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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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

轻伤鉴定的标准标准在⽣活中,我们常常会因为某些原因⽽受⼀些轻伤,⽽我国对于轻伤鉴定的标准是有⼀定的规定的。

那么,轻伤鉴定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轻伤鉴定的标准,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家,也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轻伤鉴定的标准1、头颈部损伤帽状腱膜下⾎肿头⽪撕脱伤⾯积达20平⽅厘⽶(⼉童达10平⽅厘⽶);头⽪外伤性缺损⾯积达10平⽅厘⽶(⼉童达5平⽅厘⽶)。

头⽪锐器创⼝累计长度达8厘⽶,⼉童达6厘⽶;钝器创⼝累计长度达6厘⽶,⼉童达4厘⽶。

颅⾻单纯性⾻折。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眼损伤(⼀)眼睑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减退,两眼矫正视⼒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减退⾄0.5以下(较伤前视⼒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者,伤后视⼒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损伤(⼀)⿐⾻粉碎性⾻折,或者⿐⾻线形⾻折伴有明显移位的;(⼆)⿐损伤明显影响⿐外形或者功能的。

⽿损伤(⼀)⽿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侧⽿廓缺损达⼀⽿的10%,或者两侧⽿廓缺损累计达⼀⽿的15%;(⼆)外伤性⿎膜穿孔;(三)外⽿道损伤致外⽿道狭窄;(四)⽿损伤造成⼀⽿听⼒减退达41分贝,两⽿听⼒减退达30分贝。

⼝腔损伤(⼀)⼝唇损伤影响⾯容、发⾳或者进⾷;(⼆)⽛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颧⾻⾻折或者上、下颌⾻⾻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度(上下切⽛切缘间距)⼩于3厘⽶。

⾯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单块⾯积2平⽅厘⽶或者累计⾯积达3平⽅厘⽶;影响⾯容的⾊素改变6平⽅厘⽶。

⾯神经损伤致使部分⾯肌瘫痪影响⾯容及功能的。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长度达5厘⽶或者累计创⼝长度达8厘⽶。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轻伤标准
医学鉴定的轻伤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具体分为以下两个等级:
轻伤一级。

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
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

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
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具体的轻伤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头颈部损伤: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
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
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
达4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损伤、鼻损伤、耳损伤、口腔损伤等。

2. 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请注意,这些标准并非全部,具体的医学鉴定应由专业医疗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如果您对标准存在疑问或需求,建议您寻求专业法律意见或医疗咨询。

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一、概述。

轻伤和轻微伤是指人体因外力作用而受到的损伤,通常是一些较为轻微的伤害。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人的合法权益和进行医疗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有必要进行深入了解和研究。

二、轻伤轻微伤的定义。

轻伤是指因外力作用,造成身体损害,经医学观察或检查,不需要住院治疗,痊愈后不会留下明显后遗症的损伤。

而轻微伤是指因外力作用,造成身体损害,经医学观察或检查,需要住院治疗,但痊愈后不会留下明显后遗症的损伤。

三、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 临床表现,轻伤和轻微伤的临床表现通常包括局部疼痛、轻微肿胀、皮肤擦伤或者轻微擦伤、局部出血等。

在鉴定轻伤轻微伤时,需要对受伤部位的临床表现进行全面观察和记录。

2. 影像学检查,对于疑似轻伤轻微伤的患者,可以进行X光、CT或MRI等影像学检查,以了解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

影像学检查结果可以作为鉴定轻伤轻微伤的重要依据之一。

3. 医学诊断,通过专业医生的诊断,可以确定伤情的轻重。

医生会根据受伤部位、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断,给出轻伤或轻微伤的诊断结论。

4. 治疗过程,对于轻伤和轻微伤的治疗过程也是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通常情况下,轻伤和轻微伤可以通过简单的处理和药物治疗达到痊愈的目的,不需要进行复杂的手术治疗。

5. 痊愈后遗症,对于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需要关注痊愈后是否会留下明显的后遗症。

