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案例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研究(doc14)【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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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

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

挪用公款的典型案例及其启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步伐,挪用公款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也动摇了社会道德和市民信任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挪用公款案例,并从中汲取教训,以期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案例一:A市财政局副局长挪用公款案在A市财政局工作多年的李某,由于掌握了财政局中的资金渠道,利用职务之便频繁挪用公款用于名牌服装、高档酒店等奢侈品消费。

该案件被上级机关调查,李某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B公司高管挪用公司资金案B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在公司中担任高管职位的王某,利用其职位之便,将公司资金挪用于自己的个人投资、购买房产等目的。

当公司财务部门审计时发现了异常,王某被解除职务并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三:C医院院长挪用医疗基金案作为C市大型医疗机构的院长,该医院的医疗基金透明度较低,院长张某趁机挪用医疗基金用于私人豪宅的购买、子女留学等个人消费。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张某最终被判刑。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启示:1. 强化监管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提高挪用公款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涉及挪用公款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使违法成本大于利益。

同时,要注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3. 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通过建立舆论监督、举报机制等,激发公众参与挪用公款问题的意识和责任。

4. 审计和透明度:完善审计制度,增加对财政资金和企事业单位财务的全面审计,推动公款使用透明化,减少挪用公款的可能性。

5.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意识,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及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以警示他人。

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危害性不容低估。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加强监管,提高法治意识,增强公众参与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

挪用资金罪案例

挪用资金罪案例

挪用资金罪案例在我们生活中,挪用资金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也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挪用资金罪案例,以期警示大家警惕这种违法行为。

某公司财务总监小王,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共计数百万元。

小王的行为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经过精心策划和长时间的实施。

他利用虚假的支出报销、编造的业务往来等手段,将公司资金转移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在公司财务审核环节,他还通过伪造凭证、涂改账目等方式掩盖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使得公司的财务人员始终未能发现异常。

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司财务状况逐渐恶化,员工工资拖欠、供应商无法按时结款,公司的声誉也受到了严重损害。

最终,公司高层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财务审计,才揭露了小王的违法行为。

小王最终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公司也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挪用资金罪并非只是一种经济问题,更是一种道德和法律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违法行为。

同时,企业也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总之,挪用资金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牢记法律法规,远离违法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希望这个案例能够引起大家的警惕,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为发生,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财务挪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财务挪用案例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内部控制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导致财务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通过对某企业财务挪用案例的分析,揭示财务挪用的原因、过程及后果,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供借鉴。

二、案例概述某企业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近年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经营业绩逐年提升。

然而,在2018年,公司内部审计发现,财务部负责人李某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经调查,李某自2014年起,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支出、伪造发票、篡改财务账目等手段,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账户,累计挪用资金达500万元。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还承认,其挪用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市场,导致资金损失严重。

三、案例分析1. 案例原因分析(1)内部控制不严。

某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内部控制不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如审批流程不规范、报销手续不严格等,为财务挪用提供了可乘之机。

②财务人员缺乏责任心。

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缺乏责任心,对财务制度执行不力,导致财务挪用行为得以发生。

③内部审计不到位。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不到位,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挪用行为。

(2)监督机制不健全。

某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缺乏有效的监督制度。

公司缺乏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制度,对财务人员的约束力不足。

②监督部门独立性不强。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隶属于财务部,独立性不强,难以对财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

2. 案例过程分析(1)虚报支出。

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虚报支出,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具体操作方法如下:①伪造发票。

李某与供应商串通,伪造虚假发票,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②篡改财务账目。

李某在财务账目上篡改数据,掩盖虚报支出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挪用资金罪法规及案例
1.直接占有;
2.将其他人占有的挪为己有;
3.指使、诱骗、胁迫其他人挪用或者非法侵占。

以下是一些挪用资金罪案件的案例:
1.案例一:公司财务主管挪用公款
公司财务主管张利用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公款折合人民币50万元
挪用为个人使用。

张在年度审计时被检查出挪用公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案例二:公务员挪用建筑工程资金
市城建局处处长王在承办一项市政工程过程中,挪用了建筑工程资金30万元来支付个人债务。

