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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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简介: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可以鼓励创新、保护创意,进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沿。

同时,德国也受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在欧洲范围内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将介绍德国与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分析其特点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专利保护德国专利制度建立在德国专利法和欧洲专利公约的基础上。

根据德国专利法,任何人在德国境内发明的新技术、新产品或者新的工业应用方式,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持有人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独家享有该项发明的使用权,这样可以鼓励科学家和企业家进行创新研发。

专利制度对于创新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商标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德国商标保护制度旨在保护商标的产权。

根据德国商标法,任何个人或者法人都可以申请商标保护,商标每十年需要续展一次,以保持其有效性。

商标的注册将赋予持有者对该商标的独家使用权,使消费者能够准确识别和辨别不同品牌的商品和服务。

3. 著作权保护德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作品可以是文学、科学、艺术、音乐、戏剧等表现形式。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公开展示或者利用。

这种保护制度鼓励创作,增强了创作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促进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1.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组织(EPO)负责颁发欧洲专利证书,该证书在欧洲范围内有效。

这种制度将欧洲各国的专利授权合并为一份专利,使得企业可以在整个欧洲市场上享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欧盟商标制度欧盟商标注册是一种在欧洲各国范围内受保护的商标。

注册的商标可以在欧盟成员国内进行商业活动,获得统一的商标保护。

欧盟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更便捷、一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方式,有效地避免了在各个国家分别注册商标的复杂性和成本。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国作为欧洲的经济大国,以及欧盟这个庞大的经济体,都拥有着较为完善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德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且不断发展完善。

在专利方面,德国专利法对发明给予了明确的保护。

发明专利的授予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德国的专利审查程序严谨,以确保专利的质量和有效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的要求相对较低,审查程序也较为简便,能为一些技术改进提供较快的保护。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商标法为商标所有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只要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区分开来。

德国不仅对在本国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于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商标,也依照相关法律予以保障。

著作权在德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同样占据重要地位。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如书籍、音乐、电影等,自创作完成之时起,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这种保护不仅涵盖了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还包括对作品的改编和公开表演等权利。

德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相当健全。

在民事领域,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刑事方面,对于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大规模的盗版和假冒,会受到刑事处罚。

在欧盟层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和统一。

欧盟通过一系列的指令和法规,协调成员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以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和公平竞争。

欧盟的专利制度旨在建立一个统一的专利体系,即“欧洲专利”。

获得欧洲专利的发明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都能得到保护,这大大降低了专利申请人的成本和程序复杂性。

欧盟的商标制度以“欧盟商标”为核心。

注册一个欧盟商标,可以在整个欧盟范围内获得保护,无需在每个成员国分别注册。

这为企业在欧盟范围内开展业务提供了便利,也加强了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知识产权是指以人类知识和创造为基础的、体现在各种无形形式的财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等。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促进社会科技进步和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复杂性,它的保护和维护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知识产权侵权活动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各种新型侵权手段层出不穷,如网络侵权、著作权盗版、仿冒商标等。

这些侵权行为不仅危害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创新,也伤害了知识产权拥有者及相关领域的发展。

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已有189个国家加入WIPO,它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先锋。

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由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的“TRIPS协议”和联合国“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维也纳条约”等规范性文件构成。

同时,欧盟、北美和远东地区等地区也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例如实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的修订。

此外,中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加强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但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跨境合作加强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具有跨境性。

因此,跨境合作将成为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趋势。

各国之间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合作,以打击跨境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2.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多的可能性。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简介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 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由一系列的法律、条约和规定组成,主要包括欧洲专利法、欧洲商标法和欧洲版权法等。

这些法律和条约的实施旨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创新者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促进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流通。

欧洲专利法欧洲专利法是欧盟内部对发明和创新的保护框架。

根据欧洲专利法,一项发明只需通过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就能够在欧盟内获得统一的专利保护。

这使得创新者能够更便捷地在欧盟内部进行专利申请,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

欧洲商标法欧洲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商标。

根据欧洲商标法,商标注册人可以获得在欧盟内部的独家使用权,并可以防止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似商标。

这为企业在欧盟市场上建立品牌形象和市场份额提供了保护。

欧洲版权法欧洲版权法对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软件等表达形式的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根据欧洲版权法,作者或版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对其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修改、传播或展示其作品。

这为创作者保护创作成果、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努力欧盟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创新者的权益,推动经济发展。

以下是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一些主要举措:欧洲专利法院欧洲专利法院是欧盟成员国间负责处理专利纠纷的专门机构。

该法院独立于欧洲专利局,并负责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案件。

欧洲专利法院的成立为专利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便利和高效的途径,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欧洲知识产权局欧洲知识产权局是欧盟的一个机构,负责管理和保护欧洲专利和商标。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1、简介1.1 背景欧洲联盟(EU)是一个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包括欧洲大陆上的一些最大的经济体。

