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2020年全国教育经费统计报表及指标解释(中小学校)

全国教育经费统计2020年(十一)中小学校(单位)基本情况表单位代码:表号:教财基2-1表单位名称:制定机关:教育部地区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地区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86号隶属关系:有效期至:2021年7月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各填报单位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
3.审核关系。
行42=行43+行44+行45+行46+行47+行48行49=行50+行51+行52+行53(十二)★中小学校(单位)教育经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代码:表号:教财基2-2表单位名称:制定机关:教育部地区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地区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86号隶属关系:有效期至:2021年7月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各填报单位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
3.审核关系。
行01=行02+行08+行11+行14+行15+行16+行17+行18+行19+行20+行26行02=行03+行04+行05+行06+行07(十三)中小学校(单位)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情况表单位代码:表号:教财基2-2F表单位名称:制定机关:教育部地区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地区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86号隶属关系:有效期至:2021年7月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各填报单位报送。
2.本表统计范围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教育行政单位、教育事业单位、党校、社会主义学院、行政学院、国家会计学院等。
3.审核关系。
行01 =行02+行08行02=行03+行04+行05+行06+行07(十四)★中小学校(单位)教育经费支出情况表单位代码:表号:教财基2-3表单位名称:制定机关:教育部地区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地区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86号隶属关系:有效期至:2021年7月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本表由各填报单位报送。
幼儿园填表说明

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统计报表(幼儿园)(201 /201 学年初)制定机关:教育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 33 号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基础基112学校(机构)基本情况一、指标解释1。
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是指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中,面向少数民族学生实施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教学语言的教学活动。
包括一类模式、二类模式、三类模式.一类模式:是指除汉语文(汉语)学科外,其他学科用民族语授课,使用民族文字教材的双语教学模式。
二类模式:是指除民族语文学科外,其他学科用汉语授课,使用汉语文(汉语)教材的双语教学模式。
三类模式:是指部分学科用民族语授课,部分学科用汉语授课的双语教学模式。
2.双语教学学生:是指接受双语教学的少数民族学生.双语教学专任教师:是指面向接受双语教学的学生,在双语教学岗位上从事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填报说明1.附属学校(园):基础教育学校(机构)独立填报,在基础基11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表中填写所附属高等学校(机构)的名称和代码。
2。
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班: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2省(自治区)填报本项.3.网管供水:即通常说的自来水,指市政供水部门通过管网将水输送至学校内.4.自备水源:是指利用学校内的水窖、手压井、引泉水、大口井和机井等提供学校日常所需的饮用水。
5.卫生厕所:是指厕所有墙、有顶,贮粪池不渗、不漏、密闭有盖,厕所清洁、无蝇蛆、基本无臭,粪便必须及时清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包含如下类型:①三格化粪池厕所,②粪尿分集式厕所,③三联沼气式厕所,④水冲式厕所(完整下水道水冲式)等。
6.安全保卫人员:包括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校内职工、临时工、外聘保安公司等人员.7.幼儿园填报本表。
基础基211幼儿园、幼儿班班数一、指标解释教学班:是指学校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
汽车客运站经营调查表及填表说明(行政事业单位)

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汽车客运站)单位名称(盖章): 行业分类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顺序号: □□□组织机构代码:□□□□□□□□-□ 汽车客运站名称:201 年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1 年 月 日表 号:交服调402表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65号 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一、本表填写范围为确定为调查对象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
填写2011年全年的财务和生产相关信息。
二、单位在填写时,财务与生产信息填写口径要一致。
需要遵循如下要求:①原则上单位针对每个独立核算的汽车客运站,单独填写调查表。
②若单位对于对单个汽车客运站不能独立核算,可将多个汽车客运站合并填写,并将各汽车客运站名称填写完整。
③对于单独核算的非汽车客运站业务,填写时不应包括在内。
三、本表中第24行保留整数位,其他各项指标均保留两位小数。
四、指标解释1. 行业分类代码: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填写代码02。
2.行政区划代码:填写单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进行编写。
可到国家统计局网站(/tjbz),或经济核算调查网站()查询。
3. 顺序号:根据全国调查办公室下发的《汽车客运站经营行政事业单位调查名录》中的顺序号填写,为三位。
