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细讲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几种模式

资产证券化的几种模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将资产转换为可分割的证券,以便投资者能够通过各种形式的风险分散投资。
资产证券化方式多种多样,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模式。
一、抵押贷款证券化(MBS)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最常见的也是最受欢迎的证券化模式之一。
它是指将多个抵押贷款捆绑成一个池子,再将该池子划分为不同的证券等级并出售给投资者。
每个证券等级都有不同的优先权和风险水平,并以不同的利率发布。
该模式的目标是将已有的抵押贷款转换为现金流,以便更容易出售。
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最大风险是质量不良的抵押贷款,这些贷款可能无法支付本金和利息。
从2008年次贷危机中可以看出,抵押贷款证券化可能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严重影响,因此需要监管机构的合理监管和规制。
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资产支持证券化是将不动产、汽车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分期支付的款项等现金流合并在一起,并将其分割成不同的证券等级。
与抵押贷款证券化类似,每个证券等级都有不同的优先权和风险水平,并以不同的利率发布。
该模式的目标是将未来的现金流转换为现金,以便更容易出售给投资者。
与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同,资产支持证券化也存在质量不良的风险,尤其是在信用卡和汽车贷款领域,并造成恶性循环,导致经济崩溃。
因此,在监管机构的严格检查下,资产支持证券化是一项有利的工具。
三、商业房地产证券化(CMBS)商业房地产证券化通常用于转换商业不动产的货币价值,例如零售店、办公室和酒店等。
该模式的目标是将现金流转化为可出售的证券,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商业房地产证券化的最大风险是租户违约和物业价值下跌,这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
但由于在商业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规则比较严格,并且投资者的风险可以通过不同证券等级的选择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因此商业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相对安全、有效、受欢迎的投资方式。
四、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FA)未来流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未来流动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的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

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SPV)是一种常见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通过将特定的资产转移到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即特殊目的载体)中,将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并发行相应的证券资产来融资。
本文将详细介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和关键特点。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运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1.资产筛选和转移:发起方(通常是银行或金融机构)选择一定数量的优质资产,如个人贷款、汽车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等,然后将这些资产转移给专门设立的SPV进行管理。
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SPV将收集到的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资产池,并按照不同的资产类别、风险水平进行分级。
根据资产的风险水平,发行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如优先级证券、次级证券等。
3.融资和投资者募集:SPV通过发行证券资产来融资,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进行认购。
通常来说,优先级证券将首先由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证券则主要面向零售投资者。
投资者以认购证券的形式提供资金,以获得相应的利息和本金回报。
4.资金归集和支付:SPV将募集到的资金归集到一个独立的账户中,并根据资产池中资产的现金流情况进行支付。
例如,当资产池中的贷款借款人还款时,SPV会将这些现金支付给投资者以偿还其投资本金和利息。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的关键特点如下:1.法律独立性:SPV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与发起方和资产池中的资产隔离开来,以确保资产的独立性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资产多样性和分散化:资产池中的资产多样性有助于降低投资风险,因为资产的回报和风险互相抵消。
此外,通过将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分级,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对风险和回报的需求。
3.资产质量筛选和抵押:发起方在选择资产时会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查,确保资产的质量和可变现性。
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等有抵押品的资产,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担保保护。
4.利息和本金优先级:不同级别的证券资产享有不同的优先权。
优先级证券一般具有较高的优先权,可以先于次级证券享受现金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利益等。
天风-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

第一届证券行业案例大赛参赛案例2016年10月(案例完成时间)第一作者姓名洪浩其余作者姓名杨旭山高瑞瑶颜冰天风-中航红星爱琴海商业物业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一个首单以信托作为原始权益人的类REITs项目1一、背景介绍1.1资产证券化概述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通过集中打包组成资产池,并使用结构化金融技术进行现金流重组,将其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
因此,简单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为证券的过程。
这种以特定资产现金流为基础发行的证券,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或证券化产品;资产支持证券所对应的资产池也可称为“基础资产”、“资产包”、“原始资产”、“资产组合”等。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有如下三个特征:(1)它是一种生息证券,可供投资者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基础是一个由多项资产组成的资产池,而不是发起人的主体信用。
(3)通过破产隔离技术,使资产池免受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影响。
1.1.1 资产证券化分类按照美国市场划分方法,从基础资产种类来划分,证券化产品主要分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ies,简称ABS)和住房抵押贷款(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
MBS可进一步细化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RMBS)和商业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CMBS);ABS又分为狭义ABS和CDO(债务担保凭证)。
1本案例根据企业调研和公开发表资料编写。
案例仅作为教学和研究资料使用,不代表对本案例所含相关内容的认可,不作为原始数据的来源,亦不暗示某种管理方法或策略一定有效或一定无效。
资产证券化在我仅有10余年左右的历史,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sset-Backed Notes,简称ABN)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资产支持计划4种模式。
资产证券化(ABS)详细

参与主体
主要职责
原始权益人
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出售方,主要获得资金融通
资产服务机构 负责基础资产的处置、现金流的回
SPV (特殊目的载体)
受托机构