1.2 目的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竞争力的提高。

2、基本概念2.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在创造和发展新的知识、技术和文化作品时所享有的法律控制权。

2.2 著作权著作权是一种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

2.3 专利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

2.4 商标商标是一种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可以是文字、图形、图案、声音等。

2.5 工业设计工业设计是保护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

2.6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是指由特定地理区域产出的产品,具有与该地区相关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

2.7 供应链知识产权供应链知识产权是指在供应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3、著作权保护3.1 著作权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著作权,包括版权法、著作权法和相关权利法。

3.2 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可以保护文字、音乐、艺术作品、电影、电视节目、数据库等。

3.3 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授权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3.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和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同。

4、专利保护4.1 专利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包括专利法和相关权利法。

4.2 专利的对象专利可以保护新的发明、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工业应用。

4.3 专利的权利专利授权专利持有人对其发明享有排他权,禁止他人在其保护范围内制造、销售或使用该发明。

4.4 专利的保护期限专利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协议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规定而不同。

5、商标保护5.1 商标法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商标,包括商标法和相关权利法。

5.2 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注册使商标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和保护该商标。

5.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商标所有人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商标,以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咱先来说说德国这旮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哈。

有一次我去德国旅行,在一个小镇的集市上,看到了一家特别精致的手工饰品店。

那店里的每一件饰品都仿佛有着自己的灵魂,精巧得让人惊叹。

店主是一位满脸笑容的大叔,他跟我闲聊的时候,特别自豪地提到他的作品都受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

德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这块儿那可是相当认真!就拿专利来说吧,德国的专利法那叫一个严谨细致。

申请专利的流程清晰明了,从提交申请到审查,再到授权,每一步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

而且,德国对于专利的保护力度那是杠杠的。

要是有人胆敢侵犯他人的专利,那可就摊上大事儿了,等着他的是严厉的法律制裁和高额的赔偿。

商标保护在德国也不含糊。

德国企业对自己的商标那可是宝贝得很,政府也给足了支持和保障。

比如说,德国有专门的商标注册机构,负责审查和登记商标。

一旦商标注册成功,那就是受到法律的严密守护。

再来说说版权保护。

在德国,不管是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还是影视作品,创作者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就像那些德国的小说家、音乐家,他们能够安心地创作,因为知道自己的成果不会被轻易地抄袭和盗用。

接下来咱们把目光转向欧盟。

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有一套独特的玩法。

欧盟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规,这就像是给各个成员国划了一条清晰的保护线。

比如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都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这就使得那些想要钻空子的人无处可逃。

有一回我在网上看到一个案例,一家小公司抄袭了欧盟一家知名企业的产品设计,结果被发现后,不仅要面临巨额罚款,还得公开道歉,名声也臭了。

这就充分说明了欧盟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强硬态度。

欧盟还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合作。

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各种协议,共同打击跨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就像是织了一张大大的保护网,让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总的来说,德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就像是坚固的堡垒,守护着创新者和创作者的心血和智慧。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欧盟知识产权制度一、简介欧洲联盟(EU)是由欧洲国家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它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制度,旨在保护和促进创新、发明和知识产权的权益。

欧盟知识产权制度涵盖了专利、商标、版权、设计和地理标识等领域。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方面。

二、专利制度1. 欧洲专利局(EPO)简介- 公司设立和任务- 专利申请流程概述- 专利费用和期限2. 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 欧洲专利的有效性- 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 专利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专利的国际保护- 欧洲专利合作条约(EPC) - 欧洲专利的转化和验证三、商标制度1. 欧洲联盟商标局(EUIPO)简介 - 商标注册程序和要求- 商标分类和评估2. 欧洲联盟商标的权益保护- 商标权的获得和保护- 商标侵权和争议解决3. 欧洲联盟商标的国际保护- 马德里体系- 其他国际商标协定四、版权制度1. 欧洲版权法简介- 发布和保护版权作品- 著作权的终止和转让2. 数字单一市场和版权争议- 数字单一市场倡议- 网络侵权和文件共享问题3. 数字版权管理和授权- 版权管理组织(CMO)- 跨国数字版权授权五、设计制度1. 欧洲联盟设计局简介- 注册设计和非注册设计- 设计保护期限和费用2. 设计的侵权和争议解决- 设计权的保护范围和条件- 设计侵权纠纷和解决途径3. 设计的国际保护- 国际注册设计(Hague系统) - 地理标识和商业秘密保护六、地理标识1. 欧洲地理标识和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识的定义和保护- 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制度2. 地理标识和欧洲传统专有名词- 传统专有名词的保护原则- 传统专有名词的证明和管理3. 欧洲地理标识的国际保护- 地理标识的国际协定和组织- 地理标识的跨国保护和应用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欧洲专利申请表格;附件二:欧洲商标注册指南;附件三:版权许可合同范本;附件四:设计保护费用表)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专利:一种对发明的保护,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权的权利;商标: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版权:对以文字、音乐、图片等形式表达的作品的保护权;设计:产品外观的特征和整体布局;地理标识:指明商品产地的标志)。