4. 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法人单位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一、《道路旅客(货物)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该表由申报企业填写,由受理申报道路运输协会进行初审,并将初评意见填写在相应的栏目,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对于不属本级评定的,连同原始材料一起报送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一)基本情况1. 企业名称: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时必须是企业全称。
2. 主管单位:是指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企业无主管部门的,应填“无”。
3. 成立时间:是指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时间。
4. 经济性质:是指企业类型,按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济性质填写。
5. 开户银行及帐号:是指企业基本账户的所在银行与帐号。
6. 营业执照号: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编号。
7. 经营许可证号:是指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编号。
8. 注册资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金。
9. 详细地址及邮编:是指企业总部所在地的地址及邮编。
10. 联系电话、传真:是指企业主要行政部门(经理办公室等)的电话、传真。
(二)资产情况11. 资产总额: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2. 企业资本金: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者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总额。
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个人或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13. 客(货)运资产原值:指企业客(货)运总资产。
14. 客(货)运资产净值:指企业客(货)运总资产减去客(货)运国定资产累计折旧后的净值。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安监总统计[2010]62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6日)废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同意,现予印发,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4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工矿商贸A1表)(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续)(工矿商贸A2表)(三)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1表)(四)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情况(综合B2表)(五)生产安全事故按单位控制类别情况(工矿商贸C1表)(六)生产安全事故按所属行业情况(工矿商贸C2表)(七)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类型情况(工矿商贸C3表)(八)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原因情况(工矿商贸C4表)(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一)(工矿商贸C5表)(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二)(工矿商贸C6表)(十一)火灾事故情况(行业D1-1表)(十二)火灾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1-2表)(十三)火灾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1-3表)(十四)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1-4表)(十五)道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2-1表)(十六)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2-2表)(十七)道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2-3表)(十八)道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2-4表)(十九)水上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3-1表)(二十)水上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3-2表)(二十一)水上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3-3表)(二十二)水上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3-4表)(二十三)铁路交通事故情况(行业D4-1表)(二十四)铁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4-2表)(二十五)铁路交通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4-3表)(二十六)铁路交通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4-4表)(二十七)民航飞行事故情况(行业D5-1表)(二十八)民航飞行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5-2表)(二十九)民航飞行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5-3表)(三十)民航飞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5-4表)(三十一)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情况(行业D6-1表)(三十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6-2表)(三十三)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6-3表)(三十四)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6-4表)(三十五)农业机械事故情况(行业D7-1表)(三十六)农业机械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7-2表)(三十七)农业机械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7-3表)(三十八)农业机械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7-4表)(三十九)渔业船舶事故情况(行业D8-1表)(四十)渔业船舶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8-2表)(四十一)渔业船舶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8-3表)(四十二)渔业船舶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8-4表)(四十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行业D9-1表)(四十四)特种设备死亡事故情况(行业D9-2表)(四十五)特种设备重伤事故情况(行业D9-3表)(四十六)特种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情况(行业D9-4表)四、填表说明及主要指标解释五、附录(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节选)(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节选)(三)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节选)一、总说明(一)统计目的为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制订本统计报表制度。
