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司考行政法法条串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
在过去五年司法考试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年均分值基本维持在60分左右。
近年来对于本部分的考核体现两个趋势:一是越来越重视基础理论的考查,第四卷论述题部分也往往涉及行政法基本原则等理论内容;二是考试的内容日益细化,对相关司法解释的考核力度超过行政法典本身。
1、行政事实行为,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有:(1)准备性(过程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做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不可诉。
(2)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3)暴力侵权。
例:城管打死人案件。
2、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适用反复,形式抽象。
3、内部行政行为:人事处理行为;公文来往行为;职权调整行为。
4、刑事侦查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是行政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为了破案等是刑事侦查行为。
真题回顾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选项A正确。
因为此时李某还未完全取得公务员的身份,故他与人保局的争议为外部行政法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选项B、C、D错误。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法律敎育网(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讲)具体行政行为

5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
无效 撤销 废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六讲 具体行政行为
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判断
官方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Leabharlann 》若干问 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 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 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判断标准 ——处分性(法律性) ——特定性 ——单方性 ——外部性
2 有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论
处分性:事实上的处分性 特定性:部分对象特定;事项特定 单方性:设定公法上义务的合同 外部性:特别权力关系问题
3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主体要件 意思要件 送达要件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专题: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特征(1)、行政主体实施的;(2)、带有职权性;(3)、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即具有拘束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表-16)(1)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①所谓行政事实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非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
此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行为的内容是设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行为的产生虽然源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但行为的相对人不承担行政法律后果。
换句话说,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政权力行为相对应的一种非权力行为。
一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内容具有非法律强制性,也就是说行政事实行为没有行政法律上的确定力和拘束力。
这是行政事实行为的根本特征。
二是行政事实行为的程序具有不确定性。
三是行政事实行为的功能具有公共管理性。
这种管理主要是面向社会的教育、计划、协调和服务等活动,实现国家意志,所以就其本质而言,行政事实行为具有公共的服务性而非惩罚性。
②行政事实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A、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简单的说它就是指具体执行某项行政决定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还要通过一定的执行行为才能使其内容实现,从而对相对人产生实际作用,这类实施某行政决定内容的行为就是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
被执行的行政行为即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表面上看似由执行性的行政事实行为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是由其执行依据——之前的行政行为产生的,行政事实行为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就像被行政拘留的人的关押状态是由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的,被行政拘留的人对此不服只能对该处罚决定——而不是对执行该处罚决定的关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权限、程序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障国家管理的公平、公正和效率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行政权力为基础,通过具体的行动或决定,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调整和裁决的重要手段。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和强制执行等特点。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明确的方式发出指令或命令,要求特定对象依法执行,如取消、撤销、终止等。
2. 批准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请求提出同意或准许,使特定对象获得特权,如批准、准许、许可等。
3. 许诺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做出约定,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如合同、协议、承诺等。
4. 处分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以惩罚、奖励、责令改正等方式对特定对象进行处理,如罚款、警告、停业整顿等。
5. 裁决性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调解、判断特定争议或纠纷,作出具有决策效力的行为,如仲裁、裁决、裁定等。
三、行政行为的要素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要素:1. 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依法管理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2. 客体:行政行为的客体是受到行政权力制约和调整的特定对象,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位。
3. 目的:行政行为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并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果。
4. 形式:行政行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命令、书面文书、行政决定等,具体形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 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具体的行政行动和决定,包括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调整。
四、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和权利义务。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法律知识之行政法-行政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及分类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首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即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实施的行为。
其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相应行为能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最后,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行政主体的行为所引起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有无灵活性为标准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以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请求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以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分为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5)行政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以其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分为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二、行政行为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主体合法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了相应会议讨论,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经法定票数。
(2)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内容合法要求: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确;行为目的符合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行为程序合法要求:行为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时限。
【例题1】(多选题)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A、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B、行为内容是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管理C、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D、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为行政相对人知晓【解析】A、B、D 。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行政法总论专题复习——具体行政行为专题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核心考点:具体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表-10)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看谁能启动行政行为。
如果是依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判断就可以直接启动,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必须由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才能启动。
谁可以启动,就直接决定了这个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如果是一个依申请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行政机关自己启动,那么这个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以,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分类,目的主要是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是什么。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
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条件作出严格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个区分的意义是,对于羁束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去做,违反了法律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违法。
对于裁量行为,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判空间,违反了这个裁判空间的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不合理、不适当。
超出这个裁判空间以外,才构成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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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
义和构成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水准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实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个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相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个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理解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所以了解
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
政行为。
这个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这种
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
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
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
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
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
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是为了指出它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以
便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是不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法律上权利义务
为目的的行政活动。
这种行为既能够是一种意思表示,也能够是一种
实际操作。
例如,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或者指导,交通管理
部门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工商管理部门销毁已
经依法没收的假冒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实行的程
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它主要会涉及一些行政监督检查活动。
例如,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在公共道路上对所有过往车辆实行的车速测量活动,各种车辆不得拒绝和躲避。
但是这些义务属于公民对国家的一般义务,检测活动本身也不构成独立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两类行政行为虽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它
们仍然属于行政职务活动。
这种活动引起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争议
属于行政争议,能够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表明处理的个别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
个别性特征是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比较来说,抽象行政行为是为不特定事项和不特定人安排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普遍性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的个别性特征,既能够取决于受到处理的特定的人,也能够是特定的事项,但都是不能反复适用的。
这种个别性特征能够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
它是人与事两方面特定性的结合,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典型形式。
例如,给予A以工商营业许可,给予B以100元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能够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其条件是有确定的时间段和与特定事项相关的一群人。
例如,在特定的时间段和区域以内禁止车辆通行。
个别性在这里并不体现为人的数量,而在于人的范围和对象在特定的时间段里的可确定性。
如果在行政决定公布的时候,受到该决定约束的人已经能够确定,那么行政机关对这些人所采取的措施就理应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例如,行政机关发布决定禁止使用有坍塌危险的桥梁。
这里涉及的人尚未确定或者无法确定,这里具体行政行为个别性特征就仅仅取决于事项的特定性。
事项的特定性是一个现实存有的特定事项或特定事实,而不是仅仅表现为一定标准特征的抽象事实或者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的分类上确实也存有一些问题,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能够按照一个或者两个标准贯彻到底的。
例如,城市道路管理的交通信号、对产品型号的批准和对私人企业章程的批准行为,在区分上就有一定困难。
对这种情形的处理,往往属于由立法者实行政策选择的领域,即出于政策的需要将一些事项归于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