国外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国外知识产权研究现状

国外知识产权研究现状知识产权无疑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和努力实施的重要政策领域。

在这一政策领域,一种共同的意志可以借助国际法的支持,为国家和地区间的商业活动创造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

对于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研究,其工作重点一直以来都集中在构建有效的国际法律框架和保护措施方面,同时将这些研究的成果应用于具体的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上,知识产权问题受到了普遍重视和关注。

从1994年开始,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了Trips协议,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纳入全球贸易体系之中。

此外,还有许多国际合作议程和协议,如WIPO协议,国际商标协会(INTA)、国际版权协会(ICA)等,这些协会和协定的实施,使知识产权受到了更加全面的保护。

研究表明,知识产权的研究和实践,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全球经济和商业发展。

在美国,知识产权问题被定义为一个“影响人类社会发展和实现社会进步的重要领域”,在全球范围内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下一代通信技术,科技生物学,国际经济等方面,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保护得到了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显著改善政府和公民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知识产权的研究也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利益。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制定和实施,支持国际性知识产权研究和保护,并为商业和技术创新提供有力的支持。

比如,中国、欧洲联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签署了《关于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公约》(IPRPP),并建立了多边性贸易体系,以促进全球贸易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国际技术合作。

此外,国际知识产权研究还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获得了重要的突破。

诸如美国的专利法案,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的《创新与知识产权协议》(ICPA)等,以及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这些法案和协议,都为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提供了有用的线索和框架。

综上所述,当今国际上知识产权研究得到了普遍关注和重视,各国也不断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和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为全球实现“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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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法发展简况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发展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成员国国内法中在知识产权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而当中除了法律本身的协调之外,还关系到各国的经济利益与各自的立场。

带动新经济的知识产权是欧洲各国重要的经济驱动力,因此在改革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进程中所体现出的谨慎也是必要的。

欧盟知识产权法一体化进程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体化的一个窗口和缩影,他们获得的经验与当中存在的问题或许能够为我国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世界一体化时提供一些新的参考。

欧盟内部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上的差异,对实现商品及服务的自由流通、以及对作为欧洲共同市场基柱的自由竞争来说,都可能造成障碍性的影响。

比如,一个对仿造行为有严厉制裁规范的成员国当事人,可能对另一个制裁规范较松散的成员国当事人轻而易举地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而面对这种诉讼,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常常出现非常尴尬的局面。

一、与欧盟及其成员国相关的国际条约
知识产权的保护有许多国际条约进行调整。

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协会(WIP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负责着大量协议与契约的移植。

第一个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产生于1883年。

自此之后,很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也相继签订。

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罗马公约)。

199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期,由WTO成员国共同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对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举足轻重
的意义。

协议涵括了贸易的诸多方面,尤其是药品的专利授予。

从此,WTO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与WIPO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些由所有或部分成员国签署的协议,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国内法律规范在某些领域内的统一。

在以上所提及的这些条约和协定中,部分或全部欧盟成员国均以各自的名义加入了。

与此同时,欧洲共同体又以自己的名义加入了其中的某些条约,如TRIPS等协议。

但是,这对于完善欧盟内部市场而言这些还远远不够。

为此,欧共体委员会(EG-Kommission)决定力争实现各国国内法在不同领域中的协调化(Harmonisierung),尤其是实现有效且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这些差异,委员会分别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做出了调整。

二、针对成员国知识产权法差异而推行的措施
(一)商标方面
委员会首先将精力集中到建立共同体商标(Gemeinschaftsmark)与调整国内商标法上。

第一项措施服务于国内法律规范的协调化。

委员会为此颁布了一个准则(Richtlinie),统一了国内法中商标登记的前提要件,以及随商标所赋予的具体权力。

第二项措施是完善关于共同体商标的相关配套条例。

当中包含了于1993年12月20日颁布的共同体商标条例。

与该条例相配合的是执行条例、上诉程序条例及一个有关费用的条例。

这一系列配套条例的完成,标志着共同体商标在实体保护和程序保护方面有了相对完整的体系。

2004年2月通过的一个新条例,使共同体商标保护系统的功能得到了增强和优化(尤其在有关旧商标的检索以及共同体商标权利人定义方面)。

(二)外观设计与模型(Muster und Modelle)方面
外观设计与模型领域的权利保护进程与商标保护很相似。

1998年欧盟为实现该领域权利保护的协调化,针对个别国家的国内法颁布了一个条例后,又在2001年12月颁布了另一个条例。

该条例旨在统一共同体外观设计或模型的保护规范,使这些权利客体能在共同体内部市场中得到统一的保护。

(三)专利体系与共同体专利方面
对于欧洲专利法而言,有两个协议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是1973年由部分欧共体成员国及其他欧洲国家在慕尼黑共同签署的欧洲专利协议(Europaeische Patentuebereinkommen),后来所有的欧共体成员国也都加入了该协议。