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亦作为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人
目前主要为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负责项目总协调、 产品 设计、 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起草发行文件、 销售和日 常管理
CLO
CBO
CMBS
RMBS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贷款本息 资产服务机构
托管银行 (信托账
户)
划款指令
受益证券本息
基础资产包 资产1 …
资 产
权 益 或
原始权益人
受托机构
设立信托或SPV公 司、监督服务
资产出售 特殊目的机构
认购资金 (SPV)
发行 收益证券
现金
承销商
承销 现金
登记结算结构
受 益 证 券 本 息
5
资产支持证券采取的风险 控制措施符合指引要求;
3
资产支持证券已经发行完 毕并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备案;
6
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挂牌转让申请流程
持有可转让债券流程
事前 审查
交易所
专项计 划设立
事后 备案
挂牌 转让
管理人、托管人 、原始权益人及 其他服务机构
基金业 协会
✓负面清单管理 ✓信披(协会网站)
包括银行、证券、信 托、基金管理公司等
4、社会保障基金、企 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 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发行的理财产品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 品、信托产品、保险产
品、基金产品等
5、在行业自律组织备 案或登记的私募基金及 符合第(六)款规定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模式在公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发展迄今,适合于一般企业或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申请及发行的主要渠道有两个:一是证监会管理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又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企业ABS;二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管理的“资产支持票据”,简称ABN。
其他还有银监会、保监会等各种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渠道,主要归纳有以下五种操作模式,分别加以说明:(1)企业资产证券化(证监会):又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企业ABS。
是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原始权益人包括保理公司、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等。
企业ABS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制,除负面清单中列示资产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即可作为基础资产,基础资产种类仍在不断创新中。
(2)资产支持票据(交易商协会):又称ABN(Asset Backed Notes)。
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基础资产主要分为债权资产及收益权资产两类。
(3)信贷资产证券化(银监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
(4)资产支持计划(保监会):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包括信贷资产、小贷资产、金融租赁资产、股权、应收账款、资产收益权等,投资期限在2-10年。
(5)非标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借助于信托计划、券商资管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等SPV通道展开的私募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转让。
资产证券化(ABS)深度解析!!!

资产证券化(ABS)深度解析资产证券化最早起源于美国,在我国起源于2005年,历经10年经过了3次变更,逐步完成了从审核制到备案制过度,实现了规模快速增长、发行速度加快、业务主体逐渐扩展、融资成本越趋市场化。
本文从资产证券化概念开始深度剖析其流程、注意点等,并且以实例佐证进行多维度分析。
1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概括1、界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简单的讲:资产证券化就是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
2、基本结构3、结构解析(1)合格投资者通过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以专项资产管理方式委托管理人管理,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2)管理人在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可以完善增信措施(主要包括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专项资管计划的运作提供服务。
(3)根据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签订的《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原始权益人同意出售,并由原始权益人(作为卖方)向计划管理人转售基础资产,且管理人(作为买方)同意代表专项计划的认购人按照《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相应的基础资产,并向原始权益人直接支付转购买基础资产的全部价款。
基础资产即自初始日至截止日的特定期间,原始权益人根据特定合同的约定,对特定用户享有的债权及其从权利。
(4)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出售协议》的约定,对基础资产中的特定用户仍然负有持续责任和义务。
同时,计划管理人委托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对应的收取和催收等事宜。
(5)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托管人根据《托管协议》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托管。
4、主要业务参与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很多当事人,主要业务参与人如图:主要业务参与人解析: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转移其合法基础资产用于融资的机构;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看,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资产服务机构:为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发起人一般会承担资产服务机构的角色;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收集资料、尽职调查、信用分析、信息披露及后续跟踪,对原始权益人基础资产的信用质量、产品的交易结构、现金流分析与压力测试进行把关,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信用揭示功能;外部担保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按时足额偿付提供外部增信(例如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中证登:为资产证券化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的登记、托管、交易过户、收益支付等。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九月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方法一、本评级方法适用评级对象本评级方法适用的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以符合《管理规定》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基本交易结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基本要素主要为: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参与方(原始权益人特定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监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等)、增信措施等。