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修订稿)-妇幼司修订确认2016

2018年版(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报表表号:卫计统51表20 年第季度(年度)2018版(三)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潮安区, 20 年第季度(年度)指标名称序号计量单位数量一、儿童数-7岁以下儿童数11 人其中:5岁以下儿童数12 人内:3岁以下儿童数13 人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21 人男211 人女212 人性别不明213 人其中:婴儿死亡数22 人男221 人女222 人性别不明223 人内:新生儿死亡数23 人男231 人女232 人性别不明233 人三、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母乳喂养调查人数31 人母乳喂养人数32 人纯母乳喂养人数33 人四、7岁以下儿童保健服务- -辖区内活产数男女性别不明新生儿访视人数41 人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42 人7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43 人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人数44 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人数45 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46 人五、5岁以下儿童营养评价- -身高(长)体重检查人数51 人低体重人数52 人生长迟缓人数53 人超重人数54 人肥胖人数55 人血红蛋白检测人数56 人贫血患病人数57 人其中:中重度贫血患病人数58 人: :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上报。
2.统计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7岁以下儿童2018年版(五)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表号:卫计统53表20 年第季度(年度): : : 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表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上报。
2.统计范围为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孕产妇和儿童。
2018年版(六)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表号:卫计统54表20 年第季度(年度)2.统计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口中20~64岁妇女。
2018年版(七)计划生育手术情况年报表20 年第季度(年度)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并汇总辖区内所有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后逐级上报。
成本监审表的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

附件3成本监审表的主要指标解释与填报说明一、供气成本监审主要指标解释(一)企业类型:按2013年的实际情况填报。
(二)燃气供气气源种类:指天然气、油制气、液化石油气、代天然气等。
(三)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销售管道燃气所取得的收入总额。
包括欠缴气费(应收账款)。
(四)主营业务成本:指购气成本与输配成本之和。
(五)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六)设计日供气能力:指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日供气能力。
(七)实际日供气能力:指企业(单位)实际安装的供气设施所能达到的向城市管道燃气用户输送燃气的能力。
(八)高日供气量:指年内管道燃气供气企业最高一天的供气量。
(九)平均日供气量:年供气总量除以年供气天数所得数值。
(十)年供气总量:指管道燃气企业全年实际供出的燃气量,包括损耗的燃气量(十^一)年销售总量:指管道燃气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的燃气量,包括欠缴费气量。
(十二)供销差气量:实际年供气总量与年销售总量之差。
(十三)供销差率:指供销差气量与供气总量的比率。
供销差率=(年供气总量—年销售总量)/年供气总量*100%(十四)企业定员数量:指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和《城市建设各行业编制定员试行标准》规定所匹配的职工人数。
二、填表说明(一)表一之一中第一部分企业基本情况”第4、5行,应明确企业的供气气源种类,若有多种供气气源,应在监审表内相应位置-------- 列举,并提供相关燃气燃值。
(二)表一之一中第二部分企业财务情况”第一项资产负债情况”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填报;第二项利润情况”按企业年度利润表填报。
(三)各监审表内容按会计年度账簿和有关资料如实填报。
主营、其他业务共同发生无法单独核算的费用,请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
(四)计量单位:要注意表中各项指标的计量单位。
其中金额计量单位均为元,年供气总量与年销售总量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市政管网长度的计量单位为KM (千米)。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一)企业(单位)基本情况指标组织机构代码(01):所有单位均应填写本项。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具体填写规定如下: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已经领取了组织机构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该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在填写时,要按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法人单位本部的,如果没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法人单位代码的前8位,第9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临时代码码段已由国家统计局划分区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由各省划分区段分配给地市、县统计局按规定使用。
