未通过合法程序对我进行通知、听证和申辩的机会,直接导致我的权益受到侵犯,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

事实三: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不公正行为,以及违反法律程序的事例。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我遭受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的心理和人身权利造成了轻微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我将在下一部分详细说明我所要求的救济措施。

第三部分:救济请求1. 重新审理和撤销行政决定基于上述的事实和证据,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该决定,撤销该决定对我所造成的不当侵犯,并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2. 赔偿损失基于我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我要求被告赔偿我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我将递交相关证据以支持我的申诉,并期望法院给予公正和合理的赔偿决定。

3. 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请求贵庭依法采取其他可能的救济措施,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恢复我的名誉。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在行政上诉的过程中,我将参照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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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上诉状下面是民商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二审行政上诉状,希望大家喜欢。

二审行政上诉状1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英,部长。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依法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依法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依法责令被上诉人依法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权利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起诉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 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依法向北京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20xx年3月21日,上诉人基于昆明中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向司法厅提交了《要求依法确认对云南省云法律师事务所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不予被上诉人“《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是被其在法定期间没有依法履行“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导致司法厅解散、注销云法所,致使上诉人权利受到侵害,上诉人依法申请被上诉人对其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作出的最终“相应的不作为”。

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0xx】司复决字第1 9号)、《群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3号)、《群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4号) 和《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不是对司法厅不同、“相应”的违法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的行政许可监督行为,且上诉人已经分别对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监督“相应的不作为”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且被上诉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不是司法厅最初的违法行政许可的监督“相应的不作为”,也不是司法厅变更、解散云法所行政许可的中间监督“相应的不作为”,而是对行政许可监督“相应的不作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给上诉人造成律师执业损失,对上诉人申请其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作出的最终“相应的不作为”,该《不予赔偿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受生效的北京两级法院行政赔偿裁定书所拘束。

因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20xx】司复决字第1 9号)、《群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3号)、《群众来信答复函》(【20xx】司复函4号) 和《不予赔偿决定书》(【20xx】司赔决1号)”没有一个是“有效监督”、“及时纠正”司法厅相应的具体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的具体监督行政行为,上诉人的权利至今没有得到被上诉人及法院确认,为此,上诉人基于北京两级法院生效的行政赔偿裁定,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国家赔偿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力义务须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裁定,依法申请被上诉人依法确认其对司法厅系列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违法并给予上诉人国家赔偿,其所作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不是对其前述其任一一个行政许可监督“相对的不作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为“重复”监督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上诉人依法申请其履行对司法厅违法行政许可监督职责其所作出的“相应的不作为”,至今被上诉人仍然没有依法履行对司法厅系列违法行政许可的“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法定职责,据此,其“不再重复理”,是对北京两级法院的行政赔偿裁定确认的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法定职责“相应的不作为”。

一审裁定将2003年至20xx年期间,上诉人与司法厅、云南省人民政府、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云法所合伙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监督“相应的不作为”纠纷及裁判混为一谈,认定基本法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二、一审裁定以立代审、违宪、违法、违反行政许可案审判原则一审裁定认定:“樊xx起诉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 01 2)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樊xx请求法院‘责令司法部赔偿对云南省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带给樊xx造成的2 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一节’,因生效裁定已确认云南省司法厅的行政许可行为不具强制执行力,樊xx请求法院责令司法部对云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而承担赔偿责任无依据。

”其认定以言代法,以不是同一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明显违法裁定代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违反了宪法、法治原则:(一)一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云南省司法厅、被上诉人、北京二中院、北京高院、云南省法院“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其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两地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定,明显与宪法、法律相悖,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裁定的依据,有法不依,违宪、违法。

(二)一审裁定违反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法定受案范围及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别法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司法厅违法实施、变更、解散、注销云法所,云南省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分别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有“有效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上诉人是其系列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的受害人,有权分别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相应的不作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要求赔偿”。

一审法认定上诉人的起诉是“不属行政案件受案范围”,违反了前述法律及行政许可案,法定的受案范围及受案条件。

(三)一审法院以立代审违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按照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部署,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度已经更改为立案登记制度,一审法院未听取上诉人、被上诉人的陈述、答辩、辩论意见,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认证,以立代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上诉人的诉权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一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案件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无论是北京二中院的裁定,还是北京高院的裁定,或是云南三级法院的裁定,都不是法律、司法解释,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指导案列,一审法院没有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许可监督不作为的《告知函》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将北京、云南两地法院对司法厅、被上诉人、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监督纠纷案的枉法裁定作为本案裁定的法律依据,违反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政案件司法审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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