最终,王被检方起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3.案例三:银行柜员挪用客户存款
银行柜员李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办理客户业务过程中,将存款100万
元挪用为个人使用。

该行发现异常后展开调查,最终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不仅
侵害了公共财产,也损害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社会的公正和
稳定,对这类罪行要严厉打击,并加强日常监管和引导,防止类似情况再
次发生。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真实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市财政局会计王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起诉。

王某,男,45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某市财政局会计。

据调查,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涉及金额巨大。

二、案件经过1. 挪用公款的事实王某在担任会计期间,负责管理财政局的大额资金。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先后七次将财政局公款共计人民币20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投资和消费。

具体如下:(1)2016年5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购买股票。

(2)2016年10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个人购房。

(3)2017年3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信用卡透支款项。

(4)2017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4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1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5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消费。

(6)2018年4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30万元挪用,用于支付个人子女教育费用。

(7)2018年7月,王某将财政局公款20万元挪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 案发经过2018年8月,财政局内部审计发现王某存在挪用公款的行为。

随后,财政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于同年9月将王某抓获归案。

三、案件审理1. 起诉王某被以挪用公款罪向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 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对王某进行了讯问。

王某对挪用公款的事实供认不讳。

3. 判决某市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没收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1.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名(3篇)

法律案例挪用公款罪名(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某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乙,甲的妻子,无业。

2015年,甲在担任财务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企业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划转至乙的私人账户,用于购买房产、投资等个人用途。

2016年,甲被企业内部审计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审理,甲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事实本案中,甲作为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企业公款划转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犯罪构成(1)主体:甲作为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甲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将公款划转至个人账户,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3)客观方面:甲将公款划转至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用途,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4)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利益。

三、法律适用与伦理考量1. 法律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伦理考量(1)道德责任:甲作为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然而,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违背了道德原则,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

(2)社会责任:甲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3)家庭责任:甲的行为对家庭造成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家庭成员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挪用公款行为的严重后果。

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例

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例

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例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国企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挪用公款的方式和后果。

1. 案例一:某国企的财务主管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公款800万元挪用至个人账户。

他通过虚假报销、伪造发票等手段,掩盖了挪用行为。

这些资金最终被用于购买房产、豪车等奢侈品。

李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2. 案例二:某国企的采购部经理王某在招标过程中收受了供应商的贿赂,并通过虚报价格、合同签订等手段将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王某的行为被审计人员发现后,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

公司对王某进行了内部调查,并将其移交给相关执法机关。

经过法院审理,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被追缴挪用的款项。

3. 案例三:某国企的车队管理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用于车辆维修和加油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张某通过伪造维修和加油记录,将部分费用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房产、股票等投资。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4. 案例四:某国企的财务人员陈某在审批报销时,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自己的账户。

陈某通过虚假报销、伪造发票等手段,掩盖了挪用行为。

他将这些资金用于赌博、旅游等消费。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被追缴挪用的款项。

5. 案例五:某国企的人力资源主管刘某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刘某通过虚构人员招聘、公款报销等手段,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这些资金被用于购买奢侈品、支付赌债等。

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发现了问题,并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

经审判,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被追缴挪用的资金。

6. 案例六:某国企的销售人员赵某将公司的公款挪用至个人账户。

赵某通过虚构销售业绩、私自调整销售合同等手段,将资金转入自己的账户。

财务挪用案例分析报告(3篇)

财务挪用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财务挪用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报告将以某企业财务挪用案为例,分析其具体情况、原因及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基本情况1. 企业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资产总额达到数亿元。

然而,在2018年,企业爆发了一起严重的财务挪用案。

2. 案件经过2018年3月,企业财务部门发现公司资金出现异常,经调查发现,公司财务主管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非法挪用,涉及金额高达5000万元。

王某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偿还个人债务。

3. 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企业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经过调查,王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逮捕。

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挪用资金的原因(1)个人贪婪:王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资金非法挪用,其个人贪婪是导致挪用资金的主要原因。