地方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临时代码的发放,做到发放的代码不重不漏。
▲注意:1.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与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9位核对,应该一致。
2.法人单位的临时代码以“EJ”开头;产业活动单位的临时代码以“KZ”开头。
★主要审核要求:(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2)法人单位代码长度必须为9个字符;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3)601表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与各专业各类法人单位表(如X103等)中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应相同。
单位名称(02):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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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注:水利综合统计指标解释及说明见后,水利基建投资统计的指标解释请参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统计》一书的有关内容。
水利综合统计主要指标的解释和填报说明一水利概况指标的填报说明各市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分流域填报水利综合年报标准表,反映地理、气候、环境、水利及其它社会经济属性特征的概况指标必须如实填全,以便分类汇总和统计分析。
1、“所在行政辖区”主要是指基层填表单位(即综合统计年报的最小统计单元)所在的行政区划位置。
方格内填行政区划代码,下划线空白处填所在省、地、县级行政区划的标准汉字地名。
以国家民政局最新公布的行政区划名称和编码标准为准(参见国家统计局网站[]所发布的统计标准)。
2、“所属一级流域分区”以全国水资源分区标准所划分的流域分区。
全国水资源分区是按照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的要求编制,按流域划分为10个(具体分区结实见后所附)。
3、“主要地形”主要是指调查单位所在区域的主要地理环境特征,可分为平原、丘陵和山区。
2、“地区类别”中的“边疆地区”指滨临边境地区,“贫困地区”是指根据统计局城市和农村住户调查结果,人均年纯收入少于1000元的区域属于贫困地区。
“滨海地区”是指濒临大海(或有海岸线)的行政区域。
“大河大湖地区”是指滨湖地区或大江大河流经过的地区。
3、“水资源紧缺地区”:凡人均年拥有水资源量少于1700立方米的地区均属于水资源紧缺地区。
水资源紧缺地区不同于干旱地区,它不以年降雨量作为判断指标,而是以人饮水的困难程度或以水资源基本需求的满足程度作为判断标准。
4、“全国重点蓄滞洪区”:凡20%以上的部分行政区域面积位于国家重点蓄滞洪区内的市县。
6、“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凡属于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所覆盖的区域,均作为全国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
其按水土流失类型和治理措施类型可分为长江珠江上中游等水资源丰沛地区、黄河上中游多沙粗沙区、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及风沙草原区、南方丘陵红土区、东北黑土漫岗区、西南石漠化区和大别山、沂蒙山水土流失区。
7、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和节水增产示范县是指“八五”以来由国家确定并通过中央投资安排过水利基建项目的区域。
二水利灌溉指标的解释1、总灌溉面积:农、林、牧灌溉面积构成了总灌溉面积指标体系。
总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林地灌溉面积+果园灌溉面积+牧草灌溉面积+其他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农田):是指灌溉工程或设备已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比较平整,在一般年景可以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灌溉面积。
2、有效实灌面积:指利用灌溉工程和设施,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当年实际已进行正常(灌水一次以上)灌溉的耕地面积。
在同一亩耕地上,报告期内无论灌水几次,都应按一亩计算,而不应按灌溉亩次计算。
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旱点种的面积,一律不算实灌面积。
3、旱涝保收面积:是指有效灌溉面积中,遇旱能灌,遇涝能排的面积,灌溉设施的抗旱能力,按各地不同情况,应达到三十天到五十天,适宜发展双季稻的地方,应达到五十到七十天,除涝达到五年一遇以上标准,防洪一般达到二十年一遇标准的有效灌溉面积。
有效实灌面积≤有效灌溉面积4、机电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利用机、电动力机械,以江河、湖泊、水库、塘坝、水井、渠道等为水源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
只要有固定的机械灌溉的设施,能够进行正常灌溉,不论当年是否进行灌溉,都应统计为机电有效灌溉面积。
(含灌排结合面积)机电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机械灌溉面积电力灌溉面积=井电灌+站电灌+机电灌+喷滴电灌机械灌溉面积=井机灌+电机灌+机灌+喷滴机灌机电灌溉面积=机电井灌面积+固定站灌面积+流动机灌面积+喷滴灌灌溉面积(1)机电井灌溉面积:是指在有效灌溉面积中,使用已配套机电井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不论是纯井灌,还是井、渠双灌的面积,均应统计在内。
在分别统计机配井灌溉面积和电配井灌溉面积时,如遇机、电交叉灌溉或机、电双配井进行灌溉,应以机或电那种为主就统计到那里去。
在统计机电井灌溉面积时,要按实际可进行正常灌溉的井灌面积计算,而不能按设计定额(或估算的定额)乘机、电井眼数进行推算。
机电井灌溉面积=机电井电灌+机电井机灌(2)固定站灌溉面积:是指以江、河、湖、库等地面水为水源。
由固定排灌站提水进行灌溉的耕地面积,灌排结合面积,单灌面积之和。
固定站灌溉面积=固定站电灌+固定站机灌(3)流动机灌溉面积:指使用流动机(包括南方的流动排灌船)进行灌溉,且效益比较正常和稳定可靠的耕地面积。
流动机灌溉面积=流动机电灌+流动机机灌5、节水灌溉面积:指有水源保证,利用渠道防渗、管灌、喷滴灌等工程节水措施,当年已进行正常灌溉的农田、果园、林地、牧草等面积,不包括农作物种植方式、种植品种改变等非工程节水措施的灌溉面积。
节水灌溉面积包括渠道防渗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和其它工程节水灌溉面积。
在同一灌溉面积上,采用多种节水灌溉工程措施时,只能依主要工程或措施统计一种,不得重复计算。
渠道防渗工程是指为减少渠道输水渗漏而采用土料、水泥、石料、膜料、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等材料建立渠道防渗层的一种工程形式。
低压管道输水工程是以管道代替明渠,采用低压将灌溉水输送到田间的一种工程形式。