(一)基础资产根据《管理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规定,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常见的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高路公路收费收益权、水务燃气供热电力等公用事业类收费收益权、商业物业租金收入收益权、门票受益凭证收益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债权类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债权、租赁债权、应收账款债权、小额贷款债权、信托贷款债权等以及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等)。
(二)交易结构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依赖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如何对现金流进行归集与分配直接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所获的保障程度。
.现金流归集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需要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以确保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资产证券化三种模式归纳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模式包括央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种业务模式在监管机构、审核方式、发起人、管理人、投资者、基础资产、交易场所、法律关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都处于首位,企业资产证券化在2015年以来发展十分迅速。
增信措施
内部或外部增信
内部或外部先级必须评级
单评级,优先级必须评级
公开发行是双评级,非公开定向发行不要求评级
交易场所
银行间债券市场
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机构报价与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登记托管机构
中债登
中证登
上海清算所
要素
信贷资产证券化
企业资产证券化
资产支持票据(ABN)
监管机构
央行、银监会
证监会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
备案制+注册制
备案制
注册制
发起机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非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
非金融企业
管理人
信托公司、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
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
投资者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全国社保基金等
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
SPV及法律关系
以信托计划为SPT的表外模式,表现为信托关系
以专项资管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表现为委托关系
表内模式
基础资产
银行信贷资产(企业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
债权类、受益权类资产(企业应收款、融资租赁、高速公路收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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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详解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更多的是按照监管部门的不同进行业务模式划分,目前包括四大类模式: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信托计划模式、资产支持票据(ABN)模式以及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模式。
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证监会、银监会、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保监会。
另外还存在一些民间模式,不受上述部门的监管,没有标准的业务规则,或许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更为合适,典型的例子是陆金所。
本文将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模式进行详细的介绍,涉及的容包括该业务的发展历程、交易结构、基础资产、增信措施、发起动机、合格投资者、业务机会、有待探讨的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等。
设想的潜在读者是具有一定的金融实务知识——至少能够理解相关概念——但未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过深入研究的非资产证券化专业人士。
发展历程一、发展历程2004年10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由证监会监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试点,当时该业务被习惯性地称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区别在同一时期开始试点的由银监会及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ii])。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最初是以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由证监会负责审批,在上海或者交易所上市交易。
2005年8月,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发行了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标志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开闸。
随后,莞深收益、网通01-10、远东01等资产支持证券相继发行。
截止2006年底,共发行九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额度约为265亿元,基础资产涉及网络租赁收益权、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融资租赁收费权、水电收益权、BT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权、上网电费收费权等。
之后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资产支持证券MBS被认为是罪魁祸首。
为了防风险,我国监管部门叫停了资产证券化业务。
直到2011年,金融危机基本结束之后,资产证券化业务才得以重启。
但是在此之前的2009年,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指引(试行)》,从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原始权益人、投资人、专项计划设立申请、信息披露等角度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规。
2011年重启后发行的第一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11远东01-05,之后又发行了宁公控01-06、侨城01-06、13隧道01-03等27支产品,基础资产涉及融资租赁、污水处理收费、公园入园凭证、隧道专营收益权、小贷资产、铁路运营专线收费权、供热收费权等十多类资产。
2014年2月15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取消了证监会的专项投资行政审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无法继续获得批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也随之暂停。
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工作指引,将特殊目的载体由之前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下文简称“专项计划”);取消事前行政审批,改为事前由交易所核查,事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实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由基金业协会制定并负责定期更新;授予了基金子公司计划管理人资格;另外,增加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作为合格的挂牌、转让场所。
之后,基金业协会和沪深交易所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业务规则。
2014年12月4日,中信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发行了备案制时代的首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和农信2014年第一期公益小额贷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自此,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备案制时代。
