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报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基表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层报表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基表三

一、统计时间

统计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二、主要指标解释

教财基表《企业办学民办学统计报表基层表》

教财基表填报范围: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地方)办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办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和成人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和成人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企业办学民办学校中,凡涉及多类学校合在一起的,如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九年制学校,办学条件和教育经费收支可采取手工拆分和软件拆分两种方式填报;但凡涉及到幼儿园(学前班)的拆分只能采取手工拆分方式。

、手工拆分:填报单位按实际情况拆分,分别填入相应学校类别的报表中,其机构数按就高不就低只填报一个。

、软件拆分:由统计软件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自动拆分。

教财基表

.在职教职工。编制在学校或学校正式聘用(半年或一学期及以上,不含临时兼课教师),并从事教学、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的固定人员。企业办各类学校的教职工数的划分还需以工资关系为准。

()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在职教职工。

()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在职教职工。

.年末离退休人员:填报学校离退休人员年末数,包括已纳入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发放离退休费用的退休人员。

.学生数。填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数,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实际在校学生数填列;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数。

()年初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的在册学生数。

()年末数:填报统计年度月日的在册学生数。

说明:

——高等教育学校填报由教育主管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数,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科生、普通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学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等。

高等教育学校学生数=博士生×+硕士生×+普通本专科生(高职生)+函授夜大生÷+来华留学生×+中专生÷。

——技工学校在校生数填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正式学籍,国家承认学历的学生。不包括短期技能培训的学生数。

.年末校舍面积: 按统计年度月日实际数填报。校舍面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各种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已交付使用但未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及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借用(租用)的房舍或临时搭用的棚舍、房改中已售给教职工个人并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房屋面积。

“其中:危房”填报统计年度月日校舍建筑总面积中由授权机关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并出具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校舍面积,包括、、三个级别。

.年末固定资产总值: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总价值,即会计报表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数。

()房屋和建筑物: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房屋和建筑物原值。

()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中按固定资产分类的专用设备原值。

6.本年新建、改扩建校舍: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已完成固定资产移交的新建、改扩建的校舍面积以及该项目所支出的全部金额。

7.本年购置专用设备: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专用设备(含电教设备)所支出的金额。8.本年购置图书:

一般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图书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电子图书:填报统计年度内用各种资金购置的电子出版物册数及所支出的金额。

9.年末图书:

一般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的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图书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电子图书册数:填报统计年度末学校固定资产分类中列入图书设备项实有的、学校图书馆馆存的电子出版物数量(以册为计量单位)。

.机构数: 指经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认学历的各级各类学校校数,不包括各种文化补习、进修培训的学校数。学校数原则上按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填报。

说明:

——经教育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数计算校数。对高校分校、各大专班以及高校附设的学院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中独立设置的中专校(部)应计算校数。正在建设但没有在校学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附设的中专班均不计算校数。

——经教育部门批准,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计算校数。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班不计算校数。——经批准独立设置的技工学校计算校数。附设的技工学校或附设班不计算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制学校、初级中学、九年制学校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初中班或初中附设的高中班、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的普通中学班均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完全小学计算校数。小学附设的教学点(巡回点、延伸点等)不计校数。

——经批准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智障辅读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计算校数。普通小学招收的智障儿童班不计校数。

教财基表

.教育事业费拨款: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公共财政预算教育事业费,即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类“教育支出”科目中教育事业费拨款数,不含类第款“教育费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

.其他拨款: 填报学校或单位从中央和地方取得的除《政府收支分类支出科目》第类以外的其他属于公共财政预算的经费拨款。如第类“社会保障和就业”中的相关经费、第类中的“医疗卫生”中的相关经费、第类“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第类中的“住房保障支出”中的相关经费等。

.教育费附加:填报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向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教育费附加。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教育费附加拨款数。

.地方教育附加: 填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外,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如地方政府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定比例征收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等。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附加拨款数。

.地方基金:填报地方各级政府除公共财政预算教育经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外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安排用于教育的其他财政性经费拨款。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能源建设基金收入等安排用于教育的拨款。该指标应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或单位实际收到的地方教育基金拨款数。

“其中:土地出让收益”填报统计年度内学校实际收到的政府按土地出让收益的计提的教育资金拨款数。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所反映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支出。

. 企业拨款举办单位、个人投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