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私营企业违法经营
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

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残联招考劳动合同制员工试题卷附答案解析1、单选题??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是_____。
.A: 货币价值B: 价值C: 使用价值D: 价格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故本题答案选B。
第1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下列天文学问的表述不正确的_____。
A: 星星的发光力气不同,距离地球远近也不同,所以看上去有的暗有的亮B: 由于冬天时地球转到了和夏天不同的位置,所以冬夜的天空星星稀有C: 天空星座的形状不会转变D: 天空的星星之所以看起来会刺眼,是由于我们在透过云层看它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星座是恒星的一种表观分组,星座内部各恒星的距离可能相差很大,由于恒星之间的相对运动,数千年后星座的形状可能发生转变。
故选C。
第2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多选题??公文保管期限一般分为_____A: 永久保管B: 永久保管C: 长期保管D: 短期保管参考答案: BC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B,C,D 系统解析: 公文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第3题所属考点-《公文写作与处理》4、推断题??江西是中国革命的摇篮,也是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的摇篮,红色资源特殊丰富,目前共有国家级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9个。
_____参考答案: 错误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江西有11处国家级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即井冈山革命博物馆、南昌"八一"起义纪念馆、瑞金中央革命依据地纪念馆、于都革命纪念馆及中央红军第一渡纪念碑园、安源路矿工人运动纪念馆、江西革命烈士纪念堂、永新三湾改编旧址、秋收起义纪念馆、兴国革命历史纪念馆、(南昌梅岭)方志敏烈士纪念馆和上饶集中营革命烈士陵园。
故本题推断错误。
第4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5、多选题??现有城市管理方式多是沿袭方案经济体制和战斗年月的管理观念,过于强调整齐划一。
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

Happiness is a kind of perfume that cannot be poured on others, but oneself does not touch som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导读:无证经营的行为,工商部门会依法进行取缔,没收相关的经营收入。
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
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会被判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经营规模比较大的,则会被判处两万到二十万以内的罚款。
一、一般情况下无证经营怎么处罚?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经营的相关规定首先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户,在正式开业经营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后,并不能马上开业,还必须办理以下事项:1.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2.办理银行基本户。
公司注册完成后,需要办理银行基本户开户。
基本户是公司资金往来的主要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都可以通过这个账户来办理。
每个公司只能开一个基本户。
3.记账报税。
完成公司注册后,需先办理税务报到,报到时需提供一名会计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起,需要会计每月记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什么是经营自主权私营企业有哪些经营自主权什么是经营自主权

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经营自主权有如下特征:(1)经营自主权是指企业享有的权利。
(2)经营自主权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行政法规的规定,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私营企业的权利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私营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滥用其经营自主权。
(3)经营自主权不容侵犯。
经营自主权是私营企业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经营自主权非法干涉,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私营企业独立自主决定其经营事务的权利。
根据《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4章的规定,私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1)财产所有权。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于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2)名称专用权。
私营企业对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核准登记的名称是指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或者字号,这是一个私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
私营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名称有专用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经营权。
私营企业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4)机构设置权。
私营企业根据经营需要,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强迫私营企业设置归口、配套机构,如设置计划生育、消防、卫生、社会治安等机构。
(5)劳动用工权。
私营企业有权按照劳动法规定招工或者辞退职工。
企业在行使这些劳动用工权时,不得违反劳动法中关于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
(6)工资及利润分配权。
私营企业有权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比如企业应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下向职工发放工资。
私营企业的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Finally, I gradually learned to get used to being sad, like a person heartache, everything I am used to being alone, although I don't want to, but helpl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
3、事业单位。
4、机关,机关是单位犯罪的第四类主体。
5、团体,团体有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等多种称谓。
一、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有哪些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五种:1、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我国现行经济活动中所存在的公司,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等。
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公司又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和分公司;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四大类。
另外,还有集团公司等。
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越来越多地采用公司的形式,国家主要的经济活动依赖于公司实施的,同样,以企业单位名义(诸如实业公司、经营公司等)实施的犯罪活动,也主要是形形式式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公司便成为单位犯罪的首选主体。
2、企业从逻辑上而言,企业是种概念,公司是属概念,两者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
立法将企业与公司并列,是有悖概念的种属关系的。
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公司与企业并列,一是为了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二是公司在单位犯罪中占有突出地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 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 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的定义是什么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的存在范围具有法定性,即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由单位构成,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能成为主体并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除侵犯财产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三章犯罪外,其他七章罪都存在单位犯罪,具体罪种约有120个左右。
单位犯罪多数为故意犯罪,少数属于过失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单位犯罪中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转置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查处无照经营一般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比较多,给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也引发了“转致”问题的出现。
“转致”是指适用法律的转移。
现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越来越多,调整的范围越来越复杂,相互转致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转致包括监督主体转致、处罚主体转致、监督依据转致、处罚依据转致等等。
1.主体转致。
主体指的是执法监督主体、处罚主体。
有些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转致指引,例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但对于违法广告,工商机关则是处罚主体。
这种转致是最好处理的,但关键是执法者需要知道有这部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工商局办理的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案件就必须按时移交司法机关办理,如果不移交,就是渎职。
举例:A、是执法主体但不是处罚主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某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但该法没有明确处罚主体。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监督检查权。
但对该法第十一条禁止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第十二条禁止的搭售商品没有规定行政责任。
后来出台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的处罚,但是这种处罚权由该法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
B、原来是执法主体现在不是执法主体。
即新法把监督管理权全部划到其他执法部门。
例如,2000年的《电信条例》第41、42条对原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在该条例第71、72条有规定这些违法行为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查处。
因此,工商部门在2000年以后就不再是对电信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主体。
C、第三个例子是一个实例。
河南一个县级市工商局查了一起冒用转基因批准文号经销棉种的案子,大概有1万多公斤。
当事人申诉到几个部门,言称还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六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掌握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为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服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服务。
第三章登记条件和申请登记单位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主体的认定

执法必知!药监办案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主体的三种类型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药监行政处罚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
(一)公民严格来说,公民是宪法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这样就排除了外国或无国籍自然人的主体资格,但实际上他们完全能够成为私法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因此本文所称的“公民”等同于民法上自然人的概念。
药监执法实践中常把公民狭隘的理解为“个人”,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作为处罚对象只适用于无证经营一种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有经营资格单位的代理证明文件经营药品;暗地无证贩卖药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设诊所,以行医为名,行卖药之实等三种形式。
(二)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般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各自具有相应的凭证:机关法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相比较而言,法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是最容易识别的。
(三)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的概念并没有出现在《民法通则》上,它是通过法规规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第40 条,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主要包括外资、中外合作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其他组织和法人同等对待。
二、药监执法实践中各类常见主体的认定(一)生产、经营环节责任主体的认定在生产和经营领域,多数管理相对人都属于企业法人范畴,不存在认定上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