交易结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到的相关各方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计划管理人、主承销商、资产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交易所、基金业协会、资产托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计划推广人、财务顾问(不一定有)等。
在基本的交易结构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其中各方的主要职责如下:1.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也即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在证券化之前的所有权人。
2.计划管理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载体,计划管理人为专项计划的发起人和管理人,目前只能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来担任。
3.主承销商:资产支持证券的牵头承销机构,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
4.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对基础资产的回款现金流进行催收和管理,并将扣除服务费后的现金按时划转到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的主账户。
该职务原则上应该由计划管理人来担任,但是在实务中一般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原因在于计划管理人一般不具备相关的服务能力或者成本太高。
5.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6.律师事务所:负责整个业务过程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7.评级公司:负责对各个级别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如有必要,还会对基础资产的债务人(如果是权益性资产,则为付费人)进行影子评级[iii]。
8.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场所和信息披露场所,并负责在专项计划成立之前对其进行核查。
9.基金业协会:专项计划计划成立后进行备案的场所。
10. 资产托管机构:负责对专项计划项下的财产进行托管,并定期出具托管报告,一般由商业银行来担任。
11. 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流出和流入专项计划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主账户的资金进行监管,一般由托管银行兼任。
1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为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在上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在深交所发行的证券一般在中证登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
13. 计划推广人:负责在发行前将资产支持证券向潜在投资者进行推介,一般由计划管理人或者其关联方来担任。
14. 财务顾问:提供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咨询顾问服务。
二、基础资产相比传统的企业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弱化了发行主体的信用背书作用,而基础资产的质量成为影响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的最重要的因素。
原则上来说,一切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据说华尔街流行一句名言——“只要有稳定的现金流,就把它证券化”,表达的就是这一层意思。
但是在实务中,囿于可操作性、风险防、法律限制、政策障碍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凡是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被证券化”的美好愿景是不可能实现的。
1.实务中哪些基础资产可证券化?证监会于2014年9月26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规定”),从宏观上对适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另外针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作为基础资产,还特别规定“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具体来说,“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而基金业协会则是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对不宜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不适宜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具体容将在下文的解读中列出)。
2.对《规定》的解读2.1 “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符合法律法规”一条自无需多言。
“权属明确”也不难理解。
如果基础资产权属不明晰,比如因债务原因导致基础资产权属存在法律纠纷,并且诉讼未决,则不能将其进行证券化,否则原始权利人(姑且这么称之)与专项计划之间的资产买卖协议存在因前述诉讼败诉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可能,这必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
然而,基础资产必须“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这一条则不易理解,有必要深入地分析。
首先,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可预测是基础资产价值可判定的前提条件,如果现金流无法预测,基础资产价值无法判定,则无法确定可以通过该基础资产发行多大规模的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亦无法设计,进而项目无法进行。
其次,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是指能够将其与其他资产明确地区分开来,否则基础资产无法单独转让,项目也无法进行。
关于这一点,中信证券承做的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凭证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该项目以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
但并非欢乐谷主题公园发行的所有入园凭证全部作为基础资产,而只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那么就必须将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与其他部分区分开来。
计划管理人采取的措施是在作为基础资产的入园凭证上印上特殊的字样。
正是这一措施使得原先不可特定化的入园凭证可特定化了。
最后,这一条还要求基础资产必须可独立地产生现金流。
如果基础资产必须与其他资产一起才能产生现金流,那么现金流的归属就会存在争议,至少有一部分不应当归属于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已经转让给专项计划,但其他资产则仍然归原始权益人所有,这种情况必然会存在潜在风险。
另外,《规定》还将基础资产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笔者的理解是,财产指的是物理性资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指各类动产和不动产,比如机械设备、汽车、厂房、办公楼等等;而财产权利是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是指可以变现(获取现金流)或者可以转变为财产的各类权利或者权益,比如收费权、应收账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
不过在实务中,另外一种属性划分方法更加重要,即将基础资产划分为债权性资产和权益性资产。
前者的法律概念为债权,会计概念为应收,比较常见的有企业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等。
以债权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原则上存在实现破产隔离和资产出表的可能性。
而后者又可分为两类——收益权和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一般不能独立地稳定的现金流,不是合适的证券化资产。
而收益权是指由相关权力部门授予的从一些特定项目中获取收益的权利,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权、供电供热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租赁收费权等,这类资产一般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是较为常见的证券化资产。
但是由于,一方面收益权自身的性质导致其无法出售,而只能以质押的形式让与给专项计划,另一方面收益权的未来现金流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无法实现破产隔离,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法实现资产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