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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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

⾹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如何休假王兴斌⾹港地区⾹港《劳⼯法例》第四章《雇佣条例》规定了“休息⽇、法定假⽇及有薪年假”。

规定法定节⽇共12天:劳⼯法例》规定法定节⽇《劳⼯法例元旦1天。

春节农历元⽉初⼀、初⼆、初三。

清明节1天。

劳动节5⽉1⽇1天。

端午节农历五⽉初五1天⾹港特别⾏政区成⽴纪念⽇ 7⽉1⽇1天。

中秋节翌⽇放假1天。

重阳节农历九⽉初九1天。

国庆⽇10⽉1⽇1天。

冬节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如法定假⽇适逢雇员的休息⽇,雇主应于休息⽇翌⽇补假。

⼯作周为星期⼀⾄星期六。

“雇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雇员休息⽇,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服务1~2年《雇佣条例》规定,“有薪年假的⽇数按僱员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最⾼14天”,服务为7天,3年为8天,4年为9天,5年为10天,6年为11天,7年为12天,8年为13天,9年以上为14天。

“僱主如⽆合理辩解不给予僱员放年假,可被检控,⼀经定罪,最⾼可被罚款5万元”。

澳门地区澳门法定假⽇由特别⾏政区政府每年公布,时有修改。

(1)2012年8⽉3⽇澳门特别⾏政区第60/2000号⾏政命令订定公众假⽇为:元旦:1⽉1⽇。

春节:1⽉23~25⽇、农历初⼀、初⼆、初三清明节:四⽉四⽇。

耶稣受难⽇:4⽉6⽇。

复活节:4⽉7⽇。

佛诞节:4⽉28⽇(星期六)。

劳动节:5⽉1⽇。

端午节(龙船节):6⽉23⽇(星期六)。

中秋节翌⽇、中华⼈民共和国国庆⽇:10⽉1⽇。

中华⼈民共和国国庆⽇翌⽇:10⽉2⽇。

重阳节:10⽉23⽇。

追思节:11⽉2⽇。

圣母⽆原罪瞻礼:12⽉8⽇(星期六),⼜称圣母玛丽亚节。

澳门特别⾏政区成⽴纪念⽇:12⽉20⽇。

冬⾄:12⽉21⽇。

圣诞节前⽇:12⽉24⽇。

圣诞节:12⽉25⽇。

(2)⾏政长官2011年7⽉22⽇批⽰特许豁免上班⽇期:元旦后⾸个⼯作⽇::1⽉2⽇。

复活节前⽇之后⾸个⼯作⽇:4⽉9⽇。

佛诞节后⾸个⼯作⽇:4⽉30⽇(星期⼀)。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

国外劳动法与大陆劳动法比对一、大陆与港台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内地:(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

《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

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

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二、中国与法国劳动法侧重保护的对象在法国,企业员工的最低工资保障是每月至少1200欧元;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也不低于800-900欧元;除周末和近十个节日休息外,每年还有四至五周的带薪假期;职员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5小时。

休假制度

休假制度

国内标准
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职工本 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 天至3天的婚丧假。 另外,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美国特点
美国特点
(1)美国的休假制度在保持一定框架的同时,呈现出较大的灵活性。 (2)美国注重假日的连续性,从而提高了假日的质量。 (3)带薪假日由劳资双方确定,政府并不对此加以限制。 (4)假期安排保证百分之百的享受休假权利。 (5)美国制定完善的配套措施,致力于充实美国人民休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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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标准
全体公民假日可补假,部分公民假日不补假 有关法定年节假日标准: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 的休息时间,也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标准为11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元旦节),放假一天;春节,放假三天;清明节,放假一天;劳动 节,放假一天;端午节,放假一天;中秋节,放假一天;国庆节,放假三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日;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 以上的青年放假半日;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一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 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 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日本特点
日本特点
(1)休假制度多元化。日本的休假制度比较多元,既有与中国相似,主要由公共节假日和休息 日组成的“黄金周”,也有社会普遍放假的新年和盂兰盆节,还有带薪假日的规定。政府和企业 以及社会习俗在休假制度的塑造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虽然有带薪休假制度,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日本虽然由法律形式确立了带薪休假制 度,但是由于社会习俗以及配套措施不协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享受的比率不高。同样, 日本的总体休闲时间已经不少,但是实际享受的比率较低。 (3)日本休假制度的推进,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4)一般的,日本人民的休假方式同样受到了经济能力和时间的双重影响,呈现出较强的规律 性。 (5)日本人民的公共节假日几乎都按照公历确定。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

台湾劳动法8小时工作制度【原创版2篇】篇1 目录1.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概述2.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细节3.8 小时工作制度对台湾劳动力市场的影响4.我国对台湾劳动法 8 小时工作制度的看法篇1正文一、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概述台湾劳动法所规定的 8 小时工作制度,是指在正常的工作条件下,雇主每日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少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40 小时。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细节在台湾,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有着详细的规定。