第二个关键协议就是卢森堡协议。

它于1975年前制定,1989年进行过一次修改,并规定了欧洲专利在共同领域内的统一适用。

1997年欧洲委员会在欧洲发表了关于共同体专利与专利保护体系的绿皮书。

绿皮书中不仅明确了专利法上的创新保护标准,也提出了在该领域内实施一些新措施的可能。

在绿皮书的基础上,2000年8月又产生了一项针对共同体专利引入条例的建议。

该建议提出,应当有一套允许国内专利与欧洲专利共同存在的保护体系。

通过保证必要的法律安全与引入统一的专利保护体系,欧盟希望能够进一步加速对新技术与新知识的研究,改变他们在私人对科研及发展投资领域落后于日本的局面。

但是,对于这个理念,欧盟内部也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具体问题方面也是如此。

比如:目前关于专利权利方面的翻译问题都尚未在欧盟内部达成妥协。

因此,是否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达到预期的目的,尚有待观察。

(四)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方面
实用新型也是一项保护技术发明的排他权。

与专利权(专指发明专利)相比,它的安全保护功能较低,但授权过程更加快捷与经济。

实用新型在欧洲的适用和其它几种知识产权一样都存在过相同的问题:成员国国内法的实用新型保护体系有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地影响了盟内货物的自由流通和经济交往。

为解决这个问题,欧洲委员会于1997年12月提出了一项重要的建议。

该建议主张制定一个协调实用新型国内法规定及引入共同实用新型概念的规则,而此时对于部分成员国而言(如英国、瑞典、卢森堡),实用新型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

此外,委员会还就制定了其它的一些法律规则提出了建议。

(五)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方面
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邻域,第一个关于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规则是于1986年12月颁布的。

之后,委员会又在它1988年6月发布的绿皮书中对著作权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划。

在90年成立了一个相关工作组之后,共同体首先实施了一项法律调整方案。

该方案解决的是成员国不同的法律保护体系当中的著作权评估问题,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隐患。

该法律调整方案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计算机软件保护、数据库、卫星无线电、有线广播,到出租及出借权、著作权保护期限及特定的邻接权等问题,都一一作出了详细规定。

通过该次协调,更高的著作权保护标准在各个成员国中得
到了落实,为创新与发明创造了更便捷、经济的保护环境,也使以前复杂的权利评估简单化了。

1996年,委员会又作出了一项关于制定协调追索权规则的建议,该建议在98年被修改。

96年11月,委员会发出了一份关于信息社会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跟进措施的通知。

该通知包含了一份在欧盟内部市场中,为保护著作权而设立相同要件和保护标准的立法动议咨询意见。

基于此,为了适应技术进步、尤其是适应信息社会的深入发展,一个关于信息社会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法律规则孕育而生。

同时,于1996年颁布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也应当通过这种法律规则的途径,在共同体的层面上进行法律移植。

2000年3月,委员会终于同意了这些条约在欧盟内部的适用。

(六) 权利执行与打击仿造、盗版方面
仿造与盗版早已成为影响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因素。

据估计,由于仿造与盗版,全世界每年减少20万个工作岗位。

欧盟成员国间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尤其在刑事制裁方面)的差异又严重地阻碍了打击仿造与盗版的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委员会于98年10月签署了关于打击仿造与盗版的绿皮书。

绿皮书中就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国内法上仍然存在的诸多差异对欧盟内部市场的消极影响作了透彻的分析。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又于2000年11月发布了关于改善与加深打击仿造及盗版活动的行动计划建议方案。

经过前期的充分准备,委员会终于在2004年4月颁布了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与措施的法律规则。

该法律准则被视为欧盟知识产权执法上真正的飞跃,它在很多方面强制性地要求各成员国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有关国内法上的移植工作。

从知识产权诉讼到审判中的证据规则,再到诉前临时措施的适用,成员国都要严格按照该准则进行法律修改。

准则旨在建立一套适用于欧盟内部,完整且高度统一的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同时协调各国间相互冲突的法律法规,保障欧盟内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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