如果受伤部位在痊愈后会留下明显的功能障碍或者畸形,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轻伤轻微伤。

四、鉴定标准的意义。

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对于保障受伤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可以为受伤人提供合理的医疗赔偿和法律保护。

同时,对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五、结语。

轻伤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是一个复杂而严谨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医学诊断、治疗过程以及痊愈后遗症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百科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1. 轻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一般需要门诊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内的损伤。

2. 轻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较重伤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损伤。

3. 轻伤一级和二级的损伤程度,一般需要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重伤一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重大损害,或者大部分功能障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90天以上的损伤。

4. 重伤二级:指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严重损害,或者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者永久性缺失,需要住院治疗,且治疗期在180天以上的损伤。

5. 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需要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划分标准是根据损伤的程度进行分类,具体的损伤程度需要由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并
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伤情程度:人体轻伤是指因他人非法行为而导致身体损伤,经鉴定属于人体轻微损伤的情形。

一般表现为皮肤或黏膜的浅表损伤、轻微挤压伤、轻微擦伤、轻微扭伤等。

二、治疗方式:轻伤一般可以本人或家属进行简单的处理或在家中休息即可恢复。

如需进一步就医治疗,也属于常规的门诊治疗,不需要住院或进行手术。

三、伤情持续时间:一般情况下,人体轻伤的恢复时间较短,通常为数天或数周。

严重性较轻的挫伤、擦伤等损伤,一般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愈合。

四、后遗症:人体轻伤一般不会导致重大的功能损害或后遗症,恢复期后,被害人的生理功能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五、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的依据主要包括被害人个人陈述、损伤部位、损伤程度、治疗过程和效果等相关证据。

此外,鉴定人员也会根据损伤的类型和程度进行医学分析和判断。

在人体轻伤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询问被害人的伤情,并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医学检查和治疗情况等综合评估,最终做出鉴定结论。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相关部门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本回答仅提供了一般的鉴定标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机构的规定进行判断。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司发(199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自然损伤,是指尽管未经人为造成,但却发生于自然环境中的损伤。

如在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交通事故、摔倒等汽车碰撞、滑雪摔伤等形式。

如果因前述原因而引发人身伤害,则可能需要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以便为损害方维护权益。

鉴定人体损伤程度的标准有多种,其中常见的主要有五英寸分级法和解剖学方法。

一、五英寸分级法
五英寸分级法是按照损伤受伤部位的大小对损伤程度进行划分的,具体的分级标准如下:
1、小于5英寸(≤12.7cm):轻伤;
4、大于25英寸(>63.5cm):极重。

二、解剖学方法
1、皮肤、骨质、软组织受损:轻伤;
2、肌腱断裂:中伤;
3、多个关节断裂、关节动脉阻塞:重伤;
4、骨骼软组织绝受、骨折及关节驳裂:极重。

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有时也会采用一些常见的症状,如下:
1、头部、骨盆等大范围的受伤:极重;
2、组织破裂、受压伤害:重伤;
3、轻微局部受伤:轻伤;
4、并发症、休克等:极重。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要求必须综合考虑受伤部的大小、受伤的解剖学结构以及出现的常见症状等因素,综合评估出最终的损伤程度,对被害者就医、维权等有着重要的作用。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全文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是指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对人体轻微损伤进行判断和评定的依据。

以下是中国相关法律文件中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刑法第234条:涉及人体轻伤的相关规定。

- 轻伤:致人轻伤,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a) 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丧失劳动能力十四日以上;
b) 抢劫、强奸以外的故意犯罪造成损伤或者疾病。

2.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对人体轻伤鉴定的规定。

- 公安机关需要对人体轻伤进行鉴定时,应当请示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医学鉴定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卫生部发布):
- 轻微伤:治疗时间不超过十四日,并且伤情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无致残、留疤等后遗症。

需要注意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差异。

此外,以上信息仅为简要说明,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指南,建议参考正式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法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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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颁布单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
【颁布日期】1990.06.2
【实施日期】1990.07.01
【正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
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

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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