首先,雇主不得要求劳动者加班,除非有特殊情况,如需要紧急处理事务或者生产任务紧急等。

其次,雇主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标准支付加班费。

此外,雇主还应当确保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安全、卫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三、8 小时工作制度对台湾劳动力市场的影响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台湾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方面,这一制度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促使企业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升竞争力。

四、我国对台湾劳动法 8 小时工作制度的看法我国一直主张一个中国原则,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对于台湾的劳动法,我们尊重台湾同胞的选择,同时也希望台湾的劳动法能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

篇2 目录1.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简介2.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台湾劳工的影响3.我国对劳动法的立场和政策4.结论篇2正文一、台湾劳动法的 8 小时工作制度简介台湾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8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0 小时。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工的权益,确保劳工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以维持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台湾劳工的影响8 小时工作制度的实施,对于台湾劳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福利保障。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洪碧华2007年是大陆劳动立法年,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2008年《社会保险法》(草案)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虽然是劳动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

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17年,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经常被引用,劳动法较少适用,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完善。

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

它们分别制定于蒋经国主政时期,都在第二章专章规定劳动契约。

实施20多年来,虽经6次修正,但关于劳动契约的规定基本不变,对台湾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大陆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究竟立法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山西洪洞县“黑砖窑”和各地“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通过。

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形成明显反差,促使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加重企业违法成本。

台湾《劳动基准法》是“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工与雇主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表明该法提供的是最低劳动标准,凡是双方商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视为侵犯员工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大陆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而台湾的适用范围宽广,几乎囊括所有劳雇关系。

它采取列举加兜底式,包括农林渔、工商贸等三十一个行业。

从劳动用工主体看,台湾的雇主外延范围较大,而大陆的比较狭窄,采取列举加排除式,仅对企业里的劳动关系产生效力,排除了广大的农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家庭保姆等。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第一篇: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吴志明律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6年联合发布);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香港雇佣条例和大陆相关法律法规对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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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11 在若干情况下的暂停雇用 30/06/1997 (1) 即使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如有以下情况,雇主 可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暂停雇用任何雇员一段为期不超过 14天的期间─ (a) 雇主可因某项理由根据第9条终止雇佣合约,而以暂停雇用 作为纪律处分; (b) 雇主对是否根据第9条行使权利终止雇佣合约尚未作出决 定;或 (c) 雇员因其雇佣引起或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遭刑事检控,而该 刑事法律程序尚未有结果︰但如该刑事法律程序在14天内仍未 完结,则暂停雇用期可予延长,直至该刑事法律程序完结为止。 (2) 尽管有第6及7条的规定,根据第(1)款被暂停雇用的雇员可于 暂停雇用期间内,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随时终止其雇佣合 约。 (3) 在不损害第(1)款的规定下,雇主可在雇佣合约内明示议定的 期间或隐含的期间将雇员停工。 (4) 尽管有第(3)款的规定,停工期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 (a) 在任何连续4个星期的期间内正常工作日总数的一半;或 条: 12 产假 30/06/1997 (1) 在紧接根据本部放取任何假期前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女性 雇员,根据本部有权享有产假。 (2) 产假是以下期间的合计日数─ (a) 自以下日期开始计算的一段10个星期的连续期间(该日期亦 包括在内) (i) 根据第12AA条决定的产假开始日期;或 (ii) 确实分娩日期(如在第(i)节所述的开始日期前分娩); (b) 相等于由预计分娩日期翌日起至确实分娩日期止(该翌日及该 确实分娩日期亦包括在内)的日数(如有的话)的另一期间;而此段 产假须在紧接根据(a)段享有的产假后放取;及 (c) 因怀孕或分娩引致疾病或无工作能力的另一期间,以不超过 4个星期为限。 (10) 女性雇员受雇期的连续性,不得因放产假而视为中断。 (11) 为免生疑问,特此声明︰产假是女性雇员在根据本条例有 权享有的年假以外另须获给予的假期;在产假期间的任何休息日 或假日皆作产假的一部分计算,雇员无权要求另给额外或其他休 息日或假日;女性雇员如已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无权要 求付给假日薪酬;如并无就该假日获付给产假薪酬,则须就该假 日获付给假日薪酬。 条: 12AA 产假的开始日期 30/06/1997 (1) 在雇主同意下,怀孕雇员可决定其享有的10个星期产假的开 始日期,但该日期须在预计分娩日期前不少于2个星期及不超过 4个星期的期间内。 (2) 怀孕雇员如不行使其决定第(1)款所指的开始日期的选择权, 或未能获得其雇主对其建议中的放假时间表的同意,则产假开始 日期须为紧接预计分娩日期前的4个星期的首日。