喷灌工程是将灌溉水通过由喷灌设备组成的管道式或机组式喷灌系统喷洒在土壤和作物表面,为作物生长提供必要水分的工程技术。
微灌溉工程是按照作物需水要求,通过低压管道系统与安装在末级管道上的特制灌水器,将灌溉水及养分以较小流量,均匀、准确输送到作物根部附近土壤表面或土层的一种局部灌溉工程技术,主要包括滴灌、微灌、小灌出流灌和渗灌。
其它节水灌溉主要包括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工程和集雨灌溉工程,田间节水地面灌溉包括平整土地、畦灌、沟灌、格田灌、波涌灌和田间闸管灌等地面灌溉工程措施,集雨灌溉工程是指采取人工措施,高效收集雨水,加以蓄存和调节用于灌溉的微型水利工程。
节水灌溉效率的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灌溉水利用系数--灌入田间的水量(或流量)与渠道引入水总量(或流量)的比值;渠系水利用系数--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总水量与渠首引进的总水量的比值;田间水利用系数--净灌水定额与末级固定渠道放出的单位面积灌水量的比值;渠道防渗率--灌区固定渠道最大过水表面积中防渗面积与总表面积比值,以百分数计。
6、机电排灌面积是指由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喷灌机械等所有机、电动力设备进行排水、灌溉的耕地面积。
包括单纯排水、单纯灌溉、灌排结合的面积在内。
排灌结合的面积只计算其中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机电排灌面积=机电灌溉面积+纯排面积纯排面积:指利用固定站、流动机、机电井等机电排灌设备仅进行排除洪、涝水患的耕地面积。
排灌结合的耕地面积已包括在机电灌溉面积中,纯排面积中不再包括。
三、除涝指标的解释1、易涝面积:是指抗涝能力标准低的低洼涝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易涝耕地面积和排涝设施严重老化毁损的易涝面积。
2、除涝面积:指由于兴修治涝工程或安装排涝机械等水利设施(或进行改种),使易涝耕地免除淹涝,除涝标准达到三年一遇以上者。
易涝面积虽经过治理,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标准的,不做为除涝面积统计。
易涝面积≥除涝面积易涝面积=除涝面积+现有易涝面积(即尚未治理面积+虽经过治理,标准尚未达到三年一遇的标准)除涝面积=三年至五年治理面积+五年至十年治理面积+十年以上治理面积除涝面积=上年除涝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除涝面积—本年减少除涝面积3、‘十五’易涝耕地(现状)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除涝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除涝面积(完成数)四、治碱指标的解释1、盐碱耕地面积:是指土壤中含有盐碱,影响农作物生长,成苗率(促苗率)不足70%的耕地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改良的老盐碱耕地以及未改良的次生盐碱耕地和盐碱耕地改良后又盐碱化的面积之和。
盐碱耕地面积≥盐碱耕地改良面积2、盐碱耕地改良面积:是指在老盐碱地、次生盐碱地上进行水利、农业、土壤改良等措施,在正常年景使作物成苗率(促苗率)达到70%以上的盐碱耕地面积。
在同一块土地上,除涝、治碱并举,应分别统计除涝面积和盐碱耕地改良面积。
3、本年新增改良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当年(日历年度),对尚未经过治理的盐碱耕地,采取水利、农业、化学等改碱措施,使其脱盐(碱),达到盐碱地改良标准的面积。
不包括在已改良过(已被统计除涝面积)的面积上,采取治碱措施,而被改善、提高的面积。
4、本年减少改良面积:是指已被改良的盐碱地面积中由于建设占地、退耕养殖、工程老化失修或不合理的人为措施重又退化积盐,沦为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的盐碱耕地的面积。
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盐碱耕地改良面积(上年基数)+本年新增改良面积—本年减少改良面积5、‘十五’盐碱地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改良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改良面积(完成数)五、水土保持指标的解释1、水土流失面积:是指自然因素(如风蚀、水蚀、冻融蚀等)和人为因素(过度砍伐、放牧、开垦等),使山丘地区地表土壤及母质受到各种破坏和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
2003年年报开始只统计“十五”现状数,即2001年初的时点数,包括未治理的历史性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之和。
新发展的水土流失面积包括经过治理后又重新恶化的面积。
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又称水土保持面积):是指在山丘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上,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各种治理措施如:水平梯田、淤地坝、谷坊、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育草(指有早林、种草补植任务的)等,以及按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所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总和。
3、小流域治理面积:是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流域内的自然条件,按照土壤侵蚀的类型特点和农业区划方向,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农、林、牧、副各业用地,布置水土保持农业技术措施,林草措施与工程措施,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形成综合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凡列入县级以上治理规划,并进行重点治理的,流域面积在5平方公里以上的小流域治理面积均进行统计。
4、本年新增治理面积(也称本年新增水土保持面积):是指在山、丘水土流失区,由于采取各种水土保持措施,或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在报告期年度,新增加的水土流失治理面积。
注意:不包括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往年度已经统计,而在本年度内又增建或更新改造水保措施,而得到提高改善的面积。
5、本年减少的治理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由于各种原因,如基建占地、人为破坏、自然灾害、各类生产活动、工程老化失修等,使原已治理的水土流失面积重又产生水土流失的那部分面积。
6、指标关系: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小流域综合治理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上年累计达到治理面积+本年新增治理面积—本年减少治理面积7、‘十五’水土流失面积(现状数)≥‘十五’计划治理面积(目标数)≥‘十五’累积完成综合治理面积(完成数)六、农村饮水安全1、农村饮水安全达标人口:是指至少满足农村饮水安全标准要求的农村地区(即城市及县城关镇以外地区)年末常驻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