(2)制度缺陷: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王某有机可乘。

(3)道德缺失:王某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

2. 挪用资金的后果(1)企业利益受损:王某挪用资金,导致企业资金链紧张,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2)员工士气受挫:案件发生后,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士气受挫。

(3)企业形象受损:该案件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声誉,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防范措施1. 加强制度建设(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加强内部审计: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2. 加强人员管理(1)选拔任用:选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财务人员。

(2)定期培训:对财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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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例研究挪用公款犯罪是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

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对于审计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实际审计案例,对审计如何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审计查处挪用公款案例研究一、问题的提出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

挪用公款犯罪则是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审计工作经常遇到但在查处和刑法适用过程中遇到难题和争议较多的案件。

由于挪用公款行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构成又比较复杂,再加上审计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对具体案件认识上的差异,因此,使这类案件的查处往往不是非常顺利。

有的案件尽管审计人员历尽艰辛,花费很大工夫抓住了线索,但收效却不理想,不是移交不出去,就是移交后不了了之没有得到处理。

其结果,一是不利于对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二是严重挫伤了审计人员查处此类案件的积极性。

究其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从审计方法方面分析,主要是审计取证没有完全适应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造成虽然有问题线索,但定罪证据不足,司法机关无法将审计线索转化为司法实践。

因此,认真研究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正确适用法律,科学审计取证,对于确保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移交经济犯罪案件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案例的简介审计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在审计实践中形成的审计案例,既有成功经验的总结,也有失败教训的汲取。

因此,运用审计案例研究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容易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增强人们的感性认识,进而引发深刻的理性思考。

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自己曾亲历的审计署济南特派办成功查处某行政执法单位H局黄某挪用百万巨款犯罪案件,对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问题做一下分析和研究。

该案例简介如下:2001年,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在对H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黄某,掌管有17个公款私存的银行存折,涉及资金900多万元。

由于黄某怕事实暴露,已将有关会计资料和存折隐匿或销毁。

审计人员被迫采取由其他线索获取的账号从银行倒查的方法,查阅了银行账户多年的会计档案,翻阅了无数的历史传票,对多年来银行分户账的收支内容进行取证、复制和汇总分析。

查明: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到期转回的300万元保险金,存入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该存折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又重新存入。

该笔资金从取出到再次存入间隔13个月时间。

根据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初步判断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为了规避审计风险,确保事实证据确凿,审计组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时,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查清300万元保险资金的性质。

经审计查明,H局1991年至1996年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私设大量账外账和“小金库”等手段,违规截留、隐瞒和转移国家执法收入共计2000多万元,其中1700多万元被滥发、私分或者违规借贷造成损失,剩余300万元用于给单位职工购买了人寿保险。

进而确定,黄某挪用的300万元保险资金中的100万元是国家资金,即公款。

二是进一步核实事实和获取有关会计资料等实物证据。

重点核实黄某挪用资金的开户银行、账户、存折、收支情况等资料,取、存资金的准确日期、金额,并逐一对原始资料取证、复制、盖章。

三是对H局有关人员做进一步调查取证。

经对H局所有局领导和财务人员详细调查,黄某存取100万元公款之事,始终无一人知晓,完全是其个人隐蔽的私自动用行为。

四是查清100万元公款的最终用途。

这项工作的难度最大。

审计人员为此曾同黄某进行过多次谈话和教育,但其不断编造谎言,掩盖事实真相,始终赋予顽抗。

与此同时,审计组对其挪用资金的用途也进行了几种可能情况的分析,并在移交案件时向检察机关做了说明:一是用于炒股获利,二是用于银行存款吃利息,三是用于填堵其其他非法活动造成的资金窟窿。

审计组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将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向当地检察机关进行了移交。

后在审计组的配合下,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查明:1999年7月6日,黄某利用担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的职务之便,在负责单位房改资金管理工作中,从以其名义开设的单位房改资金银行存折(公款私存存折)中提取公款100万元,投入某证券交易所用于个人炒股。