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比较

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比较

台湾 地 区 的《 动 基 准 法 》 九 条 则 规 定 :劳 动 契 约 , 为 定 劳 第 “ 分
期 契 约 及 不 定 期 契 约 。 临时 性 、 短期 性 、 节 性及 特定 性 工 作 得 为 季
劳 动合 同 。 已建 立 劳 动关 系 , 同 时 订 立 书 面合 同 的 , 当 自用 工 未 应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订 立 书 面合 同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非 全 日制用 工 ” “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订 立 口头协 议 。 以用 人 方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劳 动合 ”
区 《 动 基 准 法》 二 章 使用 的是 “ 动 契 约 ” 黄 越 钦 教 授 认 为 : 劳 第 劳 。”
“ 动 契 约乃 劳动 关 系 之 核 心 , 切 劳 动 关 系 均 建 立 在 劳动 契 约 之 劳 一 上 , 由此 而展 开 , 使 团体 协 约 之 目的 也 无 非 在 保 障 劳动 契约 。 并 即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或 者劳 动 契 约 的性 质 则 众 说纷 纭 。 黄越 钦 教 授
约说 ; 动 力 为 租 赁 物 , 动 关 系 为 租 赁 关 系 的 租 赁 契 约 说 ; 动 劳 劳 劳 加工 说 :劳 动 契 约 系 民法 中所 有 典 型 契 约 以 外 的 一种 独 立 契 约 的 特种 契 约 说 。 大 陆学 者 则 基 本 认 为 ,劳 动 合 同具 有一 般 合 同 的性 质。 又具 有 不 同于 其他 合 同 的特 殊 性 质 。 这种 特殊 性 质 表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是 一种 公 力 干预 的合 同 ,合 同 权利 义务 所 指 向的 对 象 是 雇 员 的劳 动 : 动 合 同 具有 不 同 于其 他 合 同的 社 会 法 属性 : 动 合 同 的 劳 劳 主 体 是 特 定 的 , 方 为 劳 动 者 , 一 方 为 用 人 单 位 , 方 当 事 人 具 一 另 双 有 从 属 性 ; 动合 同 的标 的是 劳 动 者 的劳 动 行 为 , 动 合 同 的 内容 劳 劳 具 有 法 定性 , 涉及 劳动 者 完 成 再 生 产 的 过 程 。 劳 动合 同 . 据不 同 的标 准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不 同分 类 。 根 以合 同 的 表 现形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书 面 劳动 合 同与 口头 劳 动 合 同 两 种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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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香港和台湾劳动法规比较:休假篇
公休假日内地第一
贸易的世界一体化使我们不得不对不同的劳动法规要有所了解,对企业如是,对员工也如此。

劳动法规在两岸三地叫法不一样。

在大陆主要法律规范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在香港叫《雇佣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在台湾则是《劳动基准法》及其配套法规。

法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这里有一个问题没有明确,那就是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是否适用本法。

如果是,那么很多地方法规规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与《劳动法》是有冲突的。

如果不是,那么与《劳动法》所表述的范围的是矛盾的。

《雇佣条例》:
所有雇员,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1.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
2.《往香港以外地区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
3.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并非在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
4.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

《劳动基准法》
适用下列各业的劳工与雇主:
1.农、林、渔、牧业;
2.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3.制造业;
4.营造业;
5.水电、煤气业;
6.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7.大众传播业;
8.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

这里没有包括金融保险、航空业等,据说台湾主管机关已指定将这两个行业纳入。

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异同
内地: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1995年国务院规定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施行每周工作40小时。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95年5月1日起国务院规定周六、周日双休制。

(3)全年法定假日共10天:春节(3天)、“五·一”(3天)、国庆(3天)、元旦(一天)。

另外“三·八”节(女职工半天)。

(4)有薪(或部分带薪)假:年休假、探亲假。

《劳动法》未规定年休假天数。

广东省地方规定,年休假自5天-14天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香港:
(1)只对受雇于工业界的青年(15岁-18岁)规定:每天不超过8小时。

(2)凡按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每7天可享有不少于1天休息日。

(3)法定假日共12天: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1天)、端午节(1天)、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一天)、中秋节翌日(1天)、重阳节(1天)、国庆节(1天)、冬至或圣诞节(1天,由雇主选择)
(4)年休假由7天-14天不等,视受雇年资(工龄)而定。

台湾:
(1)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8小时;
(2)每7天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全年法定假日共14天以上:元旦(1天)、春节(约5天,政府每年公布天数)、清明节(1天)、妇幼节(4月5日)、“五·一”(1天)、中秋节(1天)、双十节(1天)、光复节(1天)、行宪日(1天)、国父纪念日(1天)。

(4)特别休假(年休假)由7-30日不等,视其司龄而定。

点评: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工作时间法定假日天数、年休假差别不大。

内地对劳动的保障日益增加,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公休假日内地要多一倍(52天/年),另外还有探亲假。

这些是否太超前,要不有的民营或外企变着法子违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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