2000年1月,因单位要将房改资金上缴地方直属房改办,黄某为补回其挪用的房改资金,于2000年1月14日又从其所保管的单位另一个“小金库”(即被审计组查到的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中擅自提取现金100万元,作为单位房改资金上缴了地方直属房改办。

2001年2月,H局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行财务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下属系统单位在接受审计署检查之前,认真开展财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黄某为了填补原来所挪用的公款,避免事情暴露,只好将原用公款购买的股票大量抛售,并将抛售股票所得的现金马上存回原来被其挪用的公款私存存折的账内。

审计组配合检察机关及时对黄某挪用H局房改资金储蓄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折、取款凭据,以及黄某炒股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取证。

从该证券交易所客户对账单中明确显示:黄某于1997年8月29日在该交易所开户,2001年3月19日销户,其中:1999年7月6日存入现金100万元,从2001年2月16日开始到2月27日(单位财务自查自纠)期间,连续将巨额炒股资金从证券交易所转出。

经过计算,黄某投资炒股获利10余万元。

上述审计获取的银行账户资料与证券交易所取证相互吻合、互相印证,充分证实了黄某挪用公款的进出情况和其使用公款炒股谋利的事实。

黄某面对审计提供的证据难以继续抵赖,最终承认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2002年5月22日,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认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巨额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

三、案例的分析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审计查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明确《刑法》规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根据《刑法》规定,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犯罪构成要件。

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其情况比较复杂。

1979年7月我国颁布实施的《刑法》中,原本没有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制定专门的罪名。

因此,在查处上随意性比较大,轻的一般按违反财经纪律作了处理,重的则一般以贪污罪论处。

1997年10月我国修订实施的新《刑法》,根据我国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出现的新情况,为有力打击这一严重侵害国家财产的行为,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于三百八十四条专门制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为经济监督和司法部门严厉查处、惩治这一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挪用公款作为一种侵害国家财产行为,在实践中还有一个罪与非罪界限的判定问题。

因此,审计查处这一犯罪,必须首先依照《刑法》规定对其罪与非罪性质做出正确的判定,只有涉嫌犯有挪用公款罪,才能作为案件线索向司法机关移交,否则就会前功尽弃,使处理不了了之。

具体判定方法,就是在审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及其犯罪构成要件。

从《刑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可以看出,该罪的主要特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这一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二是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款,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三是这一犯罪的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经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条件。

四是这一犯罪具有直接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暂时非法占用,但是准备以后归还。

构成该罪的主要条件有两个: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根据2002年4月28日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三种情况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有两点应注意:第一,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行为,包括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起点为1万元至3万元;第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三)根据《刑法》规定和挪用公款的犯罪特征及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和取证。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和利用职务之便的证据。

审计组通过对H局人事部门、当地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了黄某作案期间时任H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并具体经管涉案“小金库”银行存款及存折的事实,并将上述有关资料连同其本人家庭住址、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制取证。

2、运用从账户入手的审计方法,获取被挪用资金为公款的证据。

由于黄某案发前已将有关“小金库”的会计资料隐匿或销毁,审计组便以根据群众举报和突击盘点获得的被其隐瞒的银行账号为突破口,仔细查阅银行有关会计档案和传票,逐笔核对分户账的各项收支,经过汇总、分析,查清了H局“小金库”2000多万元的资金均来源于截留和转移的国家执法收入,黄某挪用的100万元就出自其中,从而确定了该笔资金为公款的性质。

3、运用账户审计的方法,获取被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证据。

审计组从银行账户查清,1999年8月23日,黄某将H局为单位职工购买人寿保险退回的“小金库”资金300万元,存入其经管的公款私存银行账户,2000年1月14日黄某从中提取现金100万元,直至2001年2月28日才重新存入,间隔时间长达13个月。

4、运用审计调查方法,获取涉嫌人员擅自作为和行动诡秘的证据。

审计组通过同H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财务处负责人的询问调查,了解到黄某挪用公款的时间、数额和用途,没有经过任何领导的授权,也未曾向任何领导报告,甚至在2001年2月H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财务自查自纠时也未报告,其行为任何人不得而知,具有明显的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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